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改革絮語

文章

我國古代的“行政訴訟”

發稿時間:2019-06-26 13:57:42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姬亞(ya) 平

  中國古代雖然沒有近現代意義(yi) 上的行政訴訟製度,但延續千年的以“民告官”為(wei) 主要特征的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文化,是包括行政訴訟製度在內(nei) 的當代司法體(ti) 製的重要淵源。這一傳(chuan) 統體(ti) 現在“為(wei) 民申冤”的直訴製度、“便民告官”的越訴製度、“以上製下”的申控製度、“從(cong) 嚴(yan) 治吏”的監察製度等方麵。

  一般認為(wei) ,行政訴訟製度是現代民主和憲政的產(chan) 物,我國古代不存在行政訴訟。但是如果用行政訴訟的基本特征——“民告官”來衡量,中國古代是存在行政訴訟的形式的,且與(yu) 現代行政訴訟有許多相通之處。

  “民告官”的製度類型

  曆朝曆代的統治者為(wei) 了緩和階級矛盾,維護其政權穩定,建立了多種救濟製度來體(ti) 恤百姓,安撫民生,防範並製止各級官員濫用權力。其中,符合“民告官”基本特征的具體(ti) 製度主要有五項。

  采風。就是國家統治者派專(zhuan) 人負責到民間采集四方風俗善惡,代語歌謠的活動。通過采風,統治者可以觀政之清明,官之清廉,同時也是國家提供的救濟人民權益的最原始途徑。《左傳(chuan) ·襄公十四年》引《夏書(shu) 》雲(yun) :“每歲孟春,遒人以木鐸徇於(yu) 路,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其或不恭,邦有常刑。”說的是周代曾設置“遒人”之官,其職責是敲打木鐸於(yu) 鄉(xiang) 間道路,聽取人民的呼聲,征求人民的意見。春秋時代,管仲在齊國創造了“問事”的製度:“問人之所害於(yu) 鄉(xiang) 裏者何物也?”“除人害者幾何矣?”“問刑論有常以行不可改也,今其事之久留也何若?”這實際上是統治者在直接聽取人民控訴申告。

  直訴。是指在個(ge) 別案情重大和冤抑難申的情況下,人民可超越一般的訴訟管轄和訴訟程序,直接向最高統治者申訴的製度。從(cong) 表麵上看,這種製度僅(jin) 僅(jin) 是允許當事人越級訴訟,但從(cong) 案件性質上看,往往是民告官案件,因為(wei) 一般的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是無需最高統治者親(qin) 自處理的,隻有民告官的案件在地方上是很難討得公道的,法律才特設此道。直訴製度起源於(yu) 周朝的路鼓製度。所謂路鼓,即“建路鼓於(yu) 大寢之門外而掌其政,以待達窮者與(yu) 遽令,聞鼓聲,則速逆禦仆與(yu) 禦庶子”。唐朝的直訴製度則更為(wei) 具體(ti) 。《唐律·鬥訟》曰:“即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訴,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此後,宋元明清,都有直訴製度,而且愈加完善。通過直訴途徑,最高統治者能夠發現冤假錯案,發現官吏為(wei) 非作歹,通過對錯案的糾正,對受害當事人進行救濟,進而達到政通人和的目的。

  越訴。即越級申告控訴,越過本司本管官員進行控訴。越訴因嚴(yan) 重擾亂(luan) 司法秩序,曆代都嚴(yan) 行禁止。但是,為(wei) 了保護人民的正當權益,防止基層官吏濫用權力、堵塞訟路,古代中國曆代王朝曾作出了許多例外的規定。表麵上看它僅(jin) 是一種訴訟程序製度,實際上這些規定目的在於(yu) 提供行政救濟的功能。宋律規定,司法機關(guan) 對於(yu) 瀆職行為(wei) ,當事人可以越訴。為(wei) 了革除弊端,整飭吏治,南宋統治者一方麵設立“民事被罪法”,重處官吏額外講求、肆意科配的行為(wei) 。另一方麵增置越訴之法,擴大百姓的訴訟權利,以越訴悅百姓之心,從(cong) 而達到寬恤民力、恢複生產(chan) 、鞏固政權的目的。以後的明清時代,均有類似製度。明代規定“若告本縣官吏,則發該府;若告本府官吏,則發布政司;若告布政司官吏,則發按察司”。清代規定“凡在外州縣有事款幹礙本官不便控告,……上司官方許受理”。

  監察。監察製度是我國古代吏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統治者經常派員在全國各地巡回監察地方官吏,接受人民的申控,它既具有監督功能,又具有救濟功能。監察製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黃帝時代,據說那時就曾“置左右大監,監於(yu) 萬(wan) 國”。漢武帝時代建立了刺史製度,“刺史掌奉詔察州,以六條問事。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製,以強淩弱,以眾(zhong) 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shu) 遵承典製,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wei) 奸……”,這說明老百姓可以對官吏這六個(ge) 方麵的貪贓枉法、損害權益的情形向刺史控告,尋求救濟或保護。唐代繼承了漢代的六察製度,憲宗元和七年敕:“前後累降製敕,應諸道違法征科,及行政冤濫,皆委出使郎官禦史訪察聞奏。”其中的“違法征科”“行政冤濫”主要是針對官吏違法行政、濫用權力、損害百姓正當權益的情形。

  拿官。拿官是明太祖為(wei) 了打擊貪贓枉法、濫用權力的貪官汙吏,也為(wei) 了保障人民的正當權益,專(zhuan) 門給人民設立的一項特殊的救濟製度。他明確授權人民捉拿貪官害吏送懲:“今後所在有司官吏,若將刑名以是為(wei) 非、以非為(wei) 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鄰,旁入公門,將刑房該吏拿赴京來;若賦役不均,差貧賣富,將戶房該吏拿來;若保舉(ju) 人材擾害於(yu) 民,將吏房該吏拿來。”

  古代“行政訴訟”的特征

  古代的民告官製度與(yu) 現代的行政訴訟有許多相通之處,其特征主要表現在三個(ge) 方麵。

  “民本”思想是古代“行政訴訟”的理論基礎。民本思想是中華民族在治國安邦的實踐中形成的智慧結晶。它濫觴於(yu) 殷周時代,興(xing) 盛於(yu) 春秋戰國時期,經由孔孟建構為(wei) 較為(wei) 完整的思想體(ti) 係,成為(wei) 儒家政治理論的基石,且在曆史上不斷豐(feng) 富和發展,成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文化中珍貴的曆史遺產(chan) 。民本思想強調人民是國家和社會(hui) 的根本,並把民心向背看作政治興(xing) 衰的關(guan) 鍵,主張國家以民為(wei) 本,民貴君輕,王者應以民為(wei) 天等。《尚書(shu) ·五子之歌》雲(yun) :“民可近,不可下;民為(wei) 邦本,本固邦寧。”孟子明確主張“民為(wei) 貴,社稷次之,君為(wei) 輕”。

  古代行政訴訟發揮了救濟百姓權益的功能。行政訴訟的基本功能是救濟當事人自身的權益,因此,與(yu) 一般的檢舉(ju) 控告不同,後者的直接目的是監督控製官吏,不見得與(yu) 控告人自身利益有必然的利害關(guan) 係,這也是行政訴訟與(yu) 一般的對官吏監督製度的重大區別。

  “民告官”案件通過訴訟程序解決(jue) 。訴訟的程序特征是當事人雙方對抗,法官居中裁決(jue) ,不同於(yu) 一般的上下級的監督程序。古代民告官案件有多種多樣的方式,直訴、越訴、上訴不用說,屬於(yu) 訴訟模式,有些看似不是訴訟程序,如“采風”“監察”,但實際上采用了當事人雙方對抗、法官居中裁決(jue) 的模式,實質上具備了訴訟特征。如監察官在巡行時,平民通過攔車喊冤、投書(shu) 揭發或告密、擊鼓申訴等方式反映情況,監察官受理後要調查取證,召集雙方質對證詞,而後作出處理,基本上按照訴訟程序處理。也正因為(wei) 這一特征,其才能稱作訴訟製度。■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