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政策問題的解答
發稿時間:2019-06-26 13:39:18 來源:財政部網站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個(ge) 人取得有關(guan) 收入適用個(ge) 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guan) 問題解答如下:
一、問:《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麽(me) ?
答:個(ge) 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改前,原稅法中11項應稅所得的最後一項為(wei) “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以下簡稱“其他所得”),根據這一條款,財政部、稅務總局陸續發文明確了十項按照“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
2018年個(ge) 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取消了“其他所得”項目,按照原稅法“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guan) 政策文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
為(wei) 落實新個(ge) 人所得稅法,做好有關(guan) 政策銜接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了《公告》,對原稅法下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guan) 收入調整了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從(cong) 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問:《公告》對原按“其他所得”征稅項目進行了哪些調整?
答:一是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wei) 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wei) 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wei) 20%,與(yu) 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
調整為(wei) 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的具體(ti) 收入包括:
1.個(ge) 人為(wei) 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2.受贈人因無償(chang) 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個(ge) 人無償(chang) 受贈房屋有關(guan) 個(ge) 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ge) 人所得稅,包括:一是房屋產(chan) 權所有人將房屋產(chan) 權無償(chang) 贈與(yu) 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產(chan) 權所有人將房屋產(chan) 權無償(chang) 贈與(yu) 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ang) 或者贍養(yang) 義(yi) 務的撫養(yang) 人或者贍養(yang) 人,三是房屋產(chan) 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chan) 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企業(ye) 在業(ye) 務宣傳(chuan) 、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ge) 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ye) 在年會(hui) 、座談會(hui) 、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ge) 人贈送禮品,但企業(ye) 贈送的具有價(jia) 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ou) 惠券等禮品除外。
二是將稅收遞延型商業(ye) 養(yang) 老保險的養(yang) 老金收入所征稅款由計入“其他所得”項目調整為(wei) 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收遞延型商業(ye) 養(yang) 老保險的繳費主要來源於(yu) 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從(cong) 國際上看,對個(ge) 人的商業(ye) 養(yang) 老金收入大多納入綜合所得征稅,因此《公告》將個(ge) 人領取的該項養(yang) 老金收入所征稅款調整為(wei) 計入綜合所得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需要說明的是,《公告》並未改變該項養(yang) 老金收入的稅負,即個(ge) 人領取的該項商業(ye) 養(yang) 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yu) 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ge) 人所得稅,實際稅負仍為(wei) 7.5%,納稅人的稅負沒有變化。
三、問:《公告》廢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規定?
答:根據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變化,《公告》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予以廢止,具體(ti) 包括:一是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chu) 戶的攬儲(chu) 獎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hui) 的基金利息頒發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三是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nei) 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四是個(ge) 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guan) 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you) 待收入。五是股民個(ge) 人從(cong) 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六是房地產(chan) 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mai) 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
四、問:《公告》對“網絡紅包”征稅是如何規定的?
答:近年來,不少企業(ye) 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ye) 務,網絡紅包成為(wei) 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網絡紅包”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ou) 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企業(ye) 促銷展業(ye) 贈送禮品有關(guan) 個(ge) 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ye) 在業(ye) 務宣傳(chuan) 、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ge) 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ye) 在年會(hui) 、座談會(hui) 、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ge) 人贈送禮品,個(ge) 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應征收個(ge) 人所得稅;企業(ye) 通過價(jia) 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ge) 人銷售商品(產(chan) 品)和提供服務等情形,不征收個(ge) 人所得稅。《公告》未改變財稅〔2011〕50號文件關(guan) 於(yu) 禮品的征免稅規定。
從(cong) 性質上看,企業(ye) 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於(yu) 《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wei) 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於(yu) 征納雙方執行,《公告》明確禮品的範圍包括網絡紅包,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ye) 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ge) 人應繳納個(ge) 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ge) 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jin) 包括企業(ye) 向個(ge) 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qin) 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qin) 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ge) 人所得稅征稅範圍之內(n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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