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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發揮機構編製工作服務黨和國家事業大局重要作用——中央編辦負責人就《中國共產黨機構編製工作條例》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9-08-16 13:47:36   來源:新華社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機構編製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央編辦負責人就有關(guan) 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請介紹一下為(wei) 什麽(me) 要出台《條例》,有何重要意義(yi) ?

  答:機構編製工作在加強黨(dang) 和國家機構職能體(ti) 係建設、深化機構改革、優(you) 化黨(dang) 的執政資源配置方麵發揮著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對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yi) 。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機構編製工作,對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加強機構編製管理、推進機構編製法定化作出重要部署。《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jue) 定》和《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工作第二個(ge) 五年規劃(2018-2022年)》明確提出製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機構編製工作條例,作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有關(guan) 精神的重要舉(ju) 措。《條例》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著力於(yu) 加強黨(dang) 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為(wei) 黨(dang) 管機構編製作出製度性安排,是統領機構編製領域各項法規製度的基礎主幹黨(dang) 內(nei) 法規,是機構編製工作的基本遵循。《條例》的製定和實施,對於(yu) 完善黨(dang) 和國家機構法規製度,推進機構編製法定化,提升機構編製工作服務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大局的能力,提高黨(dang) 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yi) 。

  問:請問《條例》有哪些特點?

  答:製定《條例》主要突出了以下3個(ge) 特點:

  一是突出加強黨(dang) 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這根主線。《條例》作為(wei) 黨(dang) 內(nei) 法規體(ti) 係中黨(dang) 的領導板塊一部重要法規,落實黨(dang) 的十九屆三中全會(hui) 關(guan) 於(yu) 調整優(you) 化中央編委領導體(ti) 製的重大部署和對機構編製工作的各項要求,強調了堅持黨(dang) 對機構編製工作集中統一領導,圍繞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把加強黨(dang) 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製工作各方麵和全過程。

  二是為(wei) 機構編製製度體(ti) 係立柱架梁,為(wei) 機構編製工作提供基本遵循。現有的機構編製法律法規主要是規範政府機關(guan) 機構編製管理的,而且側(ce) 重於(yu) 實體(ti) 內(nei) 容。在黨(dang) 內(nei) 法規中,尚無一部全方位係統規範黨(dang) 領導機構編製工作的專(zhuan) 門法規。《條例》統領機構編製領域的法規製度,為(wei) 機構編製工作提供一套基本規矩,同時把這次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中一些行之有效、帶有規律性和長期適用性的成果固定下來。

  三是側(ce) 重於(yu) 程序性規定,注重與(yu) 現有黨(dang) 內(nei) 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的銜接。《條例》是黨(dang) 的機構編製工作的基礎主幹黨(dang) 內(nei) 法規,側(ce) 重於(yu) 明確黨(dang) 對機構編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基本要求,明確黨(dang) 中央對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編委在機構編製工作中的領導關(guan) 係,明確機構編製工作最基本的程序和要求,規範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機構編製工作行為(wei) 。同時,《條例》的程序性規定與(yu) 現有黨(dang) 內(nei) 法規和有關(guan) 國家法律法規涉及機構編製的具體(ti) 規定也是相輔相成、有機銜接的。

  問:請問《條例》都有哪些主要內(nei) 容?

  答:《條例》共8章,共33條。第一章“總則”明確製定目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適用範圍等。第二章“領導體(ti) 製”明確黨(dang) 中央對機構編製工作實施集中統一領導的主體(ti) 及職責,規定了各地區各部門黨(dang) 委(黨(dang) 組)的主體(ti) 責任等。第三章至第七章規定了機構編製工作的基本程序,對機構編製事項的動議、論證、審議決(jue) 定、組織實施、監督問責等作出規定。第八章“附則”對解釋、實施等作了規定。

  問:請問《條例》確定了機構編製工作的哪些基本原則?

  答:根據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關(guan) 於(yu) 機構編製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在黨(dang) 的十九屆三中全會(hui) 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條例》確定了機構編製工作必須遵循的4項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黨(dang) 管機構編製。堅持黨(dang) 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把加強黨(dang) 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製工作的各方麵和全過程,完善保證黨(dang) 的領導各項製度安排,確保黨(dang) 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

  二是堅持優(you) 化協同高效。優(you) 化就是科學合理、權責一致,協同就是有統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履職到位、流程通暢。這既是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原則,也是機構編製工作的基本原則。

  三是堅持機構編製剛性約束。既要貫徹編製就是法製的要求,機構編製一經確定必須嚴(yan) 格執行,又要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製的嚴(yan) 肅性、權威性,切實把機構編製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還要加快完善機構編製黨(dang) 內(nei) 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有效實施。

  四是堅持機構編製瘦身與(yu) 健身相結合。適應經濟社會(hui) 發展變化和財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製,不斷提升機構編製資源使用效益,保障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問:請問《條例》對哪些機構編製工作環節作了規定?

  答:《條例》第三至六章對動議、論證、審議決(jue) 定、組織實施四個(ge) 機構編製工作的關(guan) 鍵環節進行規範,規定了每個(ge) 環節的基本權限、程序和要求。第七章對監督問責有關(guan) 問題作了規定。

  關(guan) 於(yu) 動議,《條例》規定機構編製工作動議應當根據機構編製管理權限提出,涉及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ti) 製機製和職責調整由黨(dang) 中央啟動,明確了地方各級黨(dang) 委、各部門黨(dang) 組(黨(dang) 委)等的動議權限,對動議的研究論證和討論決(jue) 定提出了原則要求。

  關(guan) 於(yu) 論證,《條例》分別對機構改革、重大體(ti) 製機製和職責調整,對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對編製和領導職數配備等不同類型機構編製事項,提出了不同的論證要求,同時對各級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論證時聽取意見、調查研究、合法合規性審查,作了規定。

  關(guan) 於(yu) 審議決(jue) 定,《條例》明確了不同類型機構編製事項的審批權限,規定了黨(dang) 委(黨(dang) 組)和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研究機構編製事項時的程序要求和審議內(nei) 容。

  關(guan) 於(yu) 組織實施,《條例》提出了組織實施要求,對“三定”規定的製定和修改作了原則規定,要求建立機構編製報告製度、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製、編製統籌和動態調整機製、編製管理實名製、機構編製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信息平台等。

  關(guan) 於(yu) 監督問責,《條例》規定了各地區各部門黨(dang) 委(黨(dang) 組)、各級編委及其辦公室、有關(guan) 部門在機構編製監督方麵的責任權限,機構編製工作應遵守的紀律,對違紀違法行為(wei) 的處理和問責措施等,強化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的領導責任。

  問:如何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條例》印發後,關(guan) 鍵是要認真貫徹和嚴(yan) 格執行,把各項規定落實到位,讓製度落地生根。根據黨(dang) 中央要求,要著力抓好以下3個(ge) 方麵:

  一是大力學習(xi) 宣傳(chuan) 。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要把學習(xi) 宣傳(chuan) 條例作為(wei) 一項重要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通過舉(ju) 辦研討班、培訓班等形式,組織各級領導幹部認真學習(xi) 《條例》,準確掌握《條例》內(nei) 容,深刻領會(hui) 《條例》精神。把《條例》納入黨(dang) 委(黨(dang) 組)理論學習(xi) 中心組學習(xi) 內(nei) 容和黨(dang) 校(行政學院)課程,不斷提高各級領導班子運用《條例》做好機構編製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強化督查落實。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要用《條例》統一思想認識,嚴(yan) 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機構編製工作。要加強對《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機構編製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wei) ,進一步提升製度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

  三是完善配套製度。圍繞“三定”規定的製定和修改、機構編製事項審核、領導職數、監督檢查等問題,結合貫徹執行《條例》,抓緊完善配套製度。原有規定與(yu) 《條例》精神不相符的,要盡快修改;《條例》已有原則規定的,要進一步研究細化具體(ti) 的措施和辦法,使之更具操作性和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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