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司法解釋:高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
發稿時間:2019-09-04 15:48:35 來源:新華網
考試是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維護考試公平事關(guan) 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布關(guan) 於(yu) 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guan) 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全麵係統的規定。
4類考試屬於(yu)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為(wei) 嚴(yan) 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適用範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此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jin) 限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製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根據有關(guan) 法律規定,包括: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ce) 會(hui) 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hui) 計專(zhuan) 業(ye) 技術資格考試、資產(chan) 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ye) 藥師職業(ye) 資格考試、注冊(ce) 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ye) 資格考試等專(zhuan) 業(ye) 技術資格考試;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ye) 組織的國家考試。
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麵試等考試,屬於(yu)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這並非意味著對在其他考試中作弊的行為(wei) 一律不予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薑啟波在最高法3日舉(ju) 行的新聞發布會(hui) 上說,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wei) 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chan) 、銷售專(zhuan) 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zhuan) 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zhuan) 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luan) 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各類考試作弊行為(wei) 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yan) 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何為(wei) 組織作弊“情節嚴(yan) 重”?“兩(liang) 高”司法解釋規定了9類情形,包括: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違法所得三十萬(wan) 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yan) 重的情形。
薑啟波說,刑法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也設有兩(liang) 檔法定刑。與(yu) 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yan) 重”的認定標準相似,司法解釋也從(cong) 相關(guan) 試題、答案涉及的考試類型,造成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後果,行為(wei) 主體(ti) 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違法所得三十萬(wan) 元以上等方麵明確了具體(ti) 情形。
根據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為(wei) 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兩(liang) 高”司法解釋重申了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考試構成犯罪的規定。
薑啟波說,為(wei) 體(ti) 現貫徹彰顯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試的行為(wei) 人悔過自新,司法解釋規定:對於(yu) 行為(wei) 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wei) 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wei) 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據悉,考試作弊入刑後,截至2019年7月,全國法院審理考試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決(jue) 3724人。其中,組織考試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試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加大對考試作弊犯罪懲治力度
從(cong) 非法獲取試題、答案,到組織考試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這種考試作弊“一條龍服務”在現實中並不鮮見。
“兩(liang) 高”司法解釋對此規定,相關(guan) 行為(wei) 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並罰。
“嚴(yan) 懲考試作弊犯罪,特別要打擊考試作弊利益鏈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說,針對現實當中大量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實施考試作弊的情況,司法解釋也作出了規定。要依照刑法相關(guan) 的規定,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規定,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yan) 重擾亂(luan) 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wei) 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了作弊器材的認定標準和單位實施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針對不少考試作弊罪犯“重操舊業(ye) ”,司法解釋還對此類犯罪的職業(ye) 禁止、禁止令和罰金刑適用規則作出了規定。
“打擊考試作弊犯罪任重道遠。”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副巡視員陳飛燕說,公安機關(guan) 將以各類國家考試為(wei) 重點,高壓打擊組織實施考試作弊的犯罪團夥(huo) ,深挖打擊為(wei) 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廣告、支付、培訓、物流等幫助的行為(wei) ,追查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公開發布傳(chuan) 播國家考試試題、招募相關(guan) 人員等行為(wei) 。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副司長李強說,教育部門將進一步強化與(yu) 司法機關(guan) 的協調配合,強化考生法治教育,嚴(yan) 格考試組織管理,淨化考試外部環境,對涉考違法犯罪活動保持高壓態勢,推動考試安全環境不斷好轉,全力保障國家教育考試安全平穩。
“司法解釋對於(yu) 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必將發揮重要作用。”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俞家棟說,人社部門將進一步完善各類職業(ye) 資格考試管理製度,加強誠信考試體(ti) 係建設,加強高科技在反作弊中的應用,打造風清氣正的考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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