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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郵政局 商務部關於規範快遞與電子商務數據互聯共享的指導意見》解讀

發稿時間:2019-07-01 14:30:33   來源:郵政局網站  

  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進電子商務與(yu) 快遞物流協同發展的意見》,建立完善電子商務與(yu) 快遞數據互聯共享規則,促進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數據管理和自身治理能力的全麵升級,國家郵政局、商務部出台了《關(guan) 於(yu) 規範快遞與(yu) 電子商務數據互聯共享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就出台背景、主要內(nei) 容、政府保障措施解讀如下。

  一、《意見》出台的背景是什麽(me)

  電子商務與(yu) 快遞數據互聯互通和有序共享,是促進電子商務與(yu) 快遞協同發展的重要條件。《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進電子商務與(yu) 快遞物流協同發展的意見》要求,健全企業(ye) 間數據共享製度。完善電子商務與(yu) 快遞物流數據保護、開放共享規則,建立數據中斷等風險評估、提前通知和事先報告製度。在確保消費者個(ge) 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和引導電子商務平台與(yu) 快遞物流企業(ye) 之間開展數據交換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

  為(wei) 此,國家郵政局、商務部全麵梳理電子商務與(yu) 快遞數據互聯共享現狀,結合電子商務與(yu) 快遞協同發展的客觀實際,並廣泛征求相關(guan) 市場主體(ti) 意見,製定出台了《意見》。

  二、《意見》主要包括哪些內(nei) 容

  一是保障電子商務與(yu) 快遞數據正常傳(chuan) 輸。支持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約定提供寄遞數據(包括但不限於(yu) 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聯係電話、內(nei) 件等數據),支持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按約定反饋快件數據(包括但不限於(yu) 快件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節點和軌跡數據)。

  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通過限製數據互聯共享,阻礙電子商務當事人自由選擇快遞服務。鼓勵為(wei) 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快遞信息服務的平台企業(ye) 履行與(yu)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同等的數據互聯共享義(yi) 務。

  二是加強電子商務與(yu) 快遞數據管控。要求通過電子商務平台使用快遞服務的用戶嚴(yan) 格遵守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相關(guan) 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依法采集、共享用戶信息,妥善存儲(chu) 利用用戶數據。

  三是加強電子商務與(yu) 快遞數據互聯共享管理。在確保用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與(yu) 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之間依據相關(guan) 標準開展數據互聯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支持企業(ye) 之間加強係統互聯和業(ye) 務聯動,推動作業(ye) 流程、數據交換有效銜接。

  四是建立電子商務與(yu) 快遞數據中斷通知報告製度。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建立數據中斷風險評估製度,要求不得惡意中斷數據傳(chuan) 輸。因約定期滿等正當理由中斷數據傳(chuan) 輸的,應當提前通知對方,並對後續事項做出妥善安排。必要時,應事先報告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及時向用戶、平台內(nei) 經營者等主體(ti) 公示。

  五是提高電子商務與(yu) 快遞數據安全防護水平。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完善自身數據管理體(ti) 係和安全保障體(ti) 係,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製,完善安全防護體(ti) 係,製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確保用戶信息安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有關(guan) 主管部門報告。

  三、如何推動《意見》落實

  一是完善相關(guan) 標準。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推動製定電子商務和快遞數據采集、傳(chuan) 輸、使用、共享、安全風險防範等相關(guan) 標準,提高電子商務和快遞數據互聯共享效率,保障數據安全。

  二是依法加強監管。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利用大數據等技術,優(you) 化電子商務與(yu) 快遞業(ye) 監管,客觀評估數據互聯共享狀況,加強行業(ye) 監測分析,提高政府科學決(jue) 策和風險預判能力,加強對市場主體(ti) 的事中事後監管。

  三是協調化解糾紛。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就數據互聯共享發生糾紛,並可能引發市場風險的,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可采取約談等方式,協調處理相關(guan) 糾紛,並視情況將相關(guan) 處理情況向社會(hui)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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