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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出製度 激發市場活力

發稿時間:2019-07-23 13:55:02   來源:人民日報  

  完善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對推進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完善優(you) 勝劣汰的市場機製、激發市場主體(ti) 競爭(zheng) 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yi)

  近日,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個(ge) 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逐步建立起與(yu) 現代化經濟體(ti) 係相適應,覆蓋各類市場主體(ti) 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製度。作為(wei) 中央在經濟工作方麵重大戰略部署的一部分,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的加快完善,具有重要意義(yi) 。

  去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hui) 議要求,穩步推進企業(ye) 優(you) 勝劣汰,加快處置“僵屍企業(ye) ”,製定退出實施辦法。事實上,任何一個(ge) 完善的市場經濟國家,都離不開關(guan) 於(yu) 市場進入、市場運行以及市場退出的基本製度。這既是維護經濟秩序穩健運行,保障市場有效競爭(zheng) 的需要,也是增強市場主體(ti) 風險意識,提高市場配置資源效率的需要。《方案》的出台,有助於(yu) 進一步破除無效供給,推動化解過剩產(chan) 能,將那些停產(chan) 半停產(chan) 、長期虧(kui) 損、資不抵債(zhai) 、瀕臨(lin) 倒閉,長期占有各類社會(hui) 資源的低效、無效企業(ye) 從(cong) 市場中加以清除,從(cong) 而實現產(chan) 業(ye) 結構和資源配置優(you) 化,加快推進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

  《方案》構建了法治化、常態化、科學化的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體(ti) 係。在相當長的一個(ge) 曆史時期,我國對於(yu) 各類經營主體(ti) 退出市場更多使用“關(guan) 停並轉”的處理手段。這些措施多帶有行政化幹預色彩,而非真正的常態化、科學化的市場退出方式。對此,《方案》明確提出要堅持市場化改革、堅持法治化方向、堅持保護各方合理權益、堅持約束與(yu) 激勵並舉(ju) ,具體(ti) 包括規範市場主體(ti) 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銷製度、完善破產(chan) 法律製度等7個(ge) 主要領域。這些規定,基本涵蓋了各類市場主體(ti) 退出的主要方麵,搭建起法治化、常態化、科學化的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

  需要看到,各類主體(ti) 退出市場,涉及的經濟法律事務與(yu) 所影響的社會(hui) 層麵極其廣泛,是一個(ge) 係統工程,需要各方協同合作。基於(yu) 權責一致的精神,《方案》的各項具體(ti) 改革設計均明確了牽頭負責單位或職責分工單位,打破了部門之間、區域之間存在的改革壁壘。在具體(ti) 推進過程中,應當依據《方案》規定,積極探索政府、法院、社會(hui) 機構之間的協同合作機製。其中,政府的主要職責在於(yu) 統籌協調,側(ce) 重解決(jue) 全局性、宏觀性問題;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破產(chan) 審判職能,探索公正高效的司法處置機製,著力解決(jue) 各類具體(ti) 法律問題;相關(guan) 社會(hui) 機構要與(yu) 政府、法院、各類市場主體(ti) 進行積極溝通,提供優(you) 質的專(zhuan) 業(ye) 服務。

  《方案》的出台,也將有助於(yu) 相關(guan) 立法的完善,推動破產(chan) 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涉及多領域法律法規,隻有及時啟動各相關(guan) 領域法律法規的立法修訂程序,才能切實形成完備的法律體(ti) 係。比如,《方案》不僅(jin) 涉及普通商事企業(ye) 市場退出製度建設,也涉及自然人、金融機構、國有企業(ye) 、非營利組織、非法人組織等特殊主體(ti) 的市場退出問題,可以考慮就一些成熟的經驗做法先試先行,待條件成熟時再修改完善相關(guan) 立法。

  完善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對推進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完善優(you) 勝劣汰的市場機製、激發市場主體(ti) 競爭(zheng) 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yi) 。《方案》的出台,以明確的改革原則和翔實的改革舉(ju) 措,彰顯了國家建設現代化經濟體(ti) 係的決(jue) 心,必將進一步實現產(chan) 業(ye) 結構和資源配置的優(you) 化,推動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作者 張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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