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綜合配套改革的若幹思考
發稿時間:2019-09-03 14:37:35 來源:《中國應用法學》2019年第4期 作者:胡仕浩
新時代人民法院全麵深化司法體(ti) 製改革已經從(cong) 夯基壘台、立柱架梁、試點探索進入全麵落實、綜合配套、縱深推進的階段。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努力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一個(ge) 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yi) ”。這是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司法體(ti) 製改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離不開綜合配套改革,如何認識和把握司法責任製綜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意義(yi) 、基本內(nei) 涵、科學方法與(yu) 實現路徑,這既需要通過實踐探索,也有必要加強理論研究。
一、準確把握“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的時代背景
“綜合配套改革”這一提法最先見於(yu) 經濟體(ti) 製改革領域。隨著經濟體(ti) 製改革的深入發展,各方麵、各領域的聯動性越來越強,各方麵改革的協同配套推進越來越決(jue) 定著改革成敗,對改革的係統性、綜合性、配套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2005年6月,國務院批準上海浦東(dong) 新區進行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由此揭開了國家改革戰略層麵綜合配套改革的序幕。之後,我國又先後批準成立了天津濱海新區、重慶市和成都市全國統籌城鄉(xiang) 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等多個(ge) 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並形成了全麵係統型試驗區、以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為(wei) 主題的試驗區、專(zhuan) 項型試驗區三種不同的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由此全麵鋪開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1]
綜合配套改革之於(yu) 司法領域,尚屬新提法。2017年7月,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對在貴陽召開的全國司法體(ti) 製改革推進會(hui) 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推動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試點,提升司法的整體(ti) 效能;同年8月29日,十八屆中央深改組第38次全體(ti) 會(hui) 議審議通過了《關(guan) 於(yu) 上海市開展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框架意見》;2017年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努力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一個(ge) 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yi) ”。從(cong) 黨(dang) 的十八大提出“全麵深化司法體(ti) 製改革”到黨(dang) 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表明我國推進司法體(ti) 製改革戰略思維、戰略重點和戰略方式發生了變化:
一是更加注重司法體(ti) 製改革在全麵深化改革中的戰略支撐地位。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不僅(jin) 是司法領域各項改革舉(ju) 措之間的綜合配套,還與(yu) 經濟、政治、文化、社會(hui) 、生態文明各領域體(ti) 製改革相互關(guan) 聯、相互配套、相互協同。作為(wei) 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基本方略的切入點和著力點,作為(wei) 貫徹“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和“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的重要路徑,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對於(yu) 全麵深化改革、全麵依法治國發揮重要作用。
黨(dang) 的十九大後,中央深改組(委)先後審議通過涉及法院的重大司法改革方案包括《關(guan) 於(yu) 加強知識產(chan) 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幹問題的意見》《關(guan) 於(yu) 建立“一帶一路”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和機構的意見》《關(guan) 於(yu) 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關(guan) 於(yu) 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上述司法改革舉(ju) 措分別被認為(wei) 是積極服務和保障國家創新驅動戰略、“一帶一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網絡強國戰略。司法體(ti) 製改革不僅(jin) 是政治體(ti) 製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綜合配套階段,也將在服務保障黨(dang) 和國家工作大局方麵發揮更多作用。
二是更加注重鞏固落實司法體(ti) 製改革已有成果。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是對司法體(ti) 製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司法體(ti) 製改革的必然延伸,也是站在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司法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謀劃推進司法改革。因此,黨(dang) 的十九大後首先仍然強調要抓好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司法體(ti) 製改革舉(ju) 措的落實和改革成果的鞏固,解決(jue) 改革麵臨(lin) 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配套製度機製,推動已有改革措施的全麵落地見效,防止改革走回頭路或半途而廢。
三是更加注重司法體(ti) 製改革的係統配套推進。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司法改革取得了重大階段性成效,“四梁八柱”的改革主體(ti) 框架基本搭建完成,但是落實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進不係統等問題較為(wei) 突出。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是係統論思維主導下的戰略選擇,“綜合配套改革就是把司法體(ti) 製改革看作一個(ge) 整體(ti) ,避免改革舉(ju) 措各自為(wei) 戰,使改革的思路和方案能夠全麵涵蓋司法體(ti) 製機製的各個(ge) 領域和主要環節,使改革的觸角能夠深入到司法體(ti) 製機製的各個(ge) 方麵,統籌協調各項改革舉(ju) 措相互配合、相互促進、有機融合,增強各方麵、各領域、各層次改革的協調聯動”。[2]
開展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重點是要為(wei) 已出台的司法體(ti) 製改革舉(ju) 措提供精細化配套和保障,按照係統性、整體(ti) 性、協同性相統一的改革方法論要求,對已經出台的改革舉(ju) 措狠抓配套落實,對存在短板的改革舉(ju) 措持續配套補齊,對分散發力的改革舉(ju) 措強化配套協同,對相互關(guan) 聯的改革舉(ju) 措注重配套對接,對行之有效的改革舉(ju) 措推動配套立法,全麵激發改革的“聯動效益”和“共生效應”,確保各項改革舉(ju) 措形成整體(ti) 合力、真正落地見效。
二、深刻把握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的重要意義(yi)
司法責任製,從(cong) 狹義(yi) 上說,是指行使司法權的主體(ti) 根據法律和政策規定,對司法行為(wei) 及其產(chan) 生的結果是否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的製度;從(cong) 廣義(yi) 上說,也指中央部署的以司法責任製為(wei) 核心的包括司法人員分類管理製度、司法職業(ye) 保障製度等在內(nei) 的司法體(ti) 製改革。
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提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是司法責任製改革的基本價(jia) 值取向和核心要義(yi) ,司法責任製改革各項舉(ju) 措的製定、完善、落實均是圍繞這兩(liang) 句話展開的。
“讓審理者裁判”,就是要改革審判權力運行機製,讓法官、合議庭等法定審判組織行使審判權,解決(jue) 審理權與(yu) 裁判權分離的問題,克服“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層層審批、責任不清的弊端;“由裁判者負責”,就是要讓裁判者對辦理的案件質量、效率和公信力負責,對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由審理者裁判是讓裁判者負責的必要前提,由裁判者負責又是讓審理者裁判的必然要求,這兩(liang) 句話都要講才是完整的。
這裏還要注意正確理解“審理者”和“裁判者”。“讓審理者裁判”中的“審理者”,主要指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獨任法官、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hui) 等法定審判組織;“由裁判者負責”中的“裁判者”,是指作為(wei) 審判權行使整體(ti) 、能夠對裁判全麵負責的主體(ti) 。
因此,“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可以從(cong) 兩(liang) 個(ge) 層麵理解:一是對外部而言,法院是案件審理者,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並對裁判負責,據此排除任何國家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和個(ge) 人對司法權行使的幹預;二是對內(nei) 部而言,參與(yu) 審判過程的任何主體(ti) ,必須有相應的審理過程,把自己的意見建立在通過審理獲得必要信息的基礎上,並對具體(ti) 的參與(yu) 行為(wei) 承擔責任。
司法責任製改革,以員額製為(wei) 前提、以人員分類管理為(wei) 基礎、以審判權運行機製為(wei) 核心、以辦案責任製為(wei) 約束、以司法職業(ye) 保障為(wei) 推動、以繁簡分流等機製為(wei) 配套,在整個(ge) 司法體(ti) 製改革中處於(yu) 關(guan) 鍵性的中樞地位,牽一發而動全身,被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稱為(wei) 司法體(ti) 製改革的“牛鼻子”。
從(cong) 2014年6月開始,全國部分法院分三批開展試點,2016年7月以後全國法院全麵推開。目前,新型的審判權運行機製已在全國法院初步建立、各類人員權責進一步明晰、司法責任有效落實,司法責任製改革已取得階段性成效。黨(dang) 的十九大提出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充分表明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將司法責任製改革作為(wei) 全麵深化司法體(ti) 製改革、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路徑和根本抓手,體(ti) 現了司法責任製改革在全麵深化司法體(ti) 製改革和全麵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義(yi) 。
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是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hui) 主義(yi) 司法製度、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的關(guan) 鍵舉(ju) 措。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深化司法體(ti) 製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hui) 主義(yi) 司法製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ju) 措”。司法責任製改革是司法權力運行機製的重大轉型與(yu) 革命,給法院帶來的是革命性、曆史性的變化,對於(yu) 構建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審判權力運行體(ti) 係、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司法製度具有裏程碑意義(yi) 。唯有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才能滿足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hui) 主義(yi) 司法製度的需要,才能推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的完善。
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是解決(jue) 司法體(ti) 製機製深層次問題、切實提升司法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現實需要。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的說明中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層次原因在於(yu) 司法體(ti) 製不完善、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製不科學、人權司法保障製度不健全。”“要重點解決(jue) 影響司法公正和製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
改革以前,法院內(nei) 部對裁判的層層審批把關(guan) 雖然有其合理之處,但卻有自身難以克服的弊端,比如判審的分離違背司法規律,行政化的審批模式分散了責任,管理環節過多影響審判效率,也給權力尋租留下較多空間等。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就是要著力解決(jue) 過去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權責不明、責任不清等問題,去除司法行政化的弊端,促進司法更加公正、更加高效、更加權威、更具公信力。
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是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對司法為(wei) 民、公正司法期待的必然要求。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必須牢牢把握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這一法治價(jia) 值追求,努力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一項法律製度、每一個(ge) 執法決(jue) 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yi) ”。人民群眾(zhong) 對司法機關(guan) 的信賴不是憑空、抽象的,而是在每一個(ge) 司法案件中點滴積累來的。人民法院每年辦理的案件數以千萬(wan) 計,但必須深刻認識到,執法辦案中萬(wan) 分之一的失誤和不公,對當事人而言都是百分之百的傷(shang) 害。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直接目標是為(wei) 了促進提高審判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歸根結底,是為(wei) 了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對司法為(wei) 民、公正司法的期待,努力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一個(ge) 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yi) 。
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是全麵推進司法體(ti) 製改革、深化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的基礎工程。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在全麵深化司法體(ti) 製改革中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之地位,事關(guan) 司法體(ti) 製改革成敗。實行法官員額製也好,加強司法人員職業(ye) 保障也好,都是為(wei) 了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給法官提高待遇,絕不僅(jin) 僅(jin) 是因為(wei) 法官“白加黑”“5+2”的辛勤付出,主要在於(yu) 審判權的特殊性,法官要判斷大是大非,決(jue) 定生殺予奪,不能有絲(si) 毫的偏袒,必須鐵麵無私、公正司法。這一特殊性決(jue) 定了行使主體(ti) 的權責利必須一致,履職責任必須與(yu) 保障程度相匹配,不能隻行使權利不承擔義(yi) 務,隻享受保障不擔當責任。如果司法責任製沒有落實好,加強職業(ye) 保障的正當性也會(hui) 受到質疑,我們(men) 也無法向黨(dang) 和人民交代。
三、準確把握落實司法責任製綜合配套改革的基本要求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3]具體(ti) 到司法改革領域,總目標就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司法製度,推進審判體(ti) 係和審判能力現代化。
從(cong) 當前麵臨(lin) 的問題看,司法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有更多險灘急彎要過,有不少“硬骨頭”要啃。司法改革的推進深度、落實力度、見效程度在不同地區之間仍然存在明顯差異,一些改革的整體(ti) 性、協同性、配套性不足問題比較突出,一些關(guan) 聯度高、耦合性強的改革舉(ju) 措銜接不夠。
例如,一些地方審判輔助人員配置不足,審判團隊合力不強;一些地方放權後配套的審判監督管理機製不夠健全,法律適用統一機製不夠完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生活待遇尚未完全落實,部分地方工資改革實際增資有限,幹警改革獲得感不強;信息化重建設、輕應用現象仍然存在,辦案人員和人民群眾(zhong) 的訴訟體(ti) 驗感差等問題突出,等等。這就要求我們(men) 始終堅持以問題為(wei) 導向,奔著問題去,多措並舉(ju) 改,切實打通改革堵點,解決(jue) 改革痛點,提升改革係統集成能力和整體(ti) 效能。深化司法責任製綜合配套改革關(guan) 鍵要把握三大核心要求:係統性、整體(ti) 性、協同性。
(一)係統性
係統性,是全麵深化司法責任製綜合配套改革的首要特征。按照現代係統論的觀點,改革活動是一個(ge) 由多要素、多環節、多層麵、多內(nei) 容交互作用而構成的龐大而複雜的社會(hui) 係統工程。[4]綜合配套改革首先就是要以係統集成的思維和視野來推進司法體(ti) 製改革,注重改革各舉(ju) 措之間的關(guan) 聯性,使改革各領域、各舉(ju) 措能夠彼此串聯、形成有機整體(ti) 。
係統性一方麵體(ti) 現在司法改革領域內(nei) 部的係統關(guan) 聯上,比如司法責任製的改革必須與(yu) 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司法職業(ye) 保障製度改革統籌一體(ti) 推進,立案登記製的改革必須與(yu) 多元化糾紛解決(jue) 機製改革、案件繁簡分流機製改革統籌一體(ti) 推進,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必須與(yu)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改革統籌一體(ti) 推進,信息化和智慧法院建設必須與(yu) 體(ti) 製機製改革深度融合、一體(ti) 推進等等。
另一方麵體(ti) 現在司法責任製綜合配套改革還必須與(yu) 經濟等其他領域改革密切配套、係統關(guan) 聯,比如改革公司、金融、破產(chan) 、涉外商事等訴訟製度、審判程序和工作機製,致力於(yu) 打造一流的法治營商環境;改革環境資源案件管轄製度和審判機製,積極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等。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關(guan) 鍵就要在激活各單項舉(ju) 措的同時,盡可能讓各項舉(ju) 措相互配套、相互關(guan) 聯,產(chan) 生改革“聯動效益”和“共生效應”。
(二)整體(ti) 性
整體(ti) 性,就是要求構成係統的各個(ge) 要素應當相互關(guan) 聯、相互作用,最終體(ti) 現係統的整體(ti) 性質並推動整體(ti) 的發展,促使係統的整體(ti) 功能大於(yu) 各部分之和,產(chan) 生1+1>2的效果。
深化司法責任製綜合配套改革的整體(ti) 性要求是要有整體(ti) 目標導向,司法體(ti) 製各領域都有多項改革舉(ju) 措的規劃設計,而這些改革舉(ju) 措互相集合,最終要實現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的總目標。這些改革舉(ju) 措的研究、規劃、試點、推廣,都要服從(cong) 和服務於(yu) 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hui) 主義(yi) 司法製度,促進審判體(ti) 係和審判能力現代化這一總目標。
在這一總目標導向指引下,改變碎片化的思維,實現改革各項舉(ju) 措的整體(ti) 推進,避免單兵突進導致改革後續難以為(wei) 繼。以構建科學高效的司法權力運行體(ti) 係為(wei) 例,必須從(cong) 權責配置、辦案機製、監督管理、責任落實、運行保障等多個(ge) 方麵整體(ti) 推進。
當然,整體(ti) 推進並不意味著平均用力、不分重點,而是要善於(yu) 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麵,注重抓重要領域和關(guan) 鍵環節,實現整體(ti) 推進和重點突破相統一。深化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的核心仍然是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
從(cong) 狹義(yi) 上說,深化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最關(guan) 鍵的就是圍繞全麵落實以司法責任製為(wei) 核心的司法體(ti) 製改革,建立健全相關(guan) 配套製度機製,解決(jue) 司法責任製運行過程中的係統性、配套性障礙,增強司法權力運行的協調性、聯動性,把司法責任製真正落到實處。
(三)協同性
協同性,就是要求係統內(nei) 部各個(ge) 子要素之間能夠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強調補齊短板,協同聯動,避免係統內(nei) 各要素之間的相互抵消、相互內(nei) 耗,促使整個(ge) 係統能夠依然保持穩定。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涉及麵廣,改革舉(ju) 措眾(zhong) 多,更要強調改革舉(ju) 措之間的協同性。
強調改革協同性,也有利於(yu) 進一步解決(jue) 目前司法改革過程中的製度機製、政策措施不配套不協同的問題。比如,麵對新型審判團隊建設需求,實踐中一些地方審判輔助人員的短缺,嚴(yan) 重影響到審判團隊的實質化同步建設;放權於(yu) 法官後,配套監督管理機製的不同步,又會(hui) 影響到司法責任製改革落實的效果。
這輪司法體(ti) 製改革各舉(ju) 措之間的耦合性很強,這就給改革的協同性帶來更大的挑戰。此外,深化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不僅(jin) 涉及法院自身,還將牽扯組織、紀檢、監察、人社、財政、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多部門多主體(ti) ,如何協調各方力量共同推動司法改革,也是下一步改革麵臨(lin) 的現實問題。
四、準確把握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綜合配套改革的實踐路徑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會(hui) 議上對司法體(ti) 製改革工作作出明確指示,要求政法係統要從(cong) 優(you) 化機構職能體(ti) 係、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完善權力運行監督製約機製、深化訴訟製度改革四大方麵著力,在更高起點上推動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五五改革綱要”,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未來五年要著力完善的十大製度體(ti) 係,提出了140項改革任務,清晰規劃了改革的施工圖、任務單和計劃表,深化司法責任製綜合配套改革就是要在“四梁八柱”基礎框架已經搭好的前提下,以十大體(ti) 係為(wei) 著力點,實施配套“精裝修”工程。其中最為(wei) 關(guan) 鍵的是圍繞以下三個(ge) 方麵加強綜合配套改革:
(一)圍繞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加強綜合配套改革
司法責任製改革全麵推開以後,各地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製改革有序推進,主要表現在:一是全國法院普遍建立“誰審理、誰裁判、誰負責”的辦案機製,案件審批製基本取消,法官辦案主體(ti) 地位確立,審判委員會(hui) 討論案件數量明顯下降;二是靈活組建各類審判團隊,實現人員配置優(you) 化、效能提升;三是院長、庭長普遍回歸審判一線,領導幹部辦案數量明顯提高;四是信息化審判監督管理機製逐步健全。
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一是一些地方審判團隊輔助人員不足,或是法官助理、書(shu) 記員職責不清,或是沒有與(yu) 內(nei) 設機構改革、繁簡分流等統籌協調,導致審判團隊徒有其名、機製空轉;二是放權後一些地方適應新型審判權力運行的監督管理機製不健全,一些地方法院院長、庭長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善管理,特別是對監督方式把握不準;三是放權後,“類案不同判”問題較為(wei) 突出,保障統一法律適用的機製不夠健全;四是法官懲戒製度機製缺乏實施細則,與(yu) 紀檢監察銜接不暢,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機製還有待健全完善;五是一些地方司法人員績效考核製度不完善,有的地方辦法簡單粗糙,獎金分配仍吃“大鍋飯”,有的地方操作過於(yu) 複雜,導致改革紅利又遲遲不能落地。
這些問題的存在,一方麵固然有改革理解把握和落實不到位的原因,另一方麵也與(yu) 相關(guan) 配套製度機製沒有跟進有關(guan) 。因此,如何建立健全與(yu) 司法責任製要求相適應、與(yu) 新型審判權力運行體(ti) 係相配套的製度機製,是擺在各級法院麵前一項重大而緊迫的課題。
一要完善獨任庭、合議庭辦案機製。審判團隊建設側(ce) 重於(yu) 司法人力資源的優(you) 化配置和審判事務的分工協作,並不改變獨任庭、合議庭作為(wei) 審判組織的基本形式。各級法院應當根據法院審級、案件數量、案件類型、難易程度和人員結構等因素,適應獨任製、合議製的不同需要,因地製宜、靈活組建審判團隊,落實獨任庭、合議庭作為(wei) 法定審判組織的辦案主體(ti) 地位,強化審判團隊作為(wei) 辦案單元和自我管理單元的功能。基層人民法院以獨任製審判團隊為(wei) 主,也可以由資深法官、初任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組成審判團隊,發揮資深法官“傳(chuan) 幫帶”作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探索隨機組成合議庭,也可以設立相對固定的專(zhuan) 業(ye) 化合議庭,但人員應當定期交流調整。
二要完善配套審判監督管理機製。司法責任製改革後的審判監督管理不能再沿用審批製,而是要發揮信息化、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的作用,推進司法權行使的微觀指引、質效數據的中觀診斷以及全院全員全過程的宏觀管理。借鑒天津等地司法標準化經驗,推進標準化建設與(yu) 信息化建設的深度融合,將立案、分案、送達、庭審、合議、宣判、執行到結案歸檔的每個(ge) 節點均納入審判監督管理範圍,將監督事項嵌入辦案業(ye) 務係統,實現司法活動全程留痕、違規操作自動攔截、辦案風險實時提示。同時,要注意運用好司法大數據,建立審判運行態勢分析體(ti) 係,加強審判質量效率評估研判,實時準確掌握審判運行態勢、特點和規律,及時發現和通報需要重視和整改的問題,保障審判質效穩步提升。
三要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甄別監督管理機製。2015年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製的若幹意見》規定,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四類案件”[5]可以開展事中監督,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
但在實踐中,不少地方反映“四類案件”的範圍不夠清晰、發現機製不夠健全、監督方式不夠明確等問題。有的地方法院對此作了進一步細化的規定,具有積極借鑒意義(yi) 。結合司法實踐,下列案件一般應當作為(wei) “四類案件”重點監督:(1)一方當事人人數眾(zhong) 多,可能引發集團訴訟、連鎖訴訟的案件;(2)審理結果可能對相關(guan) 區域發展、行業(ye) 經營、群體(ti) 利益等造成重大影響,可能引發重大群體(ti) 性事件的案件;(3)涉及政治安全、國家利益、民族宗教、社會(hui) 穩定等因素的案件;(4)重大職務犯罪案件;(5)可能判處死刑、擬作出無罪判決(jue) 或免予刑事處罰、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6)重大集團訴訟、係列案件;(7)有重大影響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8)檢察機關(guan) 抗訴、提出檢察建議的案件;(9)法律適用規則不明確,疑難複雜的新類型案件;(10)擬作出裁判與(yu) 本院已作出的或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jue) 可能發生衝(chong) 突的,或者擬形成新的裁判規則或尺度的案件。這就使監督範圍更加明確具體(ti) ,也便於(yu) 院長、庭長和有關(guan) 部門甄別監管。在發現主體(ti) 和途徑上,首先立案部門負責對涉及特殊群體(ti) 、集團訴訟等案件進行初步識別;審判管理機構、監察部門經審查發現案件屬於(yu) “四類案件”監管範圍的,應當及時納入監管;除了院長、庭長依職權主動監督管理外,可以規定承辦法官、審判長主動報告的義(yi) 務。下一步要積極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探索重大案件自動化甄別、智能化監管,對於(yu) 法官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院長、庭長要求提交專(zhuan) 業(ye) 法官會(hui) 議、審判委員會(hui) 討論而未提交的,審判管理係統自動預警並提醒院長、庭長予以監督。
四要完善保障法律統一適用機製。“同案不同判”一直是司法實踐中人民群眾(zhong) 較為(wei) 關(guan) 注的問題之一。司法責任製改革後,裁判尺度不統一的問題有所凸顯。這一方麵與(yu) 法官審判獨立性增強有關(guan) ,另一方麵也與(yu) 司法公開深化和智能檢索技術發展密切相關(guan) 。信息化、大數據時代,人民群眾(zhong) 檢索類案更為(wei) 便捷,也對裁判尺度和法律適用統一提出了更為(wei) 嚴(yan) 峻的挑戰。因此,除了繼續堅持和完善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製度外,還要創新其他確保法律適用統一的製度機製,主要有:(1)建立專(zhuan) 業(ye) 法官會(hui) 議製度。專(zhuan) 業(ye) 法官會(hui) 議除了為(wei) 法官辦案提供智力谘詢外,還要促進業(ye) 務交流和裁判尺度統一。(2)建立類案與(yu) 關(guan) 聯案件檢索機製。依托“法信”等智能審判輔助平台強製進行類案與(yu) 關(guan) 聯案件的檢索,特別是在案件提交專(zhuan) 業(ye) 法官會(hui) 議、審判委員會(hui) 討論時,將其作為(wei) 必經程序。
五要完善司法人員業(ye) 績考核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機製。要真正把辦案質量終身負責製落到實處,關(guan) 鍵還要配套完善兩(liang) 項重要製度,即司法人員績效考核製度和法官懲戒製度。目前來看,以違法審判責任認定為(wei) 主要職責的法官懲戒委員會(hui) 存在職能不明、操作不暢等問題。下一步要科學製定法院人員績效考核辦法,研究製定分類明晰、權重科學的績效考核實施辦法,積極借鑒將信息化手段嵌入績效管理的成熟經驗,注重增強實踐可操作性和簡便性。科學評價(jia) 法官辦案工作量,用大數據考核質量、效率、效果,推動形成良好的激勵導向,發揮其促進審判公正高效、資源合理配置、管理嚴(yan) 格規範的價(jia) 值功能。建立法官、合議庭、審判團隊業(ye) 績檔案製度,探索法官與(yu) 輔助人員聯動考核,賦予法官對輔助人員考核獎懲建議權。同時,還應當建立健全以錯案評鑒為(wei) 核心的司法責任認定與(yu) 追究機製,厘清違法審判責任與(yu) 一般工作瑕疵界限,完善法官懲戒製度,特別是適應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要求,研究相對獨立於(yu) 黨(dang) 紀政紀處分的法官懲戒事由及措施,完善法官違法審判責任懲戒程序與(yu) 監察委員會(hui) 監察程序的銜接機製,實現依法嚴(yan) 肅追責與(yu) 加強履職保障相統一。
(二)圍繞司法隊伍“四化”建設加強綜合配套改革
任何事業(ye) 的發展,人的因素都是第一位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法官員額製改革、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和工資製度改革、法官助理和書(shu) 記員職務序列改革、聘用製書(shu) 記員管理製度改革、法官省級統一遴選、編製上劃省級管理……這一係列司法人事管理製度的改革是曆史性的、革命性的,可以說重塑了司法人事管理製度體(ti) 係。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需要完善相關(guan) 配套製度機製。
一是建立健全編製、員額動態調整機製。之前的法官員額製改革,對各地員額配置以原有的中央政法專(zhuan) 項編製數為(wei) 基數劃分比例,雖然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區和法院做了傾(qing) 斜,但是如果長期以來中央政法編製數沒有調整、不能滿足辦案需求,那麽(me) 以此為(wei) 基數的員額配置也不一定合理。目前,陝西、重慶等地已經開始根據法官核定工作量測算法官員額數,再根據員額數倒推測算編製數,實現對全省市法院編製數的合理調整。下一步,應當按照以案定員、以員測編的思路,利用編製上收省級統一管理的有利契機,統籌考慮各市(區、縣)法院的案件數量、類型、難易、增幅和轄區麵積、人口數量、自然條件、發展狀況、人民法庭數等因素,精準分析測算各市(區、縣)法院所需政法編製,將長期未使用的編製調整到編製緊缺、亟須補充的法院,實現編製、案件量、人員的合理匹配。
二是健全員額法官遴選、交流和退出機製。一些地方案件數量增長較快,辦案壓力巨大,很多法官長期超負荷工作,目前各地法官遴選委員會(hui) 主要采取一年一次或兩(liang) 次的集中遴選方式,員額法官及時增補機製有待建立。此外,法檢入額人員交流、業(ye) 務部門和行政部門人員交流、下級法院員額法官選調至上級法院、上級法院幹部到下級法院掛職涉及的入額政策問題也有待明確。因此,要進一步完善常態化和機動性相結合的員額法官遴選機製,完善從(cong) 法官助理中遴選和培養(yang) 法官的機製,配套健全適應地方法院、專(zhuan) 門法院職能特點的初任法官培養(yang) 機製。建立健全員額交流、退出機製,針對審判績效不達標、辭職、被開除、違紀違法、任職回避、調出、轉任、退休、個(ge) 人申請退出等不同情形,規範員額退出程序,明確退出員額法官的身份、待遇等問題,推動形成“有進有出、能上能下”的員額管理機製。
三是建立健全法官逐級遴選配套製度。2016年5月,中央組織部會(hui) 同“兩(liang) 高”聯合印發了《關(guan) 於(yu) 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製度的意見》,但目前各地法院逐級遴選未普遍展開,主要原因就是與(yu) 法官逐級遴選製度相關(guan) 的住房落戶、子女教育、家屬就業(ye) 等配套措施尚不完善,下級法院法官缺乏遴選到上級法院的積極性。因此,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還要與(yu) 有關(guan) 部門研究完善與(yu) 逐級遴選相配套的政策保障問題,積極推動構建促進法官職業(ye) 發展的良性循環機製。
四是完善法官助理、書(shu) 記員招錄和管理製度。目前各地審判輔助人員缺口較大,較多法院不能實現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人數總量大致相當,在編助理因存在編製限製無法大規模增補。聘用製審判輔助人員仍然存在素質參差不齊、待遇保障不足、隊伍穩定性不夠等問題。由於(yu) 審判輔助人員的短缺,法官的審判工作負擔難以有效減少,以法官助理、書(shu) 記員為(wei) 重要支持的審判團隊難以有效運行。因此,要把健全審判輔助人員配備、培養(yang) 和管理機製作為(wei) 司法人事綜合配套改革的重點之一。要完善市縣兩(liang) 級法院招錄法官助理便捷機製,建議允許市、縣兩(liang) 級法院招錄法官助理采取單獨申報招錄計劃、單獨組織考試、單獨劃定筆試合格分數線等特殊招錄政策,進一步加大艱苦邊遠地區政策支持力度。推動現有編製內(nei) 書(shu) 記員符合條件的逐步擇優(you) 轉任法官助理,加快落實法官助理、書(shu) 記員職務序列改革,打通編製內(nei) 法官助理、書(shu) 記員的晉升通道。建立健全法學院校學生到法院擔任實習(xi) 法官助理常態化製度。探索建立下級法院法官到上級法院交流擔任短期法官助理工作機製。完善聘用製書(shu) 記員招錄、管理和保障機製,逐步提高聘用製書(shu) 記員薪酬待遇,增強崗位吸引力。
五是拓寬司法行政人員職業(ye) 發展通道。這輪司法改革後,優(you) 秀人才資源充實到審判一線,但審判管理、綜合調研、黨(dang) 建隊建等行政工作也依然重要,甚至工作事務有增無減,改革後綜合行政部門人手不足、活力不足也是許多法院的客觀現實,特別是內(nei) 設機構改革後可能麵臨(lin) 領導職數變少、行政人員晉升渠道變窄的困境。因此,下一步要研究進一步拓寬司法行政人員職業(ye) 發展通道,包括落實職務職級並行製度、完善職數核算方式、建立健全崗位交流機製等。
六是完善法官職業(ye) 保障配套政策。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應當堅持素質與(yu) 職責相匹配、權力與(yu) 製約相統一、責任與(yu) 保障相適應的原則。目前與(yu) 法官職業(ye) 保障製度改革密切相關(guan) 的配套待遇落實問題是最為(wei) 突出的配套性問題之一。目前,在中央層麵法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後幹部交流、退休政策以及與(yu) 法官等級相對應的醫療、差旅、公務交通補貼等政策已經明確,下一步各地要積極協調地方有關(guan) 部門貫徹落實。此外,對於(yu) 法院人員工資製度改革後養(yang) 老待遇問題,將積極推動將法院人員績效考核獎金納入養(yang) 老保險及職業(ye) 年金繳費基數,完善法官養(yang) 老金核算製度。
(三)圍繞司法權配置和職能發揮加強綜合配套改革
1.完善組織機構職能體(ti) 係。新時代司法改革在完善法院機構組織體(ti) 係方麵碩果累累,包括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識產(chan) 權法院、金融法院、互聯網法院、跨行政區劃法院等,但也有一些問題留待下一步深化體(ti) 製改革加以解決(jue) 。
一是要進一步完善審級製度。目前較高層級法院受理案件越來越多,審級製度訴訟分流、職能分層的功能發揮不好,四級法院職能定位依然不夠清晰合理,上級法院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監督指導、統一法律適用職能有待加強。因此,下一步仍應按照“一審重在解決(jue) 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jue) 事實法律爭(zheng) 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jue) 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的總體(ti) 思路,進一步改變單純以訴訟標的額大小確定級別管轄的做法,推動大量簡單案件下沉基層,同時完善案件移送管轄和提級審理機製,推動將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yi) 、關(guan) 乎國家利益或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
二是要進一步完善特殊案件審判格局。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從(cong) 巡回法庭實踐來看,審理案件中雖然包括了部分重大跨區劃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但由於(yu) 沒有配套審理機製,這一重要功能尚未得到很好發揮。在跨行政區劃法院改革探索方麵,由於(yu) 僅(jin) 在北京、上海兩(liang) 個(ge) 直轄市開展試點,因此試點的可複製性、典型性並不強。下一步改革要把巡回法庭製度改革與(yu) 跨行政區劃法院改革綜合統籌考慮,與(yu) 完善審級製度配套銜接,推動形成普通案件由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特殊案件由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的訴訟格局。
三是要進一步完善專(zhuan) 門法院設置。這輪改革設立了知識產(chan) 權法院、金融法院等新型專(zhuan) 門法院,對於(yu) 加強知識產(chan) 權、金融等審判專(zhuan) 業(ye) 化、服務國家重大戰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yi) 。但與(yu) 此同時,也帶來一個(ge) 問題,專(zhuan) 門法院的設立標準到底是什麽(me) ?是不是有一類案件就要設一種專(zhuan) 門法院?還有必要設立何種專(zhuan) 門法院,已有的鐵路運輸法院等專(zhuan) 門法院何去何從(cong) ?這就有必要加強基礎研究和頂層設計。此外,現有專(zhuan) 門法院體(ti) 係中還有兩(liang) 個(ge) 亟待解決(jue) 的問題迫切需要深化改革:一是知識產(chan) 權案件、海事案件上訴機製一直沒有理順,迫切需要研究建立國家層麵的知識產(chan) 權案件、海事案件上訴機構和機製;二是現有鐵路運輸法院、林業(ye) 、墾區、礦區法院等專(zhuan) 門法院收歸國家司法管理體(ti) 係後,迫切需要進一步優(you) 化資源配置、調整管轄範圍,適應新時代司法事業(ye) 發展需求。
四是要穩妥推進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此項改革因涉及人財物體(ti) 製性變革,牽涉部門多,落實難度大,特別是財物統管改革進度總體(ti) 滯後於(yu) 其他項目,一直屬於(yu) 司法體(ti) 製改革中的短板。我國作為(wei) 單一製國家,司法權作為(wei) 中央事權,司法機關(guan) 人財物統管模式各地不一恐非長久之計,也不利於(yu) 司法事業(ye) 長遠發展。因此,下一步有必要推動製定省級以下地方法院財物統管改革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中央、省級經費保障責任,健全財物管理體(ti) 製。
2.完善矛盾糾紛化解體(ti) 係。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已從(cong) 1978年的50.5萬(wan) 件增加到2018年的2800萬(wan) 件,增長50多倍。案件數量急劇增長和總量巨大是不爭(zheng) 的事實,以“訴訟爆炸”的時代來形容並不為(wei) 過。與(yu) 此同時,我國法官人數從(cong) 1978年的6萬(wan) 餘(yu) 人增加到這一輪改革前的21萬(wan) 人,到目前法官員額製改革後隻有12.5萬(wan) 人左右,與(yu) 案件增長幅度相比明顯不成比例。如果不能以改革的思維和辦法有效疏導矛盾糾紛、緩解辦案壓力,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得不到有效提高,那麽(me) 司法改革的預期目標實現就會(hui) 受到影響。在完善矛盾糾紛解決(jue) 體(ti) 係方麵更需要多管齊下、綜合配套,比如:
一是要完善多層次訴訟製度體(ti) 係。推動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最根本的還是推動立法修改,完善小額程序、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別程序等多層次訴訟製度體(ti) 係。民事方麵,推動修改民事訴訟法,探索擴大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範圍和獨任製在不同層級法院、不同訴訟程序中的適用範圍。刑事方麵,推動修改刑事訴訟法,完善中國特色的輕罪訴訟製度,推動刑事申訴製度改革。行政方麵,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機製。
二是要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jue) 機製改革。建立健全黨(dang) 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司法推動、社會(hui) 參與(yu) 、多元並舉(ju) 、法治保障的多元化糾紛解決(jue) 機製,加強矛盾糾紛前端治理、綜合治理,把非訴訟糾紛解決(jue) 機製挺在前麵,探索對家事糾紛、相鄰關(guan) 係、小額債(zhai) 務、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事故、物業(ye) 管理等特定類型適宜調解的糾紛建立先行調解程序。
三是要推進繁簡分流機製改革。深化民商事庭審方式改革,推進當庭宣判。推進示範性訴訟、要素式審判、令狀式文書(shu) ,完善一審與(yu) 二審案件銜接機製,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繁簡得當。
四是要推進訴訟收費製度改革。修改訴訟費交納辦法,調整訴訟收費模式、範圍、標準,完善訴訟費負擔規則,既要讓人民群眾(zhong) 打得起官司,也要發揮訴訟收費製度保障訴權、引導程序、調節案件、抑製濫訴的多重功能。
五是要推進辦案工作機製改革。比如,改變“人都要自己養(yang) 、事都要自己辦”的思維定勢,積極運用市場化、社會(hui) 化資源,探索將通知送達、庭審記錄、檔案管理、卷宗掃描等輔助性事務外包給專(zhuan) 業(ye) 公司,將案件調查、協助保全、執行送達等輔助性事務委托給公證等相關(guan) 機構,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又如,以解決(jue) 困擾法院多年的“送達難”為(wei) 例,搭建全國統一的電子送達平台,進一步擴大電子送達文書(shu) 範圍,推動落實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shu) 製度,推廣使用“合意約定訴訟送達地址”條款等。
3. 完善陽光便民服務體(ti) 係。深化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必須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準確把握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同司法工作發展不平衡、保障人民群眾(zhong) 權益不充分之間的矛盾,把改革重心放在解決(jue) 人民群眾(zhong) 的切身利益和現實問題上,不斷提升人民群眾(zhong) 改革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要繼續推進訴訟服務中心現代化建設。繼續鞏固立案登記製改革成果,防止“立案難”問題反彈。同時,積極依托現代信息科技,進一步優(you) 化訴訟服務流程,提升訴訟服務品質,健全線上“一網通辦”、線下“一窗受理”的集成服務機製,加快構建全國統一的跨域司法協作機製,推動實現訴訟服務“就近能辦、同城通辦、異地可辦”。探索利用小程序等新興(xing) 技術實現在線立案、繳費、提交訴訟材料、證據交換、調解等訴訟服務,推廣運用便民高效的移動互聯網訴訟服務新模式。
二是要繼續深化民事執行體(ti) 製機製改革。推動製定民事強製執行法,為(wei) 執行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在總結審執分離試點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優(you) 化執行權配置,完善執行指揮中心職能定位,強化四級法院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管理體(ti) 製。健全網絡查控體(ti) 係,完善執行信息內(nei) 部共享機製,推動形成多部門、多行業(ye) 、多領域、多手段聯合信用懲戒工作新常態。
三是要繼續深化司法公開。依托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全國統一平台,向各類案件當事人公開案件基本信息、審判組織人員和案件進展情況,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提供實時精準的司法服務信息。繼續擴大庭審公開覆蓋麵,以影響力大、社會(hui) 關(guan) 注度高的案件為(wei) 重點,充分運用網絡直播、視頻錄播、圖文直播等形式,實現庭審公開常態化,同時強化對當事人等訴訟參與(yu) 人的個(ge) 人信息安全保障。不斷擴大裁判文書(shu) 公開覆蓋麵,依法公開各級人民法院各類生效裁判文書(shu) ,同時不斷提升上網裁判文書(shu) 技術處理自動化智能化水平,升級改造中國裁判文書(shu) 網,提升用戶體(ti) 驗。此外,還可以加強與(yu) 高等院校、科技公司的合作,深度運用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shu) 資源,為(wei) 規範訴訟活動、統一裁判尺度、提升審判質效提供智力支持。
4. 完善服務大局保障體(ti) 係。隨著“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的協調推進,司法體(ti) 製改革與(yu) 黨(dang) 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關(guan) 係日益密切,融合程度日益加深。一方麵,通過深化司法體(ti) 製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司法製度,為(wei) 經濟社會(hui) 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麵,通過深化司法體(ti) 製改革,直接服務和保障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的實施,積極創造一流的法治營商環境。
一是要積極打造一流的法治營商環境。完善物權、合同、擔保、公司、破產(chan) 製度等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健全完善“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建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打造調解、仲裁、訴訟銜接的“一站式”糾紛解決(jue) 平台。建立金融審判領域風險監測預警機製,推動建立金融不良資產(chan) 處置平台,健全打擊嚴(yan) 重金融犯罪工作機製,加強上海金融法院建設,積極服務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完善破產(chan) 審判工作機製,進一步完善全國企業(ye) 破產(chan) 重整案件信息綜合平台,建立健全破產(chan) 程序啟動機製和繁簡分流機製,將部分事實清楚、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清晰或“無產(chan) 可破”案件,納入快速審理範圍。
二是要切實加大產(chan) 權司法保護力度。研究製定關(guan) 於(yu) 產(chan) 權保護的司法政策,推動完善公司法關(guan) 於(yu) 投資者保護、公司治理結構的內(nei) 容,強化對各類產(chan) 權的司法保護,增強市場投資信心。加大涉產(chan) 權冤錯案件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定期公布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三是要積極配套支持公益訴訟。適應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修改,積極對接檢察機關(guan) 提起公益訴訟製度,完善公益訴訟案件特別是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配套審理機製,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
5. 完善科技創新支撐體(ti) 係。現代科技進步和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為(wei) 司法事業(ye) 發展提供了重大戰略機遇,通過將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科學技術運用到司法活動中,能最大限度地克服司法人員認識局限性和主觀隨意性的弊端,形成科技理性和司法理性的融合效應,促進司法質量效率提升。當然,盡管目前智慧法院建設已經取得巨大成就,但是必須客觀地看到,目前現代科技和人工智能在與(yu) 司法工作的深度應用和融合上還不夠。
因此,下一步應當按照加快建設智慧法院的要求,構建全要素集約化信息網絡體(ti) 係、全業(ye) 務全流程融合應用體(ti) 係和全方位信息資源及服務體(ti) 係,深化現代科技與(yu) 司法體(ti) 製改革融合驅動,促進審判體(ti) 係和審判能力現代化。
一是要推進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全麵推進生成電子卷宗是智慧法院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程。下一步要健全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技術保障和運行管理機製,推動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推動實行電子檔案為(wei) 主、紙質檔案為(wei) 輔的案件歸檔方式。
二是要完善在線訴訟規則推動審判流程重塑。新設立的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不僅(jin) 在探索依法治網、創建互聯網案件裁判法律規則方麵具有積極意義(yi) ,也在嚐試“全流程在線訴訟模式”,但互聯網法院並非是簡單的“互聯網+審判”,而是對審判方式和訴訟流程的革命性重塑,旨在構建形成適應互聯網內(nei) 容需求和技術特點的“互聯網司法”新模式。通過全麵實行在線審理機製,完善身份認證、電子送達、電子證據認定、在線立案、舉(ju) 證質證、庭審、宣判等在線訴訟規則,推動訴訟製度現代化,為(wei) 研究製定麵向未來電子時代的訴訟規則做好積極準備。
三是要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的司法應用。大數據、雲(yun) 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在司法領域中的應用前景無限廣闊。新時代司法工作與(yu) 現代科技的融合不能為(wei) 了“好看”,還要真正“好用”,要堅持以服務審判執行、服務法官辦案為(wei) 本位。完善國家司法審判信息資源庫,建設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和大數據分析係統,推動形成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共用、業(ye) 務銜接聯動的體(ti) 製機製。建好用好最高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實驗室和智慧法院技術創新中心,推動科技創新,完善並推動智能輔助辦案係統和移動終端辦案係統應用,為(wei) 法官提供文書(shu) 自動生成、文書(shu) 智能糾錯、法律知識精準推送、類案智能推送等服務。堅持邊研發、邊應用、邊完善的總體(ti) 工作思路,以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係統為(wei) 龍頭,完善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軟件,充分發揮係統在規範司法行為(wei) ,減少司法任意性,防範冤假錯案發生等方麵的重要作用。
五、準確處理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綜合配套改革的辯證關(guan) 係
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將改革推向更高層次和水平,需要我們(men) 運用馬克思主義(yi) 唯物辯證法重點把握和處理好以下六大關(guan) 係。
(一)辯證處理放權與(yu) 監督的關(guan) 係
放權與(yu) 監督的關(guan) 係是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必須把握和解決(jue) 的關(guan) 鍵問題。目前有人擔心“權力在法官、壓力在法院、責任在院長”,不敢放權;也有人認為(wei) 司法責任製改革後院庭長不能再管案件,存在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善監督的問題。放權不能允許放任,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以監督為(wei) 名不願放權,或者以放權為(wei) 由放棄監督,都是片麵的、錯誤的。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必須堅持放權與(yu) 監督相統一。
放權,就是要求充分尊重獨任法官、合議庭法定審判組織地位,堅持除審判委員會(hui) 討論決(jue) 定的案件外,院庭長不再審核簽發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shu) ,不得以口頭指示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不得違反規定要求法官匯報案件。監督,就是要求按照司法責任製改革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化全流程審判監督管理機製,落實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權責,構建與(yu) 放權相適應的新型審判監督管理機製和體(ti) 係,對審判權行使進行必要而有效的監督製約,把審判權關(guan) 進製度的籠子裏。
現在還有一種觀點認為(wei) ,司法責任製改革以後,監督就是幹預、批示就是違規、法官就要獨立,排斥監督管理,排斥民主集中製,排斥黨(dang) 的領導,這是非常危險的認識,必須堅決(jue) 糾正。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無論是改革前還是改革後,我們(men) 對審判管理監督的態度是旗幟鮮明的,隻能加強,不能削弱。
我們(men) 要完善審級監督,充分發揮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的糾錯功能,發揮好上訴程序、申請再審程序、再審程序價(jia) 值作用;要加強審判權內(nei) 部監督,建立信息化全流程審判監督管理機製、廉政風險預防監督機製、審判質效評估機製、案件質量評查機製、司法績效考核機製等,加強對審判權行使的規範、監督、約束;要加強多層次外部監督,依法接受人大監督、監察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檢察監督、輿論監督、社會(hui) 監督以及來自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監督;要加強司法公開,秉承“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的理念,進一步完善審判流程、庭審活動、裁判文書(shu) 、執行信息四大公開平台,將司法權運行置於(yu) 陽光下,將審判活動置於(yu) 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監督之下,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製,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司法腐敗無處藏身。
(二)辯證處理宏觀審判管理與(yu) 具體(ti) 個(ge) 案監督的關(guan) 係
司法責任製改革後,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應當包括宏觀審判管理和具體(ti) 個(ge) 案監督兩(liang) 個(ge) 方麵。宏觀的審判監督管理,院庭長主要通過信息化、流程化、組織化的監督管理方式,合理配置審判資源,綜合指導審判工作,製定審判管理製度,監督管理審判質效,督促統一裁判標準,檢查監督司法作風,綜合評價(jia) 人員績效,幫助抵製外部幹擾等。具體(ti) 個(ge) 案監督,主要包括三種方式:一是作為(wei) 合議庭成員直接參與(yu) 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二是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審批程序性事項等;三是根據司法責任製文件規定,對“四類案件”進行事中監督。
有人提出司法責任製改革後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應限於(yu) 宏觀管理層麵,不應直接進行個(ge) 案監督。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首先,院庭長監督個(ge) 案是院庭長的政治責任。院庭長既是行政職務、法律職務,也擔任黨(dang) 內(nei) 領導職務,肩負行政管理、審判管理、黨(dang) 建隊建等多項職責,對法院整體(ti) 工作對外承擔領導和管理責任。司法廉潔的風險絕大部分來源於(yu) 個(ge) 案的司法權力尋租,法院領導幹部對黨(dang) 風廉政建設要承擔主體(ti) 責任和監督責任。院庭長以加強審判監督管理為(wei) 抓手,把控案件質量,整肅審判作風,嚴(yan) 明司法紀律,防範違法違紀,這是崗位職責的內(nei) 在要求和履行政治責任的具體(ti) 表現。
其次,院庭長監督個(ge) 案是院庭長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1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院長負責本院全麵工作,監督本院審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務。”這裏的監督本院審判工作,既包括宏觀審判管理,也包括具體(ti) 個(ge) 案監督,這就從(cong) 法律層麵明確了審判監督管理不僅(jin) 是院庭長的一項權力,更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yi) 務。
最後,院庭長監督個(ge) 案是院庭長的審判監督管理責任。司法責任製的“責任”既包括法官的個(ge) 人責任,也包括合議庭、審判委員會(hui) 的集體(ti) 責任;既包括審判組織的違法審判責任,也包括院庭長的審判監督管理責任。對於(yu) 審判質效、辦案程序、紀律作風中存在的問題,院庭長應當依職權提出監督糾正意見,不允許放權後出現“燈下黑”問題。
針對前段時間發生的“凱奇萊案”,中央政法委牽頭的聯合調查組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領導根據有關(guan) 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製的若幹意見》有關(guan) 規定,對“凱奇萊案”這類重大複雜案件加強了審判管理和監督。要正確把握院庭長不當幹預過問案件和正當審判管理監督的界限,院庭長在權力職責清單範圍內(nei) ,按程序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於(yu) 不當過問或幹預案件;相反,院庭長該管的不會(hui) 管、不願管、不敢管,怠於(yu) 行使監督管理權,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
實事求是地講,我們(men) 的法官個(ge) 體(ti) 難以完全獨立承擔重大案件的法律責任、政治責任和社會(hui) 責任,承辦“四類案件”的法官如同“刀尖上的舞者”,如果不接受監督指導,何以承擔一旦裁判不當造成的不良後果?因此,如果法官怠於(yu) 發現、報告或者拒絕接受監督,如果院庭長怠於(yu) 監督或者監督不力,都屬於(yu) 違反司法責任製要求。
也有人擔心,院庭長監督管理個(ge) 案,是否屬於(yu) 插手、幹預、過問案件,又或是重走審批製的老路?我們(men) 認為(wei) ,堅持把握以下理念和原則,改革就不會(hui) 走“回頭路”:一是明確權責範圍,對於(yu) 應當監督管理的案件範圍和監督方式盡量細化、明確,實現監督有據。二是堅持事中監督,及時要求法官主動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保證監督有效。三是做到全程留痕,院庭長的監督意見要在辦案平台及時標注、副卷留存,實現監督有痕。四是確保平權監督,不能強迫法官、合議庭接受自己的個(ge) 人意見,充分依托主審法官會(hui) 議、審判委員會(hui) 等平台發表意見,確保監督有度。
(三)辯證處理獨任法官、合議庭、主審法官會(hui) 議與(yu) 審判委員會(hui) 的關(guan) 係
獨任法官、合議庭是最基本的審判組織,合議庭審理案件,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要落實獨任法官、合議庭法定審判組織地位,充分發揮法官的主導性和基礎性作用。特別是合議製下合議庭成員應當平等行權、共同決(jue) 策、集體(ti) 擔責,合議庭內(nei) 部分歧較大,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時,可以將案件提交主審法官會(hui) 議討論,必要時提請審判委員會(hui) 討論,防止議而不決(jue) 、決(jue) 而不行。
主審法官會(hui) 議是法官辦案谘詢機製。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要發揮好主審法官會(hui) 議功能,健全主審法官會(hui) 議與(yu) 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hui) 討論的工作銜接機製。判決(jue) 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標準或者改變上級人民法院、本院同類生效案件裁判標準的,應當提交主審法官會(hui) 議或者審判委員會(hui) 討論。院庭長可以要求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根據主審法官會(hui) 議討論意見對案件進行複議。經複議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未采納主審法官會(hui) 議形成的多數意見的,院庭長應當按照規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hui) 討論決(jue) 定。
審判委員會(hui) 的主要職責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討論決(jue) 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適用,討論決(jue) 定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jue) 、裁定、調解書(shu) 是否應當再審以及其他有關(guan) 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審判委員會(hui) 討論案件,合議庭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hui) 委員對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jue) 負責。審判委員會(hui) 實行民主集中製。審判委員會(hui) 的決(jue) 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各級人民法院要推進獨任法官、合議庭辦案質量終身負責製、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機製、主審法官會(hui) 議討論谘詢機製、審判委員會(hui) 民主集中製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相互呼應,不留任何缺乏監督的空白地帶,不給別有用心者留下可乘之機。
(四)辯證處理司法責任與(yu) 司法保障的關(guan) 係
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不能隻講責任不談保障,也不能隻講保障不談責任,必須堅持崗位與(yu) 職責相對應,權利與(yu) 義(yi) 務相統一,責任與(yu) 保障相匹配,問責與(yu) 免責相結合。
要堅持嚴(yan) 格依規追究司法責任。科學把握司法責任的內(nei) 涵和範圍,嚴(yan) 格把握審判瑕疵和違法審判的界限,嚴(yan) 格區分故意責任和重大過失責任,嚴(yan) 格認定依法免責的情形和條件,既要嚴(yan) 格依法依規追究司法責任,又要注意依法保護司法人員正常履職。要完善法官懲戒製度,發揮懲戒委員會(hui) 作用,建立程序嚴(yan) 格、保障有力、處罰慎重的懲戒機製,進一步提高法官懲戒工作的專(zhuan) 業(ye) 性、透明度、公信度,實現嚴(yan) 肅追責與(yu) 依法保護的有機統一。
要切實加強司法人員職業(ye) 保障。對司法人員高標準、嚴(yan) 要求,同時嚴(yan) 管和厚愛要結合,完善職業(ye) 保障製度,加大履職保護力度。要進一步健全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和職業(ye) 保障製度體(ti) 係,讓法官專(zhuan) 心辦案、安心辦案、盡心辦案。要建立適應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要求的法官選任、培訓、晉升、管理、考評、薪酬等各項製度,形成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官養(yang) 成體(ti) 係。
(五)辯證處理司法質量與(yu) 司法效率的關(guan) 係
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質量為(wei) 本,效率為(wei) 先。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首先為(wei) 了保障司法公正,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法律、曆史和人民的檢驗。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司法是維護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的最後一道防線。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司法公正是司法體(ti) 製改革的終極價(jia) 值追求。
當前,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司法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不僅(jin) 要求實體(ti) 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僅(jin) 要求形式公正,還追求實質公正。因此,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首先要求堅持嚴(yan) 格公正司法,以事實為(wei) 依據,以法律為(wei) 準繩,堅持實體(ti) 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統一,切實杜絕“重實體(ti) 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思想。要把審判權責、規則、程序界定清楚,完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製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製,切實讓法官履好職、盡好責、辦好案。
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還要著力提升司法效率,用盡可能少的司法資源獲取盡可能多的司法成果,通過法律製度和審判機製創新,防止程序反複、降低訴訟成本、加速訴訟運作,有效提升司法效率。要通過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jue) 機製、多層次訴訟程序體(ti) 係、智能化輔助辦案機製為(wei) 法官“減負”,通過集約化工作模式、扁平化管理機製、社會(hui) 化購買(mai) 服務讓法院“瘦身”,通過現代化訴訟服務機製、信息化審判質效管理、司法標準化建設實現工作“增效”。
(六)辯證處理司法責任與(yu) 意識形態責任的關(guan) 係
司法領域曆來是意識形態鬥爭(zheng) 的重要陣地。西方國家以所謂“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理念妄圖否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詆毀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和司法製度,而他們(men) 往往通過炒作司法個(ge) 案尋找司法領域意識形態突破口。我們(men) 要善於(yu) 透過現象看本質,任何司法個(ge) 案決(jue) 不僅(jin) 僅(jin) 是單純的法律問題,案件的背後會(hui) 涉及價(jia) 值判斷、利益衡量、情理人心,裁判的邏輯除了法律邏輯,還會(hui) 有政治的、經濟的、曆史的、道德的判斷。對此,我們(men) 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繃緊意識形態安全這根弦,既落實好司法責任,又落實好意識形態責任,嚴(yan) 格落實依法辦理、輿論引導、社會(hui) 麵管控“三同步”,特別是處理好敏感案事件,防止小案件演變為(wei) 大事件、產(chan) 生大輿情。
在執法辦案過程中,要準確把握法律問題背後蘊藏的深層次因素,深刻洞悉人民群眾(zhong) 對公平正義(yi) 的樸素認知,通盤考量規則和程序要求、情理和人心訴求,在理法兩(liang) 得、情法兼顧中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相統一,讓熱點案件成為(wei) 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
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要求我們(men) 必須清醒認識、正確把握和辯證處理好上述六個(ge) 方麵關(guan) 係,同時要更加深刻認識到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與(yu) 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的內(nei) 在聯係,從(cong) 更大格局、更高層次和更廣涵義(yi) 上認識司法責任製,將深化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和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作為(wei) 一個(ge) 整體(ti) 看待,以係統性、整體(ti) 性、協同性的思路統籌推進司法體(ti) 製綜合配套改革,確保司法責任製全麵落實到位。
(注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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