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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把金控公司準入門檻 對風險進行穿透監管

發稿時間:2019-07-29 14:07:23   來源:新華社   作者:吳雨、張千千

  中國人民銀行26日就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引發市場關(guan) 注。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需符合哪些要求、如何加強監管、對金融市場將帶來怎樣影響,對於(yu) 這些問題人民銀行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一一做出了解答。

  對金控公司嚴(yan) 把市場準入

  人民銀行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較快,在滿足各類企業(ye) 和消費者對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的同時,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表現出風險隔離機製缺失、部分企業(ye) 控製關(guan) 係或受益關(guan) 係複雜、缺少整體(ti) 資本約束、不當幹預金融機構經營等行為(wei) 。

  為(wei) 此,人民銀行牽頭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並提出對金融控股公司嚴(yan) 把市場準入關(guan) 。

  該負責人表示,對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可使經營狀況良好、公司治理規範、杠杆率水平適度、投資動機純正等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ti) 可以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嚴(yan) 格市場準入可使那些股權關(guan) 係複雜且不透明、進行高杠杆投資、風險管控薄弱、擾亂(luan) 金融秩序的違法違規者無法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wei) 平台,幹預金融機構經營,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積累金融風險隱患。

  記者了解到,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dong) 有嚴(yan) 格的要求,通過正麵清單和負麵清單的方式,明確了成為(wei) 金融控股公司股東(dong) 的條件。其中,負麵清單明確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東(dong) 從(cong) 事的行為(wei) ,以及不得成為(wei)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東(dong) 、控股股東(dong) 或實際控製人的情形,例如,曾經虛假投資、循環注資金融機構,曾對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者重大違規行為(wei) 負有重大責任。

  該負責人表示,未經人民銀行批準為(wei) 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冊(ce) 登記為(wei) 金融控股公司,名稱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團”等字樣。

  對股權和資金等進行穿透監管

  記者了解到,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結構複雜等特點,辦法強調對股權和資金等進行穿透監管,準確識別實際控製人和最終受益人,防止隱匿真實的控製關(guan) 係;穿透核查資金來源真實性,包括投資金融控股公司的資金來源,以及投資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防止虛假注資、循環注資。

  人民銀行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要求金融控股集團應當具備與(yu) 其資產(chan) 規模和風險水平相適應的資本。下一步,將以並表管理為(wei) 基礎,製定金融控股集團資本充足性監管的具體(ti) 細則。

  在股權結構方麵,對於(yu) 應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ye) 集團,辦法要求其製定股權整改計劃,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後,在過渡期內(nei) 降低組織架構複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辦法實施後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東(dong) 、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機構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

  此外,強化關(guan) 聯交易管理是嚴(yan) 格風險隔離的一項重要措施。該負責人表示,有個(ge) 別企業(ye) 借助隱匿的股權架構,通過不當關(guan) 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將金融機構作為(wei) “提款機”,嚴(yan) 重損害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wei) 此,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關(guan) 聯交易管理的基本要求,並建立了禁止關(guan) 聯交易的負麵清單。

  考慮市場承受能力設置過渡期

  目前,已經形成一定數量的企業(ye) 集團,需要按照辦法進行整改或新設金融控股公司。為(wei) 確保辦法穩步實施,引導企業(ye) 有序整改,人民銀行在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的基礎上,設置了過渡期。

  人民銀行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表示,未達到監管要求的存量企業(ye) ,經金融管理部門同意,在一定期限內(nei) 進行整改。過渡期結束時,這些企業(ye) 由金融管理部門進行驗收。對於(yu) 增量,將嚴(yan) 格按照辦法要求執行。

  “總體(ti) 看,辦法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ye) 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麵,風險可控。”該負責人表示,對金融機構而言,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製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wei) 控股股東(dong) ,有助於(yu) 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zheng) 力。

  按照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業(ye) 集團需要進行股權整合。對此,該負責人表示,股權轉讓在集團內(nei) 部開展且實際控製人未發生改變,金融機構所受影響有限。對非金融企業(ye) 而言,管理相對規範的企業(ye) 總體(ti) 符合辦法要求。而那些通過違法違規手段快速擴張的金融控股集團,往往體(ti) 量大、業(ye) 務雜、關(guan) 聯風險高,有必要通過嚴(yan) 格監管糾正其行為(wei) 。

  該負責人表示,從(cong) 長期看,辦法有利於(yu) 治理金融亂(luan) 象、整頓金融秩序,最終防範係統性金融風險。出台辦法有利於(yu) 建立一個(ge) 規範的市場,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zheng) 、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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