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印發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解讀
發稿時間:2019-11-04 14:44:36 來源:民政部網站
近日,民政部印發了《養(yang) 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養(yang) 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認定、發布、使用、移出等規定,是養(yang) 老服務領域信用監管的創新性、統領性文件。
一、《辦法》印發的背景及重要意義(yi)
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推進誠信建設,要不斷采取各類措施推進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ou) 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hui) 議重要講話時強調,“在推進有效監管、公正公平監管的過程中,要加強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已經成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和社會(hui) 治理體(ti) 製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推進養(yang) 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中,明確提出要“加快推進養(yang) 老服務領域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製,對存在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及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的決(jue) 策部署,加快推進養(yang) 老服務領域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的要求,進一步規範養(yang) 老服務市場秩序,促進養(yang) 老服務業(ye) 持續健康發展,民政部印發了《辦法》。
加強養(yang) 老服務領域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wei) 基礎的新型監管體(ti) 製,是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ju) 措。加強對養(yang) 老服務領域市場主體(ti) 的信用監管,發揮信用在經濟運行中的基礎性作用,對創新監管理念,完善監管機製,提升監管效能具有重要意義(yi) 。《辦法》通過建立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guan) 注對象名單製度,對養(yang) 老服務領域違法失信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和從(cong) 業(ye) 人員,實施與(yu) 失信行為(wei) 相當的懲戒措施,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格局,進而達到使市場主體(ti) 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的懲戒目的。
二、《辦法》的主要內(nei) 容及要點
《辦法》共21條,結構上分為(wei) 三個(ge) 部分。第一條至第四條是《辦法》的總則部分,主要包括《辦法》製定的目的與(yu) 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和民政部門職責等規定;第五條至第十六條是《辦法》的主體(ti) 部分,主要包括列入情形、信息共享、重點關(guan) 注對象名單、列入程序、信息內(nei) 容、動態管理、移出情形、移出核查、特殊情形、信息公開、懲戒措施、信息更正等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是《辦法》的實施保障部分,主要包括行業(ye) 自律、行政責任、檔案管理、地方執行、施行時間等規定。
《辦法》的主要內(nei) 容包括:
一是建立了聯合懲戒製度。《辦法》根據失信行為(wei) 程度的不同,建立了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guan) 注對象名單兩(liang) 項製度,對應采取與(yu) 之失信行為(wei) 相當的懲戒措施。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製度,以司法裁決(jue) 、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處理結果為(wei) 依據,將性質惡劣、情節嚴(yan) 重、社會(hui) 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wei) 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和從(cong) 業(ye) 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一定期限內(nei) 向社會(hui) 公布,對其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同時,《辦法》還建立了重點關(guan) 注對象名單製度,將養(yang) 老服務機構備案時承諾不屬實,或者違反承諾的,以及違反強製性國家標準,但尚未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等這一類存在失信行為(wei) ,但嚴(yan) 重程度尚未達到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納入重點關(guan) 注對象名單,並在重點關(guan) 注期內(nei) ,對其實施嚴(yan) 格監管等措施。
二是明確了聯合懲戒措施。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和從(cong) 業(ye) 人員,《辦法》本著重約束、重限製、重提高違法失信成本的原則,明確了5個(ge) 方麵的懲戒措施:一是對聯合懲戒對象享受優(you) 惠政策或者獲得榮譽的限製措施;二是對聯合懲戒對象加大監管力度,提高其違法失信成本;三是對聯合懲戒對象擔任重要職務的限製措施;四是對聯合懲戒對象行業(ye) 準入的限製措施;五是通過向有關(guan) 部門推送信息,對聯合懲戒對象實施懲戒措施。這些懲戒措施既有對養(yang) 老服務機構的約束,也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相關(guan) 責任人的限製,增加了機構和從(cong) 業(ye) 人員的違法失信成本,釋放了“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號,形成了有效地震懾。
三是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建立了申辯保障機製,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在將養(yang) 老服務機構和從(cong) 業(ye) 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前,民政部門要履行告知程序,當事人有異議的,有權提交陳述、申辯及相關(guan) 證明材料。民政部門應當進行核查,並作出維持、修改或者撤銷的決(jue) 定。同時,《辦法》在加強懲戒與(yu) 保障隱私權之間做了有效銜接。對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可以公開的信息,如工作單位、聯係方式等內(nei) 容,不作為(wei) 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公開的信息;對依法可以公開的信息,在公開的時候,也應當采取一些技術處理,隱去公民身份號碼(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會(hui) 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信息上部分字段,盡可能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下一步,民政部將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國統一的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係統,並督促指導地方民政部門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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