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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於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

發稿時間:2019-06-17 13:56:56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城市公交企業(ye) 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84號)規定,對城市公交企業(ye)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依據該文件,我局和交通運輸部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城市公交企業(ye) 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6〕157號)等相關(guan) 的配套文件。將於(yu) 2019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將這項政策性免稅法定為(wei) 免稅項目。為(wei) 實施法律、落實政策,稅務總局和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城市公交企業(ye) 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主要內(nei) 容

  在明確免稅依據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的同時,對現有公共汽電車輛免稅有關(guan) 文件進行了清理匯總,按平移的原則形成《公告》。

  《公告》明確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yu) 城市公交企業(ye) 名錄》是稅務機關(guan) 確定申報企業(ye) 是否為(wei) 城市公交企業(ye) 的依據;城市公交企業(ye) 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有關(guan) 規定,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和采購合同等資料,為(wei) 城市公交企業(ye) 購置的符合《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標準的公共汽車、無軌電車,以及有軌電車出具《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稅務機關(guan) 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wei) 已經列入《名錄》的城市公交企業(ye) 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城市公交企業(ye) 為(wei) 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後,因車輛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guan) 重新辦理申報納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依據相關(guan)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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