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70年法學繁榮發展的成就與思考
發稿時間:2019-10-29 14:25:30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陳甦
新中國成立70年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建設之路蜿蜒前行而至康莊輝煌,中國法學研究之圃亦蔓延蓬勃而於(yu) 今卓然大觀。中國法學發展至今,已然構成內(nei) 涵豐(feng) 富、結構嚴(yan) 謹、卓有特色的知識體(ti) 係,其內(nei) 容及形成過程,既有貫穿始終、居中不變的本質規定,也有因勢而為(wei) 、應時而用的時代表達。回顧中國法學的發展曆程,可以發現其與(yu) 中國法治實踐同質同構並表現出相同的發展節奏。即使中國法學各學科發展階段起止不一,仍可在整體(ti) 上將70年來的中國法學發展劃分為(wei) 四個(ge) 階段,並可以新中國成立、改革開放肇啟、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確立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進入新時代作為(wei) 各階段之起始。
1、1949年至1978年:中國法學初創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為(wei) 中國確立了嶄新的國體(ti) 與(yu) 政體(ti) ,不僅(jin) 曆史性地改變了中國整體(ti) 的觀念趨向、政策麵向、製度取向與(yu) 社會(hui) 走向,也曆史性地改變了中國法學的存在基礎、生成條件與(yu) 發展機製。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共中央明令廢除國民黨(dang) “六法全書(shu) ”。隨著舊法被徹底廢除,以舊法觀點概括的法學知識體(ti) 係也蕩然滌除。中國法學在新的曆史起點上,隨著新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建設而新植初發。
新中國成立初期,圍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共同綱領》和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思考與(yu) 宣傳(chuan) 構成中國憲法新知識的最初形成。此外,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對革命根據地時期婚姻家庭製度改革和法製建設經驗的總結,其廣泛宣傳(chuan) 和大力實施過程中發生多次政策討論與(yu) 學理爭(zheng) 鳴,使得婚姻法學成為(wei) 最早顯現知識體(ti) 係雛形的部門法學。20世紀50年代初,民法刑法起草等立法工作得以展開並取得初步成果,其間中斷之後,60年代初民法刑法起草等立法工作再度啟動,這些立法實踐盡管斷續相連,卻促成中國民法、刑法知識的形成與(yu) 積累。
毋庸諱言,這一時期中國法學的形成與(yu) 發展是執著而又艱難的。盡管經曆挫折與(yu) 磨難,但中國法學的思想脈絡從(cong) 未中斷。最先開始總結這一時期的中國法製經驗與(yu) 教訓的人,最先開始反思這一時期的中國法學成果與(yu) 缺陷的人,正是曆經這一時期社會(hui) 風雲(yun) 、政治波濤的那些法律工作者與(yu) 法學研究者。例如,中國法學會(hui) 評選出的35位“全國傑出資深法學家”就是這一群體(ti) 的代表者。對於(yu) 這一時期那些勇於(yu) 深入探索和思考的法學研究者,以及他們(men) 為(wei) 中國法學的理論積累與(yu) 學術傳(chuan) 承所作出的貢獻,我們(men) 應當永遠持有充分的學術敬意。
2、1978年至1992年:中國法學振興(xing)
1978年是當代中國一個(ge) 極為(wei) 重要的曆史轉折點,也是中國法學史上一個(ge) 極為(wei) 重要的轉折點。黨(dang) 的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之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指導思想上實現撥亂(luan) 反正,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上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由此張旗延展。尤為(wei) 重要的是,法製在國家與(yu) 社會(hui) 治理機製中的重要性被充分認識,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觀開始沿著正確方向形成與(yu) 發展。隨著改革開放事業(ye) 和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事業(ye) 的拓展,中國法學走上一條標識時代而又彰顯特色的康莊之路。
黨(dang) 的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公報指出:“為(wei) 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yan) ,違法必究。”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的基本方針於(yu) 此確立。在依據黨(dang) 的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精神所重新建構的社會(hui) 觀念體(ti) 係和製度環境中,中國法學獲得了迅速發展的曆史機遇。
這一時期的法律製度建設與(yu) 法學學科建設密切關(guan) 聯,而前者是後者發展的啟動器與(yu) 方向盤。例如,從(cong) 事刑法研究的學者們(men) 通常以“七九刑法”頒布之1979年作為(wei) 中國刑法學複蘇的起始,憲法研究的學者們(men) 通常以“八二憲法”頒布之1982年作為(wei) 中國憲法學新興(xing) 的肇端。中國法學研究與(yu) 改革開放目標及進程相輔伴行。例如,1979年8月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召開“民法與(yu) 經濟法問題學術座談會(hui) ”,揭開曆時7年之久的“民法經濟法大論戰”序幕,便是為(wei) 解決(jue) 經濟發展中“法律饑渴”的製度模式之爭(zheng) 而映射的學科地位之爭(zheng) 。這一法學領域學術論戰的實質,就是經濟體(ti) 製改革隻需要體(ti) 現行政計劃管製的法律還是更需要體(ti) 現經濟主體(ti) 自治的法律。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使民法經濟法論爭(zheng) 塵埃落定,民法與(yu) 經濟法各當其位、各司其職,共同為(wei) 改革開放進程中不斷調整的體(ti) 製定位而提供法律保障和學科支持。
這一時期中國法學最為(wei) 重要的發展,就是中國法學漸次擁有獨立的理論體(ti) 係,成為(wei) 一門獨立的專(zhuan) 業(ye) 學科。一方麵,中國法學擺脫了對蘇聯法學的理論依賴。雖然蘇聯法學理論遺存的概念體(ti) 係、觀念內(nei) 涵和思維方法仍在不同程度地發揮影響,甚至在這一時期的初始階段,蘇聯法學理論(如拉普捷夫經濟法理論)還是某些法學分支學科研究與(yu) 討論的主要知識來源;但是從(cong) 發展趨向和總體(ti) 態勢上看,中國法學已經不再唯蘇聯法學理論馬首是瞻,而是立足中國、麵向現實、麵向實踐,開始走中國法學自己的發展道路。另一方麵,中國的法學不再是國家學說的一個(ge) 分支,而是獨立於(yu) 政治學的一個(ge) 理論體(ti) 係與(yu) 專(zhuan) 業(ye) 學科,這對於(yu) 中國法學的發展與(yu) 繁榮具有革命性意義(yi) 。法學研究對象的明確化與(yu) 特定化,為(wei) 法學知識的專(zhuan) 門化與(yu) 體(ti) 係化(包括概念生成、術語專(zhuan) 有、範疇確定、理論衍化、學科建構等)確立了邏輯原點、推演路徑、展開範圍、研究範式與(yu) 表達方式,中國法學才由此具有了據以生長繁榮的學科基石、知識體(ti) 係和理論空間。法學從(cong) 國家與(yu) 法的理論格局中獨立出來,並不是一個(ge) 簡單的一蹴而就的觀念分離過程,而是在法學自身的艱苦建設過程中成就了法學的獨立知識體(ti) 係。在這一時期有關(guan) 法學研究對象、法學基本範疇和法學基本方法等諸多的研究討論中,“國家與(yu) 法的理論”的科學內(nei) 涵與(yu) 表達價(jia) 值還在,但逐漸轉變成為(wei) “法學基礎理論”的部分內(nei) 涵,進而發展成為(wei) “法理學”的部分內(nei) 涵,中國法學界逐漸以專(zhuan) 門的“法言法語”表達法學思維內(nei) 容、過程及其結果。
這一時期中國法學發展的最大機製性特點,是實現了法學研究的百花齊放、百家爭(zheng) 鳴,由此形成了中國法學界濃鬱的學術氛圍。許多法學上基本的和重大的理論問題得以深入討論,形成了吸引整個(ge) 法學界學術注意力的理論熱點。
法學界關(guan) 於(yu) 重大法學理論問題的討論,對中國法學知識體(ti) 係的形成與(yu) 發展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並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其一,政治上的撥亂(luan) 反正與(yu) 學術上的去偽(wei) 存真往往交織在一起。這充分體(ti) 現了法學的發展要服務於(yu) 現實需要的學術責任屬性,並且絕大多數法學問題的討論起到了促進經濟體(ti) 製改革和法製建設的積極作用。其二,這一時期的法學理論熱點紛呈,整個(ge) 法學界時常都關(guan) 注同一熱點問題。例如法的階級性問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問題,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環境法學等領域都對此展開了討論。這一方麵反映出當時的法學界參與(yu) 重大理論問題討論的學術熱情高漲,旨在解決(jue) 原理性問題的學術責任感強烈;另一方麵也反映出中國法學理論體(ti) 係初創時期的特點,即大量的基本理論問題尚待解決(jue) 。其三,這一時期的法學研究體(ti) 現了學科獨立初期的特點,如哲學、政治學、政治經濟學的概念與(yu) 方法經常引入法學問題的討論過程中,但一些法學論爭(zheng) 忽略了哲學、政治學、政治經濟學與(yu) 法學之間基本假定和概念界定上的差異,而在不同假定前提下和概念體(ti) 係中“各說各話”。其四,法學學科建設持續取得進展,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環境法學等學科分野漸次清晰,各個(ge) 學科都快速通過原理生成和體(ti) 係建構階段,拓展該學科的廣度與(yu) 深度。其五,法學研究範式逐漸析出而確定,這一時期相對成熟的法學專(zhuan) 業(ye) 領域諸如法製史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婚姻法學、環境法學等學科,建構了符合各自專(zhuan) 業(ye) 特點與(yu) 研究需要的知識體(ti) 係與(yu) 研究範式,特別是以權利為(wei) 本位的分析研究範式。
3、1992年至2012年:中國法學繁榮
1992年黨(dang) 的十四大明確提出,我國經濟體(ti) 製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以利於(yu) 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chan) 力。1993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實行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以根本大法形式確立了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的確立,為(wei) 中國法學提出了更為(wei) 艱巨的理論支撐任務,開辟了更為(wei) 廣闊的學術探究領域。但如果認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的確立隻是使法學研究對象的範疇轉型與(yu) 範圍擴大,如民商法學因市場經濟法律體(ti) 係的構建而獲得發展機遇,那隻是部分地甚至是表麵地看待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對中國法學的形塑與(yu) 推動。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對於(yu) 中國法學的影響發生於(yu) 兩(liang) 個(ge) 層麵,一個(ge) 是對象性層麵,一個(ge) 是主體(ti) 性層麵。在對象性層麵,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的確立要求相應地建構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法律體(ti) 係,構成這一法律體(ti) 係的各個(ge) 法律以及這一體(ti) 係本身,都是與(yu) 以往法律體(ti) 係相比而全新的存在。因此,以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法律體(ti) 係作為(wei) 研究對象,中國法學打開了前所未有學術視野與(yu) 科研領域,中國的法學體(ti) 係因此而急劇擴張。在主體(ti) 性層麵,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蘊含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則和運行特點,可以構成法學研究主體(ti) 的內(nei) 在素質和外在環境。例如,市場主體(ti) 自主與(yu) 學術主體(ti) 自立之間、誠實信用原則與(yu) 學術倫(lun) 理之間,實際上存在觀念相通及素質養(yang) 成的動態關(guan) 係。因此,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及其運行機製與(yu) 效果,對中國法學研究的主體(ti) 與(yu) 環境具有強大而持久的觀念影響力和學術塑造力。
這一時期中國法學發展的總體(ti) 態勢可以用巨大進步和持續繁榮來形容。其一,中國法學的體(ti) 係化建構在這一時期得以基本完成。學科分解、衍生、新設和組合等多種建構機製,使中國法學形成了由基本的二級學科、眾(zhong) 多的三級學科和許多邊緣交叉學科組成的學科體(ti) 係,並以學科分支體(ti) 係作為(wei) 基幹,建構了由不同分支學科知識體(ti) 係構成的龐大法學理論體(ti) 係。其二,這一時期的法學研究成果產(chan) 出量巨大,研究主體(ti) 、研究選題、研究成果等在總體(ti) 上呈現出爆發式增長。特別是,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及其對法學知識需求的不斷擴大,法學研究成果形式呈多樣化。法學研究者在注重學科基礎理論研究的同時,也注重法製領域的建言獻策,基本上實現了各學科的基礎理論研究和應用對策研究的平衡發展。其三,這一時期的法學研究範式豐(feng) 富,既有追求應用價(jia) 值的注釋法學,也有追求理論建構價(jia) 值的理論法學。而且法學研究的選題越來越精細化,開始向更抽象和更具體(ti) 的兩(liang) 端尋求,處於(yu) 中間層次的概論式綜合性的法學知識敘述,已經讓渡給教材編寫(xie) 而基本退出研究領域。其四,法學教育事業(ye) 迅速發展,培養(yang) 了大量的法律實用人才和法學研究人才,擴大了法學理論的社會(hui) 功能轉化能力,其不斷擴充的師資隊伍也是法學研究的主要力量。其五,中國法學界的對外交流,包括著述轉譯、人員互訪、學術會(hui) 議等形式,已然成為(wei) 法學界學術交流的常態化手段。2011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hui) 議宣布“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已經形成”,實際上也是對日漸繁榮、日益有效的中國法學的知識生成機製和人才培養(yang) 機製的充分肯定,因為(wei) 法學知識體(ti) 係是法治體(ti) 係的理論支撐,而法治人才體(ti) 係則是法治運行機製的有機構成。
隨著法學研究事業(ye) 的不斷發展,中國法學已經不再隻滿足於(yu) 亦步亦趨地跟在現實狀態後麵進行學理解說,而是通過社會(hui) 觀察、事理分析、理論闡發為(wei) 法治實踐提供理論基礎與(yu) 學說先導,充分發揮理論先行的應有學術功能,推進中國的法治實踐。例如,在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確立之後,民商法經濟法學者敏銳地從(cong) 規律性研究出發,係統深入地分析研究了市場經濟體(ti) 製與(yu) 法律機製的關(guan) 係,提出了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法律體(ti) 係的建議,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市場經濟法製建設。再如,法學界就“法製”與(yu) “法治”、“以法治國”與(yu) “依法治國”、“形式法治”與(yu) “實質法治”等所展開的深入討論,成為(wei) 倡揚依法治國的理論先聲,促進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這一基本方略的形成。在這一時期,這種以法學研究促進法製建設的例子不勝枚舉(ju) ,諸如權利本位、人權研究、依法執政、罪刑法定、政府信息公開、程序正義(yi) 、司法公正等理論問題的研究,都直接或間接地成為(wei) 那個(ge) 領域法律完善的理論先導。
中國法學界在這一時期參與(yu) 法治實踐的意識也前所未有地增強,法學研究者以多種途徑參與(yu) 立法實踐活動與(yu) 法製宣傳(chuan) 活動。就參與(yu) 立法實踐活動而言,法學研究者的參與(yu) 路徑大概包括:直接成為(wei) 某個(ge) 法律的起草組成員;組織撰寫(xie) 某個(ge) 法律的學者建議稿,以作為(wei) 立法機關(guan) 的參考;參加立法機關(guan) 組織的法律草案論證會(hui) ;具體(ti) 為(wei) 某個(ge) 法律或法律草案提供立法建議;提出一種理論見解,間接影響立法機關(guan) 的政策選擇。就參與(yu) 法治宣傳(chuan) 活動而言,法學研究者的參與(yu) 形式大概包括:接受某個(ge) 機關(guan) 單位的組織或委托,進行法治宣講;在學術團體(ti) 或本單位的組織下,參與(yu) 法治宣傳(chuan) 活動。法學研究者參與(yu) 法治宣傳(chuan) ,有利於(yu) 普及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念,實現法學理論的社會(hui) 價(jia) 值和法學研究者的社會(hui) 責任。
在這一時期,中國法學界出現了追求中國法學文化上的自立的努力趨勢。無可否認,中國法學在擺脫了對蘇聯法學理論的依賴之後,或多或少地出現了對西方法學理論的依賴現象。西方法學理論觀點、精神理念、製度技術、專(zhuan) 業(ye) 術語、研究方法批量規模化地進入中國法學的知識生成係統。雖然中國法學的理論來源借此而豐(feng) 富,但這種大規模引進域外立法材料導致的外源型研究範式,也帶來了一些湮沒中國法學自我的風險。作為(wei) 這種現象的知識反射,中國法學界愈加強烈地表現出對自身文化主體(ti) 性的關(guan) 注,文化自覺意識和文化主體(ti) 性意識呈現出逐漸增強的態勢,倡導從(cong) 追仿型法治進路向自主型法治進路的轉型成為(wei) 中國法學界的共識。在法學研究與(yu) 理論建構過程中,進一步從(cong) 蘇聯理論、西方法學的影響中走出來,著眼於(yu) 中國的現實問題和法律發展道路,形成深植於(yu) 中國社會(hui) 與(yu) 中國人心靈的中國法學,成為(wei) 這一時期中國法學界的時代使命。
4、2012年至今:中國法學新發展
黨(dang) 的十八大作出加快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的戰略部署;黨(dang) 的十九大把堅持全麵依法治國作為(wei) 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基本方略之一,指出“全麵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在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作出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中,確立了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並進一步強調,“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中國夢,全麵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提高黨(dang) 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全麵依法治國構成“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中國法學也提出了更多的理論任務和更高的學術要求,這就是“必須從(cong) 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同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相適應,總結和運用黨(dang) 領導人民實行法治的成功經驗,圍繞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建設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推進法治理論創新,發展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ti) 現社會(hui) 發展規律的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論,為(wei) 依法治國提供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這一時期的法學研究表現出更為(wei) 強烈的中國意識和實踐精神,由此引導中國法學發展的整體(ti) 態勢和時代趨勢。
新時代中國法學發展整體(ti) 態勢和時代趨勢的重要特征是更加堅定“四個(ge) 自信”,強調法學研究立足中國、借鑒國外,挖掘曆史、把握當代,關(guan) 懷人類、麵向未來的思路。全麵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與(yu) 堅持“四個(ge) 自信”的主體(ti) 素質要求相結合,使這一時期的中國法學發展總體(ti) 上呈現出融通整合的態勢,即融通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法學領域的知識創造,整合當前法學領域正在蓬勃發展的學術資源,傾(qing) 力建構充分體(ti) 現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中國法學的學科體(ti) 係、學術體(ti) 係和話語體(ti) 係,為(wei)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提供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在新時代,法學研究並不自戀於(yu) 顯學亦不止步於(yu) 繁榮,而再度尋求法理的創新內(nei) 涵與(yu) 時代表達,反映了法學界對中國法學勇於(yu) 自省剖析、勇於(yu) 變革創新的理論自信與(yu) 學術自覺。在法學理論場域建構有機一體(ti) 、特色明顯的中國法學知識體(ti) 係,須從(cong) 長期集聚而致巍然龐大的法學知識中,刪繁剔雜而重構集約,兼容並蓄而析出特色,實現由學科體(ti) 係向知識體(ti) 係的質變。表現在法學研究的學術境域上,就是這一時期不斷增強的法學知識融通整合的學術情勢。
其一,在法學不同學科層麵興(xing) 起體(ti) 係化融通整合。與(y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密切相關(guan) ,法學知識的體(ti) 係化建構獲得更為(wei) 科學的規劃圖景和更為(wei) 強勁的動力源泉。民法典編纂對中國民法知識體(ti) 係整合形塑的推動效果顯著,使已經卓然大觀的民法學術積累在民法典編纂規劃與(yu) 機製中,得以由點及麵、由層麵到體(ti) 係地再行整合重構,極大提高了民法知識體(ti) 係的有機融合程度,特別是在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的有機構成中,更為(wei) 契合中國經濟社會(hui) 運行機製與(yu) 中華民族文化心理的有機融合程度。民法典編纂極大地推動了民法知識體(ti) 係構建,這對其他法學學科產(chan) 生巨大的示範效應,在商法、知識產(chan) 權法、行政法、社會(hui) 法等學科,均產(chan) 生了以部門法的法典化為(wei) 牽引力的學科知識體(ti) 係融通整合趨向。例如,在商法學界,製定商事通則的學術主張長久不衰而於(yu) 今為(wei) 烈,力主在民法典體(ti) 係之外另將商法一般規則體(ti) 係化。再如,民法總則頒行後,也誘發了行政法學界對製定行政法總則的探討與(yu) 倡議。
其二,問題導向與(yu) 法理導引雙重機製下展開綜合研究。曾經,我國法學界不少學者固守其專(zhuan) 業(ye) 領域的學科劃分,導致法學各二級學科之間基本上缺乏共同探討與(yu) 協同研究,學科劃分的專(zhuan) 業(ye) 需求漸次演變成學科壁壘以致割裂實踐的有機係統性。這一方麵導致法治問題解決(jue) 方案的低效性,因為(wei) 針對同一問題的來自不同專(zhuan) 業(ye) 學科的解決(jue) 方案如果缺乏綜合協調性,很可能出現各方案之間的理念衝(chong) 突、機製衝(chong) 突和效果衝(chong) 突;另一方麵導致法學知識體(ti) 係構建的遲滯性,因為(wei) 學者們(men) 的知識視野與(yu) 創新能力如果囿於(yu) 某一法學二級學科甚至三級學科,將難以對整個(ge) 中國法學知識體(ti) 係的構建作出有效的學術貢獻。進入新時代,法學研究者們(men) 更加注重開展問題導向的綜合研究,為(wei) 法治建設提供更有實際效果的綜合解決(jue) 方案。例如,在民法典編纂中,不僅(jin) 與(yu) 此密切相關(guan) 的民商法研究介入其中並提供了大量的體(ti) 係化的學術成果及立法方案,而且憲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等學科研究也積極介入民法典編纂過程,以其不同專(zhuan) 業(ye) 視角剖析、評價(jia) 和建議民法典的立法方案。這種各法學二級學科間的共同關(guan) 注與(yu) 集約建構,不僅(jin) 提高了正在編纂中的民法典的內(nei) 在體(ti) 係協調性,而且也提高了民法典的外在體(ti) 係即與(yu) 整個(ge) 法律體(ti) 係之間的協調性。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我國司法體(ti) 製改革的理論與(yu) 實踐互動中,憲法學科與(yu) 部門法學科、組織法研究與(yu) 程序法研究等,都為(wei) 正在進行的司法體(ti) 製改革提供觀念引導、理論基礎和學術支撐。這樣的一個(ge) 學術創造過程,也是一個(ge) 既促進法理形成又以其再導引法學研究的過程。要形成凝結和衍化中國法學知識體(ti) 係的一般法理,跨法學各學科的綜合研究及其相互融通整合的學術過程不可或缺。
其三,增強法學研究對法治實踐的解釋力與(yu) 引導力。新時代的法學研究更為(wei) 注重與(yu) 法治實踐的融合,對中國法治實踐的過程及結果予以更深刻精確和更有說服力的闡釋與(yu) 解說,並為(wei) 中國法治實踐的不斷深入、不斷拓展和不斷豐(feng) 富予以更有效的理論引領和學術支持。為(wei) 檢測立法效果及水平、法律實施效果、法治領域改革效果、法治實踐部門工作實效等,法學界以更為(wei) 科學的方法和更多的學術注意力開展法治評估。同時,更多的法治實踐部門委托法學研究或教學機構,對本部門、本地方或本行業(ye) 的立法、執法或司法的實態與(yu) 實效進行評估。隨著司法公開的穩步推進,至今已經有7000多萬(wan) 份裁判文書(shu) 上網公開,這成為(wei) 許多法學研究者新的學術資源,一時湧現出大量的基於(yu) 裁判文書(shu) 網上資料的案例分析選題和數據分析選題,推動了法學領域的實證分析研究和大數據分析研究。這些研究更為(wei) 精確地分析闡釋了司法運行實態和法律製度效果,促進了司法能力和立法水平的有效提高。法學研究者也更為(wei) 關(guan) 注學術創作的傳(chuan) 播效果,特別是向法治實務領域傳(chuan) 播的效果。他們(men) 觀察到法律實務工作者對法學研究成果的閱讀疏離,由此促發深刻的自省與(yu) 反思,認識到單純追求影響因子的法學著述如果不能激起法治實踐的回響,那無論如何不能算作學術成功。運用學術倡導與(yu) 組織機製提高法學研究的實踐性與(yu) 應用性,提高法學著述對法治實踐者的閱讀吸引力和實踐應用性,正成為(wei) 法學領域新的學術風尚。
其四,利用域外學術資源的主體(ti) 意識不斷強化。新時代大力倡行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論對法學研究起到了固本培元的強大效用,使法學研究者在文化自覺、文化自信的基礎上更為(wei) 科學合理地對待和應用域外學術資源。以往在引介利用域外學術資源包括法學理論、製度案例時,存在一些缺乏主體(ti) 性與(yu) 科學性的學術傾(qing) 向。這些法學研究上文化自覺與(yu) 文化自信的缺失,凸顯了我國市場經濟高速發展對相關(guan) 製度及理論急迫需求的牽拉效應易於(yu) 導致應急性立法和應景性研究的弊端。堅持對外開放包括對知識信息交流的開放,域外法學知識來源愈加豐(feng) 沛本是一個(ge) 有利於(yu) 中國特色法學體(ti) 係構建的積極因素,但域外法學知識隻有適合中國的法治環境、製度機製、知識體(ti) 係和文化觀念,才能成為(wei) 發展中國法學體(ti) 係的有益滋養(yang) 。在新時代的法學研究中,立足中國法治實踐、堅持文化主體(ti) 地位與(yu) 中國問題意識的學術導向愈加明晰,堅持以我為(wei) 主地利用域外法學知識資源的學術態度愈加強固,必將更加有力有效地促進中國特色法學體(ti) 係的全麵構建。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法學走過70年發展之路,於(yu) 今愈加康莊輝煌、前景無限。體(ti) 現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中國法學學科體(ti) 係、學術體(ti) 係和話語體(ti) 係構建,正處於(yu) 理念不斷更新、實踐不斷深化、效果不斷展現的發展過程中。中國法學的發展沒有終點,一如我們(men) 所傾(qing) 注理想與(yu) 努力的中國法治事業(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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