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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食品安全風險治理體係

發稿時間:2019-08-07 13:14:16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張航

  《食品安全法》實施至今,已經整整十年,該法在應對食品安全風險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食品安全問題具有現代性、係統性、長期性和迫切性,為(wei) 防範化解食品安全風險,除嚴(yan) 格執法外,還必須引入風險治理思維,提高防控能力,構建治理主體(ti) 多元化、治理手段複合化和治理製度嚴(yan) 密化的食品安全風險治理體(ti) 係。

  治理主體(ti) 多元化。首先,政府作為(wei) 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負有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定職責,是治理的核心主體(ti) ,但不是唯一主體(ti) 。一方麵,政府要創新監管製度建設,完善傳(chuan) 統的“自上而下”的食品安全風險監管;另一方麵,要打造食品安全風險治理平台,廣泛吸收包括行業(ye) 協會(hui) 、網絡平台、公益組織等社會(hui) 各方麵力量,調動各方主體(ti) 參與(yu) 積極性,形成“左右聯動”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其次,企業(ye) 作為(wei) 食品提供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和社會(hui) 責任,是治理的責任主體(ti) 。企業(ye) 及其行業(ye) 協會(hui) 應當積極主動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機製、信譽質量擔保機製、食品流通追溯機製等,讓企業(ye) 意識到食品安全不僅(jin) 是法定責任,也是競爭(zheng) 資本。最後,公眾(zhong) 作為(wei) 食品最終消費者,享有消費者各項權利,是治理的參與(yu) 主體(ti) 。公眾(zhong) 和消費者組織等,是食品安全的切身利益攸關(guan) 者,最有動力參與(yu) 到食品安全治理中。考慮到參與(yu) 治理的成本和收益,應當建立消費者投訴舉(ju) 報激勵和保護機製。例如美國出台的《吹哨人法案》、澳大利亞(ya) 製定的《舉(ju) 報者保護法》等,均能有效提升社會(hui) 監督和公眾(zhong) 參與(yu) 的治理效能。

  治理手段複合化。首先,應當建立有效的安全預警和風險交流係統。當前我國預警和風險交流機製初見萌芽,但尚未形成具體(ti) 可操作的完整體(ti) 係。對此,歐盟較早建立的食品、飼料快速預警係統(RASFF)和食品欺詐網絡可供借鑒,即全天候監測風險變化,利用大數據對安全風險進行實時評估,定期發布安全風險通報。一旦發生安全危險則立即上報核實,確認後在全境內(nei) 預警通報、暫停流通。隻有提升風險交流的廣度與(yu) 深度,才能促使各方主體(ti) 積極行動、協同應對,提升食品安全社會(hui) 共治水平。

  其次,應當建立完善的安全信用激勵與(yu) 懲戒體(ti) 係。一方麵,要通過信譽擔保機製、守信激勵機製刺激合規守法企業(ye) 加強食品安全建設,提升其食品安全誠信帶來的實際收益和市場競爭(zheng) 力。另一方麵,要將食品安全納入失信聯合懲戒機製中,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平台,製定企業(ye) 信用評價(jia) 、公示以及失信懲戒辦法,聯合商事登記、行政審批、政策優(you) 惠和稅收金融等方麵對嚴(yan) 重的食品安全失信行為(wei) 進行懲戒。

  治理製度嚴(yan) 密化。一是標準更加嚴(yan) 謹。當前我國《食品安全法》適用範圍局限於(yu) 加工、流通、存儲(chu) 和添加劑範圍,尚不包括食源性動物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農(nong) 藥殘留內(nei) 容。而在已有的食品安全標準中,國家標準普遍低於(yu) 國際標準,地方標準之間存在矛盾,企業(ye) 標準有的不符合行業(ye) 標準,等等。食品安全標準製度空白、交叉和矛盾的問題導致市場準入和監管秩序存在混亂(luan) ,降低了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的整體(ti) 效果。因此,必須進一步推進標準製度嚴(yan) 謹化。具體(ti) 而言,要擴大治理標準適用範圍;推進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與(yu) 國際標準相銜接;統一地方食品安全標準;整合行業(ye) 標準和企業(ye) 標準,形成嚴(yan) 謹的食品安全治理標準製度體(ti) 係。

  二是監管更加嚴(yan) 格。傳(chuan) 統食品監管過於(yu) 依賴事後懲罰手段,而在事前和事中防控領域回應能力不足,難以防範和化解食品安全風險。安全監管必須更加聚焦治理的前端領域,對安全風險的滋生和演化保持“零容忍”態度。這要求建立起覆蓋“農(nong) 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建立起可追溯製度。可追溯製度要求食品提供者從(cong) 生產(chan) 、加工、儲(chu) 存到流通鏈條上的每一環節對食品進行標識,可供監管係統隨時追訴查詢。

  三是處罰更加有效。我國《食品安全法》建立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最高隻能主張食品價(jia) 格的10倍賠償(chang) 金,但由於(yu) 這一標準過低而實質上其懲罰意義(yi) 和震懾功能大大降低。我國應當適當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食品安全違法成本,實現對食品領域違法行為(wei) 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統一。

  四是問責更加嚴(yan) 肅。政府對食品安全治理負有首要責任。要細化各部門監管權限和責任,製定行政問責製度來落實食品安全問責製度。此外,要建立公眾(zhong) 和企業(ye) 對政府的監督製度,規範監管行為(wei) ,提升其治理能力,從(cong) 而確保政府營造公平公正的食品市場競爭(zheng) 環境,切實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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