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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征地製度的演變、利弊與改革建議

發稿時間:2012-06-29 00:00:00  

  現行征地製度在我國工業(ye) 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進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社會(hui) 經濟的發展,逐漸顯現出一些問題。現行征地製度的特點:一是土地財政。二是土地金融。相關(guan) 數據表明,東(dong) 部城市建設資金的構成,土地出讓收入約占30%,土地抵押融資約占60%;中西部的城市建設資金,土地出讓收入約占20%,土地抵押融資約占70%。由此看來,目前我國地方經濟的發展嚴(yan) 重依賴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因此推進征地製度改革已是大勢所趨。

  一、政府經營土地製度的演變過程

  現行征地製度是從(cong) 計劃經濟演變而來的,政府經營土地製度則是城市使用土地製度改革的結果。這兩(liang) 個(ge) 製度緊密契合,才可能形成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土地財政大體(ti) 形成時間是1998年以後,土地金融則更晚一些。

  (一)征地製度的變化

  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征地的補償(chang) 費用不高,但對因征地而失地的農(nong) 民,由國家予以安置。具體(ti) 措施:一是“農(nong) 轉非”,農(nong) 業(ye) 戶籍轉為(wei) 城市戶籍;二是把農(nong) 業(ye) 勞動力安排到城市企事業(ye) 單位就業(ye) ,成為(wei) 職工。在當時條件下,這種轉變對農(nong) 民來說意味著根本性的變化:由掙工分變為(wei) 掙工資,退休也有了保障;由自己種口糧變為(wei) 吃商品糧;由合作醫療變為(wei) 公費醫療;子女由在農(nong) 村上學變為(wei) 可以到城市上學;有些人還可以享受單位分配的住房等等。這種轉變所體(ti) 現的經濟關(guan) 係,是失地農(nong) 民能在一定程度上,分享土地轉變用途後產(chan) 生的增值收益。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工業(ye) 化、城市化進程相對緩慢,加之有這樣一套利益分享機製,征地引起的社會(hui) 矛盾並不普遍、尖銳,多數農(nong) 民還歡迎甚至盼望國家征地,把征地當作改變自身命運的機遇。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我國逐步建立起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國家安置難以實施了。一是個(ge) 體(ti) 、私營、外資企業(ye) 大量湧現,對這些企業(ye) ,國家不可能做人員方麵的安置。二是國營企事業(ye) 單位逐步改製成為(wei) 獨立法人,打破“鐵飯碗”、“大鍋飯”、“終身製”等,國家也難以安置了。即使安置,也不可能像過去那樣有長久甚至終身的保障,對農(nong) 民而言,這樣的安置已毫無意義(yi) 。於(yu) 是,對因征地而失地的農(nong) 民,國家不再安置,改為(wei) 提高安置補償(chang) 費標準。

  隨後國家征地,不管對部分失地還是完全失地的農(nong) 民,一律實行貨幣補償(chang) 。但所謂貨幣補償(chang) ,卻是延續了計劃經濟時期的做法,即由國家規定補償(chang) 標準。補償(chang) 費用的具體(ti) 構成是:土地補償(chang) 費、青苗補償(chang) 費、地上地下構築物補償(chang) 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其中,土地補償(chang) 費是按農(nong) 業(ye) 年產(chan) 值的若幹倍估算,大體(ti) 屬於(yu) 農(nong) 地的地價(jia) 。安置補助費也是按農(nong) 業(ye) 年產(chan) 值的倍數來估算的,考慮的也隻是農(nong) 業(ye) 勞動力的再生產(chan) 。但事實上,農(nong) 民一旦完全失地就不可能務農(nong) ,而在農(nong) 業(ye) 之外就業(ye) ,會(hui) 有一個(ge) 或長或短的過程,期間的生活成本會(hui) 大大提高,靠農(nong) 業(ye) 勞動力的補償(chang) 費用,難以維持其正常生活。我國農(nong) 村土地屬於(yu) 集體(ti) 所有,過去土地補償(chang) 費主要由集體(ti) 統一支配使用,實行聯產(chan) 承包責任製以後,有的地方把部分乃至全部土地補償(chang) 費分給農(nong) 戶,即便如此,也維持不了幾年生計。廣大農(nong) 民把這種單純貨幣補償(chang) 的做法概括為(wei) “一腳踢”。此後,因征地而引起的社會(hui) 矛盾逐漸突出。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剛剛建立的20世紀90年代初期,征地還是以國家重點項目的單獨選址為(wei) 主。國家重點項目,多為(wei) 基礎性、公益性建設;單獨選址,多呈點、線狀分布,涉及的農(nong) 地麵積和農(nong) 民數量相對少一些,完全失地的農(nong) 戶更少;大量重點項目分布在農(nong) 村地區,即使有少量完全失地農(nong) 戶,其生活成本也比城鄉(xiang) 結合部低許多;當時城市土地市場還沒完全形成氣候,農(nong) 民更沒有土地財產(chan) 的觀念。因此,盡管已經“一腳踢”了,但矛盾還不十分突出。

  90年代伊始,開發區熱興(xing) 起,到90年代中期已是遍及全國。開發區征地,屬於(yu) 批次(即區片)征收,導致完全失地的農(nong) 民數量越來越多。開發區一般都處於(yu) 城鄉(xiang) 結合部,生活成本高,雖然就業(ye) 機會(hui) 較多,但農(nong) 業(ye) 勞動力素質低,找到穩定的工作並非易事,因此,失地農(nong) 民普遍遇到生計困難。征地引發的社會(hui) 矛盾,越來越突出了,成為(wei) 全社會(hui) 關(guan) 注的熱點問題。

  90年代中後期,黨(dang) 中央提出了城鎮化發展戰略,到進入21世紀,這一戰略全麵實施。但在許多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的心目中,所謂“城鎮化”,就是大張旗鼓地搞城市建設和城市擴張。城市擴張要占用農(nong) 地,城市建設的資金要靠征地後的“招、拍、掛”,於(yu) 是批次征收愈演愈烈,被“一腳踢”出去的失地農(nong) 民與(yu) 日俱增。隨著城市土地市場的日益火爆,農(nong) 民的土地財產(chan) 意識也日益覺醒,提出了按市場價(jia) 補償(chang) 和允許土地進入市場等要求,抵製和抗擊政府征地的極端事情普遍發生。因征地而引發的矛盾全麵激化,成為(wei) 一大社會(hui) 難點問題。

  (二)政府經營土地製度的形成

  20世紀80年代,我國逐步改革城市土地使用製度,主要改革的方向是有償(chang) 使用土地。有償(chang) 使用的方式,當時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入股等多種形式,其著眼點是為(wei) 了搞活經濟,而不僅(jin) 僅(jin) 是考慮增加政府收入。但進入21世紀以後,有關(guan) 方麵提出經營性土地一律“招、拍、掛”,使得城市土地有償(chang) 使用形式變為(wei) 隻強調出讓,其中多種形式不再是工作的重點。提出一律“招、拍、掛”的出發點,政治上是為(wei) 了預防腐敗,經濟上則是為(wei) 了增加收入。

  我國的土地出讓製,主要是借鑒香港地區的土地批租製。但香港的土地管理和土地批租(即經營),分屬不同的部門,並且把政府的土地收益納入基金管理,杜絕了支出使用的隨意性。這一點,我們(men) 卻沒有學,可以說學香港隻學了一半甚至不到一半,這是由當時的曆史條件決(jue) 定的。80年代中後期成立了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統管全國城鄉(xiang) 地政,逐步推行有償(chang) 使用土地製度改革。但國土局作為(wei) 副部級機構,權威不夠。在長期計劃經濟的慣性作用下,許多地方政府和一些中央政府部門,不買(mai) 國家土地局的賬,不願意實行有償(chang) 用地製度,改革進展緩慢,自然談不上形成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在當時的這種背景下,土地管理部門順理成章地承擔起國有土地的經營職能,集“裁判員”與(yu) “運動員”於(yu) 一身,可以說是一種曆史的必然。

  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成立了國土資源部,土地管理升格了,各地方換屆後新上來的領導幹部,多沒有計劃經濟時期無償(chang) 用地的包袱,城市土地有償(chang) 使用製度才真正確立起來,政府經營土地的局麵也因而全麵建立,並與(yu) 征地製度互為(wei) 表裏,逐步形成了我們(men) 現在飽受輿論批評的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與(yu) 此同時,政府經營土地,特別是管理土地的部門經營土地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了。

  由此可見,現行征地製度與(yu) 政府經營土地製度的相結合,是一個(ge) 逐步發展的過程,深層次矛盾的積累也有一個(ge) 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是到了非解決(jue) 不可的時候了。

  二、現行征地製度和政府經營土地的利與(yu) 弊

  現行征地製度與(yu) 政府經營土地製度相結合,形成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是政府主導片麵追求GDP的發展方式的具體(ti) 體(ti) 現,也可以說是舊發展方式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發展方式,有利也有弊,但弊大於(yu) 利。

  第一,土地利用粗放,浪費嚴(yan) 重。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最近十幾年間,我國城市快速發展,主要依托於(yu) 土地的外延擴張。據土地資源戰略課題組研究,1996年至2008年,城鎮用地增長了52.21%,增加的土地上要來自於(yu) 農(nong) 村。據相關(guan) 統計數據,2000年至2007年間,全國建成區麵積年均增長率為(wei) 6.44%,而人口城鎮化率的增速僅(jin) 為(wei) 4.55%,土地城市化速度比人口城市化速度快出兩(liang) 個(ge) 百分點。我國的統計指標,將大量常駐流動人口納入城市人口,加上“市管縣”、“縣改區”,使許多農(nong) 業(ye) 人口“被城市化”,因此有關(guan) 城市化的統計有很大的“水分”,土地城鎮化的速度遠遠超過人口城鎮化速度的兩(liang) 個(ge) 百分點。

  城市土地擴張了很多,人卻沒有增加那麽(me) 多。我國城市人均土地麵積,2008年為(wei) 134平方米,遠高於(yu) 一些發達國家人均82平方米的水平。外延擴張的結果是土地利用的浪費、粗放。一方麵,城市存量土地大量閑置;另一方麵,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我國土地利用最集約的上海,2006年每平方公裏工業(ye) 用地的產(chan) 出約為(wei) 20億(yi) 美元,而香港1996年工業(ye) 用地的產(chan) 出已是每平方公裏30億(yi) 美元。近些年上海的工業(ye) 用地的產(chan) 出提高到每平方公裏約80億(yi) 美元,而香港已達300億(yi) 美元,日本東(dong) 京2001年已達每平方公裏523億(yi) 美元。我國工業(ye) 用地的容積率,低的隻有0.3%,高的也隻有0.6%,而國際平均水平為(wei) 1%。因此,我國城市土地的工業(ye) 用地所占比重普遍較高,為(wei) 20—30%甚至更高,而國際平均在15%以下。

  城市快速擴張,不僅(jin) 導致耕地資源流失,還產(chan) 生水資源稀缺、能源壓力、環境汙染以及擠占生態用地等問題,對土地生態安全也構成威脅。城市土地外延擴張、利用粗放,與(yu) 現行征地製度和政府經營土地製度有直接關(guan) 係。國家征用農(nong) 民的土地,補償(chang) 標準很低,大大降低了城市建設與(yu) 發展的成本。相比而言,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拆遷、改造的成本要高得多。因此,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ye) ,都熱衷於(yu) 征地,而不願意利用存量土地。嚴(yan) 格保護耕地早已成為(wei) 國策,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口號也提出多年了,但耕地保護不住,城市土地粗放浪費的趨勢仍未根本改變,其主要原因就在這裏。

  第二,超前消費,透支未來。

  土地財政的主要構成是土地出讓金及與(yu) 土地有關(guan) 的稅收,這些稅收如建築稅、房地產(chan) 稅,都是以土地出讓為(wei) 源頭。土地出讓金是若幹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價(jia) 格,實際上是政府向企業(ye) 一次性收取若幹年的地租。而地租是對企業(ye) 當年利潤的扣除,屬於(yu) 社會(hui) 一次分配範疇。對企業(ye) 而言,一次集中交納若幹年地租,意味著預支未來利潤,屬於(yu) 負債(zhai) 經營。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ye) 是靠銀行貸款支付土地出讓金,負債(zhai) 的性質一目了然。即使是用自有資金來支付,本質上仍然是負債(zhai) 。企業(ye) 如果經營得好,有穩定的盈利,可以逐步清償(chang) 這筆負債(zhai) ;如果經營不好或者破產(chan) 了,這筆負債(zhai) 就不能清償(chang) ,如果企業(ye) 再生產(chan) 因此中斷,最終還會(hui) 轉化為(wei) 銀行的壞賬,成為(wei) 整個(ge) 社會(hui) 的問題。按有關(guan) 製度規定,企業(ye) 可以把剩餘(yu) 年期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去,使負債(zhai) 得以清償(chang) ,甚至可以從(cong) 中獲利。但是,這不過是負債(zhai) 在企業(ye) 之間的轉移,轉移的結果,負債(zhai) 的規模還可能被放大。

  房地產(chan) 業(ye) 的情況有些特殊,開發商在出售住房的同時,把對土地使用權的負債(zhai) 也轉移出去了,甚至還可能從(cong) 中大賺一筆,但接手這筆負債(zhai) 的不是企業(ye) ,而是消費者。一般工薪階層都要向銀行貸款,才能支付房價(jia) ,負債(zhai) 的性質也是一目了然。消費者要用今後數年乃至數十年的收入,才能逐步償(chang) 還這筆負債(zhai) ,個(ge) 人和家庭的消費能力、生活水平也會(hui) 因應改變。期間,如果因變故而無力償(chang) 債(zhai) ,不僅(jin) 是個(ge) 人和家庭的不幸,也會(hui) 增加銀行的壞賬,成為(wei) 社會(hui) 的問題。

  從(cong) 整個(ge) 社會(hui) 的角度看,政府出讓土地所獲得的每一筆收入,都有一筆企業(ye) 或個(ge) 人的負債(zhai) 與(yu) 之相對應。就是說,政府用土地出讓金搞建設,是以透支用地企業(ye) 或個(ge) 人的未來收益為(wei) 前提的。然而現在地方財政與(yu) 土地有關(guan) 的稅收,是以土地出讓為(wei) 源頭而展開而增長的,因此不難做出如下判斷:所謂土地財政,實質上是一種依靠透支社會(hui) 的未來收益,“寅吃卯糧”的發展方式。而土地金融則是政府直接負債(zhai) 經營,用未來收益逐步償(chang) 還,本質上也是“寅吃卯糧”。

  建立在企業(ye) 或個(ge) 人信用基礎上的透支,有利於(yu) 調動企業(ye) 和個(ge) 人的探索、創新精神,有利於(yu) 增加經濟發展的彈性與(yu) 活力。凡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各類透支活動極其活躍。例如,金融活動證券化產(chan) 生的各類衍生金融產(chan) 品。這對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確實起了重要作用。我國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過程中,很多企業(ye) 和個(ge) 人,也都有類似的經曆。但是,如果脫離了實體(ti) 經濟的製約,一味去搞什麽(me) “資本運作”、“資本經營”,玩所謂“資本騰挪術”,其結果必然會(hui) 對經濟社會(hui) 造成嚴(yan) 重的危害。美國次貸危機重創全球,即是最好的明證。

  2009年,國家審計署對18個(ge) 省區的城市負債(zhai) 情況進行了審計,有13個(ge) 省的融資平台貸款餘(yu) 額超過該省財政總收入,有的高出兩(liang) 倍以上。從(cong) 債(zhai) 務餘(yu) 額與(yu) 當年可用財力之比衡量,省、市本級和西部地區債(zhai) 務風險較為(wei) 集中,有7個(ge) 省、10個(ge) 市和14個(ge) 縣本級超過100%,最高的達364.77%。

  透支未來的發展方式,逐步積聚著極大的金融和社會(hui) 風險。如果說土地財政的風險是由社會(hui) 分散承擔的,那麽(me) 土地金融的風險,則集中於(yu) 政府,孕育著政府財政和信用的危機。據有關(guan) 研究,地方政府負債(zhai) 的安全線,一是負債(zhai) 總額?穴包括實際負債(zhai) 和或有負債(zhai) ?雪不能超過當年地方財政總收入的70%;二是當年到期的債(zhai) 務本息總額不能超過一般預算收入的30%。

  第三,社會(hui) 分配不公。

  (1)城鄉(xiang) 差距逐步擴大。一方麵,國家不允許集體(ti) 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極大地限製了農(nong) 民自主實現工業(ye) 化和城市化的積極性。馬克思主義(yi) 經濟學認為(wei) ,任何產(chan) 品的分配,都以生產(chan) 條件的分配為(wei) 前提。縱觀30多年來,凡集體(ti) 經濟搞得好或經濟發展快的農(nong) 村,幾乎無一例外都突破了現行征地製度的限製,集體(ti) 建設用地或公開或隱蔽地進入了市場,實現了生產(chan) 要素的優(you) 化組合。而我們(men) 的征地製度,卻始終無視市場經濟的要求,固守對農(nong) 村集體(ti) 建設用地的“身份”限製,實際上是限製廣大農(nong) 民土地財產(chan) 權的實現,導致他們(men) 在社會(hui) 分配中,處於(yu) 弱勢地位。我國農(nong) 民人均純收入中,財產(chan) 性收入隻占約3%,遠低於(yu) 城市居民:現行征地製度是造成這種情況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麵,國家征收農(nong) 地,不管是用於(yu) 基礎性、公益性建設,還是用於(yu) 經營性項目,一律按農(nong) 業(ye) 產(chan) 值的倍數補償(chang) ,由政府定價(jia) ,農(nong) 民沒有談判地位。有人研究,政府出讓土地價(jia) 款中,征地補償(chang) 費僅(jin) 占不到10%。農(nong) 民失去賴以生存的生產(chan) 資料,僅(jin) 靠土地補償(chang) 費難以維持生計,陷於(yu) 貧困,是普遍發生的現象。政府用賣地收入搞城市建設,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提高了,政府工作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更是極大改善,而被征地農(nong) 民卻無緣分享城市文明。城鄉(xiang) 差距更加擴大,導致日益嚴(yan) 重的社會(hui) 問題。

  (2)城市內(nei) 部的貧富差距。當前住房短缺、房價(jia) 高昂,是大中城市普遍麵臨(lin) 的突出問題。這個(ge) 問題與(yu) 征地製度也有很大關(guan) 係。由於(yu) 不允許集體(ti) 建設用地開發房地產(chan) ,客觀上使開發商形成自然壟斷地位,可以肆無忌憚地抬高房價(jia) ,謀取暴利。不斷飆升的房價(jia) ,使少數開發商和投機炒房者富者愈富,而廣大中低收入階層則貧者愈貧,或者成為(wei) “房奴”,或者陷入“蝸居”、淪為(wei) “蟻族”。

  (3)國民收入的積累與(yu) 消費。21世紀初,我國政府的各種收入總和已占GDP的30%以上,達到甚至超過發達國家的水平。政府收入占GDP比重過高,一方麵導致居民特別是農(nong) 民收入增長緩慢,另一方麵抑製了社會(hui) 投資。有學者研究表明,2009年我國全口徑政府收入實際已突破10萬(wan) 億(yi) ,約占GDP的32%。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通過征地獲取數額巨大的土地出讓收益。2009年1.6萬(wan) 億(yi) 土地出讓收入,約占當年 GDP的5%;2010年土地出讓收入高達2.9萬(wan) 億(yi) 元,占當年GDP的7.3%。

  政府的收入過高,嚴(yan) 重抑製了居民收入的正常增長,導致消費需求不足。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消費率曾達62%,之後呈下降趨勢,2005年降為(wei) 52%,其中政府消費占14%,居民消費僅(jin) 為(wei) 38%。到2008年,居民消費進一步降為(wei) 35.3%,2010年進一步降為(wei) 33.8%。金融危機爆發前,世界平均消費率為(wei) 78%—79%?穴美國約為(wei) 85%?雪。無論與(yu) 曆史水平相比,還是與(yu) 世界水平相比,我國的消費水平特別是居民消費水平都實在太低了。消費需求不足,經濟發展主要靠投資和出口拉動,發展的成果不能由全體(ti) 人民共享,這樣的發展是難以持續的。

  三、改革土地製度的政策法規的方向與(yu) 關(guan) 鍵點

  土地製度的改革是適應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要求,賦予農(nong) 民完全的土地財產(chan) 權。一是構建城鄉(xiang) 統一的土地市場,允許農(nong) 民在國家規劃引導下,自主地參與(yu) 工業(ye) 化、城市化進程;二是對必須征為(wei) 國有的土地,賦予農(nong) 民談判權,參照市場價(jia) 協商補償(chang) 標準和補償(chang) 方式。由於(yu) 利益關(guan) 係調整比較大,改革不一定能夠一步到位,但應該有一個(ge) 明確的方向。改革方案,應該有一定彈性,盡可能反映各地方的經驗,鼓勵地方繼續探索,避免一刀切的弊病。

  對於(yu) 改革政府經營土地的製度,目前一些地方試行的工業(ye) 用地年租製等,已經是有所觸及,但還少有根本性的改革探索。總的來看,這方麵的改革還處在理論探討層麵。從(cong) 趨勢看,這個(ge) 製度是非改不可,否則征地製度改革也可能改不下去。任何經營活動,都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wei) 目的,政府如果從(cong) 事經營活動,也不可能例外。政府經營土地的收入,來源於(yu) 農(nong) 地轉為(wei) 建設用地的級差收益。為(wei) 了保證這個(ge) 收益的最大化,很自然地要壓低征地費用,並且對農(nong) 村集體(ti) 土地進入市場加以限製。因此問題的主要根源,在於(yu) 政府成了市場主體(ti) ,在於(yu) 政府以管理手段實現經營目的。這個(ge) 問題不解決(jue) ,單純改革征地製度,一是恐怕很難改的徹底,二是即使是不徹底的改革措施,落實起來也會(hui) 阻力重重。

  在我國實現工業(ye) 化、城市化的過程中,必然會(hui) 有一個(ge) 政府主導、政府直接參與(yu) 經營的發展階段,但政府最終必須退出直接經營活動,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才可以真正確立、完善。否則,國家將麵臨(lin) 滑向官僚、權貴資本主義(yi) 的危險。

  改革政府經營土地製度,涉及幹部製度、財稅製度等更深層次的問題,可以考慮分布實施,第一步應是把經營土地的職能從(cong) 土地管理部門分解出去,管理部門隻負對城鄉(xiang) 土地按統一規劃實現管理的責任。經營土地的職能則交由另外的部門承擔,至於(yu) 如何承擔,可以有多種方案,逐步試驗、摸索、完善。

  (作者係中國農(nong) 村勞動力資源開發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安徽省城鄉(xiang) 勞動力資源開發研究會(hui) 會(hui) 長、安徽省人大常委會(hui) 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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