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9-10-21 14:49:40 來源:銀保監會(hui) 網站
為(wei) 進一步規範商業(ye) 銀行結構性存款業(ye) 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hui) 發布實施《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商業(ye) 銀行結構性存款業(ye) 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相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製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麽(me) ?
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ye) 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chan) 品的存款,通過與(yu) 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yu) 某實體(ti) 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20世紀90年代末,在我國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銀行吸儲(chu) 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外資銀行於(yu) 2002年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產(chan) 品。此後,中資銀行也相繼推出此類產(chan) 品。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zheng) 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chan) 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產(chan) 品運作管理不規範、誤導銷售、違規展業(ye) 等問題。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yu) 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部分企業(ye) 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mai) 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wei) 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guan) 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麵高度關(guan) 注。
發布實施《通知》,有利於(yu) 促進結構性存款業(ye) 務規範發展,防止不規範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範相關(guan) 衍生產(chan) 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yu) 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ti) 經濟,降低實體(ti) 經濟融資成本。
二、《通知》製定的總體(ti) 原則是什麽(me) ?
《通知》製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切實解決(jue) 結構性存款業(ye) 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實踐中,市場機構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存在認識不全麵、執行不到位等情況,出現了產(chan) 品運作不規範、誤導銷售、不具業(ye) 務資格違規展業(ye) 等問題。發布實施《通知》,旨在進一步歸納和強調相關(guan) 現行監管要求,清晰傳(chuan) 達監管導向,促進監管規定嚴(yan) 格落實到位。
二是保持現行監管政策的延續性。《通知》係統梳理和明確了散落在多項製度中關(guan) 於(yu) 結構性存款的現行監管規定,補充了《商業(ye) 銀行理財業(ye) 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第八十條所廢止監管政策中涉及結構性存款的相關(guan) 規定,未提出更為(wei) 嚴(yan) 格的監管要求,確保監管製度有序銜接。
三是對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ye) 務進行明確區分。結構性存款在法律關(guan) 係、業(ye) 務實質、管理模式、會(hui) 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麵,與(yu) 非保本理財產(chan) 品“代客理財”的資產(chan) 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國際上,結構性存款和資管產(chan) 品分屬於(yu) 不同的監管框架,境外監管當局均分別針對兩(liang) 者出台專(zhuan) 門的監管規定。發布實施《通知》,有利於(yu) 更好區分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ye) 務的差異,厘清兩(liang) 類產(chan) 品的監管框架,避免產(chan) 生混淆,促進結構性存款業(ye) 務規範發展。
三、《通知》在衍生產(chan) 品業(ye) 務管理方麵有哪些規定?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chan) 品運作管理不規範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產(chan) 品業(ye) 務管理方麵提出如下要求:一是交易運作和風險管理。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ye) 務,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chan) 品交易業(ye) 務資格;相關(guan) 衍生交易敞口應納入全行衍生產(chan) 品業(ye) 務管理框架,嚴(yan) 格執行業(ye) 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二是資本監管。銀行應按照《商業(ye) 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足額計提資本,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三是杠杆率管理。銀行應將相關(guan) 衍生產(chan) 品交易形成的資產(chan) 餘(yu) 額納入杠杆率指標分母(調整後的表內(nei) 外資產(chan) 餘(yu) 額)計算。四是流動性風險管理。銀行應合理評估衍生產(chan) 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產(chan) 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資金比例、優(you) 質流動性資產(chan) 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四、《通知》為(wei) 何要求結構性存款參照執行銀行理財產(chan) 品的銷售規定?
《通知》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參照《理財辦法》正文和附件關(guan) 於(yu) 理財產(chan) 品銷售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主要考慮為(wei) :一是延續銀保監會(hui) 良好監管實踐。2011年發布實施的《商業(ye) 銀行理財產(chan) 品銷售管理辦法》,以及2018年發布實施的《理財辦法》第七十五條要求結構性存款的銷售管理參照理財產(chan) 品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銀行應當遵守風險匹配原則,充分揭示風險,禁止誤導銷售,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該要求在我國已實施多年,《通知》延續現行監管要求,確保監管製度有序銜接。二是結構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資風險。與(yu) 一般性存款相比,結構性存款產(chan) 品結構複雜,收益存在不確定性,風險程度較高,應比照資管產(chan) 品銷售管理要求,適用更加嚴(yan) 格的產(chan) 品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三是與(yu) 國際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各國普遍要求結構性存款在宣傳(chuan) 銷售中強調與(yu) 一般性存款的差異,公平對待客戶,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對結構性存款的銷售管理要求與(yu) 資管產(chan) 品基本相同。
五、《通知》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麵主要有哪些規定?
銀保監會(hui) 高度重視投資者保護工作,《通知》在結構性存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確保合規銷售。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於(yu) 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產(chan) 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jue) 策;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於(yu) 或低於(yu) 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結構性存款產(chan) 品;實施專(zhuan) 區銷售和錄音錄像;規定不低於(yu) 1萬(wan) 元人民幣的銷售起點;合理設置投資冷靜期,嚴(yan) 禁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二是強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流程信息披露機製。商業(ye) 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ye) 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yu) 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銷售文件、發行報告、產(chan) 品賬單、到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臨(lin) 時性信息披露等文件,並在結構性存款的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yu) 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六、《通知》關(guan) 於(yu) 過渡期有何安排?
為(wei) 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充分考慮對銀行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
《通知》過渡期為(wei) 施行之日起12個(ge) 月。過渡期內(nei) ,商業(ye) 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產(chan) 品),但應當嚴(yan) 格控製在存量產(chan) 品的整體(ti) 規模內(nei) ,並有序壓縮遞減。對於(yu) 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chan) 品,商業(ye) 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dui) 付後結清。過渡期結束後,商業(ye) 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於(yu) 由於(yu) 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後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ye) 銀行,經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相比於(yu) 僅(jin) 設置“新老劃斷”或過渡期安排,《通知》同時采取上述措施,有利於(yu) 銀行資產(chan) 負債(zhai) 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ye) 務平穩過渡,避免對銀行流動性管理和平穩運行造成影響。
友情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