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知識產權保護的四次浪潮及其司法回應
發稿時間:2019-10-15 11:09:08 來源:人民論壇網 作者:李 揚
迄今為(wei) 止,知識產(chan) 權保護已經經曆了三次浪潮的衝(chong) 擊,每一次衝(chong) 擊都伴隨著知識產(chan) 權法的一次巨大變革。如今,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第四次浪潮悄然而至。作為(wei) 回應,可在知識產(chan) 權法政策學的視角下深入分析知識產(chan) 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麵對技術革新、革命及其應用對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挑戰,除了有針對性的立法,對個(ge) 案的司法適用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價(jia) 值。
知識產(chan) 權保護已經曆了三次浪潮,並開始步入第四次浪潮。總體(ti) 來看,每一次複製技術和傳(chuan) 播技術的革新、革命及其應用,在對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實效性提出了挑戰的同時,也給確保私人行動自由提出了難題。作為(wei) 對策,立法者一方麵擴張了知識產(chan) 權內(nei) 容以激勵原創,另一方麵增加了權利的限製。總體(ti) 而言,我國知識產(chan) 權的保護和限製、效率和自由大體(ti) 處於(yu) 可控的平衡狀態。然而,立法總是滯後於(yu) 技術,從(cong) 知識產(chan) 權法政策學角度看,麵對技術革新、革命及其應用對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挑戰,除了有針對性的立法,對個(ge) 案的司法適用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價(jia) 值。
衝(chong) 擊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第四次浪潮已經悄然到來
活字印刷術的普及導致了以複製權中心主義(yi) 為(wei) 特征的知識產(chan) 權製度登場,這是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第一次浪潮。這次浪潮大約持續到20世紀上半葉,突出特征是複製和傳(chuan) 播技術基本掌控在出版者和廣播業(ye) 者手中,並未普及到私人領域,知識產(chan) 權法主要規製掌控出版技術和廣播等傳(chuan) 播技術的營業(ye) 組織的利用行為(wei) ,對私人行動自由領域介入很少。20世紀下半葉,複製技術和複製、錄音、錄像活動逐漸滲透到私人領域,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實效性遭遇了複製技術向私人領域普及所導致的嚴(yan) 重挑戰,這是知識產(chan) 權法的第二次浪潮。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數字化複製技術和公共傳(chuan) 播技術得到普及,並且與(yu) 通信網絡結合,任何人都可以麵向公眾(zhong) 傳(chuan) 播作品和其他信息,私人領域與(yu) 公共領域渾然一體(ti) ,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實效性遭遇空前危機,如何確保公眾(zhong) 分享技術發展成果,確保知識產(chan) 權保護不過度插足私人領域,也成了擺在法律製定者麵前的前所未有的棘手問題。知識產(chan) 權保護遭遇了與(yu) 第一次和第二次浪潮完全不同的第三次浪潮。第三次浪潮方興(xing) 未艾,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和虛擬現實技術的出現,知識產(chan) 權保護又匆匆迎來了第四次浪潮。以人的創作為(wei) 基石建構起來的知識產(chan) 權法開始麵臨(lin) 人工智能創作的挑戰,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作品、人工智能是否應被擬製為(wei) 知識產(chan) 權主體(ti) 等問題,已被學術界和實務界如火如荼地討論。
知識產(chan) 權法政策學視角下知識產(chan) 權保護麵臨(lin) 的挑戰
知識產(chan) 權法政策學是一門研究如何設計一套能夠良好運行的知識產(chan) 權法製度的學問,旨在為(wei) 知識產(chan) 權法的製定提供決(jue) 策的理論依據和具體(ti) 方法。按照知識產(chan) 權法政策學,知識產(chan) 權是一種製約他人行動自由的權利,以財產(chan) 權勞動理論、財產(chan) 權人格理論等自然權利理論作為(wei) 其正當化的依據欠缺說服力。也就是說,通過勞動創造了知識,或者說知識烙上了創造者的人格,創造者就應該享有廣泛製約他人行為(wei) 自由的權利,這一論斷理論依據不足。
雖然在確實能夠增進社會(hui) 整體(ti) 福利的情況下,限製他人行為(wei) 自由的知識產(chan) 權的創設具有正當性。但是,效率的判斷標準存在爭(zheng) 議,效率改善程度的檢測也非常困難,為(wei) 了社會(hui) 整體(ti) 效率而犧牲個(ge) 人自由這種目的手段式的說理並非天經地義(yi) ,所以知識產(chan) 權的正當化不得不引入程序正義(yi) 的概念。將知識產(chan) 權的正當化托付於(yu) 負擔政治責任的立法者的民主決(jue) 定的程序正當性,這可以說是非常無奈的選擇。在立法者通過正當程序進行民主決(jue) 定的過程中,由於(yu) 請願權利和尋租現象,易於(yu) 組織化的大集團的利益更容易在立法中得到反映,非組織化的廣大私人和小集團的利益則很難得到反映。因為(wei) 這種利益反映的結構性不均衡,在民主決(jue) 定過程中,知識產(chan) 權往往被過度強化。為(wei) 了盡可能消除立法者民主決(jue) 定過程中利益反映不均衡的現象,同時確保他人的行為(wei) 自由,應當運用司法來保障民主程序的正當性。
此外,即使效率判斷標準明確,檢測不那麽(me) 困難,也由於(yu) 立法者理性認識能力的局限,其民主決(jue) 定又常滯後於(yu) 科學技術的發展,因而總不免掛一漏萬(wan) ,應該為(wei) 創作者保護的利益卻沒有得到保護,應該留給私人自由領域的卻沒有留給私人自由領域。
總之,以改善社會(hui) 整體(ti) 福利促進創新創作和產(chan) 業(ye) 發展為(wei) 目的並且兼顧他人行動自由同時具有程序正義(yi) 特征的知識產(chan) 權民主立法,不但在民主決(jue) 定過程中可能存在利益反映不均衡的現象,而且在被執行過程中也可能產(chan) 生偏離立法目的的情況。因此,允許司法反複琢磨立法決(jue) 定中的趣旨,在個(ge) 案中朝著創設或者限製知識產(chan) 權的方向解釋法律,以消除民主決(jue) 定過程中或者法律執行過程中產(chan) 生的妨礙效率提升和行為(wei) 自由的現象,就非常具有必要性。
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識產(chan) 權問題的司法回應
由於(yu) 憲法構造的製約,司法在糾正立法民主決(jue) 定過程中利益反映的偏差時,無論是朝著創設還是限製知識產(chan) 權的方向解釋法律,都應當尊重立法的政治責任,努力從(cong) 法條構造中領會(hui) 知識產(chan) 權法的趣旨,並以此為(wei) 基準進行解釋。為(wei) 此,司法堅持知識產(chan) 權法定原則,在知識產(chan) 權的種類、內(nei) 容、限製、保護方式等方麵,尊重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立法民主決(jue) 定,是基本要義(yi) 。然而,司法所麵臨(lin) 的憲法構造上的限製,並不意味著司法絕對不能在個(ge) 案中沿著創設或者限製知識產(chan) 權的方向對立法決(jue) 定進行解釋。至少在現有立法民主決(jue) 定已經阻礙作為(wei) 知識產(chan) 權正當化根據的效率性的實現,同時對他人的利用自由並不造成過度妨礙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司法積極介入。對於(yu) 欠缺知識產(chan) 權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等單行知識產(chan) 權特別保護要件的數據庫或者其他信息集合體(ti) 、具有經濟價(jia) 值的人物形象和虛擬角色名稱等客體(ti) 的商業(ye) 利用行為(wei) ,在原被告之間具有具體(ti) 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情況下,可通過兼具公私法混合性質的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一般條款進行規製,也可通過侵權責任法關(guan) 於(yu) 保護民事權益的一般條款進行規製。
司法也可在上述思路下,回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識產(chan) 權問題。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確屬社會(hui) 所需,也可以成為(wei) 交易對象,為(wei) 了保證其最低限度的供應,亦應作為(wei) 人工智能的創作物,根據現行知識產(chan) 權法關(guan) 於(yu) 知識產(chan) 權保護客體(ti) 及其知識產(chan) 權歸屬的規則進行處理。
第三次浪潮中的知識產(chan) 權法,立法決(jue) 定確立的適用範圍非常有限,麵對微信、抖音等大量新型信息交互平台的出現顯得無能為(wei) 力。為(wei) 此,允許司法根據這些新型信息交互平台自身特點,將非出於(yu) 商業(ye) 目的的轉發行為(wei) 解釋為(wei) 權利人默許的非侵權行為(wei) ,將出於(yu) 商業(ye) 目的的轉發行為(wei) 解釋為(wei) 無須事先許可僅(jin) 須事後付費的法定許可範圍內(nei) 的合法行為(wei) ,可以說依舊符合知識產(chan) 權法民主決(jue) 定的目的,應當在個(ge) 案中被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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