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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立法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製度保障
—— 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9-10-24 12:39:57   來源:司法部網站  

  2019年10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優(you) 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近年來,黨(dang) 中央、國務院圍繞優(you) 化營商環境,製定出台了一係列政策文件,為(wei) 什麽(me) 還要製定這個(ge) 《條例》?

  答:營商環境是企業(ye) 等市場主體(ti)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ti) 製機製性因素和條件,其優(you) 劣直接影響市場主體(ti) 的興(xing) 衰、生產(chan) 要素的聚散、發展動力的強弱。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動力,源於(yu) 市場主體(ti) 的活力和社會(hui) 創造力,很大程度上取決(jue) 於(yu) 營商環境。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you) 化營商環境工作。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dang) 中央、國務院部署,順應社會(hui) 期盼,持續推進“放管服”等改革,我國營商環境明顯改善,在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發布的營商環境報告中排名大幅提升。與(yu) 此同時,我國營商環境還存在不少突出問題和短板,與(yu) 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必須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優(you) 化營商環境上有更大進展,使市場主體(ti) 活力和社會(hui) 創造力持續迸發,為(wei) 經濟社會(hui) 發展提供強勁動力。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製定專(zhuan) 門行政法規,從(cong) 製度層麵提供更為(wei) 有力的保障和支撐,是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ju) 措。為(wei) 了持續優(you) 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hui) 生產(chan) 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ti) 係,推動高質量發展,國務院製定了《條例》。

  問:《條例》出台對優(you) 化營商環境有何重大意義(yi) ?

  答:據了解,目前其他國家沒有製定專(zhuan) 門的優(you) 化營商環境立法,有的國家製定了一些有關(guan) 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規劃安排、實施計劃等文件。因此,製定《條例》是我國的一項創舉(ju) ,是一項開創性工作。出台《條例》最重要最核心的意義(yi) ,就是把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優(you) 化營商環境方麵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經驗、做法上升到法規製度,使其進一步係統化、規範化,增強權威性、時效性和法律約束力,從(cong) 製度層麵為(wei) 優(you) 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撐。《條例》對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作用,不僅(jin) 僅(jin) 體(ti) 現在條文本身,還在於(yu) 《條例》必將進一步增強各級政府以及社會(hui) 各方麵對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意識,在全社會(hui) 營造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濃厚氛圍,穩定預期、提振信心,這種作用更具有基礎性和持久性。

  問:優(you) 化營商環境涉及麵很廣、因素非常多,《條例》製定的總體(ti) 思路是什麽(me) ?

  答:《條例》製定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決(jue) 策部署,在總體(ti) 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四個(ge) 方麵:一是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將其中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zhong) 滿意、市場主體(ti) 支持的改革舉(ju) 措用法規製度固化下來。二是找準立法切入點,重點針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ti) 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從(cong) 完善體(ti) 製機製的層麵作出相應規定,避免麵麵俱到。三是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對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jia) 的主要指標都力求有所回應,為(wei) 相關(guan) 領域優(you) 化營商環境提供目標指引。四是把握好《條例》作為(wei) 優(you) 化營商環境基礎性行政法規的定位,重在確立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基本製度規範,明確方向性要求,以概括性、統領性規定為(wei) 主,不規定流程性內(nei) 容,不創設具體(ti) 行業(ye) 、領域的管理製度。同時,優(you) 化營商環境是持續深入的過程,需要不斷改革創新,《條例》為(wei) 各地區、各部門探索創新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具體(ti) 措施留出了充分空間。

  問:《條例》對加強市場主體(ti) 平等保護、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市場主體(ti) 平等保護,是社會(hui) 高度關(guan) 注的問題之一。《條例》明確,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hui) 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製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著力加強對各類市場主體(ti) 的平等保護,落實市場主體(ti) 公平待遇。一是強調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ti) 。明確國家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ti) 在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參與(yu)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等方麵的平等待遇,為(wei) 各類市場主體(ti) 平等參與(yu) 市場競爭(zheng) 強化法律支撐。二是強調為(wei) 市場主體(ti) 提供全方位的保護。依法保護市場主體(ti) 經營自主權、財產(chan) 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ye) 經營者人身和財產(chan) 安全。加大對市場主體(ti) 知識產(chan) 權的保護力度,建立知識產(chan) 權侵權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三是強調為(wei) 市場主體(ti) 維權提供保障。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ti) 維權服務平台,為(wei) 市場主體(ti) 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在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方麵,《條例》圍繞破解市場主體(ti) 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著力淨化市場環境,更好地激發市場主體(ti) 更多活力、提高競爭(zheng) 力。一是聚焦破除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障礙。明確了通過深化商事製度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壓縮企業(ye) 開辦時間、持續放寬市場準入等措施,為(wei) 市場主體(ti) 進入市場和開展經營活動破除障礙。要求進一步優(you) 化市場主體(ti) 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推動解決(jue) 市場主體(ti) “退出難”問題。二是聚焦落實減稅降費政策。明確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yan) 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保障減稅降費政策全麵、及時惠及市場主體(ti) ,並對設立涉企收費作出嚴(yan) 格限製,切實降低市場主體(ti) 經營成本。三是聚焦解決(jue) “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明確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ye) 和中小企業(ye) 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ye) 和中小企業(ye) 綜合融資成本,不得對民營企業(ye) 和中小企業(ye) 設置歧視性要求。

  這些製度設計,再一次向全社會(hui) 發出一個(ge) 清晰的信號,國家對於(yu) 全麵有效保護市場主體(ti) 合法權利、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決(jue) 心是堅定不移的,有助於(yu) 進一步穩定市場主體(ti) 預期,提振市場主體(ti) 信心,讓企業(ye) 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zhuan) 心創業(ye) 。

  問:目前,市場主體(ti) 反映政務服務整體(ti) 效能不夠強,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的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條例》對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提出了哪些明確要求?

  答: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持續深化,政務服務水平明顯提升。為(wei) 進一步鞏固和深化改革成果,《條例》圍繞打造公平、公開、透明、高效的政府運行體(ti) 係,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務。一是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明確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落實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要求,編製並向社會(hui) 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推動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二是推進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明確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的服務模式,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並對全國一體(ti) 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政務信息整合共享、電子證照推廣應用作了具體(ti) 規定,使“一網、一門、一次”改革要求成為(wei) 有法律約束力的製度規則。三是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明確國家嚴(yan) 格控製新設行政許可並大力精簡已有行政許可,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you) 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四是推進重點領域服務便利化。對標國際一流標準,推廣國內(nei) 最佳實踐,對提升辦理建築許可、跨境貿易、納稅、不動產(chan) 登記等與(yu) 市場主體(ti) 生產(chan) 經營活動密切相關(guan) 的重點領域政務服務便利化程度提出具體(ti) 要求,為(wei) 相關(guan) 領域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標指引。

  這些製度設計,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謀劃改革,推動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提供公平可及、優(you) 質高效的政務服務,切實為(wei) 企業(ye) 發展和群眾(zhong) 辦事增便利。

  問:公平公正的監管執法對優(you) 化營商環境至關(guan) 重要,《條例》對規範和創新監管執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良好的營商環境應當保障公平競爭(zheng) ,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條例》明確規範和創新監管執法,為(wei) 促進公平公正監管、更好實現公平競爭(zheng) 提供基本遵循。一是推動健全執法機製。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和響應機製,在相關(guan) 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減少執法主體(ti) 和執法層級,推動解決(jue) 困擾市場主體(ti) 的行政執法檢查過多過頻問題,實現從(cong) 監管部門“單打獨鬥”轉變為(wei) 綜合監管,做到“一次檢查、全麵體(ti) 檢”。二是推動創新監管方式。明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眾(zhong) 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ye) 、重點領域外,都要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行“互聯網+監管”,對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三是推動規範執法行為(wei) 。明確行政執法應當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製,減少對市場主體(ti) 正常生產(chan) 經營活動的影響,不得隨意采取要求市場主體(ti) 普遍停產(chan) 、停業(ye) 的措施,避免執法“一刀切”。要求行政執法應當規範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確定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

  這些製度設計,要求政府積極主動作為(wei) ,維護公平競爭(zheng) 市場秩序,鼓勵和支持創新,成為(wei) 市場公平競爭(zheng) 的維護者和市場主體(ti) 合法權益的保障者。

  問: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條例》對加強營商環境建設的法治保障作了哪些規定?

  答:法治在優(you) 化營商環境方麵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條例》圍繞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重點針對法規政策製定透明度不足,新出台法規政策缺少緩衝(chong) 期,企業(ye) 對政策環境缺乏穩定預期等突出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著力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穩定性,強化營商環境的法治保障。一是增強法規政策製定的透明度。明確製定與(yu) 市場主體(ti) 生產(chan) 經營活動密切相關(guan) 的法規政策,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ti) 、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並反饋意見采納情況。二是增強法規政策實施的科學性。明確新出台法規政策應當結合實際為(wei) 市場主體(ti) 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並加強統籌協調、合理把握出台節奏、全麵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ti) 正常生產(chan) 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三是加大涉企法規政策的宣傳(chuan) 解讀力度。明確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集中公布涉及市場主體(ti) 的各類法規政策,並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chuan) 解讀。

  這些製度設計,將有力提升法規政策製定的公開透明度和科學性、民主性,增強市場主體(ti) 對法規政策變化的反應和調整能力。

  問:對《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有哪些考慮?

  答:製度的生命力在於(yu) 執行。發展改革委將會(hui) 同各地區、各有關(guan) 部門認真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加強協調配合,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一是做好學習(xi) 宣傳(chuan) 和普法工作。加強宣傳(chuan) 解讀,指導各級政府部門加強《條例》的學習(xi) ,全麵掌握法規要求,不斷提高依法履職能力。廣泛開展普法宣傳(chuan) ,引導市場主體(ti) 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知法用法,營造人人參與(yu) 營商環境建設的良好氛圍。二是加快配套製度的“立改廢釋”。根據《條例》的規定及時製定相關(guan) 配套法規文件,對現行法規文件進行必要修改完善,確保相關(guan) 法規文件與(yu) 《條例》保持一致。對《條例》中提出的改革要求和任務,抓緊製定具體(ti) 細化落實方案,切實推動《條例》各項規定落地見效。三是持續優(you) 化營商環境。以《條例》出台為(wei) 新的起點,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加強公正監管,優(you) 化政務服務,創新體(ti) 製機製、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wei) 各類市場主體(ti) 投資興(xing) 業(ye) 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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