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強化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
發稿時間:2019-10-09 14:32:36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張濤
從(cong) 1979年至今,我國地方立法事業(ye) 走過了不平凡的40年。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二次會(hui) 議通過《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依法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以地方立法權;1986年,通過修法賦予較大的市人大常委會(hui) 製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進一步賦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地方立法權;2015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通過《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jue) 定》,賦予所有設區的市以地方立法權。
在此過程中,人大對立法工作的主導作用不斷得到認可與(yu) 強化。《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強調,“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ti) 製機製,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立法法》第51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指出,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在地方立法權進一步擴容的階段,如何通過完善機製,強化人大立法主導作用的發揮?著眼點在於(yu) 處理好人大立法主導的外部關(guan) 係和內(nei) 部關(guan) 係。
理順人大主導立法的外部關(guan) 係。在人大主導立法過程中,離不開黨(dang) 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政府部門對立法工作的參與(yu) 。
首先,黨(dang) 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是我國立法體(ti) 製的內(nei) 在要求,是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ti) 係的必然要求,是我國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證。立法是將黨(dang) 和人民的意誌通過民主程序上升為(wei) 國家意誌的過程,以利於(yu) 實現黨(dang) 和人民對國家的領導。彭真指出,黨(dang) 的政策要經過國家的形式而成為(wei) 國家的政策,並且要把實踐中證明是正確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在此意義(yi) 上,黨(dang) 對立法工作的領導要為(wei) 立法指明政治方向,推動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在立法中得到體(ti) 現。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黨(dang) 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指出:黨(dang) 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包括黨(dang) 中央領導全國立法工作、研究決(jue) 定國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以及有立法權地方的黨(dang) 委按照中央大政方針領導本地區立法工作;要不斷完善黨(dang) 對立法的領導方式,為(wei) 良法善治提供體(ti) 製機製保障。由此,黨(dang) 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不是弱化人大立法主導作用,而是政治上的支持、保障與(yu) 強化。
其次,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在立法起草環節中扮演重要角色。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qing) 向、爭(zheng) 權諉責現象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幹擾了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強調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指向的正是“國家權力的部門化、部門權力的利益化、部門利益的法製化”等問題。然而,同時也應當看到,政府部門與(yu) 老百姓打交道最多,也最熟悉社會(hui) 治理,由政府部門承擔一些立法任務能夠更加貼近社會(hui) 實際。與(yu) 政府參與(yu) 立法比較中,人大立法主導作用應當體(ti) 現在法案立項、起草把關(guan) 、審議把關(guan) 、決(jue) 定通過等關(guan) 鍵環節,充分發揮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麵的專(zhuan) 業(ye) 特長和實際經驗。
厘清人大主導立法的內(nei) 部關(guan) 係。一是人大與(yu) 人大常委會(hui) 。人大主導立法,到底應該是人民代表大會(hui) 主導還是人大常委會(hui) 主導,這是認識這一問題的關(guan) 鍵。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在工作時間、會(hui) 議規模、智力資源和立法人員的素質方麵,有著全國人大所不可比擬的優(you) 勢。因此,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立法是緩解最高立法機關(guan) 立法效率與(yu) 立法民主矛盾的一種必然。但人大與(yu) 人大常委會(hui) 畢竟是兩(liang) 個(ge) 不同的機關(guan) ,二者在存在形態、開會(hui) 方式、法律地位、民意基礎方麵都不同,常委會(hui) 隻是大會(hui) 的常設機關(guan) ,常委會(hui) 要向大會(hui) 負責,二者在立法過程中的地位與(yu) 職能不能簡單並列起來。
二是人大與(yu) 相關(guan) 的立法工作部門。在地方立法實際過程中,地方人大的法製委員會(hui) 和常委會(hui) 法工委承擔大量的立法工作,比如立法調研、立法起草、立法協調、草案修改等。人大立法主導的內(nei) 部關(guan) 係,需要聚焦這些工作部門在立法中的地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根據需要,可以設法製(政法)委員會(hui) 、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hui) 等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領導;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領導。”也就是說,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作為(wei) 地方人大的常設工作機構,是為(wei) 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履行職責提供保障和便利,不具有立法職能。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guan) 議案;對屬於(yu)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職權範圍內(nei) 同本委員會(hui) 有關(guan) 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在此意義(yi) 上,專(zhuan) 委會(hui) 也隻有研究、審議和擬訂的職權,起到立法輔助作用,而非立法主導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人大主導立法並不意味著人大在立法過程中“唱獨角戲”。立法是一項複雜的係統性和綜合性工程,必然會(hui) 受到黨(dang) 委、政府、政協等多個(ge) 重要主體(ti) 的直接或間接影響,隻有形成黨(dang) 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配合、政協參與(yu) 的立法關(guan) 係,形成各個(ge) 立法主體(ti) 之間相互支撐、相互促進的立法協同局麵,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立法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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