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對網絡內容的監管與治理
發稿時間:2019-06-14 14:18:47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劉恩東(dong)
國外特別是西方國家在多年對互聯網內(nei) 容進行監管和治理的不斷探索中,把法律規製作為(wei) 網絡空間治理的根本之策,構建了一套相對有效的網絡內(nei) 容綜合監管與(yu) 規製體(ti) 係,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網絡內(nei) 容監管立法體(ti) 係。
把明確界定網絡空間的法律屬性作為(wei) 監管與(yu) 治理的基本前提。一般來說,網絡空間的法律屬性可以從(cong) 完全獨立的法律自治體(ti) 、傳(chuan) 播媒介的法律規製或法律調整的新型空間等三個(ge) 方麵來進行界定。界定的基點不同,其法律屬性及規製的法律關(guan) 係也完全不同。西方國家普遍將網絡空間作為(wei) 一種法律調整的新型空間和媒介來進行界定。由於(yu) 網絡信息具有傳(chuan) 播、動員、宣傳(chuan) 、教化等不同作用,可以使網絡等新媒體(ti) 與(yu) 意識形態傳(chuan) 播緊密聯係,直接影響國家政治發展和政治安全。因此,西方國家把對網絡信息傳(chuan) 播進行明確定性作為(wei) 加強網絡監管和治理的基本前提。英國明確將網絡媒體(ti) 視同為(wei) 平麵媒體(ti) ,網絡內(nei) 容視為(wei) 出版物內(nei) 容,對其他媒介適用的法對網絡同樣適用。新加坡政府將互聯網作為(wei) 廣播服務由廣播局按照《廣播法》進行嚴(yan) 格、科學、規範的管理,堅守媒體(ti) 必須要為(wei) 國家利益服務的根本宗旨,以強化新媒體(ti) 管理主體(ti) 責任,確保網絡輿論引導的正確方向。
摒棄網絡中立原則,強化網絡內(nei) 容監管與(yu) 規製。西方國家早期的網絡治理曾經主張網絡中立,崇尚網絡自由主義(yi) ,強調道德自律。隨著非法、有害信息不斷傳(chuan) 播,網絡犯罪和盜版日益猖獗,特別是在發生了“9·11”事件、維基解密等重大事件後,全麵加強網絡監管和治理日益成為(wei) 網絡內(nei) 容治理的主流。
根據本國國情選擇網絡立法模式和監管方法。目前,西方國家主要采用兩(liang) 種基本的網絡立法模式:一是以日本為(wei) 代表的統一立法模式,國家通過頒布網絡基本法,指導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工作,係統地規範和保障網絡發展。二是分散立法模式,主要針對網絡內(nei) 容監管、電子商務、知識產(chan) 權保護、網絡犯罪等問題開展專(zhuan) 門立法。基於(yu) 網絡是社會(hui) 公共領域的認知,一些國家網絡立法還強調網絡立法的傳(chuan) 承性和一貫性。一般是根據既有法律的相關(guan) 條款,結合當前網絡發展的實際需要,確立新的網絡法律條文和法案。總體(ti) 上看,上述兩(liang) 種立法模式既各有特色又都存在立法技術缺陷。統一立法模式增強了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有利於(yu) 發揮法律的基礎性維護和保障功能,但統一立法因涉及政治體(ti) 製、國家戰略發展規劃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立改廢等諸多問題,立法難度較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分散立法模式。雖然分散立法模式注重問題導向,立法難度較小,但因其不能戰略性、前瞻性地解決(jue) 網絡發展所難以預見的各種問題,容易出現重複立法的循環往複問題,無論從(cong) 立法角度還是司法角度,都容易造成法治矛盾和衝(chong) 突。
把網絡內(nei) 容監管作為(wei) 立法重點。韓國互聯網監管把互聯網內(nei) 容監管立法作為(wei) 重點,立法側(ce) 重限製濫用言論自由的網絡行為(wei) 、規範網民網絡言行、互聯網內(nei) 容管製、促進信息傳(chuan) 播與(yu) 利用、加強公共信息服務、保護公民知情權以及版權保護等方麵。韓國在《促進利用信息和通訊網絡法》中對網絡內(nei) 容管理作出規定,對網絡實名製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韓國監管法律體(ti) 係中明文規定了對互聯網輿情信息內(nei) 容進行審查過濾,規定了互聯網聯網單位的連帶責任和義(yi) 務等內(nei) 容。韓國還出台了《電子傳(chuan) 播商務法》《不當Internet站點鑒定標準》《互聯網內(nei) 容過濾法令》等法律,規定信息傳(chuan) 播倫(lun) 理部門對“引起國家主權喪(sang) 失”或“有害信息”等輿情信息內(nei) 容進行審查鑒定,而信息部可以根據需要,命令信息提供者刪除或限製發布某些輿情信息內(nei) 容。英國政府大力推進網絡監管治理的法律法規體(ti) 係建設,出台了作為(wei) 網絡規範的《R3安全網絡協議》,對網絡內(nei) 容分類標準作出了詳盡的規定:一是將煽動種族仇恨等網絡言論和內(nei) 容明確為(wei) “非法內(nei) 容”,使網絡沒有成為(wei) 法外自由之地。二是對不違法、但可能引起用戶反感或涉及敏感問題的內(nei) 容進行分級和標注,由用戶自願選擇接受或是拒絕。同時,針對網絡恐怖主義(yi) 及一些典型的具體(ti) 網絡問題,英國政府還不斷出台和完善相關(guan) 專(zhuan) 項法規,進行專(zhuan) 項監管和治理。日本政府明確將網站、個(ge) 人網頁、網站電子公告服務、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網絡內(nei) 容提供商都納入法律規範範疇。明確規定網站有義(yi) 務對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把關(guan) ,如信息發送者通過互聯網站發送違法和不良信息,登載該信息的網站也要承擔連帶民事法律責任。德國完全禁止納粹思想、種族主義(yi) 和暴力色情等內(nei) 容在互聯網上出現。德國依據《多媒體(ti) 法》,專(zhuan) 門設立了特定網絡警察,專(zhuan) 司監控危害性內(nei) 容的傳(chuan) 播,禁止製作或傳(chuan) 播對兒(er) 童有害的網絡內(nei) 容。
構建網絡內(nei) 容監管與(yu) 治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體(ti) 係。新加坡形成了覆蓋範圍廣泛、規定詳細具體(ti) 、體(ti) 係完善、相互銜接配套、便於(yu) 執法操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ti) 係。其網絡內(nei) 容治理立法形成了基本法與(yu) 基礎性法規、專(zhuan) 門法、適用的傳(chuan) 統法、政策法規體(ti) 係等四個(ge) 部分共同組成的法律法規政策體(ti) 係。其具體(ti) 做法是:立法宗旨和立法思想忠實體(ti) 現新加坡的核心價(jia) 值觀。製定《國內(nei) 安全法》,作為(wei) 監管治理網絡意識形態和網絡內(nei) 容的基本法。出台《網絡行為(wei) 法》,將互聯網內(nei) 容作為(wei) 廣播服務管理納入政府專(zhuan) 門法監管範疇;製定《廣播法》作為(wei) 規範、監管網絡內(nei) 容的專(zhuan) 門法。出台《互聯網操作規則》等專(zhuan) 門法規,從(cong) 具體(ti) 操作層麵對網絡內(nei) 容進行管理。將有關(guan) 的傳(chuan) 統法適用於(yu) 網絡意識形態傳(chuan) 播監管。頒布互聯網監管治理的總體(ti) 政策。製定行業(ye) 自律規範限製引導網絡運營行為(wei) 。
韓國政府采用了互聯網內(nei) 容管理專(zhuan) 門法規與(yu) 普通法律相結合的立法形式,形成了以《電子商務通信法》為(wei) 基礎,以其他專(zhuan) 門法規為(wei) 核心,其他普通法律為(wei) 輔助的法律法規監管體(ti) 係。這種法律體(ti) 係將普通法與(yu) 專(zhuan) 門法管理的優(you) 點相互融匯結合,突出了專(zhuan) 門法管理的針對性,避免了普通法對網絡管理的權限分散,形成了目標明確、體(ti) 係完善、注重實效的互聯網管理的法律體(ti) 係。
歐盟的互聯網法律體(ti) 係分為(wei) 網絡發展宏觀戰略、互聯網具體(ti) 管理製度以及技術規範和標準三個(ge) 類型,各成員國在其指導下製定了本國的網絡安全戰略、法律框架和技術標準,企業(ye) 和民間組織也通過製定行業(ye) 規範和技術標準等方式致力於(yu) 歐盟和國家政策的推廣和實踐。
明確網絡內(nei) 容監管與(yu) 治理法律製度的基本原則。把握監管的尺度、明確監管的限度是對網絡內(nei) 容及網絡言論進行監管的核心問題。為(wei) 防止政府對網絡內(nei) 容及言論自由的不當管製,進一步明確政府對網絡內(nei) 容及網絡言論進行監管的底線及標準,一些國家形成了明顯且即刻危險原則、逐案權衡原則、事後限製原則、表達內(nei) 容中立原則、惡劣傾(qing) 向原則和優(you) 先地位原則等基本原則,對網絡內(nei) 容及言論自由進行監管的標準和限度,具有規定細致、操作性強等特點。
尊重表達自由但反對言論絕對自由。西方國家在網絡空間監管與(yu) 治理中,普遍注重在法律框架內(nei) 保護公民言論自由。但是,尊重表達自由並非代表言論絕對自由,可以超越法律界限。德國尊重、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但強調“所有的權利要受到包括尊重未成年人保護和對公民個(ge) 人權利在內(nei) 的一般法律的限製”。在發達國家中,德國首先成功對網絡危害性言論進行了專(zhuan) 門立法。德國在《信息自由和傳(chuan) 播服務法》中,明確規定了提供網絡內(nei) 容、網絡服務、網絡搜索服務的經營者對傳(chuan) 播非法信息、非法言論應負法律責任。在具體(ti) 的司法實踐中,當網絡言論自由與(yu) 其他利益發生均衡衝(chong) 突時,德國政府往往會(hui) 采取限製網絡言論自由的政策措施。政府對於(yu) 涉及法西斯複興(xing) 及兒(er) 童色情的言論,保持高度警覺,一般會(hui) 以“公共利益”名義(yi) 抑製“個(ge) 人的言論自由”。政府相關(guan) 機構或企業(ye) 有義(yi) 務對有關(guan) 納粹複興(xing) 的違法網絡內(nei) 容傳(chuan) 播進行技術性阻止。對於(yu) 網絡違法言論責任者,可以進行歸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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