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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立法傳統 :“法與時轉”與“因俗而治”

發稿時間:2019-07-17 16:19:06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張晉藩

  中國是一個(ge) 具有輝煌法製文明曆史的國家,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經曆了多次滄桑巨變,但始終保持著國家發展的穩定性、連續性,並且不斷走向文明與(yu) 進步。中國古代從(cong) 皋陶造律算起,也有五千多年未曾中斷的立法史。立法之所以受到曆代統治者的重視,是因為(wei) 它是定分止爭(zheng) ,確立不同等級、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的規矩,是興(xing) 功懼暴、懲奸止邪的有效手段,是治國理政、維持國家綱紀的重要準繩。所以,從(cong) 古至今,論證“國不可一日無法”者多矣。韓非說:“家有常業(ye) ,雖饑不餓;國有常法,雖危不亡。”近人沈家本說:“國不可無法,有法而不善,與(yu) 無法等。”

  從(cong) 曆史上看,無論是統一政權還是偏安一隅的地方政權,都在立國之始就著手製定法律。在這個(ge) 過程中,形成了很有價(jia) 值的立法原則。

  “法與(yu) 時轉”:從(cong) 時空實際出發立法

  先秦時期,從(cong) 管仲到韓非,法家多有“法與(yu) 時轉”的論斷,反映了進化的曆史觀和以經驗為(wei) 基礎的實證精神。後世之變法者莫不以此為(wei) 圭臬。

  至晚清,國勢衰微,民族危機深重,變法之聲風起,論者皆以法的可變性為(wei) 依據。如龔自珍說:“自古及今,法無不改,勢無不積,事例無不變遷,風氣無不移易。”魏源在論證“天下無數百年不敝之法,亦無窮極不變之法,亦無不易簡而能變通之法”的同時,提出前人所從(cong) 未提及的“師夷長技以製夷”的主張;馮(feng) 桂芬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法苟不善,雖古先吾斥之;法苟善,雖蠻貊吾師之。”康有為(wei) 為(wei) 變法維新而大聲疾呼:“聖人之為(wei) 治法也,隨時而立義(yi) ,時移而法亦移矣。”梁啟超也說:“法者天下之公器也,變者天下之公理也。”

  中國古人還從(cong) 空間實際出發進行立法。西漢韋賢說:“明王之禦世也,遭時為(wei) 法,因事製宜。”宋人曾鞏說:“因其所遇之時,所遭之變,而為(wei) 當世之法。”葉適說:“因時施智,觀世立法。”明朝張居正說:“法無古今,惟其時之所宜與(yu) 民之所安耳。”“法製無常,近民為(wei) 要;古今異勢,便俗為(wei) 宜。”立法從(cong) 時空實際出發,反映了樸素唯物主義(yi) 的曆史觀、法律觀,是法律發展的規律性的體(ti) 現。法律如果不能適應形勢的變化而變化,非但不能起到推動的作用,反而會(hui) 成為(wei) 束縛社會(hui) 發展的桎梏。

  “因俗而治”:從(cong) 國情實際出發立法

  中國古代是一個(ge) 以農(nong) 立國、疆域遼闊、統一多民族的國家,這些在立法中得到充分體(ti) 現。

  關(guan) 懷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以農(nong) 業(ye) 為(wei) 立法的重要內(nei) 容。曆代有關(guan) 土地立法、水利立法、廄牧立法、農(nong) 時立法以及天文曆法等都是與(yu) 農(nong) 業(ye) 相關(guan) 的立法。它是農(nong) 民經營小農(nong) 經濟、維持一家溫飽的重要法律保障。早在雲(yun) 夢秦簡中,便有懲治擅自挪用地界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權的立法:“盜徙封,贖耐。”曆代經濟的繁榮、國民的安寧,都和農(nong) 業(ye) 立法得當密切相關(guan) 。唐貞觀之治與(yu) 開元盛世就是得益於(yu) 均田法的實施。為(wei) 了使農(nong) 業(ye) 持續發展,法律還維護水源,保持山林,改善自然環境,形成了中國古代非常有價(jia) 值的環境立法。為(wei) 了保證農(nong) 民耕種不違農(nong) 時,從(cong) 唐朝起,還製定了“務限法”,即每年農(nong) 忙季節各州縣官府停止對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以免有誤農(nong) 時。

  注意發揮中央立法與(yu) 地方立法的相互補充。遼闊的疆域使得中國古代的經濟、政治、文化發展極不平衡,以至統一的朝廷立法不可能涵蓋差別極大的廣大疆域,因而需要中央立法與(yu) 地方立法相輔相成、互為(wei) 補充。限於(yu) 文獻記載,清以前的地方立法已多不可考,隻有清朝保留下來了以省為(wei) 單位的地方立法——省例。凡涉及一省行政、民事、刑事、經濟、文教、司法、風俗者,為(wei) 綜合性省例,如《江蘇省例》《福建省例》《治浙成規》等。凡屬於(yu) 一省單一事項者,為(wei) 專(zhuan) 門性省例,如《直隸清訟章程》《豫省文闈供給章程》《山東(dong) 交代章程》等。根據現有資料,清代省例之類的地方立法並未遍及全國,隻有江蘇、廣東(dong) 、福建、湖南、河南、直隸、四川、山東(dong) 、山西、安徽、浙江、江西等省製定了省例或其他形式的地方法規。省例僅(jin) 通行於(yu) 一省,而且須奏請中央批準,與(yu) 中央立法相抵觸者無效。

  製定適用於(yu)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法律。中國從(cong) 秦朝起便形成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漢唐時期,朝廷為(wei) 了調整邊疆民族關(guan) 係便已進行了必要的民族立法,但史書(shu) 記載語焉不詳。隻有清朝保留了大量的民族立法,如《理藩院則例》《回疆則例》《西藏章程》《青海西寧番夷成例》以及苗疆立法等,覆蓋了新疆、西藏、青海、東(dong) 北以及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民族立法的內(nei) 容繁簡不一,但總的說來不外乎行政、民事、刑事、經濟、軍(jun) 事、司法、宗教等方麵,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民族法律體(ti) 係。特別值得提出的是,清朝民族立法采取“因俗而治”的原則,“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曠然更始而不驚,靡然向風而自化”(李兆洛:《皇朝藩部要略》序),這項原則充分體(ti) 現在各項民族立法的具體(ti) 規定中,深受少數民族歡迎。民族立法是清朝立法體(ti) 係中的一個(ge) 部分,是多元一體(ti) 法文化的具體(ti)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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