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發文治理“校鬧” 嚴令禁止學校“花錢買平安”
發稿時間:2019-08-21 16:13: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昨天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製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要求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製,依法打擊“校鬧”行為(wei) 。《意見》界定了8類應依法予以處罰的“校鬧”行為(wei) ,強調在事故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
《意見》指出,實施下列8類“校鬧”行為(wei)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公安機關(guan) 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guan) 規定予以處罰:毆打他人、故意傷(shang) 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le) 、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ti) 的;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製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跟蹤、糾纏學校相關(guan) 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製器具進入學校的;其他擾亂(luan) 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chan) 權益的行為(wei) 。對於(yu) 師生、家長或者校外人員因其他原因在校內(nei) 非法聚集、遊行或者實施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為(wei) 的,也可以參照處置“校鬧”的辦法予以處置。
《意見》要求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yu) 處置機製,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及時處置、依法打擊“校鬧”行為(wei) 。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chang) 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要按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劃分責任,及時依法判決(jue) ;對學校已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行為(wei) 無過錯的,應當依法裁判學校不承擔責任。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要堅守法律底線,根據事故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各方責任。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經認定,學校確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標準依法確定賠償(chang) 金額,給予損害賠償(chang) ,不得推諉塞責、拖延不辦。堅決(jue) 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麵加重學校負擔、“花錢買(mai) 平安”,堅決(jue) 杜絕“大鬧大賠”“小鬧小賠”。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過去一些學校因為(wei) 安全風險而取消體(ti) 育課、社會(hui) 實踐活動,有不當也有無奈,很大程度上是因為(wei) 不堪承受安全壓力和“校鬧”行為(wei) 。解決(jue) 這一問題,首要的是各級黨(dang) 委政府切實為(wei) 學校辦學安全托底,同時學校也要做好風險防控,加強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通過保險等各種機製分擔安全風險。《意見》規定,學校不得為(wei) 防止發生安全事故而限製或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ti) 育活動和其他社會(hui) 實踐活動。教育部下一步擬推動先行製定相關(guan) 行政法規,積極爭(zheng) 取支持,推動《學校安全條例》製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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