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
發稿時間:2019-10-23 14:09:31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尹振濤
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hui) 第十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統籌監管金融基礎設施工作方案》,指出金融基礎設施是金融市場穩健高效運行的基礎性保障,是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和強化風險防控的重要抓手。同時會(hui) 議強調,要加強對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統一監管標準,健全準入管理,優(you) 化設施布局,健全治理結構,推動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進可靠、富有彈性的金融基礎設施體(ti) 係。
按照2012年國際組織發布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金融基礎設施指“參與(yu) 機構(包括係統運行機構)之間的多邊係統,用於(yu) 支付、證券、衍生品或其他金融交易的清算、結算或記錄支付”。就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而言,完善法律法規體(ti) 係、搭建監管框架尤為(wei) 重要。
推出金融基礎設施的專(zhuan) 門立法
我國目前尚缺專(zhuan) 門針對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性立法,而美國2010年出台了《多德—弗蘭(lan) 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章《支付、清算和結算監管法案》,歐盟在2012年發布了《歐洲市場基礎設施監管規則》、2016年發布了《中央對手方恢複與(yu) 處置監管規則》。欠缺基礎性立法,會(hui) 導致規則位階的層級不高,從(cong) 域內(nei) 方麵來說易形成低層次規則之間彼此衝(chong) 突,難以適用;從(cong) 域外方麵來說無論是從(cong)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等重要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要求規定,以及歐盟、美國對中國本土的合格金融基礎設施“認證”等門檻準入判斷標準,都是重要的評判依據。因此,應盡快推動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從(cong) 規則的根本層次上確保符合基本的法治要求。
明確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管機構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框架,已然形成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hui) 為(wei) 核心協調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hui) 、中國證監會(hui) 等部門依職責監管,其他相關(guan) 部門參與(yu) 的框架體(ti) 係。我國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hui) 為(wei) 主導的監管部門承擔,當然也不局限於(yu) 這兩(liang) 個(ge) 部門。雖然正如2018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部門評估計劃: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係統性監管——技術備忘錄》報告對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hui) 負責監管具體(ti) 的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已有明確。但是從(cong) 中國人民銀行自身負責的宏觀審慎監管和金融穩定的職責角度上,中國人民銀行還應當實施《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條中“建立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ti) 係,維護金融穩定”的規定,以及第4條“維護支付、清算係統的正常運行”的職責。同時必要的情形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wei) 中央銀行為(wei) 問題金融基礎設施,特別是係統重要性機構提供流動性的支持。另外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hui) 作為(wei) 國務院統籌協調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議事協調機構,在識別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將發揮重要作用。2018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hui)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聯合發布的《關(guan) 於(yu) 完善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之中明確了“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hui) 認定的其他具有係統重要性、從(cong) 事金融業(ye) 務的機構”也被納入“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行列。因此針對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hui) 的監管作用的完善需要進一步落實,尤其是針對金融基礎設施的係統重要性方麵的監管。
構建金融基礎設施的規則體(ti) 係
形成針對金融基礎設施的多層次、邏輯性的規則體(ti) 係,從(cong) 基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效力文件、自律規則等層麵上,形成邏輯嚴(yan) 密和適用清楚的規則體(ti) 係。一是基本法律規定基本性的、重要性的事項,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頒布。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基本法律,能夠協調不同法律之間對相關(guan) 問題的規定,包括《合同法》《行政訴訟法》《企業(ye) 破產(chan) 法》等。二是該領域的金融行政法規由國務院頒發。對於(yu) 需要協調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中國證監會(hui) 等部門的權力職責所指的重要問題,需要進行此類規則調整。三是各部委頒布的相關(guan) 金融行政規章。針對金融基礎設施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hui) 等機構監管以及發布相關(guan) 部門規章。四是部委發布的規章以外的規範文件。該規範文件數量多、較繁雜,所指具體(ti) 業(ye) 務或事件或政策應對,在具體(ti) 采用時要嚴(yan) 格納入上位法的約束。五是金融基礎設施的自律規則,以及行業(ye) 規範和標準。同一類型金融基礎設施機構之間加強交流,避免遇到同一問題的認知和說法不同。此處需要注意的是,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我國在一些互聯網金融基礎設施方麵已經有了很多市場化的探索和嚐試,並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全球競爭(zheng) 力,例如互聯網支付、跨境結算等方麵,應重複考慮市場發展的新需求和新變化,據此構建政府監管與(yu) 企業(ye) 自律相結合的監管規則體(ti) 係,積極推動其成為(wei) 國際通行的行業(ye) 標準或規範。
理清各部門的監管權限和職責
在針對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管之中,各相應的監管部門需要理清其“條塊”監管職責,這是製度能夠最終落地執行的基礎,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yi) 務。具體(ti) 而言,監管部門必須納入問責機製,以及就其監管行為(wei) 接受隸屬機關(guan) 、相關(guan) 上級機關(guan) 以及專(zhuan) 門問責機關(guan) 的行政問責。我國的金融監管權力職責體(ti) 係,應根據所做出行政行為(wei) 的行政機關(guan) 的職責向人大或人大常委會(hui) 、國務院、相關(guan) 金融監管部門等進行匯報、報批、核準等,如果發生問題,則應當承擔相應的問責責任。
友情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