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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機構編製工作服務黨和國家事業大局的能力——專家解讀《中國共產黨機構編製工作條例》

發稿時間:2019-10-15 10:43:06   來源:人民日報  

  前不久,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機構編製工作條例》(下文簡稱《條例》),對黨(dang) 的機構編製工作作出明確規定。出台《條例》的現實針對性是什麽(me) ?《條例》將會(hui) 給黨(dang) 的機構編製工作帶來什麽(me) 變化?《條例》為(wei) 何將監督問責單列一章?近日,有關(guan) 專(zhuan) 家就此接受了本報記者專(zhuan) 訪。

  ①加強黨(dang) 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機構編製法定化,全麵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機構編製工作在加強黨(dang) 和國家機構職能體(ti) 係建設、深化機構改革、優(you) 化黨(dang) 的執政資源配置方麵發揮著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對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yi) 。

  “黨(dang) 的十九大提出了加快形成覆蓋黨(dang) 的領導和黨(dang) 的建設各方麵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體(ti) 係的重大任務。機構編製工作作為(wei) 涉及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全局的一項重大工作,必須加強黨(dang) 的集中統一領導。黨(dang) 如何集中統一領導機構編製工作,需要一套製度安排,在這樣的背景下,《條例》應運而生。”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封麗(li) 霞表示,《條例》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著力於(yu) 加強黨(dang) 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為(wei) 黨(dang) 管機構編製作出製度性安排。

  機構編製資源作為(wei) 重要政治資源、執政資源,如何合理利用以服務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大局,成為(wei) 一項重要課題。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張曉燕說:“加強黨(dang) 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體(ti) 現在機構編製工作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之中,即堅持黨(dang) 管機構編製,堅決(jue) 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黨(dang) 中央的核心、全黨(dang) 的核心地位,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要求把加強黨(dang) 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製工作的各方麵和全過程,並明確規定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全國機構編製工作,第六條明確規定各地區各部門黨(dang) 委(黨(dang) 組)必須服從(cong) 黨(dang) 中央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這是學習(xi) 和貫徹《條例》的首要問題。”

  另一方麵,《條例》補齊了此前機構編製工作的短板。“在改革開放進程中,各級黨(dang) 委政府從(cong) 實際出發,不斷加強機構編製工作、合理調整機構編製資源,對於(yu) 各個(ge) 時期加強黨(dang) 和國家機構職能體(ti) 係建設,引領和推進機構改革工作深化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研究員貟傑說,“但也應認識到,長期以來,各級黨(dang) 委政府對作為(wei) 重要政治資源、執政資源的機構編製工作的重要性認識還不夠充分,機構編製工作不規範、不平衡問題較為(wei) 突出,機構編製工作的法規製度體(ti) 係還不夠完善,機構編製工作的實效性和科學化、規範化水平仍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

  《條例》的出台,彌補了此前機構編製資源運用的不足,在全麵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可謂正當其時。專(zhuan) 家表示,從(cong) 切實加強黨(dang) 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領導,不斷優(you) 化黨(dang) 的執政資源配置,積極推進黨(dang) 和國家機構職能優(you) 化協同高效,有效強化機構編製工作的剛性約束,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來看,作為(wei) 第一部專(zhuan) 門規範機構編製工作的黨(dang) 內(nei) 法規,《條例》的製定頒布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

  專(zhuan) 家認為(wei) ,從(cong) 法律法規體(ti) 係的角度,《條例》填補了此前的空白。封麗(li) 霞評價(jia) :“從(cong) 機構編製工作的立法現狀來看,已有國家機構的組織法和有關(guan) 行政法規,尚無一部係統規範黨(dang) 領導機構編製工作的專(zhuan) 門性法規。《條例》的出台,進一步健全了黨(dang) 內(nei) 法規體(ti) 係和機構編製法規體(ti) 係。”

  機構編製是黨(dang) 和國家機構組織形態的基礎要素,黨(dang) 和國家的機構職能配置是否科學、內(nei) 設機構是否適當、人員編製是否合理,直接影響著黨(dang) 治國理政的組織基礎及效能發揮。“在黨(dang) 集中統一領導下,對機構編製工作進行規範,對於(yu) 鞏固黨(dang) 治國理政的組織基礎、提高黨(dang) 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yi) 和實踐意義(yi) 。”張曉燕說。

  ②《條例》對四個(ge) 關(guan) 鍵環節的規定,將推動機構編製工作科學合理、權責一致,有統有分、有主有次,履職到位、流程通暢

  此次《條例》的一大特點,就是側(ce) 重於(yu) 程序性規定,注重與(yu) 現有黨(dang) 內(nei) 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的銜接。翻看《條例》內(nei) 容,第三至六章對動議、論證、審議決(jue) 定、組織實施四個(ge) 機構編製工作的關(guan) 鍵環節進行了具體(ti) 規範。

  “做好機構編製工作是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的政治責任。實踐中,還缺少一套黨(dang) 委(黨(dang) 組)抓機構編製工作的具體(ti) 製度安排。”封麗(li) 霞分析,《條例》把機構編製工作的基本程序分成四個(ge) 關(guan) 鍵環節,並具體(ti) 規定了每個(ge) 環節的基本權限、程序和要求,就是明確要求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扛起抓好本領域的機構編製工作主體(ti) 責任。這將有助於(yu) 防止責任缺位,增強機構編製工作的權威性、嚴(yan) 肅性、規範性。

  對於(yu) 四個(ge) 關(guan) 鍵環節的具體(ti) 規定,專(zhuan) 家進行了詳細解讀:

  在動議環節,進一步明確了中央和地方各級黨(dang) 委對機構編製工作的管理權限、職責範圍和集體(ti) 動議程序,不僅(jin) 有效解決(jue) 了職責不清問題,而且明確了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的工作原則,避免了機構編製由小範圍或個(ge) 別人說了算的問題,充分體(ti) 現和落實民主集中製原則;

  論證則在於(yu) 把好機構編製調整改革的“政策關(guan) ”,為(wei) 審議決(jue) 定和組織實施打好基礎。《條例》分別對機構改革、重大體(ti) 製機製和職責調整,對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對編製和領導職數配備等不同類型機構編製事項,提出了不同的論證要求。同時,對各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論證時聽取意見、調查研究、合法合規性審查等論證方法進行了明確;

  審議決(jue) 定是機構編製決(jue) 策的關(guan) 鍵程序,在整個(ge) 機構編製工作中起著決(jue) 定性作用。《條例》圍繞“由誰來審議決(jue) 定”“怎麽(me) 審議決(jue) 定”,明確了審議決(jue) 定機構編製事項的主體(ti) 、原則、內(nei) 容、程序和表決(jue) 方式;

  組織實施程序,主要針對貫徹執行問題,經批準發布的各部門各單位“三定”規定、機構編製管理規定等是機構編製法定化的重要形式,不能隻是“寫(xie) 在紙上、貼在牆上、放在抽屜裏”,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落地,也有利於(yu) 增強請示報告意識。

  “這四個(ge) 關(guan) 鍵環節在以往工作中有所體(ti) 現,但存在重審批輕落實的情況,例如對審批前的啟動和研究論證及審批後的實施重視不夠、把關(guan) 不嚴(yan) 、程序不規範等。”專(zhuan) 家分析指出,《條例》明確的四個(ge) 關(guan) 鍵環節為(wei) 在機構編製工作全流程中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健全機製、規範程序,強化落實、嚴(yan) 守製度提供了一套基本規矩,有助於(yu) 切實解決(jue) 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動議不嚴(yan) 格、論證不充分、審批不規範、實施不到位問題。

  ③將監督問責單列一章,旨在通過有效監督問責,真正把《條例》的各項製度規定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各地區各部門黨(dang) 委(黨(dang) 組)對本地區本部門機構編製管理和監督負責”“機構編製工作情況和紀律要求執行情況應當納入巡視巡察、黨(dang) 委督促檢查、選人用人專(zhuan) 項檢查、黨(dang) 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監督範圍,發揮監督合力”“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及對機構編製違紀違法行為(wei) 查處和追責不力、問題整改不到位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依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責任”。

  《條例》專(zhuan) 辟監督問責一章,對相關(guan) 部門在機構編製監督方麵的責任權限、機構編製工作應遵守的紀律、對違紀違法行為(wei) 的處理和問責措施等作出了8條詳細規定,專(zhuan) 家指出意義(yi) 重大。

  “機構編製工作製度規定的生命力在於(yu) 落實和執行。隻有通過有效監督問責,才能真正把《條例》的各項製度規定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封麗(li) 霞表示,強調監督問責是對違紀違規行為(wei) 進行問責、落實機構編製的剛性約束原則的題中要義(yi) ,也是機構編製法定化、維護機構編製的嚴(yan) 肅性、權威性的本質要求。

  張曉燕則認為(wei) ,將監督問責單列一章,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的一個(ge) 共性特點,為(wei) 《條例》在內(nei) 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裝上了執行“內(nei) 動力”。

  機構編製工作涉及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體(ti) 製機製和職責調整,各類機關(guan) 和事業(ye) 單位的機構、編製、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監督對象重點是領導機關(guan) 、領導幹部。因此,強化黨(dang) 內(nei) 監督為(wei) 統領的多層次、多角度監督顯得十分重要。貟傑分析:“《條例》在明確各地區各部門黨(dang) 委(黨(dang) 組)對機構編製負有管理和監督責任基礎上,規定了各級編委及其辦公室、有關(guan) 部門在機構編製監督方麵的責任權限和運行程序,在監督主體(ti) 和職責明確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套機構編製核查和評估等工作機製,使監督問責具備了堅實的製度基礎。”

  同時,《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機構編製工作監督問責和巡視巡察、黨(dang) 委督促檢查、選人用人專(zhuan) 項檢查、黨(dang) 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各項工作的相互關(guan) 係和協同方式,有利於(yu) 形成監督執行的製度合力。封麗(li) 霞解讀:“《條例》規定了機構編製工作應遵守的紀律要求,明確了五種機構編製工作的禁止情形,強調了禁止‘條條幹預’,並且列舉(ju) 了對違紀違法行為(wei) 的處理和問責追責措施等,為(wei) 開展監督問責提供了‘標尺’和‘利劍’。”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專(zhuan) 家表示,進一步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將為(wei) 決(jue) 勝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開啟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中國夢提供有力製度和組織保障。(記者 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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