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稿時間:2019-10-18 15:26:02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落實有關(guan) 稅收政策,規範稅收秩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發布本公告。
二、按照《公告》規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應提交的填報資料是什麽(me) ?
近期,我局會(hui) 同財政部發布了《關(guan) 於(yu) 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e)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生活性服務業(ye) 納稅人可以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按照納稅人自主判斷、自主申報、自主享受的原則,本公告明確,符合87號公告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ye) 納稅人,應在本年首次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向稅務機關(guan) 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其他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繼續按照現行規定適用政策。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8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以後年度是否繼續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已經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並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符合規定,需再次在當年首次適用政策時,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三、通過選擇確認平台查詢到的海關(guan) 繳款書(shu) 信息與(yu) 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稅務機關(guan) 提供了哪些方式讓納稅人上傳(chuan) 海關(guan) 繳款書(shu) 信息?
納稅人通過選擇確認平台查詢到的海關(guan) 繳款書(shu) 信息與(yu) 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可通過選擇確認平台上傳(chuan) 海關(guan) 繳款書(shu) 信息,也可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送海關(guan) 繳款書(shu) 電子數據的方式申請稽核比對。
四、對於(yu) 稽核比對異常的海關(guan) 繳款書(shu) ,是否還有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的時間限製?
本公告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實行海關(guan) 進口增值稅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中關(guan) 於(yu) “對於(yu) 稽核比對結果為(wei) 不符、缺聯的海關(guan) 繳款書(shu) ,納稅人應於(yu) 產(chan) 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nei) ,持海關(guan) 繳款書(shu) 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的規定。本公告實施前,因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超過180日限製導致不能抵扣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重新申請數據修改或核對,並按照規定流程進行後續處理。
五、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有什麽(me) 注意事項?
(一)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ge) 人除外)均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係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
(二)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guan) 不再為(wei) 其代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願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發布<貨物運輸業(ye) 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並發布)相關(guan) 規定,向稅務機關(guan) 申請代開。
(三)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chan) ,需要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稅務機關(guan) 不再為(wei) 其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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