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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改革活力納入法律秩序

發稿時間:2019-08-09 14:21:57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王 旭

  改革開放是決(jue) 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guan) 鍵一招。40多年的改革開放給中國社會(hui) 帶來天翻地覆的變化,但在這個(ge) 過程中,中國社會(hui) 始終保持和諧穩定。中國的實踐證明,活力與(yu) 秩序可以並行不悖,生機勃勃與(yu) 井然有序能夠有機統一。形成這一局麵是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堅持依法治國無疑是一個(ge) 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我們(men) 在改革開放中走出一條植根中國大地、符合中國社會(hui) 發展內(nei) 在規律的法治道路,形成不同於(yu) 西方國家的法治模式,為(wei) 我國實現改革發展與(yu) 社會(hui) 穩定相統一提供了重要保障。

  有西方學者講“邁向現代化的過程最容易失去現代化”,意思是說在向現代化演進過程中,一個(ge) 國家或社會(hui) 容易發生矛盾和動蕩,從(cong) 而導致社會(hui) 停滯不前,現代化受挫。這樣的悖論確實在一些國家發生過。從(cong) 一定程度上說,這與(yu) 沒有找到符合自身國情的現代化道路有關(guan) 。從(cong) 治理角度來看,法治無疑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表現。不過,有的國家沒有從(cong) 自身實際出發,照抄照搬西方法治模式,結果不但沒有維護好秩序,反而造成不同利益集團相互爭(zheng) 鬥,導致內(nei) 鬥不止、社會(hui) 撕裂等種種弊端。而真正反映人們(men) 普遍利益需要的發展問題往往得不到足夠重視和有效解決(jue) ,造成發展與(yu) 穩定皆失。

  法治是調節國家、社會(hui) 、市場、個(ge) 人關(guan) 係的一種規範性力量,法治要有效發揮作用,就不能脫離這個(ge) 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hui) 等各方麵的實際。在改革開放實踐中,我們(men) 立足中國國情成功開辟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適應了統籌改革發展穩定的實際要求。正是沿著這條法治道路,法治在發揮規範性作用、維護社會(hui) 秩序的同時,又不斷適應改革發展要求進行創新,確認並保障改革發展成果,從(cong) 而持續激發社會(hui) 活力,使維護秩序與(yu) 釋放活力通過法律安排得到兼顧,極大促進了改革與(yu) 穩定相協調。

  法治為(wei) 全麵形成社會(hui) 秩序奠定規則基礎。法律作為(wei) 國之重器,以維護秩序為(wei) 己任,對違法者加以製裁,本身具有很強的穩定性和規範性。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強調全麵依法治國、堅持厲行法治,這就使國家各項事業(ye) 、各方麵工作有明確遵循,國家和社會(hui) 生活各個(ge) 方麵有法可依,人們(men) 對自己的行為(wei) 有明確評判依據,各方麵權益也能得到製度化保障,形成相對穩定的社會(hui) 預期並合理協調相互關(guan) 係,社會(hui) 秩序得以全方位形成並鞏固。除了正式的國家立法,維護社會(hui) 秩序的規則還包括形式多樣、內(nei) 容豐(feng) 富的社會(hui) 規範體(ti) 係,諸如市民公約、鄉(xiang) 規民約、行業(ye) 規章、團體(ti) 規章等,也都在各自範圍內(nei) 發揮著調節功能。同時,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還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讓法治與(yu) 德治相得益彰,對社會(hui) 的規範引導作用更加有力。各方麵規範力量相互配合、共同維護秩序的法治模式,能夠有效適應中國社會(hui) 複雜、多元的治理需要。

  法治為(wei) 激發改革活力提供規範引導。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強調正確處理改革與(yu) 法治的關(guan) 係,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與(yu) 法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一方麵,立法為(wei) 改革提供法律依據,為(wei) 推進改革開辟廣闊空間。比如,我國憲法既要求“維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的統一和尊嚴(yan) ”,也強調“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這就能夠最大限度容納和激發基層改革活力。實踐中,還通過法律解釋等方法保持法律文本一定的開放性,或者直接對改革試點作出立法授權決(jue) 定,從(cong) 而包容和鼓勵改革探索。另一方麵,立法為(wei) 改革提供規範引導,確保改革依法有序進行。立法授權決(jue) 定往往會(hui) 對試點改革的步驟、範圍、要求、時限等具體(ti) 事項作出清晰界定,確保改革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將改革活力納入法律秩序。此外,立法對改革成果及時予以確認吸收,將改革增量確立為(wei) 新的製度存量,促進新秩序形成,以新的有效製度從(cong) 整體(ti) 上深度激發社會(hui) 活力。

  (作者為(wei)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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