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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的變革與進步

發稿時間:2019-08-14 14:12:45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張全濤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相繼糾正了一係列刑事錯案。通過對比這些案件的生成與(yu) 糾錯方式發現,刑事錯案的糾正實質上反映了我國刑事司法理念的重大進步,而正是由於(yu) 傳(chuan) 統理念的革新,為(wei) 我國人權事業(ye) 的發展提供了堅實保障。

  由“口供中心”轉向“重證據、輕口供”。口供素有“證據之王”之稱,這類證據既能夠直接指明案件事實的構成要素,即“何事、何時、何地、何物、何人、如何、為(wei) 何”,同時提高了取證的效率,“由供到證”式收集相關(guan) 的證據,這契合了偵(zhen) 查技術不高、破案任務繁重的傳(chuan) 統偵(zhen) 查環境需要。實踐中,由於(yu) 偵(zhen) 查活動多依賴於(yu) 收集口供,可能造成刑訊逼供的發生,但以刑訊逼供方式收集的口供違背了犯罪嫌疑人陳述的自願性,口供的真實性也隨之存疑。即便如此,在“口供中心”的訴訟語境下,此類口供仍然具備證明能力,且證明力通常較高。在不少刑事錯案中,原審中將被告人的供述作為(wei) 認定案件事實的關(guan) 鍵性證據,並與(yu) 現場指認、證人證言等證據相互印證,但忽略了對口供的有效審查以及相關(guan) 證據的綜合運用,導致了錯案的發生。在案件糾正過程中,則往往對口供展開實質性的審查,通過與(yu) 案件其他證據,尤其是具有客觀性的證據之間對比印證,發現以上案件的口供存在指供、誘供或者刑訊逼供的可能性,並按照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對口供加以排除,發現案件現存的證據隨之不能達到有罪證明標準的要求,從(cong) 而使被告人最終獲得判決(jue) 無罪。這些案件糾錯的過程反映了我國刑事訴訟的變革曆程,即注重對口供證明能力的審查及其案件所有證據的綜合運用,而淡化口供對於(yu) 定罪量刑的中心地位。

  由“有罪推定”轉向“無罪推定”。無罪推定是國際刑事司法中一項普遍通行的原則,理論上一般認為(wei) ,無罪推定是由沉默權、控方舉(ju) 證責任、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cong) 無四項規則組成。誠然,反觀我國刑事訴訟的文本與(yu) 實踐,嚴(yan) 格意義(yi) 上來說,由於(yu) 沉默權規則的不完善以及對於(yu) 非法證據的排除不夠徹底等原因,仍然沒有完全確立無罪推定的原則,但通過觀察刑事錯案的糾錯發現,無罪推定已經成為(wei) 我國刑事訴訟發展的必然趨勢。在近年來的不少刑事案件的糾錯中,都重視對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實質性審查,認為(wei) 確實存在需要被依法排除的事由,被排除口供的全案證據因此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被告人根據疑罪從(cong) 無的規則獲得了無罪裁判。由此可見,無罪推定中的四項規則逐漸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得到落實,成為(wei) 刑事司法理念轉變的方向與(yu) 趨勢。

  由“實體(ti) 公正”轉向“實體(ti) 公正與(yu) 程序公正兼顧”。在刑事訴訟中,公正主要包含實體(ti) 公正與(yu) 程序公正兩(liang) 個(ge) 方麵,前者側(ce) 重於(yu) 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後者側(ce) 重於(yu) 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公正。從(cong) 立法原意來看,程序公正是通過設置一係列的訴訟程序,並且要求司法機關(guan) 在辦理案件時必須遵守。但過去,司法人員偏重於(yu) 案件的處理結果,以至於(yu) “重實體(ti) 、輕程序”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案件訴訟程序存在著違法之處,在庭審中,公訴、審判人員缺乏對程序公正重要性的認識,沒有及時排除非法證據,從(cong) 而由於(yu) 程序上的不公正引發了實體(ti) 處理上的錯誤。對此類案件,在糾錯過程中重視對違反訴訟法規定獲取的證據加以排除,這實際上肯定了程序的獨立性價(jia) 值,堅持了程序公正的理念。由此可見,司法理念逐漸由“實體(ti) 公正”轉向“實體(ti) 公正與(yu) 程序公正兩(liang) 者兼顧”。

  由“懲罰犯罪”轉向“懲罰犯罪與(yu) 保障人權並重”。懲罰犯罪與(yu) 保障人權作為(wei) 刑事訴訟活動的雙重目的,從(cong) 應然層麵來說,兩(liang) 者應當並重,沒有先後優(you) 劣之分。但長期以來,我國的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對於(yu) 懲罰犯罪與(yu) 保障人權沒有給予同等的重視,當兩(liang) 者發生對立與(yu) 衝(chong) 突時,多數情況下優(you) 先考慮前者。在過去,個(ge) 別案件中,為(wei) 了達到從(cong) 快、從(cong) 重懲治被告人的效果,司法機關(guan) 用以完成逮捕、起訴、一審、二審以及執行死刑等法律程序的事件明顯少於(yu) 法定要求,這使得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正待遇難以得到保障。在對此類案件糾錯的過程中,公訴、審判人員對於(yu) 案件的審理保持著謹慎的態度,注重依法保障被追訴人的辯護權等合法權益,體(ti) 現了對人權的尊重與(yu) 保障。可見,以往側(ce) 重於(yu) 懲罰犯罪的做法已經發生改變,司法理念逐漸由“懲罰犯罪”轉向“懲罰犯罪與(yu) 保障人權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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