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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懲惡更揚善

發稿時間:2019-06-13 15:18:28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彭 波 魏哲哲

  核心閱讀

  統一正當防衛的司法適用標準,積極解決(jue) 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使司法活動既遵從(cong) 法律規範,又符合道德標準;既守護公平正義(yi) ,又弘揚美德善行

  司法機關(guan) 所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影響著全社會(hui) 的價(jia) 值取向。當社會(hui) 公眾(zhong) 遭受不法侵害,而公權力難以及時、有效製止時,“我該怎麽(me) 辦?”現實中,正當防衛正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近年來,隨著多起正當防衛案件引發輿論關(guan) 注,司法機關(guan) 積極回應社會(hui) 關(guan) 切,統一正當防衛的司法適用標準,不斷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積極解決(jue) 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使司法活動既遵從(cong) 法律規範,又符合道德標準;既守護公平正義(yi) ,又弘揚美德善行。

  科學合理地判定防衛是否過當

  董民剛(化名)是河北省邢台市巨鹿縣一名農(nong) 民,他怎麽(me) 也沒想到,自己竟然會(hui) 和“殺人犯”聯係到一起。

  2018年5月20日22時許,與(yu) 董民剛妻子有不正當男女關(guan) 係的刁某醉酒後翻牆進入他家,不僅(jin) 對他進行毆打、辱罵,還威脅逼迫董民剛下跪寫(xie) 離婚協議書(shu) 。正當刁某肆無忌憚地用車鑰匙戳紮董民剛時,不堪受辱的他奮起反擊,順手抄起剪刀就向刁某紮了過去……事後,董民剛讓及時趕到的妻子和鄰居打110、120電話,其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

  “我國刑法規定,為(wei) 使本人和他人人身、財產(chan) 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行為(wei) ,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yu)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邢台市檢察院檢察長邢偉(wei) 說,檢察機關(guan) 經審查後認為(wei) ,董民剛的行為(wei)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認定為(wei) 正當防衛。

  “刁某夜晚非法侵入住宅,並對董民剛長時間持續進行侮辱、恐嚇、毆打,還多次聲稱‘今晚就是要整死你’,足以證明董民剛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正處於(yu) 現實的、緊迫的危險之下。”承辦這一案件的檢察官溫可紅說,在辦理本案過程中,檢察機關(guan) 在原有公安機關(guan) 偵(zhen) 查基礎上,擴大了相關(guan) 社會(hui) 調查,之後又專(zhuan) 門實地調查,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jue) 定。

  在這起案件中,董民剛的防衛行為(wei) 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成為(wei) 關(guan) 注的焦點。刁某的創口較多,因此有人質疑這是防衛過當。對此,溫可紅說:“刁某的創口有多處,但除2處致命傷(shang) 外均較淺,這表明董民剛製服刁某經曆了一個(ge) 時間過程,創口是在二人打鬥過程中形成,而非在刁某喪(sang) 失侵害能力後其為(wei) 泄憤所刺紮。不法侵害在繼續,那麽(me) 防衛行為(wei) 也不會(hui) 停止。”

  有觀點還質疑,刁某使用的是車鑰匙,並未對董民剛造成生命威脅。對此,溫可紅解釋說:“並非隻有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公民才有正當防衛權。本案中,董民剛的防衛行為(wei) 始終是以製止刁某的不法侵害行為(wei) 為(wei) 目標的。案發當時,董民剛並不知道對方拿什麽(me) 工具實施暴力,他的鼻孔、耳朵被戳紮,滿臉都是血。在這種情況下,董民剛當然可以進行防衛。”事後,檢察機關(guan) 也對工具進行了調取和分析,發現這是一種彈出式的車鑰匙,頂端十分尖銳,且前端已經變形,“這說明刁某在侵害過程中很凶殘。”

  “正當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防衛人當時所處的環境去判斷,而不是行為(wei) 後的判斷。”邢台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趙誌軍(jun) 說,從(cong) 案發當時董民剛所處境遇看,董民剛心理高度恐懼、緊張,難以理性判斷自身防禦和反擊行為(wei) 的強度,因此也不能對董民剛的防衛行為(wei) 強度過於(yu) 苛求。

  發揮司法裁判對社會(hui) 風尚的引領作用

  從(cong) 山東(dong) 於(yu) 歡案到昆山於(yu) 海明反殺案,從(cong) “見義(yi) 勇為(wei) 反遭刑拘”的趙宇案到河北淶源反殺入侵者案再到董民剛的案子……近兩(liang) 年,多起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成為(wei) 輿論焦點,引發社會(hui) 熱議,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特殊防衛這些法律專(zhuan) 業(ye) 名詞也逐漸被人們(men) 所熟知。

  “正當防衛作為(wei) 一項體(ti) 現現代法治文明水平的標誌性製度,在各國刑法典中普遍受到重視和規範,往往都有專(zhuan) 門規定。”據華東(dong) 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虞潯介紹,我國1979年刑法即用專(zhuan) 條規定了正當防衛製度,1997年刑法修訂針對實踐中正當防衛是否過當界限不好把握、影響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的問題,進一步嚴(yan) 格了防衛過當的成立條件,“正當防衛不是‘以暴製暴’,而是‘以正對不正’,是法律鼓勵和保護的正當合法行為(wei) ,不僅(jin) 可以有效震懾不法侵害人甚至潛在犯罪人,還可以鼓勵人民群眾(zhong) 同違法犯罪行為(wei) 作鬥爭(zheng) ,及時製止不法侵害,有效維護合法權益,彰顯‘正義(yi) 不向非正義(yi) 低頭’的價(jia) 值取向。”

  然而,受執法理念和執法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各地對正當防衛的尺度把握並不統一,有的認定正當防衛過於(yu) 苛刻,往往苛求防衛人作出最合理的選擇,特別是在致人重傷(shang) 、死亡的案件中不敢作出認定;有的作簡單化判斷,沒有綜合考量前因後果和現場的具體(ti) 情況;有的防衛行為(wei) 本身複雜疑難,分歧意見針鋒相對。

  縱觀近年來引發討論的幾起正當防衛典型案件,起因雖都是孤立個(ge) 案,但卻暴露出立法規定過於(yu) 抽象,司法理念存在認識偏差,正當防衛權實質弱化等問題,立法設計正當防衛的初衷在司法實踐中並未得到充分體(ti) 現。在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婁秋琴看來,司法實踐中,由於(yu) 防衛行為(wei) 往往造成重傷(shang) 甚至死亡的嚴(yan) 重後果,因此經常引發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爭(zheng) 論,這也使司法機關(guan) 更加傾(qing) 向於(yu) 做出平衡性裁判,一方麵認定為(wei) 防衛過當,另一方麵則在量刑上給予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法院借助正當防衛這一事由判定無罪的案件還比較少見。”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王誌遠說,正當防衛條款停留在紙麵上,也讓不法侵害者少了顧忌。

  飛來橫禍,能不能勇敢自衛?路見不平,能不能拔刀相助?歹徒入侵,能不能守住家園?“法律不僅(jin) 要懲治邪惡,更要保護善良。司法機關(guan) 要在嚴(yan) 格依照法律規定處理案件的基礎上,將司法專(zhuan) 業(ye) 判斷與(yu) 民眾(zhong) 樸素情感結合起來,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nei) 確保裁判結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會(hui) 預期,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社會(hui) 風尚的引領作用。”虞潯說。

  鼓勵公民依法行使正當防衛權

  “媒體(ti) 披露‘昆山反殺案’後,指導江蘇檢察機關(guan) 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見,支持公安機關(guan) 撤案,並作為(wei) 正當防衛典型案例公開發布;指導福州市檢察機關(guan) 認定趙宇見義(yi) 勇為(wei) 致不法侵害人重傷(shang) 屬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在今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上,最高檢工作報告中的這段話引起了全國人大代表的廣泛共鳴。全國人大代表周光權說:“檢察機關(guan) 在幾起案件的辦理中,敢於(yu) 擔當,超越了固有思維模式,切實鼓勵公民依法行使正當防衛權,讓正義(yi) ‘不委曲也可以求全’,有效維護了法治秩序。”

  讓全國人大代表點讚的,正是近年來最高司法機關(guan) 不斷明確對正當防衛權保護的積極導向。2018年9月,最高法發布了《關(guan) 於(yu) 在司法解釋中全麵貫徹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明確提出要適時出台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yi) 勇為(wei) 相關(guan) 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yi) 勇為(wei) 者的合法權益。

  2018年12月,最高檢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所涉及的4個(ge) 案例均為(wei) 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案件,其中就包括江蘇昆山於(yu) 海明正當防衛案。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標準,回應群眾(zhong) 關(guan) 切,是當前司法機關(guan) 一項突出和緊迫的任務,“這4個(ge) 案例既是正當防衛的指導性案例,也是檢察機關(guan) 以法治手段維護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指導性案例。最高檢專(zhuan) 門發布這些指導性案例,目的就在於(yu) 懲惡揚善、弘揚正氣,保護見義(yi) 勇為(wei) ,向社會(hui) 釋放正能量。”

  “隨著幾起熱點案件所引發的討論,司法機關(guan) 對於(yu) 正當防衛適用的苛刻慣例正在逐漸被消解。”王誌遠說,多起正當防衛案件的司法判決(jue) 都印證了這一趨勢。

  在正當防衛逐步被激活的同時,也要注意到正當防衛“度”的問題。“司法機關(guan) 一方麵要對明確的犯罪、反擊型案件鼓勵大膽適用正當防衛,糾正以往常被視作‘正常’的保守慣性,避免對防衛行為(wei) 作過苛、過嚴(yan) 要求;另一方麵,司法實踐也不能矯枉過正,防止‘一刀切’‘簡單化’。”孫謙說,司法機關(guan) 要堅持具體(ti) 案件具體(ti) 分析,注意防衛措施強度應當具有必要性,“任何權利都不能濫用,正當防衛權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應當優(you) 先選擇報警,通過公安機關(guan) 解決(jue) 矛盾、防範侵害,盡可能理性平和解決(jue) 爭(zheng) 端,避免濫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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