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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探索建立信用修複機製

發稿時間:2019-07-19 14:06:34   來源:新華社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在18日舉(ju) 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上說,我國將探索建立信用修複機製,著力加強完善信用修複相關(guan) 法律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wei) 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探索建立信用修複機製是意見的一項重要創新舉(ju) 措。

  連維良介紹說,信用修複指的是失信主體(ti) 在徹底糾正失信行為(wei) 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誠信教育主動做出守信承諾並按規定履行相關(guan) 社會(hui) 責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規退出“黑名單”並相應解除失信聯合懲戒,依法依規縮短或結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規規範保存信用記錄的相關(guan) 措施和過程。

  “信用修複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過程。”連維良說。

  一是有前提,信用修複是在失信主體(ti) 徹底糾正失信行為(wei) 並履行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誠信教育主動做出守信承諾按規定履行社會(hui) 責任的前提下才能進行。

  二是有程序,失信主體(ti) 要依法依規向相關(guan) 職能部門,也就是做出行政決(jue) 定、做出失信懲戒決(jue) 定的職能部門提起修複申請,通過做出守信承諾、完成失信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zhuan) 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等一係列信用修複方式來開展信用修複,相關(guan) 部門嚴(yan) 格按程序予以確認。

  三是有限度,信用修複主要是針對無主觀故意的輕微或一般失信行為(wei) ,涉及特別嚴(yan) 重的違法失信行為(wei) 不能退出“黑名單”,不能解除失信聯合懲戒,不能結束失信信息公示,失信記錄會(hui) 長期依法依規予以保留。對於(yu) 輕微或一般失信行為(wei) ,在徹底糾正失信行為(wei) 並滿足信用修複前提的條件下,才可以按程序申請退出“黑名單”,並解除失信聯合懲戒。申請縮短或結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規保留信用記錄。

  連維良介紹,依法依規保留信用記錄,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一般不超過五年。

  “信用監管的目的就是要讓守信者‘降成本、減壓力’,讓失信者‘付代價(jia) 、增壓力’。”連維良說,通過分級分類監管和信用評價(jia) ,讓守信者無事不擾,讓失信者時時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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