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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管理改革應直麵頂層設計矛盾

發稿時間:2012-05-29 00:00:00  

  “城中村”“村中城”問題,全國哪個(ge) 城市都有,但深圳更加突出。深圳想真正把這塊土地從(cong) 實質上的二元結構統一為(wei) 事實上的一元結構,實現過程可能不會(hui) 很順利。

  祖祖輩輩生活在這塊土地上、占深圳市人口3%的百姓,他們(men) 是“先民”,是這塊土地資源事實上的所有者,不可能輕易接受產(chan) 權改變。法律上雖然2004年即宣布為(wei) 國有,但還有許多細節未能厘清。

  一個(ge) 最關(guan) 鍵的問題是將土地收歸國有應付出的補償(chang) 。當初有的地塊有補償(chang) ,有的沒有,有的補償(chang) 是按當年水平,標準確定後卻未執行,隨時間推移,土地一再升值,當年標準已遠遠不足,不能為(wei) 原住民所接受。

  從(cong) 根本上說,這關(guan) 乎製度的頂層設計。從(cong) 憲法層次來觀察,1982年《憲法》宣布所有城市土地是國有土地,這意味著隻要進入了城市規劃圈,農(nong) 村集體(ti) 土地就理應國有,而征用集體(ti) 土地導致產(chan) 權的變更又無法給予合理補償(chang) ,這是矛盾之源。

  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hui) 提出過一個(ge) 原則,即征收集體(ti) 土地應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的用途,唯公益性土地可以征用。新的問題是,如果把這個(ge) 原則變為(wei) 法律原則,那它跟1982年的《憲法》規定存在衝(chong) 突,因為(wei) 城市擴張當中土地不但包括公益性土地,更包括商業(ye) 性土地,而城市土地市場隻有一個(ge) 。

  其實,不少城市都回避了上述的問題,在規劃範圍內(nei) 用建成區和非建成區來區分國有土地和集體(ti) 土地。但既然深圳把問題擺上了台麵,就要把文章繼續做下去。解決(jue) 問題的核心是如何在各種利益當中找到平衡的機製。

  深圳采取了所謂“創新型確權”的做法來區別於(yu) “傳(chuan) 統確權”。我理解,這是在確定土地所有權歸國有的前提下,建立一個(ge) 和原住民分享土地收益的機製,這有可能真正是一個(ge) 製度創新的辦法,在目前的情況下政府如何選擇仍存在多種可能。

  從(cong) 目前的產(chan) 權結構上來看,需要為(wei) 所有權已經屬於(yu) 國有的土地上原住民的使用權、收益權搭建一個(ge) 交易市場進行流轉。這個(ge) 平台要運轉,有幾種選擇:第一,在市場原則之下進行賠償(chang) ,為(wei) 此不妨允許農(nong) 民的土地權按市場價(jia) 進行交易,同時以稅收方式對增值收益進行二次分配。第二,目前在北京、深圳等大城市周邊難免有不少農(nong) 民並不願意轉讓土地,既如此,在符合現有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為(wei) 何不能讓他當業(ye) 主發展城市?隻要設計、規劃等滿足公共管理的所有條件都能達到,不妨允許原住民長期享有其土地權利,剩下的問題就是政府如何通過征稅來實現收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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