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給複之製的曆史鏡鑒
發稿時間:2019-07-03 14:14:30 來源:人民論壇 作者:杜文玉
唐朝推行的給複之製的性質,說到底是一種經濟措施,但卻具有雙重意義(yi) ,在經濟上有利於(yu) 恢複和發展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在政治上則有利於(yu) 緩解社會(hui) 矛盾、穩定社會(hui) 秩序。唐朝的給複製度對恢複和發展生產(chan) 雖然有積極的意義(yi) ,但由於(yu) 專(zhuan) 製製度以及人治的緣故,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
給複,又稱複除,最初是指免除徭役。早在西周時期就已存在,秦漢至魏晉仍然主要指免除徭役,不過在東(dong) 漢有時也把減免賦稅包括在內(nei) 。至唐代給複則指免除徭役與(yu) 賦稅,《唐律疏議·名例律》明確規定:“複除者,謂課役俱免。”從(cong) 而擴大了給複的內(nei) 涵,在促進社會(hui) 生產(chan) 方麵也有著積極的意義(yi) 。
唐朝實施給複有的是出於(yu) 政治方麵的需要,有的屬於(yu) 救災及恢複生產(chan) 的需要,還有的則屬於(yu) 一種政策導向
唐朝實施的給複製度主要是對前朝製度的沿襲,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曆史背景。從(cong) 文獻記載看,武德元年(618年),唐高祖在稱帝之始,就規定其率領軍(jun) 隊從(cong) 太原至長安,凡經過之處,給複三年,其他地區給複一年。之所以如此大規模實施此製,主要在於(yu) 爭(zheng) 取人心,為(wei) 掃平各地割據勢力、統一全國的政治目的服務。唐太宗發動玄武門之變,於(yu) 武德九年(626年)八月即皇帝位,遂下令“天下給複一年”。因為(wei) 太宗得位不正,所以此舉(ju) 有收買(mai) 人心,標榜自己是合法愛民的君主之意圖。此後還有一些皇帝在即位之時頒敕給複,如唐高宗、武則天、唐中宗等,但大都給局部地區給複或者一些州減免賦稅,沒有在全國實施普遍性給複。
此外,還有一些情況也會(hui) 頒布給複命令,大體(ti) 可分為(wei) 以下幾類情況:一是皇帝改元、受尊號。大都是針對局部地區或特定人群,如武則天改元載初時,給洛、代、並、朔、忻及供給明堂木與(yu) 銅的地區給複。其改元久視時,又給告成縣給複一年。天寶八載(749年),群臣向唐玄宗上尊號,其在頒敕大赦天下的同時,給高年百姓給複。唐代宗寶應元年(763年)改元,並受尊號,於(yu) 是遂給河北諸州給複三年,因為(wei) 這裏是安史叛軍(jun) 的“老巢”,又曆經戰爭(zheng) 的破壞之故。其改元大曆時,遂給天下逃戶複業(ye) 者給複三年。唐德宗改元興(xing) 元時,升奉天為(wei) 赤縣,給複五年,縣城內(nei) 給複十年,因為(wei) 這裏是其避難之地。需要說明的是,並非每次改元或受尊號都要頒布給複詔敕,從(cong) 記載看,隻有6次給複是此種情況。二是皇帝巡幸所經之地。唐朝皇帝尤其是前期諸帝巡幸頻繁,凡經過之地視情況給與(yu) 一定程度的給複,或一州數縣,或諸州之地,甚至有一縣之地的,給複時間往往是一至數年。在巡幸過程中,皇帝出於(yu) 好奇,有時會(hui) 駕幸某百姓家,往往會(hui) 給其家終生給複,以顯示皇帝的恩惠。唐後期的皇帝巡幸次數大為(wei) 減少,甚至有皇帝終生不出巡,因此這類給複遂大大地減少了。三是戰爭(zheng) 的緣故。可以分為(wei) 三個(ge) 時期,唐初統一全國時期,鎮壓安史叛亂(luan) 時期,唐後期針對叛亂(luan) 藩鎮的戰爭(zheng) 。在唐末農(nong) 民戰爭(zheng) 時期雖偶有給複現象,但給複的範圍小、時間短,影響極為(wei) 有限。由於(yu) 戰爭(zheng) 對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破壞極大,所以唐朝政府給複的力度也較大,通常視破壞範圍與(yu) 程度而確定給複的力度。四是自然災害。主要指地震、水災、旱災、蝗災、雹災等自然災害,視受災範圍與(yu) 危害程度,確定給複的範圍與(yu) 時間的長短。有唐一代,凡遇自然災害,政府都會(hui) 采取各種措施救災、減災,或減免賦稅,或免除力役,或出資救濟,給複隻是其中的措施之一。其範圍隻限於(yu) 受災地區,持續的時間以受災程度而定。如開元二十二年(734年),秦州地震,規定有壓死人的家庭給複一年,壓死二人者給複二年。通常是給複一年,如果連續受災,則再延長一年或二年。五是作為(wei) 優(you) 惠政策。主要是針對特殊人群和出於(yu) 推行某些政策而推出的一種鼓勵措施。《唐律疏議·名例律》曰:“太原元從(cong) ,給複終身;沒落外蕃、投化,給複十年;放賤為(wei) 良,給複三年之類。”太原元從(cong) 是指跟隨唐高祖太原起兵的軍(jun) 事人員,沒落外蕃是指由於(yu) 種種原因逃入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而自願遷回內(nei) 地的人口,投化者則指少數民族自願遷入內(nei) 地的人員。唐代存在所謂賤民階層,指部曲、奴婢、樂(le) 戶、雜戶等類人員,其法律地位低於(yu) 良民,如果政府或主人解除其賤民身份,成為(wei) 自由的良民後,則享受給複三年的優(you) 惠。從(cong) 唐朝的這一法律規定看,唐政府是鼓勵解放賤民階層的。唐朝實行均田製,對狹鄉(xiang) 遷往寬鄉(xiang) 的農(nong) 民,自願到邊地落戶的兵防健兒(er) 等軍(jun) 事人員,逃戶自願還鄉(xiang) 者,商人捐資助軍(jun) 資者,均可享受政府的給複政策。其他情況如出現所謂祥瑞,給皇帝修陵,長期鎮守邊疆的軍(jun) 人等,也可享受給複的優(you) 惠。
唐朝給複之製既有利於(yu) 恢複和發展生產(chan) ,又有利於(yu) 緩解社會(hui) 矛盾
唐朝推行的這一套製度的性質,說到底是一種經濟措施,但卻具有雙重意義(yi) ,在經濟上有利於(yu) 恢複和發展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在政治上則有利於(yu) 緩解社會(hui) 矛盾、穩定社會(hui) 秩序。
從(cong) 唐朝曆年頒布的給複詔敕數量看,以安史之亂(luan) 的爆發為(wei) 界可分為(wei) 前後兩(liang) 期,前期共頒布了50次,占總數的56.82%,後期頒布了38次,占43.18%,前期略多於(yu) 後期。頒布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前期以皇帝巡幸、改元與(yu) 受尊號、自然災害等三種情況為(wei) 主;後期則以戰爭(zheng) 為(wei) 主要原因,其他方麵的數量大大地下降了。這一特點反映了前後期政治局勢與(yu) 社會(hui) 穩定狀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與(yu) 唐朝由盛轉衰的趨勢完全吻合。唐後期的軍(jun) 事形勢嚴(yan) 峻,經濟每況愈下,導致諸帝減少了給複敕令的頒布,有的皇帝從(cong) 來沒有頒布過,如順宗、敬宗、懿宗等。有些皇帝僅(jin) 頒布過一次,如穆宗、武宗、宣宗、僖宗、昭宗、哀帝等,與(yu) 唐前期皇帝頻頻頒布給複詔敕形成了鮮明的對照。需要指出的是,這種狀況並不能證明唐後期諸帝對給複之製的忽略,隻不過用在了最需要的地方。據統計唐後期因戰爭(zheng) 和自然災害頒布了25次給複敕令,占後期總數38次的65.79%,反映了唐後期政府希望通過這一措施恢複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的迫切願望。唐前期給複次數雖多,如果把皇帝改元、受尊號與(yu) 巡幸的26次減去,真正從(cong) 生產(chan) 角度頒布的次數僅(jin) 有24次,反倒略低於(yu) 唐後期。這一切說明了承平時期與(yu) 社會(hui) 動蕩時期對給複這一經濟措施的使用,傾(qing) 向性有很大的不同。
給複之製的內(nei) 涵是免除百姓的賦稅與(yu) 徭役,目的是通過減輕百姓的經濟負擔,以提高其生產(chan) 積極性和生活水平,從(cong) 而恢複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繁榮社會(hui) 經濟。中國古代是一個(ge) 以農(nong) 業(ye) 為(wei) 主要經濟形態的社會(hui) ,農(nong) 民是最主要的生產(chan) 力,而給複之製的對象恰恰就是農(nong) 民,因此這是我國古人積千百年之實踐經驗總結出來的恢複與(yu) 發展的有效措施。從(cong) 唐朝實施這一製度的效果看,達到了恢複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的目的。在貞觀初期連年災害,河東(dong) 、河南一帶糧價(jia) 飛漲,饑民甚多,太宗頻頻頒布給複詔敕,史籍上記載說:雖然百姓四處逃荒,“未嚐嗟怨”,災後紛紛回歸原籍,竟無一人未返。因為(wei) 農(nong) 民深知在免除賦役的情況下,隻有盡快恢複生產(chan) 才能擺脫饑饉,可見這一措施在招撫流亡人口方麵的作用非常顯著。至貞觀四年(630年),竟然出現了“馬牛布野,外戶不閉。又頻至豐(feng) 稔,米鬥三四錢,行旅自京師至於(yu) 嶺表,自山東(dong) 至於(yu) 滄海,皆不齎糧,取給於(yu) 路”的景象。太宗對流落“外蕃”的人口,采取回歸者給複三年,最多五年的措施,吸引了大批人口回到內(nei) 地,僅(jin) 貞觀三年自塞外歸來者達120多萬(wan) 人,貞觀六年(632年)自願遷入內(nei) 地的少數民族達30多萬(wan) 人。可以說唐朝初期社會(hui) 經濟的迅速恢複,給複之製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從(cong) 而為(wei) 唐朝經濟的繁榮奠定了紮實的基礎。在武則天統治時期,土地兼並嚴(yan) 重,產(chan) 生了大量逃戶,唐玄宗命宇文融負責招撫逃戶,並給與(yu) 了給複五年的優(you) 惠政策,吸引了大批逃戶回歸故鄉(xiang) ,諸道所獲逃戶80多萬(wan) 戶、數百萬(wan) 口,“田亦稱是”。使得唐朝社會(hui) 經濟至開元時期達到鼎盛程度,杜甫詩雲(yun) :“憶昔開元全盛日,小邑猶藏萬(wan) 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cang) 廩俱豐(feng) 實。”就是當時社會(hui) 狀況的真實寫(xie) 照。
給複政策隻是唐朝減輕農(nong) 民經濟負擔的一種,政府還視各地生產(chan) 形勢與(yu) 災害輕重,采取其他一些減災措施,或減免部分賦稅、或免去部分勞役。其實唐朝課役製度本身就有減災的規定,如因災害收成損失四成者,免租;損失六成者,免租調;損失七成者,全部賦役皆免。如果災情或者戰爭(zheng) 破壞嚴(yan) 重,僅(jin) 免除賦稅還不足以保證生產(chan) ,唐朝政府往往救濟以米糧,貸給種子,缺乏耕牛的,命二三戶共用一牛,甚至從(cong) 外地調運耕牛以供民用。所有這些措施相輔相成,有力地保障了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避免農(nong) 民流離失所,同時對緩和社會(hui) 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
有了以上這些措施還不夠,還必須有保證其得到有效執行的手段,為(wei) 此唐朝製定了相關(guan) 的法律規定。《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應給複除而所司不給,不應受而所司妄給者,徒二年。”對於(yu) “充夫及雜使,準令應免不免,應役不役者,合笞五十。”這些法律規定針對的都是官吏,因為(wei) 他們(men) 才是政策的執行者。
唐朝給複製度也存在諸多問題,不能過分拔高,但給複之製確實存在許多值得借鑒的經驗
唐朝的給複製度對恢複和發展生產(chan) 雖然有積極的意義(yi) ,但由於(yu) 專(zhuan) 製製度以及人治的緣故,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如王鉷在天寶中任戶口色役使,為(wei) 了政績與(yu) 討皇帝的歡心,雖有給複之敕,但其為(wei) 了將從(cong) 南方轉市的輕貨運送京師,又奏請增加輦運之費,導致“百姓所輸乃甚於(yu) 不複除”。給複的命令是中央政府頒布的,但執行權卻在地方政府,於(yu) 是有時還出現了“課免於(yu) 上,而賦増於(yu) 下”的現象,從(cong) 而將這種優(you) 惠政策化於(yu) 無形。此外,唐朝給複之製主要針對的是正稅與(yu) 正役,在前期指租庸調製,後期指兩(liang) 稅法,但是地方官府往往在此之外另征雜徭與(yu) 雜稅,所謂“租稅之外,更有他徭”,而且有愈來愈重的趨勢。也有稅外收費的存在,以致於(yu) 出現了“今非稅而誅求百姓殆過於(yu) 稅”的現象。因此,在評價(jia) 唐朝的給複製度時,必須看到這些局限性,不能過分拔高。給複之製存在的這些問題大多發生在唐後期,前期雖偶有存在,大都能及時糾正,因此,其積極意義(yi) 還是要大於(yu) 消極方麵。
這一製度也有許多值得借鑒的方麵:首先,將給複之製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包括兩(liang) 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一是給複的對象及給複時間,分為(wei) 終身給複與(yu) 有期給複;二是對違反給複政策的法律懲處規定。唐後期出現了格後敕,並且規定其法律效力優(you) 先於(yu) 唐律,而這一時期的給複大都是以敕條的形式頒布的,因此也就具有了法律的意義(yi) 。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唐朝政府對給複之製重視的表現,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yi) 。其次,給複的對象多為(wei) 受災的貧因人口,對高年及贍養(yang) 高年的丁口,往往也給與(yu) 給複,這一點也是值得肯定的。再次,對有功於(yu) 國家人員的優(you) 撫。唐律就明確規定太原元從(cong) ,“曾於(yu) 國有功,奉敕旨不應課役,是名複除”,並且給與(yu) 了終身給複的優(you) 厚待遇。之所以如此優(you) 厚,原因在於(yu) 其為(wei) 開國功臣。對於(yu) 其他有功人員,也給與(yu) 了年數不等的給複,這就具有了一定的政治意義(yi) 。最後,善於(yu) 使用給複政策調節人口分布。有唐一代,招徠外蕃人口,吸引入蕃內(nei) 地人口的回歸,鼓勵窄鄉(xiang) 人口遷往寬鄉(xiang) ,吸引流散人口歸鄉(xiang) ,鼓勵邊防健兒(er) 落戶於(yu) 當地等,均給與(yu) 了給複的優(you) 惠,同時再輔以其他政策,如分配土地,貸給耕牛、種子等,所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善於(yu) 利用製度與(yu) 政策,而不是強製手段,是唐朝治國的一條重要經驗。
總之,從(cong) 實際出發,減輕農(nong) 民的經濟負擔,增加其財富,不僅(jin) 是恢複經濟、發展生產(chan) 的經濟舉(ju) 措,同時也具有緩和社會(hui) 矛盾、安撫與(yu) 穩定人心、鞏固政權的政治意義(yi) 。從(cong) 曆史與(yu) 中外的情況看,減免賦役永遠都是促進經濟發展與(yu) 穩定社會(hui) 的有效政策。藏富於(yu) 民比竭澤而漁好,減稅比增稅好,無數的經驗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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