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改革史話

文章

人民陪審員選任製度發展70年

發稿時間:2019-10-10 14:04:18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作者:於(yu) 曉虹 王翔

        人民陪審員製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司法政治製度。長久以來,人民陪審員製度改革一直與(yu) 我國整體(ti) 的司法改革同步並行,尤其在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之後,我國進行了一係列陪審製度試點改革創新,著力探索適合於(yu) 中國發展情境的陪審模式。2018年頒布的《人民陪審員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試點改革的成果,也在相當程度上顯示了中國陪審製度的基本走向。人民陪審員選任是人民陪審員製度的第一關(guan) ,選任結果直接關(guan) 乎於(yu) 後續人民陪審員的參審質量和參審效果。理解和認知人民陪審員選任製度,不能不從(cong) 曆史脈絡對其進行曆時性考察和描述。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仿效蘇聯陪審模式①,建立了人民陪審員製度並在《共同綱領》中確認。如今人民陪審員選任製度已經發展70年,在整個(ge) 製度發展過程中,選任方式和選任程序都隨著時間推移不斷變化著,每一次選任製度的調整,實則疊加了製度設計者在選任問題上頗為(wei) 厚重的反思,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不同階段的時代訴求,舉(ju) 其葷葷大端者,我國的人民陪審員選任製度主要經曆了下述幾個(ge) 階段。限於(yu) 篇幅所限,僅(jin) 對製度發展脈絡進行概覽式介紹,不求麵麵俱到,但求連貫性的界說人民陪審員選任模式發展的地位和要義(yi) 。

  邀請製:選任製度的開端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就確立了人民陪審員製度。初創時期,我國的人民陪審員主要是采用邀請製。1950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陪審婚姻案件辦法的通令》(以下簡稱《婚姻案件通令》),指出凡遇社會(hui) 影響重大,有教育意義(yi) 或當事人雙方或一方請求或者其他必要原因時,應該邀請當地民主婦聯,派代表參加陪審②。195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隨之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處理現役革命軍(jun) 人婚姻問題的指示》,確定了涉及軍(jun) 婚類案件,應盡可能邀請當地駐軍(jun) 及婦聯選派代表參加陪審③。除了民主婦聯選派代表外,其他人民團體(ti) 的代表也是陪審員的重要來源。1952年《政務院關(guan) 於(yu) “五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規定》強調審判時,應該吸收人民團體(ti) 代表,特別是工人、店員和守法工商戶、基本守法工商戶的代表陪審④。之所以邀請民主婦聯,主要考慮了當時婚姻法剛剛公布施行,民主婦聯應該協助貫徹婚姻政策,保障婦女權利,從(cong) 而保障婚姻法更好地貫徹執行⑤,有婦聯代表參與(yu) 事實調查,所得材料更加全麵、真實、可靠。同時,婦聯代表參與(yu) 陪審,有助於(yu) 他們(men) 更加深刻的認知婦女群眾(zhong) 的問題,加強與(yu) 婦女群眾(zhong) 的聯係⑥。

  選舉(ju) 製:作為(wei) 基層自治的一部分

  1954年9月20日,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頒布,其中第7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人民陪審員製度”。緊隨其後頒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5條規定人民陪審員按選舉(ju) 原則產(chan) 生。那麽(me) ,邀請原則是如何展開的呢?1956年7月21日,司法部以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形式頒布了《司法部關(guan) 於(yu)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任期和產(chan) 生辦法的指示》,在選任工作部門的職責分配上,各級人民法院主要根據審判實際確定名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guan) 主要負責審核工作,各級人民委員會(hui) 負責備案。陪審員的產(chan) 生延續選舉(ju) 原則展開,並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推選模式。基層法院首先確定總名額,並按居民多少分配各鄉(xiang) (農(nong) 村)、區(城市)應選的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然後由鄉(xiang) (鎮)、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或由居民直接選舉(ju) 。而中級人民法院的陪審員,當時規定了兩(liang) 種選任方式,一是所在地的市、縣或附近的縣在選舉(ju) 人民陪審員的同時選出全部或一部分;二是由同級機關(guan) 、人民團體(ti) 、企業(ye) 的職工中推選一部分或全部。高級人民法院的陪審員,可由同級的人民團體(ti) 及企業(ye) 的職工中選出⑦。同時,需要指出的是,此時邀請製依然存在,比如在未成年案件中,會(hui) 聘請婦聯、共青團、學校、工會(hui) 的幹部作為(wei) 少年法庭的特邀陪審員⑧;還會(hui) 邀請民主黨(dang) 派,1991年,時任最高法院院長任建新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民主黨(dang) 派成員和無黨(dang) 派人士擔任人民法院領導職務和人民陪審員,對於(yu) 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加強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和法製,具有重要意義(yi) ”。⑨可見,在特定意義(yi) 上講,人民陪審員選任製度在這一階段是基層自治的一部分,同時,該製度還在充當統戰工作基本功能、實現協商民主方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組織推薦製:篩選式選任

  進入20世紀80年代,我國的人民陪審員製度發展陷入低迷。1998年9月全國人大委員長李鵬在第九屆人大內(nei) 務司法委員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上,提出“基層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實行人民陪審員製度”。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指出應完善人民陪審員製度,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提出完善人民陪審員製度的建議⑽。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頒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關(guan) 於(yu) 完善人民陪審員製度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陪審決(jue) 定》),這是我國第一部關(guan) 於(yu) 人民陪審員製度的單行法律。這一時期,組織推薦製成為(wei) 了人民陪審員選任的主要模式,即符合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由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同時,這一時期還開始嚐試建立個(ge) 人申請模式,有擔任陪審員意願的公民,可以以個(ge) 人名義(yi) 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書(shu) 麵申請。組織推薦製在選任製度發展史中,占據了相當長的時期,組織推薦製借助了基層組織的力量,由基層組織單位負責甄別那些適合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選,使得大量擁有豐(feng) 富社會(hui) 經驗和工作經驗的公民加入了人民陪審員隊伍之中。但是,組織推薦製的弊端也是明顯的,推薦單位把陪審員視之為(wei) 一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所推薦的人一般傾(qing) 向於(yu) 中層幹部或者業(ye) 務骨幹⑾,司法機關(guan) 也傾(qing) 向於(yu) 從(cong) 離退休幹部、黨(dang) 政機關(guan) 幹部這類“政治覺悟”較高的人群中選任陪審員⑿,從(cong) 而影響了人民陪審員代表的廣泛性,“陪而不審”也由此成為(wei) 了社會(hui) 各界關(guan) 注的問題。

  隨機抽選製:機會(hui) 均等式選任

  由於(yu) 《陪審決(jue) 定》對人民陪審員擔任資格的條件設置較高⒀,導致普通群眾(zhong) 所占比例不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陪審員工作的代表性和廣泛性。為(wei) 了解決(jue) 這些問題,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hui) 均提出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製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製定了《人民陪審員製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陪審試點方案》)和《人民陪審員製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陪審試點辦法》),並且授權包括北京、河北、黑龍江在內(nei) 的10省市50家法院開展試點工作⒁。在試點過程中,創新發展了隨機選任模式,並在2018年4月27日全新頒布的《人民陪審員法》中得到了確認和延續,此後,2018年8月22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發了《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又對隨機選任模式作出更為(wei) 細致的規定。隨機抽選是人民陪審員製度改革的一項重大機製創新。隨機抽選可以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階段,第一次隨機抽選,主要從(cong) 轄區內(nei) 年滿28周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wei) 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第二次隨機抽選是司法行政機關(guan) 會(hui) 同基層人民法院,從(cong) 通過資格審查並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⒂。隨機抽選製的意義(yi) 在於(yu) ,它替代了原來人為(wei) 篩選性較強的組織推薦模式,以隨機化的方式確保每一位公民進入司法審判領域的機會(hui) 均等,從(cong) 而最大限度的保證和促進公民權利的行使和實現。

  結語

  通過上文對人民陪審員選任製度的概覽式曆史梳理,循著不同階段的線索,可以歸納出人民陪審員選任製度發展所依據的思考邏輯以及所包涵的學理意義(yi) 。縱觀整個(ge) 發展過程,選任製度的選任模式在不同階段都有所調整,每一次模式的革新都是依據現實情境不斷演變的結果,亦是對現實問題的重估和反思。總體(ti) 上看,主線的發展邏輯是:選任方式的每一次革新,擔任陪審員的資格條件設置就不斷降低,相應地,人民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也在不斷提升。但是,整個(ge) 發展過程並非是全然“去精英化”,在不同時期均在不同程度保留了精英化參審機製。

  總之,隨著新陪審法的頒布,我國的人民陪審員選任製度也由此進入了“新時代”,我國人民陪審選任製度改革所體(ti) 現的時代意義(yi) 、所包含的理論認知、所發展的實踐創新、所嚐試的製度建設無疑為(wei) 我們(men) 理解司法民主和司法改革提供了更多的思想素材,亦為(wei) 我們(men) 重估司法民主發展提供了更多的經驗證據。然而,隨著我國司法改革和司法實踐不斷邁向深入,我國陪審選任製度的發展各個(ge) 環節也將會(hui) 麵臨(lin) 更多複雜的問題,比如隨機化抽選機製是否能夠真正增強人民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緩解“陪而不審”的問題?又能何種程度上增益司法民主?這些都是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反思和回應的問題。未來人民陪審員選任製度的發展,不僅(jin) 需要解決(jue) 好選任本身製度設計的合理性問題,亦需要思考製度體(ti) 係本身與(yu) 其所運行的外部環境如何形成良性的契合。■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