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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建議:法律監督的重要手段

發稿時間:2019-06-26 14:38:1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任婕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二次會(hui) 議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一號檢察建議”引起了社會(hui) 的廣泛關(guan) 注。“一號檢察建議”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yu) 2018年10月19日向教育部發出的,針對一些地方在幼兒(er) 園兒(er) 童、中小學學生保護和校園安全管理方麵存在較為(wei) 嚴(yan) 重的問題,提出了進一步健全完善預防性侵害的製度機製、加強對校園預防性侵害相關(guan) 製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嚴(yan) 肅處理有關(guan) 違法違紀人員等具有針對性的解決(jue) 措施,這也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直接向國務院組成部門發出的檢察建議。

  檢察機關(guan) 是我國憲法確立的法律監督機關(guan) ,通過檢察建議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參與(yu) 社會(hui) 治理,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維護個(ge) 人和組織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是檢察機關(guan) 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手段。

  檢察建議發揮的作用

  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guan) 共提出各類檢察建議252966件,相關(guan) 單位已采納208438件,采納率82.40%。近年來,實踐證明,檢察機關(guan) 運用檢察建議發揮法律監督的功能,取得了良好效果,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加強對行政行為(wei) 的法律監督。檢察建議作為(wei) 檢察機關(guan) 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能夠及時糾正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chan) 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guan) 行政亂(luan) 作為(wei) 或不作為(wei) 的行為(wei) ,更好地化解社會(hui) 矛盾,維護人民群眾(zhong) 的利益。

  敦促審判機關(guan) 自查自糾,加強對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再審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guan) 落實對民事行政案件審判監督的重要途徑,它改變了檢察機關(guan) 僅(jin) 以抗訴作為(wei) 對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監督的方式所帶來的市縣兩(liang) 級檢察機關(guan) 對於(yu) 二審終審的民事裁判案件無抗訴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檢察機關(guan) 的案件繁多的辦案結構,解決(jue) 了檢察機關(guan) 提起抗訴周期長、程序複雜等弊端,有效節約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有助於(yu) 檢察機關(guan) 準確、及時地敦促審判機關(guan) 自查自糾,充分履行檢察機關(guan)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的法律職責,從(cong) 而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推動社會(hui) 治理法治化,充分發揮檢察機關(guan) 的社會(hui) 職能。檢察機關(guan) 在履職中發現需要涉案單位及時消除違法犯罪隱患、督促某類多發犯罪的行業(ye) 主管部門加強和改進管理監督工作或需要相關(guan) 部門完善風險預警防範措施,加強調解疏導工作的,可以向有關(guan) 單位和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治理的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的發展曆程

  在我國,檢察建議是伴隨著新中國的檢察製度而產(chan) 生的。1954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和地方國家機關(guan) 的決(jue) 議、命令和措施違法的時候,有權提出抗議”“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本級國家機關(guan) 的決(jue) 議、命令和措施違法的時候,有權要求糾正”,當時製發的檢察建議主要根據這一原則性的規定,側(ce) 重於(yu) 指出違法行為(wei) 、提出糾正違法行為(wei) 的意見和措施等。

  1978年以後,檢察建議作為(wei) 檢察機關(guan) 履行一般監督權的重要方式,主要體(ti) 現在檢察機關(guan) 作為(wei) 國家治理體(ti) 係的一部分參與(yu) 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的過程之中,並強調檢察機關(guan) 通過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相關(guan) 單位加強管理、健全製度,從(cong) 而有效預防和減少犯罪發生。此後,檢察建議的範圍不斷擴大,除一般監督外,還逐漸用於(yu) 刑事訴訟、監所檢察以及對偵(zhen) 查、審判活動的監督,如對偵(zhen) 查機關(guan) 未嚴(yan) 格執行偵(zhen) 查羈押期限的規定、審判機關(guan) 審判活動的違規等行為(wei) 提出建議等。198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還製定了檢察建議書(shu) 的基本格式,並將檢察建議用於(yu) 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預防之中。

  1995年頒布的《檢察官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確使用“檢察建議”一詞,規定檢察官提出檢察建議效果顯著的,應當給予獎勵。2001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幹意見》和《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將檢察建議確立為(wei) 糾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中違法情形的重要方式,並明確提出了向單位發出檢察建議的具體(ti) 情形,為(wei) 檢察建議的規範化、具體(ti) 化提出了較為(wei) 明確的標準。

  200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製定《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明確了檢察建議的概念、適用範圍、製發主體(ti) 、製定程序等內(nei) 容,為(wei) 檢察機關(guan) 通過檢察建議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打下了良好的基礎。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和2014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首次從(cong) 國家立法的層麵將檢察建議列為(wei) 檢察機關(guan) 履行訴訟監督職責的重要方式。2018年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提起公益訴訟、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等職權時,可以提出檢察建議。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對檢察機關(guan) 製發檢察建議的類型和適用範圍進行了明確的劃分,為(wei) 檢察建議工作的規範有序開展提供了更加明確具體(ti) 的依據。

  提高檢察建議的溫度與(yu) 剛性

  目前,在實踐中仍存在對檢察建議作用認識不足、製發不規範、整改落實缺乏有效監督等問題,檢察建議“一發了之”的情況還在一些地方存在,檢察建議的溫度和剛性有待提高。

  提升檢察建議質量,使檢察建議的作用充分發揮到實處,核心在於(yu) 發現問題、充分說理、情理結合。檢察建議與(yu) 抗訴等監督手段不同,其效力和作用的發揮,更多要依賴檢察建議本身的針對性、說服力和可行性等因素。須正確地找準問題,並充分運用法律和邏輯進行說理,做到入法、入理、入情,法理情有機統一,使被建議單位能夠在檢察機關(guan) 的釋法說理過程中理解和自覺運用法律,認同檢察機關(guan) 的決(jue) 定,同時充分保障被建議單位的異議權,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nei) 提出不同的理由,使其對檢察建議心悅誠服。

  此外,還應當充分利用配套措施提高檢察建議的剛性。如賦予檢察機關(guan) 製發檢察建議過程中的調查核實權等,采用多種方式為(wei) 檢察機關(guan) 以檢察建議的形式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給予更多的支持,真正讓檢察建議成為(wei) “祛病除根”、標本兼治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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