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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技成果轉化政策40年回顧

發稿時間:2019-11-08 13:50:15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梁正

  1 “科技成果轉化”是中國過去40年科技體(ti) 製改革中出現頻率最高的關(guan) 鍵詞,是中國科技體(ti) 製改革,乃至市場化改革進程中不能忽略的主題。中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究竟是多少,有沒有一個(ge) 準確的統計數字,是否明顯低於(yu) 國際水平?中國政策語境下的“科技成果轉化”與(yu) 發達國家談的“技術轉移”有何異同?當前以產(chan) 權關(guan) 係調整為(wei) 主要突破口的改革舉(ju) 措能否真正解決(jue) 我們(men) 麵臨(lin) 的問題與(yu) 困境?在推動成果轉化與(yu) 技術轉移方麵,中國做對了什麽(me) ,未來的方向又在哪裏?

  科技成果是一個(ge) 帶有明顯“中國特色”的概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界定,科技成果指的是“通過科學研究與(yu) 技術開發所產(chan) 生的具有使用價(jia) 值的成果”。而“科技成果轉化”,按照《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18年度報告(高等院校與(yu) 科研院所篇)》給出的定義(yi) :是指為(wei) 提高生產(chan) 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chan) 品,發展新產(chan) 業(ye) 等活動。需要指出的是,在討論這一問題時,國外政策和研究學者普遍使用的是“技術轉移”(technologytransfer),而非“成果轉化”,其原因在於(yu) 從(cong) 改革開放之初直到現在,在我國政府始終是科研活動,特別是高校和公立科研機構科研活動的主要資助者,同時又是絕大部分高校和科研機構乃至國有企業(ye) 的舉(ju) 辦者、出資人和管理者。也正因為(wei) 如此,中國政策語境下的“成果轉化”,既有著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為(wei) 科研項目委托人、科研經費出資人與(yu) 項目承擔者、經費使用者之間的合同義(yi) 務關(guan) 係,也有著政府作為(wei) 相關(guan) 機構舉(ju) 辦者、對科研成果這類無形資產(chan) 的產(chan) 權歸屬關(guan) 係。

  另一個(ge) 不同之處在於(yu)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創新體(ti) 係比較完善的國家,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的流動是按照市場機製、遵循資源最優(you) 配置原則自發組織與(yu) 實現的,政府在技術轉移方麵的相關(guan) 政策重點是製定規則(如專(zhuan) 利法、合同法)、完善市場,包括對創新能力強而商業(ye) 化能力相對薄弱的中小企業(ye) 予以一定扶持,對使用公共資金進行研發活動的機構提出相應要求。而我國在科技體(ti) 製,乃至經濟體(ti) 製改革之初,麵臨(lin) 的主要問題是市場缺失,產(chan) 學研部門之間相互分割,創新要素不能自由流動,因而,政府一直以來強調的科技成果轉化,其背後涉及的因素要遠遠超出技術轉移,而與(yu) 科研項目、經費、人員,乃至科研機構的管理體(ti) 製密切相關(guan) ,這些都造成了認識、解決(jue) 這一問題的複雜性、困難性。

  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沿革曆程

  根據不同時期政策重點,參考相關(guan) 研究,可以將過去40年來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沿革曆程大體(ti) 劃分為(wei) 四個(ge) 階段:第一個(ge) 階段是起步發展期(1978—1988),其背景是全國科學大會(hui) 的召開和科技體(ti) 製改革的啟動,黨(dang) 的十二大提出“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麵向經濟建設”的科技發展指導方針,1985年,中央發布《關(guan) 於(yu) 科學技術體(ti) 製改革的決(jue) 定》,先後出台了一係列政策舉(ju) 措,包括建立科技成果管理體(ti) 係,大力發展技術市場,恢複建立農(nong) 業(ye) 技術推廣體(ti) 係,支持科技人員合理流動(兼職取酬),設立科技計劃項目(星火計劃、火炬計劃、國家新產(chan) 品試產(chan) 計劃),技術轉讓相關(guan) 的稅收優(you) 惠與(yu) 獎勵政策等,核心是用市場、而非計劃手段解決(jue) 科技經濟“兩(liang) 張皮”的問題,其成效也非常明顯,掀起了科技人員“下海”熱潮,創辦了一大批民營科技企業(ye) ,出現了中關(guan) 村“電子一條街”、武漢東(dong) 湖科技一條街等科技企業(ye) 聚集地。

  第二個(ge) 階段是全麵深化期(1988—1998)。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頒布實施,“依靠、麵向”方針上升為(wei) 法律。1995年,國務院作出《關(guan) 於(yu) 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jue) 定》,提出“科教興(xing) 國”戰略。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頒布實施。這一時期主要延續了之前的政策思路,但範圍更廣、力度更大,具體(ti) 舉(ju) 措包括大力發展科技孵化器、生產(chan) 力中心等科技中介機構,大力發展高新區等科技園區,實施相關(guan) 專(zhuan) 項計劃如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ye) 技術創新基金,產(chan) 學研結合計劃等,其成效是高新區、大學科技園區、校辦企業(ye) 蓬勃發展,技術市場交易規模不斷擴大。

  第三個(ge) 階段是加速發展期(1998—2008)。1999年中央發布《關(guan) 於(yu) 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技術,實現產(chan) 業(ye) 化的決(jue) 定》,2006年全國科學技術大會(hui) 召開,《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及配套政策頒布,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國家創新體(ti) 係上升為(wei) 國家戰略,以企業(ye) 為(wei) 主體(ti) 、利用市場機製,推動產(chan) 學研合作成為(wei) 主導政策邏輯,具體(ti) 舉(ju) 措包括對科技產(chan) 業(ye) 化項目實行財政、金融扶持政策,對科研機構(應用型院所)轉製為(wei) 企業(ye) 給予專(zhuan) 項政策支持,對高新技術產(chan) 品和企業(ye) 實行稅收扶持政策,實施國家技術創新引導工程、建立技術轉移中心和產(chan) 業(ye) 創新聯盟,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推動科技與(yu) 金融結合。其成效是企業(ye) 日益成為(wei) 創新主體(ti) ,基於(yu) 市場化交易的技術轉讓、許可、投資漸趨主流。

  第四個(ge) 階段是重點突破期(2008年至今)。十八大提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將創新置於(yu) 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位置,十九大以來加大科技體(ti) 製改革力度,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頒布《實施く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2016),出台《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2016),完成科技成果轉化“三部曲”,推動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三權下放”,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定獎勵比例,特別是個(ge) 人比例,用製度手段與(yu) 經濟激勵推動技術轉移轉化;先後設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實施技術創新引導專(zhuan) 項、推進金融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支持;推進技術轉移示範機構建設、知識產(chan) 權服務業(ye) 和科技中介機構發展,出台《國家技術轉移體(ti) 係建設方案》,加強專(zhuan) 業(ye) 化技術轉移服務體(ti) 係建設,構建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建立完善科技報告製度和科技成果信息係統,構建有利於(yu) 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評價(jia) 體(ti) 係,為(wei) 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的製度環境。

  從(cong) “重點突破”向“體(ti) 係施策”轉變

  應該看到,新時期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思路,越來越從(cong) “重點突破”向“體(ti) 係施策”轉變,尤其是科技成果轉化“三部曲”的實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根據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披露的數據:2017年全國科技成果轉化合同項數9907項,比上年同比增長34.1%,金額121.1億(yi) 元,同比增長66.1%,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總額超過1億(yi) 元的單位達31家,同比增長55.0%,受財政資助項目產(chan) 生的科技成果轉化合同金額為(wei) 32.4億(yi) 元,同比增長3.7倍;技術轉讓(許可、作價(jia) 投資)、開發、谘詢、服務合同項數353986項,同比增長59.9%,合同金額751.8億(yi) 元,同比增長27.5%;科技創富效應進一步顯現。科研人員獲得的現金和股權獎勵金額達47.2億(yi) 元,同比增長24.2%,獎勵研發與(yu) 轉化主要貢獻人員金額42.6億(yi) 元,同比增長70.8%,占獎勵科研人員總金額的比例達到90.3%,出現了一批轉讓、許可作價(jia) 過億(yi) 的重大成果轉讓案例。

  與(yu) 此同時,該報告調研顯示,一些長期反映的、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障礙依然突出,排名前四位的分別為(wei) :缺乏專(zhuan) 業(ye) 服務機構和服務人才、科技成果價(jia) 值低與(yu) 市場需求脫節、缺乏科技成果轉化導向評價(jia) 機製、公益類成果轉化激勵體(ti) 係尚未形成,可以看到,激勵機製已經不是最為(wei) 突出的問題。應當說,與(yu) 國際通行經驗相比,目前中國在科技成果轉化經濟激勵上的力度已經是最大的,但相當一部分科研人員仍然感覺缺乏有效的動力。原因何在?如前所述,對於(yu) 大多數公立大學和科研機構而言,其考核評價(jia) 指標更多在科研產(chan) 出而非成果應用之上,如果說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由於(yu) 科研經費相對短缺,為(wei) 彌補經費不足,大學和科研院所推動技術產(chan) 業(ye) 化、承接企業(ye) 研發項目的動力還比較強,隨著過去20年,特別是過去10年來國家研發經費投入的持續增加,公立大學和科研機構的經費來源結構已發生較大變化,來自政府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特別是競爭(zheng) 性項目成為(wei) 主流,科研論文等學術成果成為(wei) 主要考核指標。雖然相當一部分計劃項目同樣強調專(zhuan) 利等技術指標,但由於(yu) 新技術產(chan) 業(ye) 化、商業(ye) 化涉及大量科研以外的因素,麵臨(lin) 工程化開發、規模化生產(chan) 、市場化推廣當中大量的不確定性,並非科研人員所長,在實踐上也很難要求和考核,而這也就是導致基於(yu) 官方統計口徑的成果轉化率始終偏低的一個(ge) 重要原因。

  日前,北京市正在加快推動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科技成果產(chan) 權由過去的國家單位擁有轉化為(wei) 科技人員可以個(ge) 人擁有。而從(cong) 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從(cong) “供給側(ce) ”角度出發,通過產(chan) 權關(guan) 係調整與(yu) 加強經濟激勵隻能部分解決(jue) 問題,無論科技成果轉化,還是技術轉移,其最終目標在於(yu) 經濟價(jia) 值的實現,更多地需要從(cong) 需求側(ce) ,特別是企業(ye) 實際需求的角度出發,由企業(ye) 主動提出和承接。在今天企業(ye) 研發投入已占到全社會(hui) 研發投入70%以上,一大批企業(ye) 走到技術創新前沿,甚至投入巨資開展基礎研究的今天,企業(ye) 必然會(hui) 在技術轉移轉化中日益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與(yu) 其從(cong) 供給側(ce) 角度去“推動”科研人員轉化成果,不如從(cong) 需求側(ce) 角度,通過鼓勵企業(ye) 投資研發與(yu) 創新來間接“拉動”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需求。與(yu) 此同時,將科技成果與(yu) 產(chan) 業(ye) 需求對接,本身就是一項專(zhuan) 業(ye) 化的活動,需要對科研規律、產(chan) 業(ye) 化規律、市場規律均非常熟悉,具備技術、管理、法律等跨學科背景、經驗豐(feng) 富的專(zhuan) 門人才。從(cong) 國際經驗來看,知名大學如斯坦福、科研機構如馬普學會(hui) ,普遍建立了技術轉移專(zhuan) 門機構或專(zhuan) 門的知識產(chan) 權許可運營公司。因此,在供給側(ce) 、需求側(ce) 雙向著力的同時,還要特別重視技術轉移轉化環境和平台的建設,“讓專(zhuan) 業(ye) 的人做專(zhuan) 業(ye) 的事”。

  隨著國家創新體(ti) 係建設的不斷完善、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當我們(men) 能夠建立起一個(ge) 企業(ye) 、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機構、政府部門各歸其位、各司其職,促進科研活動、創新活動、商業(ye) 活動各項製度體(ti) 係和激勵約束機製相對完善的生態體(ti) 係之日,包括知識在內(nei) 的各種創新要素能夠順暢流動和優(you) 化配置,也許就不再需要麵對“科技成果轉化難”的苦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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