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三年問責條例再修 問責情形擴圍、程序規範
發稿時間:2019-09-05 15:37:57 來源:中國新聞網
4日晚,修訂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全文公布,這也是時隔3年後,中共對黨(dang) 內(nei) 問責條例的一次大修。對比此前版本,今次修訂的《條例》從(cong) 13條增加到27條,並對不予免予問責、從(cong) 輕減輕問責、從(cong) 重加重問責等情況進行明確。
問責情形擴圍
——不作為(wei) 、亂(luan) 作為(wei) 、慢作為(wei) 、假作為(wei) 都要問責
新修訂的《條例》首先對問責的對象進行了明確。《條例》規定,問責對象是黨(dang) 組織、黨(dang) 的領導幹部,重點是黨(dang) 委(黨(dang) 組)、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同時,《條例》還進一步豐(feng) 富細化問責情形,提出更嚴(yan) 的標準,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wei) 11大類,包括黨(dang) 的領導弱化、黨(dang) 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黨(dang) 的思想建設缺失、黨(dang) 的組織建設薄弱、黨(dang) 的作風建設鬆懈等。
例如,《條例》明確,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hui) 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出現重大偏差和失誤,給黨(dang) 的事業(ye) 和人民利益造成嚴(yan) 重損失,產(chan) 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同時,《條例》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nei) 發生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群體(ti) 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yan) 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此外,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hui) 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zhong) 最關(guan) 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wei) 、亂(luan) 作為(wei) 、慢作為(wei) 、假作為(wei) ,損害和侵占群眾(zhong) 利益問題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突出,群眾(zhong) 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嚴(yan) 重,造成惡劣影響的也將受到問責。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特別明確,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nei) 負有全麵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nei) 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yu) 決(jue) 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nei) 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黨(dang) 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dang) 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實行終身問責製
——不論提拔退休都要問責
《條例》規定,對黨(dang) 組織的問責,可以采取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其中,對失職失責,嚴(yan) 重違犯黨(dang) 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在對黨(dang) 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麵,《條例》指出,可以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4種方式。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對失職失責、危害嚴(yan) 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條例》明確,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並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此外,實行終身問責也是今次修訂《條例》的一大亮點。依照《條例》,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yan) 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yan) 肅問責。
如果出現問責對象對問責決(jue) 定不服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對此,《條例》指出,問責對象可以自收到問責決(jue) 定之日起1個(ge) 月內(nei) ,向作出問責決(jue) 定的黨(dang) 組織提出書(shu) 麵申訴。作出問責決(jue) 定的黨(dang) 組織接到書(shu) 麵申訴後,應當在1個(ge) 月內(nei) 作出申訴處理決(jue) 定,並以書(shu) 麵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dang) 組織、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dang) 組織。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jue) 定的執行。
問責尺度如何把控?
——從(cong) 輕或加重,要符合這些條件
相比於(yu) 此前的《條例》,此次修訂的版本還對不予免予問責、從(cong) 輕減輕問責、從(cong) 重加重問責等情況進行明確。
其中,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的情況,就包括了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製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wei) 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在集體(ti) 決(jue) 策中對錯誤決(jue) 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在決(jue) 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另外,根據《條例》,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等情形,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問責。
與(yu) 此同時,《條例》還提出了應當從(cong) 重或者加重問責的情形。
《條例》規定,若出現對黨(dang) 中央、上級黨(dang) 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guan) 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等情形,應當從(cong) 重或者加重問責。
需要注意的是,《條例》特別提到,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guan) 規定正常使用。有分析認為(wei) ,對於(yu) 黨(dang) 的領導幹部而言,即便“一朝被問責”,也不意味著“終身入冷宮”。
問責也有“操作流程”
——不能問責不力,也不能問責泛化
為(wei) 了保障問責的嚴(yan) 肅、規範、精準、慎重,今次修訂的《條例》還大幅增加了問責程序的部分。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的報道,這也是此次修訂條數和內(nei) 容增加最多的部分。《條例》從(cong) 啟動、調查、報告、審批、實施等各個(ge) 環節對問責工作進行了全麵規範。
其中,在啟動問責調查方麵,《條例》規定,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有管理權限的黨(dang) 委(黨(dang) 組)、紀委、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應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其中,紀委、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對同級黨(dang) 委直接領導的黨(dang) 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dang) 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在啟動問責調查後,《條例》也明確,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查明黨(dang) 組織、黨(dang) 的領導幹部失職失責問題,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貫徹執行黨(dang) 中央或者上級決(jue) 策部署過程中出現的執行不當、執行不力、不執行等不同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程序合規、處理恰當,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
此外,《條例》還規定,被問責領導幹部應當向作出問責決(jue) 定的黨(dang) 組織寫(xie) 出書(shu) 麵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hui) 、組織生活會(hui) 或者黨(dang) 的其他會(hui) 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製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在實施環節,《條例》明確,需要對問責對象作出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作出問責決(jue) 定的黨(dang) 組織應當通報相關(guan) 單位,相關(guan) 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將結果通報或者報告作出問責決(jue) 定的黨(dang) 組織。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解讀稱,這些規定有利於(yu) 做到嚴(yan) 肅問責、規範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真正起到問責一個(ge) 、警醒一片的作用。
友情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