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助推法治政府建設
發稿時間:2019-08-21 16:09:24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渠瀅
法治政府建設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本質是對政府行政權力的規範、限製和約束。在法治政府建設向縱深推進的過程中,僅(jin) 靠行政係統內(nei) 部的政策驅動可能麵臨(lin) 動力不足、形式主義(yi) 等問題,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外部監督與(yu) 製約作用應得到充分發揮。2017年,《行政訴訟法》正式確立了檢察機關(guan) 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製度。該製度賦予了檢察機關(guan) 在行政主體(ti) 不作為(wei) 、亂(luan) 作為(wei) 而導致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完善我國行政訴訟製度結構的同時,對推進我國當前的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yi) 。
行政公益訴訟對法治政府建設的意義(yi)
拓寬了法治政府建設中司法監督的路徑,強化了司法監督的力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對於(yu) 行政機關(guan) 接受檢察機關(guan) 法律監督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反貪、反瀆的轉隸對檢察機關(guan) 法律監督權行使帶來明顯影響情況下,行政公益訴訟製度使得檢察機關(guan) 可以針對行政機關(guan) 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wei) 引起的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發出檢察建議和提起公益訴訟,其法律監督職能由此獲得了延伸,過去司法監督中審判權製約行政權的局麵發展為(wei) 審判權、檢察權共同製約行政權。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計數據,2018年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共立案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08767件,在監督政府行為(wei) 、督促政府履職方麵發揮了顯著作用。
為(wei) 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新的追責手段。法治政府應當是責任政府,政府需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2019年5月中辦、國辦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與(yu) 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中專(zhuan) 章對法治政府建設責任追究作出了規定。而行政公益訴訟製度的確立有效地填補了原有追責機製所存在的空白地帶。傳(chuan) 統的行政訴訟注重私益保護,行政訴訟的原告僅(jin) 限於(yu) 行政行為(wei) 的利害關(guan) 係人,這就使得許多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wei) 由於(yu) 沒有特定受害人而被排除在行政訴訟的審查範圍之外,法律責任無法落實和追究。在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guan) 得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此類導致公共利益受損的行政行為(wei) 提起訴訟,那些違法的行政機關(guan) 最終難逃法律的審判與(yu) 製裁。同時,傳(chuan) 統的追責機製往往著眼於(yu) 行政機關(guan) 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wei) ,從(cong) 而放過了大量行政機關(guan) 怠於(yu) 履職的不作為(wei) 行為(wei) ,而行政公益訴訟正是對行政不作為(wei) 所舉(ju) 起的一把利劍。
有助於(yu) 提升行政機關(guan) 主要負責人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視程度。我國行政機關(guan) 實行首長負責製,行政機關(guan) 主要負責人的法治理念、法治水平及其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視程度直接影響著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效。行政公益訴訟由檢察機關(guan) 提起,相較於(yu) 普通公民所提起的行政訴訟,更易引起行政機關(guan) 主要負責人的關(guan) 注和重視。同時,由於(yu) 此類訴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往往受到媒體(ti) 和民眾(zhong) 的廣泛關(guan) 注,從(cong) 而為(wei) 行政機關(guan) 主要負責人帶來壓力,督促其反思和改正可能存在的行政亂(luan) 作為(wei) 、行政不作為(wei) ,並在未來的工作中積極履職,依法履職。在2019年5月中央全麵依法治國委員會(hui) 辦公室印發的《關(guan) 於(yu) 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的意見》中,行政公益訴訟中被訴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的出庭應訴率被作為(wei) 開展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的重要評估指標,從(cong) 而進一步加強了行政公益訴訟製度對行政機關(guan) 主要負責人的約束和指引作用。
行政公益訴訟的完善路徑
我國的行政公益訴訟目前尚處於(yu) 起步階段,製度體(ti) 係仍不完備,要使其在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進一步發揮推動和促進作用,至少還需從(cong) 以下三個(ge) 方麵進行完善。
進一步拓寬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提升其對於(yu) 法治政府建設的監督廣度。《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了檢察機關(guan) 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chan) 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對於(yu) 該條規定中的“等”字應當作“等”內(nei) 解釋還是“等”外解釋,目前實踐中尚存爭(zheng) 議。我國構建行政公益訴訟製度的初衷在於(yu) 以檢察權監督行政權的行使,維護和實現社會(hui) 公共利益。在行政行為(wei) 類型和行政管理領域日益多元的情況下,如果對受案範圍加以嚴(yan) 格限製,將嚴(yan) 重限縮檢察機關(guan) 所保護的公益範圍,進而影響行政公益訴訟製度功能的發揮。因此,《行政訴訟法》第25條中的列舉(ju) 式規定不應當被認為(wei) 具有排他性,在行政公益訴訟逐步發展成熟的過程中,其受案範圍也應當不斷拓展,逐漸覆蓋至上述領域之外的其他各類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違法行政行為(wei) 和行政不作為(wei) ,將行政權力徹底關(guan) 入法治之籠。
明確檢察機關(guan) 在行政公益訴訟中的調查權限,提升其對於(yu) 法治政府建設的監督力度。調查權的行使是檢察機關(guan) 提出檢察建議和提起公益訴訟的基本前提,檢察機關(guan) 需要通過調查行政機關(guan) 的違法行為(wei) 或者不作為(wei) 來獲取足以支持其檢察建議的相關(guan) 證據,並遵循相應的舉(ju) 證規則,充分證明自己所主張的訴訟請求。但是,現有規定既未對檢察機關(guan) 在公益訴訟中的調查權限作出具體(ti) 規定,亦未對行政機關(guan) 違反調查中的配合義(yi) 務的法律後果予以明確。在調查權的行使缺乏保障的情況下,一旦麵對行政機關(guan) 的不予配合,檢察機關(guan) 取證工作的開展將舉(ju) 步維艱。在查閱、複製行政執法卷宗、詢問相關(guan) 人員等有限的調查手段已經難以滿足行政公益訴訟實踐所需的情況下,有必要實現檢察機關(guan) 調查手段的多樣化,並適度賦予檢察機關(guan) 部分強製調查權,允許其在不采取強製性措施可能導致公共利益嚴(yan) 重受損或是主要證據麵臨(lin) 毀損、滅失的情況下對相關(guan) 物品進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相關(guan) 賬戶。調查權的合理設置將有利於(yu) 檢察機關(guan) 更加有效地發現和糾正行政機關(guan) 的違法行為(wei) 和不作為(wei) ,督促其依法積極履職,從(cong) 而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進程。
將行政公益訴訟製度與(yu) 行政問責機製相銜接,強化領導幹部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失職追責機製。行政公益訴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外部監督機製,其最終目的仍是為(wei) 了反饋和作用於(yu) 行政係統內(nei) 部,督促行政機關(guan) 及時糾正其違法失職行為(wei) ,並使相關(guan) 責任人員承擔法律責任。但是,目前的公益訴訟製度主要著眼於(yu) 對行政行為(wei) 的監督,對於(yu) 公益保護中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個(ge) 人的違法行為(wei) 和不作為(wei) 缺乏相應的責任追究機製,從(cong) 而使得該項製度的威懾力難以得到充分發揮。因此,應當合理構建行政公益訴訟與(yu) 行政問責的銜接和轉化機製:一方麵,對於(yu) 因不落實檢察建議或者不履行公益訴訟判決(jue) 而導致公共利益進一步受損的,需嚴(yan) 格依法追究相關(guan) 領導人員的責任;另一方麵,檢察機關(guan) 應當與(yu) 監察機關(guan) 建立公益訴訟和違法違紀案件的移送及反饋機製,從(cong) 而使外部監督作用於(yu) 內(nei) 部監督,使對行政行為(wei) 的監督作用於(yu) 對領導幹部個(ge) 人的監督,提升法律監督的剛性,實現權力與(yu) 責任的緊密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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