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財產權是農民權利體係的基礎
發稿時間:2011-07-29 00:00:00
現代社會(hui) 管理是建立在權利和義(yi) 務平衡基礎上的。對於(yu) 社會(hui) 弱勢產(chan) 業(ye) 和弱勢群體(ti) ,其權利的保障是社會(hui) 公正和平等的基礎。而社會(hui) 的公正和平等是生產(chan) 力發展和社會(hui) 進步的基石。在我國,就社會(hui) 整體(ti) 而言,農(nong) 民是弱勢群體(ti) ,其權利的保障是全社會(hui) 實現公正、平等的試金石。
在清晰的土地產(chan) 權基礎上構建農(nong) 民權利體(ti) 係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農(nong) 村的社會(hui) 矛盾也經曆了聚集、破解、再次聚集、再次破解的過程。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平均主義(yi) 大鍋飯矛盾,通過農(nong) 村家庭聯產(chan) 承包責任製予以了破解;沉重的農(nong) 村稅費負擔支撐起的農(nong) 村公共服務,在2006年停止征收農(nong) 業(ye) 稅、加大政府對農(nong) 村的投入之後也予以了化解;在新一輪城市化的浪潮中,農(nong) 村土地問題已經成為(wei) 目前我國農(nong) 村矛盾的焦點。
如果說,家庭聯產(chan) 承包責任製是農(nong) 民為(wei) 自己爭(zheng) 取平等合理的勞動收益權,擺脫沉重的農(nong) 村稅費負擔,是農(nong) 民為(wei) 自己爭(zheng) 取平等的公共服務享有權的話,那麽(me) ,農(nong) 民對自己承包土地使用權利的保護,在更大意義(yi) 上是對自己財產(chan) 權利的維護,也是在更基礎的意義(yi) 上主張自己的權利。這種從(cong) 勞動收益權,到公共服務享有權,又到財產(chan) 權的發展,顯示出我國農(nong) 民權利意識的覺醒,也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國農(nong) 村改革深入發展所麵臨(lin) 的新挑戰和新問題。
顯然,在這裏依舊是發生在農(nong) 村的矛盾,但仔細觀察,矛盾所導致的結果已經悄然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最明顯的表現,就是基於(yu) 財產(chan) 權基礎上的農(nong) 民自組織水平的提高,和與(yu) 此相伴的農(nong) 民參與(yu) 意識的加強。
我國30年農(nong) 村改革開放發展的實踐告訴我們(men) ,農(nong) 民權利是一個(ge) 體(ti) 係。它至少應由經濟收益權、社會(hui) 管理權、社會(hui) 福利權等構成。同時,農(nong) 民權利體(ti) 係的構築必須建立在農(nong) 民財產(chan) 權的基礎上。
在農(nong) 民權利體(ti) 係中,經濟收益權是農(nong) 民權益中最基礎的部分。這種收益權與(yu) 農(nong) 村的生產(chan) 要素相聯係,一方麵它表現為(wei) 農(nong) 村勞動力的流動;另一方麵則與(yu) 土地的流動相聯係。前者是勞動力價(jia) 值的體(ti) 現,是農(nong) 民的勞動收入。後者是農(nong) 民財產(chan) 價(jia) 值的體(ti) 現,是農(nong) 民的財產(chan) 性收入。在任何一個(ge) 社會(hui) ,如果農(nong) 民隻有勞動收入,缺乏財產(chan) 性收入的話,很難說他們(men) 的經濟收益權利是完整的。很難設想,一個(ge) 隻靠出賣勞動力的農(nong) 民能夠有持續參與(yu) 社會(hui) 管理的積極性和動力。也很難設想,那些缺乏財產(chan) 收入,隻靠有限工資生活的農(nong) 民對農(nong) 村和社區的管理是值得信賴的。
社會(hui) 管理權是農(nong) 民當家作主的權利。農(nong) 民要實現這個(ge) 權利,必須要有參與(yu) 的動力,同時必須組織起來。而這兩(liang) 者都與(yu) 農(nong) 民的財產(chan) 權密切相關(guan) 。隻有當農(nong) 民有了財產(chan) 的時候,為(wei) 保護自己的財產(chan) ,他們(men) 才會(hui) 有參與(yu) 的動力;為(wei) 實現自己的財產(chan) 權利,他們(men) 才能夠組織起來,用自己爭(zheng) 得的話語權,來與(yu) 比他們(men) 強大很多的公司談判和與(yu) 政府對話。
社會(hui) 福利權是農(nong) 民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權利。盡管農(nong) 村現在取消了直接的農(nong) 業(ye) 稅,但是農(nong) 民依然是間接稅的納稅人,依然有權利享有政府提供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務。農(nong) 民還是有選舉(ju) 權的公民,雖然目前他們(men) 能夠直接選舉(ju) 的隻是村級自治組織的領導人、縣人大代表和部分試點的鄉(xiang) 鎮黨(dang) 委、政府官員,但是,我國基層民主政治發展的目標,就是要將這種直接選舉(ju) ,逐步在鄉(xiang) 鎮、縣甚至更高層級的政府推開。這樣看來,廣大農(nong) 民逐步對各級政府官員地位的決(jue) 定權,可以對政府產(chan) 生為(wei) 農(nong) 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務的倒逼作用。
對農(nong) 民來說,他們(men) 最主要的財產(chan) 就是土地。但是,如果農(nong) 民的土地是外在於(yu) 他們(men) 財產(chan) 權利的時候,也就是說,如果農(nong) 民的土地可以被政府或者其他社會(hui) 集團隨意調整、侵占、剝奪的時候,農(nong) 民的權利是很難實現的。隻有當土地真正成為(wei) 農(nong) 民的財產(chan) 時,即土地真正是“我”的,而不是“我們(men) ”的時候,農(nong) 民從(cong) 土地收益的獲取中,就會(hui) 生發出對社會(hui) 管理參與(yu) 的強烈要求,用參與(yu) 社會(hui) 管理來保障自己合理的經濟利益。與(yu) 此同時,農(nong) 民在對其土地財產(chan) 權的維護中,自組織程度的提高和參與(yu) 意識的增強,也對承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提供了良好的基礎,這樣,一方麵提高了政府公共服務的質量,另一方麵農(nong) 民也將逐步獲得與(yu) 市民同樣的社會(hui) 福利權。
政府對農(nong) 民財產(chan) 權和權利要懷敬畏之心
通過筆者在四川成都等地方城鄉(xiang) 統籌綜合發展試驗區的實地考察,都看到了地方政府對農(nong) 民財產(chan) 權和權利的敬畏。那麽(me) ,這種製度創新是否可持續呢?地方政府能否在沒有民眾(zhong) 直接選舉(ju) 的壓力下,在一輪又一輪地方經濟發展的浪潮中,持續尊重農(nong) 民的財產(chan) 權和權利呢?換句話說,如果一些地方政府確實做到了這一點,那麽(me) 是什麽(me) 促使他們(men) 尊重了農(nong) 民的財產(chan) 權和權利?我認為(wei) 原因是多方麵的。目前能夠看到的至少有以下幾個(ge) 方麵:
一是尊重農(nong) 民的權利,實現社會(hui) 民主、科學發展,已經成為(wei) 我國改革開放、經濟社會(hui) 進一步發展亟待突破的製度瓶頸。
長期以來,在經濟領域調整政府與(yu) 資本的關(guan) 係方麵,我國有了長足的進步,其核心是我們(men) 終於(yu) 承認了市場機製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但在社會(hui) 轉型和體(ti) 製轉軌過程中,在如何加快社會(hui) 建設、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公平正義(yi) 方麵,或者說,在處理好與(yu) 人民的關(guan) 係上,進步較小。所以,當改革進入深水區後,這種一快一慢的不協調狀況,很快成為(wei) 矛盾的焦點。對處於(yu) 社會(hui) 弱勢地位的農(nong) 民來說,如何保護好他們(men) 的權利,激發他們(men) 的參與(yu) 意識,使他們(men) 真正成為(wei) 與(yu) 其他社會(hui) 成員地位平等的公民,顯然關(guan) 係著我國改革開放成敗的命運。
曆史發展規律告訴我們(men) ,要想在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在尊重農(nong) 民權利的基礎上,民主執政、科學執政、依法執政。而農(nong) 民的所有權利都是建立在土地產(chan) 權基礎上的。目前我國一些地方政府的製度創新,正是在這個(ge) 關(guan) 鍵點上,順應了時代的要求,滿足了農(nong) 民的願望。可以看到他們(men) 在曆史潮流方麵的自覺和主動。
二是地方官員在實踐中明白了,尊重農(nong) 民的財產(chan) 權和權利是一個(ge) 雙贏的結果。
強大的政府權力,在我國始終是一柄雙刃劍。它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提高辦事效率;也可能超越邊界,管了它不該管的事;還可能由於(yu) 缺乏監督,為(wei) 政府官員留下貪汙腐敗的空間。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大都在扮演無限責任承擔者的角色,如果這種狀況長期得不到改變,不僅(jin) 政府將不堪重負,而且現代公民社會(hui) 的發展也將遙遙無期。
現在,我國城鄉(xiang) 統籌綜合改革試驗在農(nong) 民的財產(chan) 權和權利方麵實現了突破,它破解了長期困擾我國的農(nong) 民增收、農(nong) 村公共服務、農(nong) 民權利保護、農(nong) 民參政議政、農(nong) 村社區建設等一係列問題。政府在這個(ge) 過程中密切了和農(nong) 民的關(guan) 係,實現了政府多年的施政目標,促進了城鄉(xiang) 統籌協調發展,縮小了城鄉(xiang) 差別和貧富差別。顯然,這是一個(ge) 雙贏的結果。民主政治在社會(hui) 資源的分配中終於(yu) 起到了基礎性的作用,地方幹部也在實踐中嚐到了民主執政的甜頭。
三是農(nong) 民的權利意識隨著城市化進程和土地流轉,已經逐步覺醒。
一些農(nong) 民已經開始組織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國社會(hui) 發展必然要經曆一個(ge) 長期的城市化過程。在此過程中,城市和農(nong) 村都要經曆巨大的變遷。對於(yu) 城市來說,大量農(nong) 民進城成為(wei) 新市民,麵對權利的不平等,這些新市民會(hui) 為(wei) 自己爭(zheng) 取平等的權利。對於(yu) 農(nong) 村來說,土地流轉凸顯出土地作為(wei) 農(nong) 民財產(chan) 和收入的重要性,也激發了農(nong) 民組織起來,在與(yu) 實力強大的公司談判和與(yu) 政府的對話中,爭(zheng) 取自己的話語權。這些農(nong) 民自發組織起來的“農(nong) 民議事會(hui) ”、“土地股份合作社”,在維護農(nong) 民利益,搭建土地流轉平台,參與(yu) 土地流轉談判,解決(jue) 農(nong) 民內(nei) 部糾紛等方麵,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可以想見,這還隻是農(nong) 民組織的初級形式,我相信,隨著我國農(nong) 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這種組織還會(hui) 有更高級的形式,實現全鄉(xiang) 、全縣的聯合。有恒產(chan) 者有恒心。當農(nong) 民有了自己的財產(chan) 權和經濟利益時,其組織起來參政議政就是必然的選擇。這也倒逼著地方政府加快自身職能的轉變,以適應這種變化了的形勢。
民主執政、科學執政、依法執政,實質是要從(cong) 人治社會(hui) 向法治社會(hui) 轉變。農(nong) 民對自己財產(chan) 權利的維護,既不能建立在地方官員個(ge) 人品質的基礎上,也不能建立在道德力量的基礎上。這種基礎是不牢固的,因為(wei) 它可能會(hui) 出現“人走政息”的情況,從(cong) 而形成農(nong) 民和地方政府的對峙局麵,給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hui) 進步帶來負麵影響。從(cong) 目前來看,比較有效製約地方政府的手段,是賦予農(nong) 民對縣鄉(xiang) 級地方官員的直接選舉(ju) 權。在過渡期,我們(men) 通過擴大選拔地方官員的公開程度和參與(yu) 程度,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們(men) 希望在擴大基層選舉(ju) 範圍和層次上,有更大的突破,因為(wei) 這是我國農(nong) 民權利不受侵犯的基本製度保證。
(作者係中央編譯局比較政治與(yu) 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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