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有名”向“有實”邁進 信用建設加快立法進程
發稿時間:2019-09-03 15:36:05 來源:中宏網
從(cong) 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全麵鋪開以來,以信用為(wei) 核心的監管新機製在各個(ge) 領域刮起了誠信監管的“旋風”,政務誠信、商務誠信、司法公信和社會(hui) 誠信,在這四個(ge) 領域,新監管治理體(ti) 係的推進,讓人們(men) 在誠信方麵的“獲得感”明顯增強。尤其是失信聯合懲戒的治理機製更是上嚴(yan) 重失信違約的個(ge) 體(ti) “聞風喪(sang) 膽”,讓自覺守信的個(ge) 體(ti) 有種愉快的“成就感”。

“我守信,我光榮”的心理暗示在社會(hui) 群體(ti) 中傳(chuan) 播,這種正能量激蕩著人們(men) 自覺自願遵守信用這跟行為(wei) “準繩”,講誠信也成為(wei) 一種社會(hui) 價(jia) 值觀的重要體(ti) 現。產(chan) 生這種良好效果,源自於(yu) 對老賴,高鐵“霸座”,危害人們(men) 的食品、藥品安全的打擊整治。不過長期以來,信用聯合治理在司法層麵上缺乏法律的界定和保護,也成為(wei) 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的一個(ge) “軟肋”,如何突破這個(ge) 瓶頸,信用立法成為(wei) 人們(men) 廣泛達成的共識。
信用並非一個(ge) 道德層麵上的行為(wei) 標準,如果僅(jin) 靠個(ge) 體(ti) 的自覺,社會(hui) 信用建設無法走的更快,更遠。為(wei) 了有效保證信用建設成為(wei) 社會(hui) 普遍認可的一種準則,信用立法最近再次被提上了議事日程,成為(wei) 國家推動社會(hui) 治理形成新型監管機製的重要工作目標之一。
為(wei) 此,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開社會(hui) 信用立法座談會(hui) ,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信用法(部門起草稿)》與(yu) 信用建設部際聯席會(hui) 議各成員單位代表進行廣泛座談,並提出要以更大力度對重點難點失信行業(ye) 和領域的問題列出清單,並開展專(zhuan) 題研究,深入分析失信的內(nei) 在成因,為(wei) 信用立法工作提出有力的參考,盡快形成符合信用建設實際情況的立法草案文本,並在立法過程中充分吸納各方麵的意見和建議,按照立法程序,依法依規加快推進信用立法的進程。

毋庸贅言,中國悠久的曆史文化中,信用始終是一個(ge) 非常重要的“錨”,誠信已經成為(wei) 中國人安身立命的根本,隻有人人講誠信,整個(ge) 社會(hui) 才會(hui) 奠定下一個(ge) 良好的發展的基礎。但是,長久以來,信用建設始終在道德約束的層麵盤桓,在新的時代,依法治國的核心理念的指引下,信用建設需要完成法治化的蛻變。
誠信不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道德問題,更是一個(ge) 法律問題;誠信不僅(jin) 需要德治教化,更需要法製保障。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把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針對道德領域突出的誠信危機,明確提出要“加強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激勵機製和違法失信行為(wei) 懲戒機製”。數據顯示,我國每年簽訂的合同大約在40對一份,在一個(ge) 經濟社會(hui) 當中,合同是人們(men) 維護自身利益實現合作共贏不可缺少的“介質”,也是契約精神的重要體(ti) 現。
在社會(hui) 交往活動中為(wei) 什麽(me) 要突出“契約”的重要性呢?這是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自然選擇,因為(wei) 隻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證人們(men) 的合理權利,試想在一個(ge) 爾虞我詐,互不相信的社會(hui) 體(ti) 係當中,一個(ge) 商人要向完成一單交易,並確保最終能夠拿到合理利潤,其要付出多大的成本?這恐怕是一場“災難”。

“契約”精神的本質是誠信,而誠信的維護需要法治環境的保障。然而,從(cong) 國家層麵看,目前除了2013年頒布的《征信業(ye) 管理條例》和2014年頒布的《企業(ye) 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外,推動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也就是為(wei) 信用“正名”的法律文本目前還未出現,這個(ge) 領域還是一片空白。
可以說,信用立法已迫在眉睫,因為(wei) ,整個(ge) 社會(hui) 中人們(men) 履約合同的效率僅(jin) 有50%,也就是說因為(wei) 不講誠信導致的社會(hui) 經濟活動的直接損失超過了6000億(yi) 元。這些損失如果用在提升全國人民的社保福利水平的話,大家都會(hui) 躍升一個(ge) 量級,也就是說,隻要信用體(ti) 係建設的更加牢固,人們(men) 的獲得感將會(hui) 顯著增強。
2018年,信用立法被納入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立法規劃當中,。然而因為(wei) 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研究論證,一些立法的條目尚不清晰等原因,致使社會(hui) 信用立法項目僅(jin) 僅(jin) 排在第三類項目,也就是說距離通過這部立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完善和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製應當立法先行,依法打造“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懲戒格局,進而使各類信用主體(ti) 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已經成為(wei) 信用立法的靈魂。
不過,在時隔一年之後,發展改革委牽頭再次組織召開信用立法座談會(hui) ,其“含金量”還是相當高的,與(yu) 會(hui) 者普遍認為(wei) ,此次社會(hui) 信用立法條件已經趨向成熟,社會(hui) 各界的立法意願表現的越來越強烈,同時參與(yu) 信用立法的部門和人士也在不斷增加,這些因素共同形成一道合力,推動信用立法加快前進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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