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金融業對外開放提供法治保障
發稿時間:2019-10-16 13:31:21 來源:光明日報
為(wei) 進一步擴大金融業(ye) 對外開放,10月15日,國務院決(jue) 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當日,國新辦舉(ju) 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首席律師劉福壽介紹了修改兩(liang) 部《條例》部分條款的有關(guan) 情況。
劉福壽表示,此次對《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修改,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ye) 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nei) 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
此外,修改後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nei) 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並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製定具體(ti) 管理辦法。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內(nei) 容則放寬了對外資銀行管理的四項限製,包括放寬對擬設外資銀行的股東(dong) 以及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的條件、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nei) 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製、進一步放寬對外資銀行業(ye) 務的限製、調整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監管要求。
“兩(liang) 部《條例》的修訂,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豐(feng) 富了外資銀行的商業(ye) 存在形式,為(wei) 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提供了更加寬鬆、自主的製度環境,這將吸引更多機構來華經營。”劉福壽說。
據劉福壽介紹,本次修改以防範金融風險為(wei) 前提。在擴大開放的同時,注重加強風險管控措施,著力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比如,在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nei) 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製的同時,通過規範高管兼職、交易條件等方式,強化子行和分行經營的規範性和獨立性。”劉福壽說。
互利共贏是修改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們(men) 一直秉持內(nei) 外一致的原則,始終強調對民間資本、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等各市場主體(ti) 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在同一規則下開展合作與(yu) 競爭(zheng) ,形成‘多贏’格局。所以《條例》進一步拓寬了外資銀行經營範圍,確保中外資法人銀行的業(ye) 務範圍保持一致。”劉福壽說。
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推進,一些外資銀行在進入我國國內(nei) 市場之前,已經可以在境外開辦人民幣業(ye) 務。因此,本次修改還取消了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ye) 務審批。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在華外資銀行、保險公司數量和規模穩步增長。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資銀行在華共設立了41家外資法人機構、116家外國銀行分行和151家代表處。境外保險公司在我國共設立了59家外資保險法人機構和131家代表處。
目前,我國銀行業(ye) 、保險業(ye) 已經形成了國有、民營和外資等多元股權結構。其中,民營資本在股份製銀行、城商行、農(nong) 商行和保險公司總股本中,占比已經分別達到了43%、56%、83%和49%。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資產(chan) 占比為(wei) 1.64%和6.36%。
劉福壽表示,通過進一步擴大開放,構建公平一致的市場環境,將更加有利於(yu) 銀行業(ye) 、保險業(ye) 充分競爭(zheng) ,優(you) 化股權結構,規範股東(dong) 行為(wei) ,形成合理多樣的市場體(ti) 係。(記者 姚亞(ya)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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