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科研院所等自主管理權 ——科技成果轉化再“鬆綁”
發稿時間:2019-10-17 13:17:41 來源:人民日報
財政部日前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大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有關(guan) 國有資產(chan) 管理授權力度,為(wei) 科技成果轉化“鬆綁”。日前,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對該項政策作出解讀。
聚焦科研實踐
解決(jue) 突出問題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充分賦予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權限,提高了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
但在具體(ti) 實踐中,部分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反映,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管理方麵還存在一些問題,突出體(ti) 現在:一是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轉讓、對外投資等事項,需要按權限逐級報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產(chan) 權登記事項需報財政部辦理,鏈條較長;二是與(yu) 科技成果轉化有關(guan) 的國有資產(chan) 管理製度比較分散,影響了科技成果轉化效率。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此次作出具體(ti) 政策規定並出台了《通知》。
加大授權力度
簡化管理程序
《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的基礎上,有兩(liang) 個(ge) 新變化。
一是加大授權力度。按原規定,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價(jia) 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chang) 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事項,需要按權限逐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科技成果作價(jia) 投資成立企業(ye) 的國有資產(chan) 產(chan) 權登記事項,需要逐級報財政部辦理。《通知》將原由財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項,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辦理。
二是整合現行規定。《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國有資產(chan) 使用、處置、評估、收益等管理規定。在資產(chan) 使用和處置方麵,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主決(jue) 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jia) 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備案;在資產(chan) 評估方麵,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jia) 投資,由單位自主決(jue) 定是否進行資產(chan) 評估;在收益管理方麵,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yu) 政策研究院院長喬(qiao) 寶雲(yun) 認為(wei) ,新規有利於(yu) 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也有利於(yu) 科研機構直接與(yu) 市場主體(ti) 接觸,利用市場價(jia) 值發現功能,使科技成果轉化更為(wei) 充分,避免因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幹擾”造成轉化過程中,因估值不當造成國有資產(chan) 流失。
健全完善製度
實現有效監管
科技成果轉化有關(guan) 國有資產(chan) 管理進一步授權科研院所和高校後,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要放管結合、各負其責。
根據《通知》要求,財政部要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guan) 國有資產(chan) 管理的監督,督促改進發現的問題,實現有效監管;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主管部門負有主體(ti) 責任,要加強對科技成果作價(jia) 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製度,建立內(nei) 控和風險防控機製,加強監管約束;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集體(ti) 決(jue) 策製度,按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監督,並對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jia) 處置國有資產(chan) 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記者 曲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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