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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於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的解讀

發稿時間:2019-08-19 14:13:50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為(wei) 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支持綜合保稅區企業(ye) 拓展兩(liang) 個(ge) 市場,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guan) 總署決(jue) 定在綜合保稅區推廣賦予企業(ye)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並共同製定了《關(guan) 於(yu) 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wei) 便於(yu) 政策理解和執行,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9年1月12日,國務院印發《關(guan) 於(yu) 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9〕3號),提出“積極穩妥地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推動綜合保稅區創新升級,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支持綜合保稅區企業(ye) 更好地統籌利用國際國內(nei) 兩(liang) 個(ge) 市場、兩(liang) 種資源,培育和提升國際競爭(zheng) 新優(you) 勢,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guan) 總署決(jue) 定在綜合保稅區推廣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二、《公告》的主要內(nei) 容

  (一)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推廣實行備案管理。符合下列條件的綜合保稅區,由所在地省級稅務、財政部門和直屬海關(guan) 將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實施方案(包括綜合保稅區名稱、企業(ye) 申請需求、政策實施準備條件等情況)向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guan) 總署備案後,可以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一是綜合保稅區內(nei) 企業(ye) 確有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需求。

  二是所在地市(地)級人民政府牽頭建立了綜合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稅務、海關(guan) 等部門協同推進試點的工作機製。

  三是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guan) 和海關(guan) 建立了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聯係配合工作機製。

  四是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guan) 具備開展業(ye) 務的工作條件,明確專(zhuan) 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納稅服務、稅收征管等相關(guan) 工作。

  (二)試點的政策內(nei) 容。試點繼續堅持企業(ye) 自願的原則,稅收政策按前期試點時國務院確立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具體(ti) 為(wei) :

  一是賦予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試點企業(ye)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ye) 內(nei) 銷貨物(包括銷售給其他試點企業(ye) 的貨物)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二是試點企業(ye) 從(cong) 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區外”)購進貨物,可索取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作為(wei) 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者出口退稅憑證;試點企業(ye) 以加工貿易方式從(cong) 區外購進的貨物,繼續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

  三是試點企業(ye) 進口貨物繼續適用保稅政策;內(nei) 銷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或向區外直接銷售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按照保稅貨物進入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時的狀態,向海關(guan) 申報繳納保稅貨物的進口關(guan) 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並按照規定補繳緩稅利息;試點企業(ye) 向試點區域內(nei) 非試點企業(ye) 購買(mai) 貨物,比照進口貨物適用稅收政策。試點區域內(nei) 企業(ye) 之間銷售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不征稅,由購貨方繼續適用保稅政策。

  四是試點企業(ye) 出口貨物,在貨物實際離境後申請退稅;試點企業(ye) 向試點區域內(nei) 非試點企業(ye) 銷售貨物,除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外,視同出口辦理退稅。

  五是試點企業(ye) 進口自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時,暫免征收進口關(guan) 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稅收”)。上述暫免進口稅收按照該進口自用設備海關(guan) 監管年限平均分攤到各個(ge) 年度,每年年終對本年暫免的進口稅收按照當年內(nei) 外銷比例進行劃分,對外銷比例部分執行試點企業(ye) 所在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稅收政策,對內(nei) 銷比例部分比照執行區外稅收政策補征稅款。

  (三)其他內(nei) 容。《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開展賦予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企業(ye)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公告 2016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擴大賦予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企業(ye)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公告 2018年第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進一步擴大賦予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企業(ye)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公告 2019年第6號)同時廢止。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綜合保稅區等48個(ge) 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按照本公告繼續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三、執行時間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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