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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設立條件,擴大業務範圍——外資銀行、外資保險迎開放新規

發稿時間:2019-10-16 13:31:58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jue) 定於(yu) 15日公布。在國新辦15日舉(ju) 行的例行吹風會(hui) 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首席律師劉福壽表示,這兩(liang) 部行政法規的實施對於(yu) 推動保險業(ye) 和銀行業(ye) 對外開放,加強和完善對外資保險公司、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ye) 和銀行業(ye) 健康發展,將發揮積極作用。

  劉福壽介紹,此次《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修改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ye) 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nei) 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此外,修改後的《條例》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nei) 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並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製定具體(ti) 管理辦法。”劉福壽說。

  此次《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內(nei) 容主要有四個(ge) 方麵:

  一是放寬對擬設外資銀行的股東(dong) 以及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的條件。取消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dong) 、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dong) 、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在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chan) 的條件,取消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dong) 應當為(wei) 金融機構的條件。

  二是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nei) 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製。外國銀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以更好滿足外國銀行拓展在華業(ye) 務的實際需要。

  三是進一步放寬對外資銀行業(ye) 務的限製。擴大外資銀行的業(ye) 務範圍,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dui) 付、承銷政府債(zhai) 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ye) 務;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ye) 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nei) 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由每筆不少於(yu) 100萬(wan) 元人民幣改為(wei) 每筆不少於(yu) 50萬(wan) 元人民幣。

  四是調整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監管要求。放寬外國銀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資產(chan) 的要求,對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有關(guan) 規定的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nei) 的分行,豁免其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yu) 其人民幣風險資產(chan) 的比例限製,增強外國銀行分行資產(chan) 運用的自主性和靈活性。

  “兩(liang) 部《條例》的修訂,為(wei) 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提供了更加寬鬆、自主的製度環境,這將吸引更多機構來華經營。”劉福壽認為(wei) ,這也有利於(yu) 豐(feng) 富市場主體(ti) ,激發市場活力,提高金融業(ye) 經營管理水平和競爭(zheng) 能力,有利於(yu) 學習(xi) 借鑒國際先進的理念和經驗,擴大產(chan) 品與(yu) 服務的創新,增加金融有效供給,滿足廣大人民群眾(zhong) 不斷提高的金融服務需求。(記者 孔德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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