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製度改革方案》的意義與突破
發稿時間:2019-07-16 14:37:24 來源:國家發改委 作者:李曙光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引發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本次發布的《改革方案》是第一個(ge) 比較專(zhuan) 門涉及市場主體(ti) 退出問題的國家級文件,是中央在經濟工作重大戰略部署的一部分,對於(yu) 深化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建設完善的市場經濟體(ti) 製、優(you) 化營商環境、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方麵意義(yi) 非凡。
市場主體(ti) 的退出在市場經濟體(ti) 製中具有舉(ju) 足輕重的地位,是市場經濟本身的重要環節和必然要求,也是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集中體(ti) 現。通過退出市場,使陷入困境的市場主體(ti) 釋放被自身占據的生產(chan) 資源和要素,在價(jia) 格規律的引導下,重新完成生產(chan) 資源和要素的優(you) 化配置。正如人有生老病死一樣,企業(ye) 的誕生、成長、運行和消亡也是企業(ye) 發展的必然過程。隻有及時有效地將不合格的市場主體(ti) 淘汰出局,才能確保對社會(hui) 資源的有效利用。自2015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hui) 議提出要進行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以來,市場主體(ti) 的退出問題就成為(wei) 了中國經濟改革中的一個(ge) 焦點、難點和痛點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中國社會(hui) 發展步入新時代,堅持新發展理念、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對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提出了新要求。完善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有利於(yu) 實現市場要素的有效配置和推進“三去一降一補”,是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jue) 定性作用的重要舉(ju) 措。《改革方案》是在中央全麵深化改革背景下,關(guan) 於(yu) 建設現代化經濟體(ti) 係的具有頂層設計性質的文件。
本次《改革方案》的印發具有四大意義(yi) 。
第一,《改革方案》對深化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和建設現代化經濟體(ti) 係具有特殊的價(jia) 值和意義(yi) 。建設現代化經濟體(ti) 係是建設現代化國家的基本任務,而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ti) 係的主線。在近幾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hui) 議以及政府工作報告中,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都是當仁不讓的“熱詞”。目前我國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但還需要不斷深化和推動。去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hui) 議再次提到“要穩步推進企業(ye) 優(you) 勝劣汰,加快處置‘僵屍企業(ye) ’,製定退出實施辦法”。完善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提高市場出清效率,清掃市場信用垃圾,對於(yu) 推進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建設現代化經濟體(ti) 係具有不言而喻的意義(yi) 。
第二,《改革方案》具有很大的製度價(jia) 值。《改革方案》提出完善市場主體(ti) 的多項市場退出製度。市場主體(ti) 的退出方式可分為(wei) “法庭內(nei) ”退出與(yu) “法庭外”退出兩(liang) 類。“法庭內(nei) ”退出是在法院的主導下進行的清算活動,更強調司法審查對清算活動的監督作用。“法庭內(nei) ”退出主要就是指破產(chan) 法律製度。在“法庭外”退出中,法律充分尊重市場主體(ti) 的權利及其自治行為(wei) ,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法院不能介入清算活動。而注銷與(yu) 簡易注銷製度則屬於(yu) 行政商事監管行為(wei) 。“法庭內(nei) ”退出製度往往隻適用於(yu) 資不抵債(zhai) 的企業(ye) ,對於(yu) 健康正常但無意繼續經營的市場主體(ti) 而言並不適用,需健全“法庭外”退出製度,來為(wei) 這類市場主體(ti) 提供退出的通暢渠道。過去我們(men) 的立法集中於(yu) “法庭內(nei) ”退出製度,而“法庭外”退出製度存在很大的欠缺。《改革方案》提出要規範市場主體(ti) 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銷製度,完善破產(chan) 法律製度,完善特殊類型與(yu) 特定領域退出製度。在促進“法庭內(nei) ”退出製度的完善的同時,也就“法庭外”退出製度的完善提出了具體(ti) 舉(ju) 措。
第三,《改革方案》具有科學性價(jia) 值,強調在市場主體(ti) 退出方麵要有整體(ti) 性的製度安排。市場主體(ti) 的優(you) 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規律,市場主體(ti) 的退出是市場經濟本身的重要環節和必然要求,任何市場主體(ti) 都可能會(hui) 退出市場,也就需要一套健全的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來予以保障。《改革方案》不僅(jin) 關(guan) 注企業(ye) 市場退出製度的完善,也非常關(guan) 注自然人、非企業(ye) 法人、非法人組織等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的構建,實現了對各類市場主體(ti) 的全覆蓋。
第四,《改革方案》對我國破產(chan) 法修改具有重大意義(yi) 。2018年9月,《企業(ye) 破產(chan) 法》的修改被納入到十三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根據今年3月底在最高院關(guan) 於(yu) 優(you) 化營商環境兩(liang) 個(ge) 司法解釋的新聞發布會(hui) 上的信息,最近就要準備成立修改《企業(ye) 破產(chan) 法》的起草小組。我國現行《企業(ye) 破產(chan) 法》至今已經實行了12年,如今破產(chan) 法在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中發揮著日益重要作用,近5年來全國法院所受理的破產(chan) 案件數量翻了近十倍。近年來的破產(chan) 法實施中,關(guan) 聯破產(chan) 、跨境破產(chan) 等新問題層出不窮,執轉破、預重整等新程序、新製度不斷出現。法律要適應並服務於(yu) 社會(hui) 、經濟的發展,《企業(ye) 破產(chan) 法》在今天已不能完全滿足現實需要。通過修改完善破產(chan) 法,能夠使之更好服務於(yu) 僵屍企業(ye) 處置和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jue) 定性作用。同時也要兼顧債(zhai) 權人、債(zhai) 務人、職工和其他利益相關(guan) 者的利益。應當說《改革方案》對於(yu) 下一步破產(chan) 法的修改工作具有推動意義(yi) 。
從(cong) 《改革方案》的具體(ti) 內(nei) 容來看,方案主要有五大突破:
第一,《改革方案》對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改革更加強調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長期以來,以《企業(ye) 破產(chan) 法》為(wei) 標誌的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的實施一直沒有引起國家和社會(hui) 的重視。同時,過去在處理市場主體(ti) 的退出問題時,還是強調以政府的行政、計劃手段為(wei) 主。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以來,我們(men) 對市場對於(yu) 資源配置起決(jue) 定性作用的認識取得重要共識。實踐中的市場主體(ti) 退出中存在許多問題,便是因為(wei) 當時沒有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改革方案》提出在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改革過程中堅持約束和激勵並舉(ju) ,是市場化改革的重要體(ti) 現,而不再以強製性的行政和計劃手段為(wei) 主要方式。《改革方案》提出市場退出要堅持法治化原則,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繁榮離不開完善的製度體(ti) 係。同時,法治也是我們(men) 處理好市場和政府關(guan) 係的平衡器。完善市場退出製度的改革思路在本質上就是堅持市場經濟與(yu) 以法治國的理念,依據並堅持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為(wei) 市場主體(ti) 提供退出通道,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職能,真正實現市場化出清。
第二,《改革方案》結合吸納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評價(jia) 指標,對標優(you) 化營商環境,對於(yu) 激發市場主體(ti) 活力,有效配置市場資源具有重要意義(yi) 。2018年在世界銀行《2019年營商環境報告》中,中國的排名從(cong) 過去的78位上升至46位,首次進入了世界前50之列。但同時,與(yu) 中國作為(wei) 世界第二大經濟體(ti) 相比,第46位的排名意味著我們(men) 的營商環境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優(you) 化營商環境工作,優(you) 化營商環境意味著既要暢通市場的進入通道,也要暢通市場的退出通道。在市場退出領域,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評價(jia) 指標體(ti) 係非常關(guan) 注破產(chan) 法框架體(ti) 係、債(zhai) 權人利益保護、程序效率和成本、重整價(jia) 值等市場退出中的關(guan) 鍵問題。《改革方案》提出的完善破產(chan) 程序啟動與(yu) 審理製度、建立預重整與(yu) 庭外重整製度、完善破產(chan) 重整製度、建立破產(chan) 簡易審理程序等一係列改革舉(ju) 措,可以說是對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jia) 指標的一種回應,體(ti) 現了中央對不斷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態度和決(jue) 心。
第三,《改革方案》強調,要完善市場主體(ti) 退出中幾個(ge) 非常重要的製度,特別是提出要構建和完善自然人破產(chan) 製度,特殊主體(ti) 破產(chan) 製度和“法庭外”退出製度。
首先是自然人破產(chan) 製度。我們(men) 常說中國隻有“半部破產(chan) 法”,就是因為(wei) 中國缺少了個(ge) 人破產(chan) 法,個(ge) 人破產(chan) 法的製定將是對我國破產(chan) 法體(ti) 係的重要補充。市場經濟的主體(ti) 不僅(jin) 有企業(ye) ,更包括億(yi) 萬(wan) 自然人、商自然人。這些主體(ti) 都會(hui) 有各類各樣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在自身的債(zhai) 務超過一定限度的情況下,都需要一定的措施來解決(jue) 負債(zhai) 過高或流動性短缺的問題。對那些“誠實而不信”的債(zhai) 務人更要有債(zhai) 務豁免機製。通過建立健全自然人破產(chan) 製度,能夠給予債(zhai) 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hui) ,清理市場信用垃圾,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其次是以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ye) 為(wei) 代表的特殊主體(ti) 的破產(chan) 製度。不同的市場主體(ti) 和市場領域都有不同的特點,對於(yu) 一些特殊的主體(ti) 和領域,有必要根據其特點設計與(yu) 之適應的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金融機構破產(chan) 機製的建立並不會(hui) 損害市場的信心,相反會(hui) 有助於(yu) 防範係統性金融風險、增強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風險意識、調整金融業(ye) 結構、分散與(yu) 規避金融業(ye) 界風險,有利於(yu) 良好的社會(hui) 信用機製的形成和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完善國有企業(ye) 的市場退出機製,對於(yu) 處置僵屍企業(ye) 和加快“三去一降一補”,對於(yu) 深化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再次是對以清算注銷為(wei) 基礎的“法庭外”退出製度的完善。其一是簡化普通注銷程序。目前我國所存在的注銷難問題主要集中於(yu) 普通注銷程序。簡化普通注銷程序有利於(yu) 最廣泛地減少市場主體(ti) 注銷時間、降低市場主體(ti) 退出成本、提高市場出清效率。其二是完善簡易注銷程序。簡易注銷製度是對普通注銷程序的進一步優(you) 化,其對降低注銷成本、提高退出效率和實現政府簡政放權都有重要作用。其三是構建強製清除製度。在實踐中,有大量企業(ye) 雖已經停止營業(ye) 活動或被剝奪營業(ye) 資格,卻出於(yu) 各種原因沒有退出市場。通過強製清除製度能夠推動這樣的企業(ye) 有序、迅速退出市場。
第四,《改革方案》提出了健全市場主體(ti) 退出甄別和預警機製、完善市場主體(ti) 退出關(guan) 聯權益保障機製、完善市場主體(ti) 退出配套政策等一係列的輔助製度的構建措施。市場主體(ti) 的退出既是市場這個(ge) 大係統的一部分,其本身也是一個(ge) 小係統。市場主體(ti) 的退出可能會(hui) 涉及很多的利益相關(guan) 者,也會(hui) 對社會(hui) 整體(ti) 經濟的運行產(chan) 生影響。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的完善,並不僅(jin) 僅(jin) 是要暢通退出渠道,而是要最終服務於(yu) 建設現代化經濟體(ti) 係,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完善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都離不開這些輔助製度所發揮的積極作用。要通過健全甄別和預警機製,防範和化解市場主體(ti) 退出的潛在風險,督促和鼓勵市場主體(ti) 持續穩定經營;通過關(guan) 聯權益保障機製,保護國家、社會(hui) 利益和職工、債(zhai) 權人等利益相關(guan) 者的合法權益;通過完善配套政策,使得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更好服務於(yu) 市場優(you) 勝劣汰和資源配置作用的發揮。
第五,《改革方案》在製度實施的諸多重大配套製度方麵有許多突破。首先是行政與(yu) 司法的協調問題。政府在中國市場主體(ti) 退出方麵的扮演特別重要的角色。政府協調能夠解決(jue) 社會(hui) 穩定與(yu) 各利益相關(guan) 者信息不對稱問題,能夠推動爭(zheng) 端相關(guan) 方的爭(zheng) 議解決(jue) ,也有利於(yu) 提高市場出清的效率。我國政府在破產(chan) 法實施中都兼具推動者、參與(yu) 者和保障者的多重角色。市場主體(ti) 的高效、有序退出離不開行政和司法的聯動,離不開政府和法院的協調。將來進一步改革應該是建立一個(ge) 專(zhuan) 門的破產(chan) 行政管理機構問題。另外,《改革方案》提出要大力培育管理人隊伍,對完善管理人職責,優(you) 化管理人名冊(ce) 、選任與(yu) 報酬製度,強化管理人責任意識與(yu) 履職能力等方麵提出了要求。在組織領導等製度實施方麵,《改革方案》指出,在組織實施中要加強黨(dang) 的領導、完善法律體(ti) 係、落實工作責任。其中一些問題在過去往往是被我們(men) 所忽略的,實現製度目的和製度價(jia) 值的關(guan) 鍵,在於(yu) 製度的實施。過去市場退出不暢的一個(ge) 原因就是涉及的監管部門過多,導致執行層麵的混亂(luan) 和低效。此次《改革方案》明確由國家發改委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各部門按職能劃分,落實改革方案。
總的來說,本次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的《改革方案》,高屋建瓴,條分縷析,提出諸項改革原則和具體(ti) 詳實的改革舉(ju) 措,彰顯了國家建設現代化經濟體(ti) 係、推動破產(chan) 等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在市場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的決(jue) 心。《改革方案》的這些意義(yi) 與(yu) 突破,為(wei) 接下來完善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提出了新要求,也確立了新方向。今後應在《改革方案》指導下,堅持“啃硬骨頭"的改革思路,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實現行政與(yu) 司法聯動並兼顧穩定與(yu) 效率價(jia) 值,在我國加快建成體(ti) 製比較成熟、製度更加定型、實效順暢的市場主體(ti) 退出製度體(ti) 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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