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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死刑複核階段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律師

發稿時間:2019-08-09 14:45:17   來源:中國新聞網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號消息,最高人民法院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死刑複核及執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提出,高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書(shu) 時,應當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階段有權委托辯護律師,並將告知情況記入宣判筆錄等。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死刑複核及執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幹規定》於(yu) 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第1767次會(hui) 議通過,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死刑複核及執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幹規定》

  (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第1767次會(hui) 議通過,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為(wei) 規範死刑複核及執行程序,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guan) 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書(shu) 時,應當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階段有權委托辯護律師,並將告知情況記入宣判筆錄;被告人提出由其近親(qin) 屬代為(wei) 委托辯護律師的,除因客觀原因無法通知的以外,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其近親(qin) 屬,並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應當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內(nei)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關(guan) 手續,並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個(ge) 半月內(nei) 提交辯護意見。

  第三條 辯護律師提交相關(guan) 手續、辯護意見及證據等材料的,可以經高級人民法院代收並隨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裁定作出後,律師提交辯護意見及證據材料的,應當接收並出具接收清單;經審查,相關(guan) 意見及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死刑複核結果的,應當暫停交付執行或者停止執行,但不再辦理接收委托辯護手續。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裁定下發後,受委托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後五日內(nei) 將裁判文書(shu) 送達辯護律師。

  對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親(qin) 屬申請獲取裁判文書(shu) 的,受委托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可以申請會(hui) 見其近親(qin) 屬。

  罪犯申請會(hui) 見並提供具體(ti) 聯係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qin) 屬。對經查找確實無法與(yu) 罪犯近親(qin) 屬取得聯係的,或者其近親(qin) 屬拒絕會(hui) 見的,應當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留下遺言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通知會(hui) 見的相關(guan) 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七條 罪犯近親(qin) 屬申請會(hui) 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在執行死刑前及時安排,但罪犯拒絕會(hui) 見的除外。

  罪犯拒絕會(hui) 見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及時告知其近親(qin) 屬,必要時應當進行錄音錄像。

  第八條 罪犯提出會(hui) 見近親(qin) 屬以外的親(qin) 友,經人民法院審查,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確保會(hui) 見安全的情況下予以準許。

  第九條 罪犯申請會(hui) 見未成年子女的,應當經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同意;會(hui) 見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視頻通話等適當方式安排會(hui) 見,且監護人應當在場。

  第十條 會(hui) 見由人民法院負責安排,一般在罪犯羈押場所進行。

  第十一條 會(hui) 見罪犯的人員應當遵守羈押場所的規定。違反規定的,應當予以警告;不聽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終止會(hui) 見。

  實施威脅、侮辱司法工作人員,或者故意擾亂(luan) 羈押場所秩序,妨礙執行公務等行為(wei) ,情節嚴(yan) 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會(hui) 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附卷存檔。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yu) 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wei)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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