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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製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9-08-21 14:10:41   來源:教育部網站  

  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guan) 於(yu) 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製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wei) 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有關(guan) 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1.請簡單介紹一下《意見》製定出台的背景。

  答: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全國教育大會(hui) 上強調,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為(wei) 學校辦學安全托底,解決(jue) 學校後顧之憂,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yan) 。近年來,因學校安全事故等引發的“校鬧”事件在各地時有發生,侵害學校、師生合法權益,挑戰法律底線,影響社會(hui) 穩定。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加強中小學幼兒(er) 園安全風險防控體(ti) 係建設的意見》對“校鬧”治理做了原則規定,但實踐中還缺乏有針對性的具體(ti) 政策舉(ju) 措,各地和學校在預防和處置“校鬧”的體(ti) 製機製還不健全,缺乏獨立、權威、有效的糾紛化解機製、風險分擔機製和“校鬧”處置機製。一些地方往往息事寧人、“花錢買(mai) 平安”,學校承擔了不應當承擔的責任和壓力。基層教育部門和學校普遍反映,學校安全事故等引發的“校鬧”問題已成為(wei) 教育管理和學校辦學過程中的難點痛點問題,導致一些學校不敢正常開展體(ti) 育教學、課外活動,幹擾了素質教育的實施。“校鬧”行為(wei) 破壞法治底線,也不利於(yu) 學生法治觀念和規則意識的養(yang) 成,影響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落實。

  為(wei) 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重要講話精神,解除學校後顧之憂,教育部自2018年底開始研究製訂治理“校鬧”的專(zhuan) 門文件。文件起草過程中,全國政協給予直接指導,2018年12月以治理“校鬧”為(wei) 主題專(zhuan) 門召開對口協商座談會(hui)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給予了大力支持。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也非常關(guan) 心“校鬧”治理問題,提出了相關(guan) 建議和提案。經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教育部會(hui) 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研究製定了《意見》。

  2.什麽(me) 是“校鬧”,主要表現為(wei) 哪些行為(wei) ?

  答:“校鬧”是指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nei) 非法聚集、聚眾(zhong) 鬧事等擾亂(luan) 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意見》規定了8類“校鬧”行為(wei) :(1)毆打他人、故意傷(shang) 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2)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le) 、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ti) 的;(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製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guan) 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製器具進入學校的;(8)其他擾亂(luan) 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chan) 權益的行為(wei) 。《意見》規定,對於(yu) 師生、家長或者校外人員因其他原因在校內(nei) 非法聚集、遊行或者實施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為(wei) 的,也可以參照處置“校鬧”的辦法予以處置。

  3.《意見》為(wei) 什麽(me) 專(zhuan) 門強調學校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置?

  答:實踐中,“校鬧”的主要誘因是學校安全事故糾紛。防控風險、預防事故,減少發生糾紛,才能從(cong) 源頭上減少或消除“校鬧”行為(wei) 。《意見》首先強調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要求各有關(guan) 部門、各級學校要樹立預防為(wei) 先的理念,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各項製度、機製。一是規定各級教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會(hui) 同、配合有關(guan) 部門加強對學校校舍、場地、消防、食品安全和傳(chuan) 染病防控等事項的監管。二是要求學校完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責任體(ti) 係,落實安全標準,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防範機製,壓實安全責任。三是規定學校要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並嚴(yan) 格執行學校教職工聘用資質檢查製度,從(cong) 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杜絕責任事故。四是規定健全學校安全隱患投訴機製,對學生、家長和相關(guan) 方麵就學校安全存在問題的投訴、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辦理回複。五是規定學校要健全安全事故處置機製,製定處置預案、明確牽頭部門、規範處置程序,完善報告製度,提高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專(zhuan) 業(ye) 化水平。《意見》還提出,推動學校建立專(zhuan) 業(ye) 化的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hui) ,統籌學校安全工作。

  4.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何保障受傷(shang) 害方合法權益?

  答:《意見》要求處置學校安全事故要遵循客觀中立的原則,平等保護各方權利,注重維護受傷(shang) 害學生的權益。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教師管理不善、行為(wei) 不當等確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標準依法給予損害賠償(chang) ,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學校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嚴(yan) 肅問責。《意見》要求學校要關(guan) 心受傷(shang) 害者,給予及時救助、維護合法權益,要保障受傷(shang) 害者及其監護人、近親(qin) 屬的知情權和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意見》規定司法行政機關(guan) 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為(wei) 受傷(shang) 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立學生權益保護中心,為(wei) 學生提供法律服務。

  5.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解決(jue) 機製?

  答:實踐中,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後,對於(yu) 責任認定、賠償(chang) 數額等,受傷(shang) 害方往往傾(qing) 向於(yu) 強調學校責任,向學校提出超出法律規定訴求和較高數額的賠償(chang) 請求。由於(yu) 雙方之間缺乏中立、權威、有效的第三方調解機製,學校在事故處理中必須直接麵對受傷(shang) 害方,一些學校處置應對不專(zhuan) 業(ye) 、不到位,受傷(shang) 害方和學校容易產(chan) 生對立情緒,往往難以達成一致。由於(yu) 訴訟途徑費時長、程序多、成本高,許多受傷(shang) 害方不願意通過訴訟方式解決(jue) 糾紛,往往選擇以“鬧”作為(wei) 與(yu) 學校博弈、爭(zheng) 取最大限度賠償(chang) 的手段。為(wei) 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意見》強調要以法治方式解決(jue) 糾紛。一是推動平等協商。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明確、雙方無重大分歧的,可以協商解決(jue) 。協商應堅持自願、合法、平等原則,理性表達訴求。學校應指定專(zhuan) 門人員、受傷(shang) 害者親(qin) 屬應推選代表參與(yu) 協商。二是注重人民調解。《意見》要求教育部門會(hui) 同司法行政機關(guan) 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市縣兩(liang) 級行政區域內(nei) 可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地方教育部門根據需要也可以直接組織行政調解。區域內(nei) 高等學校可以聯合建立事故糾紛調處機製。大力推進第三方調解,實現能調盡調。三是便利訴訟渠道。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chang) 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及時裁判。對於(yu) 采取訴訟方式解決(jue) 糾紛的,學校、法律援助機構等視情況可以給予一定的幫助。

  6.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chang) 分擔機製?

  答:目前大多數學校都投保校方責任險,但難以覆蓋各類傷(shang) 害事故情形,且賠償(chang) 額度較低,難以為(wei) 學校提供全麵、有效的保障,分擔風險。《意見》從(cong) 四個(ge) 方麵推動建立政府、社會(hui) 、市場、家庭共同參與(yu) 的多元化風險分擔機製。一是政府財政補貼購買(mai) 校方責任險,有條件的可以購買(mai) 校方無過失責任險,推動設立學校安全綜合險,加大保障力度。二是引導家長為(wei) 學生購買(mai) 人身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財政補貼。三是學校可以引導、利用社會(hui) 捐贈資金等設置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機製。四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學校安全賠償(chang) 準備基金,或者開展互助計劃,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賠償(chang) 機製。

  7.如何看待一些學校擔心發生安全事故而取消體(ti) 育課、社會(hui) 實踐等現象?

  答:體(ti) 育運動、社會(hui) 實踐活動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促進受教育者德智體(ti) 美勞全麵發展的重要途徑。學校因為(wei) 安全風險而取消體(ti) 育課、社會(hui) 實踐活動,有不當,也有無奈。一方麵,學校這樣的做法,很大程度上是因為(wei) 頭上懸著安全問題這把利劍,學校不堪承受安全壓力和“校鬧”行為(wei) 。解決(jue) 這一問題,首要的是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重要講話精神,各級黨(dang) 委政府切實為(wei) 學校辦學安全托底,學校的安全底板築牢了,後顧之憂解除了,自然就會(hui) 很大程度上解決(jue) 這一問題。另一方麵,學校也要客觀理性認識安全風險,關(guan) 鍵是做好風險防控,加強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通過保險等各種機製分擔安全風險。《意見》規定,學校不得為(wei) 防止發生安全事故而限製或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ti) 育活動和其他社會(hui) 實踐活動。

  8.學校安全立法工作有什麽(me) 進展?

  答:近年來,各方麵對學校安全立法比較關(guan) 注。教育部此前也做了大量的立法研究和調研,教育部門對製定學校安全法的呼聲較為(wei) 強烈。目前,由於(yu) 立法資源非常緊張,學校安全法尚未列入十三屆人大常委立法規劃。下一步,我們(men) 擬推動先行製定相關(guan) 行政法規,積極爭(zheng) 取支持,推動《學校安全條例》製定工作。目前,山東(dong) 、江西、湖南等一些地方先行製定了相關(guan) 地方性法規,實踐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意見》提出,積極鼓勵各地製定或修改、完善學校安全方麵的地方性法規,健全學校安全法治保障。

  9.下一步推動《意見》落實有哪些舉(ju) 措?

  答:將從(cong) 五個(ge) 方麵推動《意見》貫徹實施。一是加強宣傳(chuan) ,營造氛圍。各地要多種方式做好《意見》學習(xi) 宣傳(chuan) 工作,準確理解文件精神、準確把握工作要求,確保在秋季學期開學前,將《意見》精神和要求傳(chuan) 達到各相關(guan) 部門、各級各類學校。二是細化分工,落實責任。製定分工方案,細化教育、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等各部門責任。同時健全工作協同機製,形成工作合力。三是推動試點,探索經驗。選擇若幹地方和學校,分別就《意見》中確定的學生權益法律保護中心、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hui) 、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製度、警校聯動機製、學校安全區域製度、學校保險製度、政府聯席會(hui) 議製度等開展試點。四是匯編案例,加強指導。搜集、遴選各地、各學校依法處理學校安全問題、處置“校鬧”行為(wei) 的具體(ti) 案件進行匯編和分析,為(wei) 學校提供具體(ti) 指導。推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案例。五是健全機製,形成長效。適時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召開全國現場會(hui) ,推廣成功經驗,推動《意見》確定的各項製度和工作機製落地生效,讓校長切實感到不發愁、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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