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將“六權”下放到街道 破解基層執法難題
發稿時間:2019-07-25 14:37:56 來源:新京報


昨日下午,記者看到東(dong) 城區幸福大街增設尾氣檢測探頭。當車輛經過時,位於(yu) 地麵的尾氣檢測設備會(hui) 和車牌拍攝設備同時啟動,車輛尾氣排放超標就將記錄在案。新京報記者 王貴彬 攝
“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一直是基層執法麵臨(lin) 的難題。昨日上午,《北京市街道辦事處條例(草案)》提請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四次會(hui) 議審議,擬立法保障包括指揮調度區級工作部門響應居民訴求、開展執法活動等在內(nei) 的“六權”下放給街道,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下沉。另外兩(liang) 個(ge) 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則與(yu) 機動車排放汙染防治以及科技成果轉化有關(guan) :開著排放複檢不合格的車輛上路,或被暫扣三個(ge) 月駕照、罰款3000元。高校院所可將科技成果的知識產(chan) 權或收益,全部或部分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
關(guan) 注1
接訴即辦工作機製擬入法
目前,北京共有街道辦事處152個(ge) ,其中中心城區101個(ge) 、遠郊區51個(ge) 。
北京市司法局局長李富瑩介紹,北京今年出台了《關(guan) 於(yu) 加強新時代街道工作的意見》等多個(ge) 文件,明確了街道辦事處機構設置、執法體(ti) 製、社區治理以及人、財、物各方麵保障的具體(ti) 舉(ju) 措。
《北京市街道辦事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以理順街道辦事處與(yu) 區政府工作部門之間的條塊關(guan) 係為(wei) 核心,固化黨(dang) 建引領“街鄉(xiang) 吹哨、部門報到”以及接訴即辦機製經驗。
條例草案規定,北京建立健全接訴即辦工作機製,依托市民服務熱線,根據屬地管理和職責分工等因素,建立居民訴求處置派單製度,以居民訴求的響應率、解決(jue) 率、滿意率為(wei) 依據規範激勵、督查、考核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反映或者通過市民服務熱線、新聞媒體(ti) 、互聯網等途徑反映的訴求,對於(yu) 職責範圍內(nei) 的訴求,即時辦理;對於(yu) 其他事項,根據需要統籌協調有關(guan) 部門、公共服務組織等辦理或者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有關(guan) 部門、公共服務組織對於(yu) 街道辦事處轉送的訴求,應當按照職責快速響應。
關(guan) 注2
明確八項職責 清單外職責可不接受
條例草案規定,街道辦事處內(nei) 設結構,明確八方麵主要職責,北京將依法確定街道辦事處職責清單並向社會(hui) 公布,不得隨意給街道辦增加清單外的職責。未經市政府批準,街道辦事處不承擔規定清單以外的職責。
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設置民生保障、城市管理、平安建設、社區建設等工作機構,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申請設立事業(ye) 單位開展政務服務、市民活動、訴求處置等工作。除機構編製專(zhuan) 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要求街道對口設立機構或者加掛牌子。
【八項職責】
●組織實施與(yu) 居民生活密切相關(guan) 的公共服務、落實民生保障、衛生健康、住房保障、就業(ye) 創業(ye) 、文化教育、體(ti) 育事業(ye) 和法律服務等領域的相關(guan) 政策;
●組織開展轄區環境保護、秩序治理、街區更新和應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營造轄區良好發展環境;
●組織實施轄區綜合行政執法;
●組織轄區平安社區建設工作,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
●組織、指導和監督轄區居民住宅區物業(ye) 管理,指導、監督轄區內(nei) 業(ye) 主大會(hui) 和業(ye) 主委員會(hui) 的組建、改選和運行;
●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和各類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基層治理,統籌轄區資源,激發社會(hui) 活力,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推動社區發展建設指導居民委員會(hui) 工作,支持和促進居民自治,完善社區服務功能,提升社區治理水平;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關(guan) 注3
“六權”下放街道 解決(jue) 基層執法難題
為(wei) 推動權力下放和解決(jue) 基層執法難題,條例草案貫徹市委深化街道管理體(ti) 製改革要求,立法保障“六權”下放給街道,明確以街道名義(yi) 開展綜合執法,協調聯合執法,解決(jue) 基層執法一直存在“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的難題,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下沉。
【六權】
●參與(yu) 轄區設施規劃的編製;
●對涉及轄區的全市性、地區性重大事項和重大決(jue) 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指揮調度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響應居民訴求、開展執法活動;
●對涉及多個(ge) 部門協同解決(jue) 的綜合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和考核督辦;
●對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的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見和建議;
●統籌管理、自主支配上級行政機關(guan) 下沉的人員和資金。
為(wei) 何要為(wei) “街道辦事處”立法?
目前街道仍存在權責不清晰等問題
■ 追問
此次立法前,市人大社會(hui) 建設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等對北京的街道進行了調研。調研報告提出,本次調研的12個(ge) 街道,除一個(ge) 街道沒有完成大部製改革外,其餘(yu) 均已完成大部製改革。
大部製是指大部門體(ti) 製,即為(wei) 推進政府事務綜合管理與(yu) 協調,按政府綜合管理職能合並政府部門,組成超級大部的政府組織體(ti) 製。
2019年2月26日,北京市正式發布《關(guan) 於(yu) 加強新時代街道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推行街道大部製改革,將街道原來“向上對口”的20多個(ge) 科室,精簡為(wei) “向下對應”的“6+1+3”架構,即6個(ge) 內(nei) 設機構、1個(ge) 街道綜合執法隊、3個(ge) 街道所屬事業(ye) 單位。
調研報告提到,街道大部製改革後將多個(ge) 科室合並成立了綜合辦公室,強調加強黨(dang) 的領導,但實際合並後仍存在權責不清晰、責任與(yu) 權力不明確的問題。
調研數據顯示,各部門協調中“跨科室協調困難”占比為(wei) 50%,達到一半,排在第一位;另外“解決(jue) 問題周期較長”為(wei) 40.38%,而“出現相互推諉”和“工作效果不明顯”的占比均在30%以上,“工作效率低下”和“行政成本高”均占到20%以上。
此外,在調研過程中,有些街道反饋“哪些問題可以訴,哪些問題不可以訴,沒有一個(ge) 明確的清單,對於(yu) 訴求的合理性無法辨別。社區居委會(hui) 開展政務工作應該有工作範疇和具體(ti) 內(nei) 容清單,類似以上情況都是職責和職責準入不夠明確。”
■ 建議
市人大社會(hui) 建設委員會(hui) :
為(wei) 垃圾分類等後續法規預留接口
會(hui) 上,市人大社會(hui) 建設委員會(hui) 主任委員叢(cong) 駱駱作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hui) 社會(hui) 建設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北京市街道辦事處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報告提出,街道辦事處處於(yu) 城市管理和社會(hui) 治理的一線,直接服務於(yu) 人民群眾(zhong) ,涉及社會(hui) 服務與(yu) 管理事項眾(zhong) 多。條例草案既要注重與(yu) 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機銜接,也要為(wei) 涉及基層社會(hui) 治理方麵的物業(ye) 管理、養(yang) 犬管理、垃圾分類等後續法規預留接口。確保形成統一協調的法律規範體(ti) 係,為(wei) 街道辦事處服務人民群眾(zhong) 、加強日常管理、綜合執法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持。
叢(cong) 駱駱表示,推動首都基層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長期、持續的改革過程。此次立法處於(yu) 改革進程中,為(wei) 了預留改革空間,條例草案對部分製度設計進行了原則性規定,需要配套相關(guan) 政策文件進行推進,建議市政府及相關(guan) 部門抓緊研究,配合條例出台做好政策準備,確保條例各項製度在實踐中真正落地,從(cong) 而實現立法初衷。
聲音
“參與(yu) 轄區設施規劃的編製”保障了街道的知情權和參與(yu) 權。此前街道很少接觸規劃編製,街道大多是建成區,通常是小修小改,沒有大拆大建。但以往存在規劃不到位或者缺失的情況,老的“千人指標”已經不適合現在的發展現狀,有的社區缺少菜市場、居委會(hui) 辦公用房、物業(ye) 管理辦公用房等。如果街道參與(yu) 規劃設施的編製,可以提前了解情況,並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
“指揮調度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響應居民訴求、開展執法活動”是“街鄉(xiang) 吹哨、部門報到”製度的延伸,如果立法通過,對部門的約束力更強,部門的執行力更強,對街道也是一種支撐,解決(jue) 了“有法可依”的問題。
關(guan) 於(yu) “統籌管理、自主支配上級行政機關(guan) 下沉的人員和資金”,目前城管已經下沉到街道。以前城管分隊由區裏和街道“雙管”,有問題街道要與(yu) 其協商。現在城管分隊實際上屬於(yu) 街鎮的一個(ge) 科,人事權和考核權都在街道,區裏隻在工作上進行指導。因此城管的執行力更強了。
——順義(yi) 區空港街道辦事處副主任龔佳躍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草案)》
排放複檢不合格車輛上路擬扣駕駛證
新京報訊 昨日提請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四次會(hui) 議審議的《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規定駕駛複檢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暫扣三個(ge) 月駕駛證,處3000元罰款。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hui) 城建環保辦建議,對上路行駛超標車輛按不同車型分別設置處罰,對超標重型柴油車和重型燃氣車,設置較高罰款額度。
按照條例草案,在北京行政區域內(nei) 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相關(guan) 排放標準。機動車排放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違反前款規定,駕駛經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責令七日內(nei) 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並複檢。
如果駕駛逾期未按規定維修並複檢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暫扣三個(ge) 月駕駛證,處3000元罰款。
在加強剛性約束方麵,條例草案規定,當事人違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氣體(ti) 排放汙染防治有關(guan) 法律、法規,受到責令改正或者罰款處罰後,拒不改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內(nei) 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繳納罰款的,執法機關(guan) 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並可以依法發出限製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
■ 追問
為(wei) 何建議加大處罰超標重型柴油車?
其反複超標,反複被罰,將罰款視同交過路費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hui) 城建環保辦主任郝誌蘭(lan) 介紹,北京目前有重型柴油車共25萬(wan) 輛,外埠進京柴油貨車日均約3萬(wan) 輛次,這些車輛多用於(yu) 長途運輸,流動範圍廣、使用強度大、單車排放大,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量分別占機動車排放的70%和90%以上,是本次立法需要解決(jue) 的重點問題。國家大氣法和道交法沒有明確對超標車輛的罰款額度,北京交管部門按照公安部統一要求,僅(jin) 對超標車輛的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郝誌蘭(lan) 表示,調研中了解到,有的重型柴油車反複超標,反複被罰,將罰款視同於(yu) 交過路費,難以起到震懾作用。建議對上路行駛超標車輛按不同車型分別設置處罰:對輕型車按照相關(guan) 規定處200元罰款;對超標重型柴油車和重型燃氣車,設置較高罰款額度,通過重點治理重型柴油貨車汙染、打好柴油貨車汙染治理攻堅戰。
■ 探訪
部分路段增設尾氣檢測探頭
北京部分路段增設了“尾氣檢測”探頭。昨日下午,記者在東(dong) 城區幸福大街上看到兩(liang) 部尾氣檢測探頭。當車輛經過時,位於(yu) 地麵上的尾氣檢測設備會(hui) 和車牌拍攝設備同時啟動,如果車輛汙染排放超標就將記錄在案。
記者近期曾多次跟隨交管部門在清河、沙河等高速公路收費站前進行執法檢查。交警攔停疑似有問題貨車,確認人、車、證沒有問題後,環境監察人員上車對其尾氣進行檢查。
目前,環保部門有兩(liang) 種手段判斷該車是否排汙超標。一種方式是“目測法”,由一名工作人員拉緊手刹,連續猛踩幾腳油門,用林格曼黑度對排氣管中冒出的煙霧進行判斷,如果呈明顯的黑色,該貨車的排放量就肯定達超標狀態。而另一種方法則適用於(yu) 經驗並不十分充足的環保執法人員,使用專(zhuan) 用檢測設備伸到車底的排氣管處進行檢測。對於(yu) 尾氣排放不合格的貨車,交通管理部門將會(hui) 按照相關(guan) 法律規定,給予其罰款200元不記分的處理。
●《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
科技成果知識產(chan) 權單位可給予完成人
新京報訊 昨日上午,《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四次會(hui) 議審議。條例草案明確,高校院所可自行實施成果轉化,單位可將科技成果知識產(chan) 權給予完成人,轉化效益可作為(wei) 職稱評審依據。
為(wei) 激發科研人員開展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條例草案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jue) 定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備案,並根據有關(guan) 規定可以不進行資產(chan) 評估。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留歸本單位。
高校院所也可將其依法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chan) 權,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識產(chan) 權的職務科技成果的使用、轉讓、投資等權利,全部或部分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並同時約定雙方成果轉化收入分配方式。
人才保障方麵,條例草案規定,市政府應當製定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yang) 和引進政策,落實北京引進的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在落戶、住房、醫療保險、子女就業(ye) 等方麵的待遇。
對於(yu) 引進的外籍科技成果轉化人才,應在辦理入境簽證、居留許可和就業(ye) 許可時,簡化程序、提供便利。
成果轉讓收入如何分配?
●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可從(cong) 轉讓淨收入或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yu) 70%的比例;
●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jia) 投資的,可從(cong) 該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yu) 70%的比例;
●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轉化或與(yu) 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chan) 後,從(cong) 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五年內(nei) ,每年從(cong) 營業(ye) 利潤中提取不低於(yu) 5%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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