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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山:深化改革 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產權

發稿時間:2012-09-25 00:00:00  

  在節約集約利用農(nong) 村土地資源時,首先要調動農(nong) 村土地資源所有者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積極性,保護他們(men) 的合法權益,使他們(men) 能夠從(cong)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政策措施中真正受益。

  農(nong) 村土地資源屬於(yu) 集體(ti) 所有,但這種界定在產(chan) 權上還有許多不清晰的地方,影響了農(nong) 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正常有序進行。2012年的中央1號文件提出,“2012年基本完成覆蓋農(nong) 村集體(ti) 各類土地的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但在確權工作中,法律和政策層麵上都存在一些亟待解決(jue) 的問題,比如,“集體(ti) 所有”究竟是哪一個(ge) 層級的集體(ti) ?“集體(ti) 所有”究竟由誰來代表集體(ti) 行使所有權的各項權能?法律賦予農(nong) 村集體(ti) 的成員所享有的成員權與(yu) 財產(chan) 權之間存在什麽(me) 矛盾?

  深化改革,要進一步明確農(nong) 村土地的產(chan) 權。首先界定清楚村組集體(ti) 經濟組織與(yu) 村組社區組織(村委會(hui) 、村民小組)之間的關(guan) 係。要使村委會(hui) 僅(jin) 僅(jin) 承擔村莊的公共服務職能,把土地等集體(ti) 資產(chan) 的管理權完全剝離到農(nong) 民集體(ti) 經濟組織手中。應製定《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法》,明確村組集體(ti) 經濟組織的內(nei) 涵外延及其權能,明確村組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及退出機製,成員的責任、權利和義(yi) 務等。

  集體(ti) 土地所有權確權頒證的對象要進一步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集體(ti) 林地使用權證、宅基地的集體(ti) 土地使用權證以及房屋所有權證都要確權頒發到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農(nong) 戶)一級,集體(ti) 建設用地和未用地確權到集體(ti) 的哪一層級由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根據曆史沿革和現實狀況民主協商解決(jue) 。最終使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ti) 各類土地的狀況及權屬都心裏有數,為(wei) 其合法行使權利奠定基礎。

  對退出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和長期離開農(nong) 村的一部分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如農(nong) 民工)要提供其他類型的生活保障和穩定的就業(ye) 機會(hui) ,確保其生存權和發展權。在此前提下,修改現行的相關(guan) 法律,將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對該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其他集體(ti) 資產(chan) 的權利固化到某一個(ge) 時點,明確在該時點對該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確定數量的成員賦予長久不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集體(ti) 資產(chan) 的財產(chan) 權利,這種財產(chan) 權利可以繼承,可以轉讓,但本集體(ti) 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優(you) 先轉入的權利,從(cong) 而將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成員權利與(yu) 財產(chan) 權利統一起來。

  確權頒證以及相應的製度安排,奠定了農(nong) 村集體(ti) 耕地、林地與(yu) 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產(chan) 權製度基礎,為(wei) 真正穩定農(nong) 村經濟關(guan) 係創造了條件。但應該指出的是,明晰產(chan) 權不是萬(wan) 能藥方,在明確土地產(chan) 權的同時,要深化鄉(xiang) 村治理結構的改革,進一步培育農(nong) 村基層民主,使農(nong) 村土地的產(chan) 權主體(ti) 也能真正享有對農(nong) 村社會(hui) 經濟事務的知情權、參與(yu) 權和監督權。而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節約集約利用農(nong) 村土地資源時出現的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問題,還需要地方政府真正轉換職能、真正在行動上落實科學發展觀。

  (作者係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學部委員、農(nong) 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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