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立法應重點解決七個問題
發稿時間:2019-06-04 14:22:04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沈有祿
學前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ye) 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學前教育發展基礎薄弱,麵臨(lin) 的發展困境多,因此其立法顯得更為(wei) 緊迫。2018年9月公布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立法規劃中明確了學前教育立法是目前立法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nei) 擬提請審議的69件法律草案之一,正式啟動了學前教育立法程序。要更好地對學前教育立法,有必要回顧我國尤其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學前教育領域已出台的政策法規,從(cong) 曆史回顧的角度去追尋我國學前教育立法應關(guan) 注的重點問題,以便更好地把握住這些重點問題的發展趨勢。同時也需要回顧我國學前教育改革發展中在管理及投入舉(ju) 辦主體(ti) 上的曆史實然的變化情況,從(cong) 應然與(yu) 實然對比的角度,來探討我國學前教育立法應關(guan) 注的重點領域和立法措施,才能使學前教育立法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
從(cong) 學前教育政策及發展回顧看,我國學前教育立法應重點解決(jue) 七個(ge) 問題:
強化對學前教育公益性、基礎性重要地位的優(you) 先保障
一項教育事業(ye) 是否重要及其在國家財政投入上是否受到重視,從(cong) 根本上說取決(jue) 於(yu) 該項教育事業(ye) 的本質屬性,以及人們(men) 對該項教育事業(ye) 的需求程度的急迫性及國家財政的支付購買(mai) 能力。學前教育能否得到優(you) 先發展,根本上取決(jue) 於(yu) 對學前教育事業(ye) 性質和地位的認識。有學者認為(wei) ,對學前教育的性質地位的認識是事關(guan) 我國學前教育事業(ye) 發展的根本性、深層次的核心問題,我國學前教育事業(ye) 的滑坡或停滯,根本原因之一源於(yu) 對學前教育性質、地位的不認識或者模糊。
從(cong) 我國學前教育政策的曆史演變來看,國家對學前教育性質的認識經曆了從(cong) 複雜矛盾到堅定信念的過程。如在1979—1991年間將學前教育視為(wei) 可以且應該社會(hui) 化的生活服務事業(ye) ,同時幼兒(er) 教育既是教育事業(ye) 的一個(ge) 重要組成部分,又具有福利事業(ye) 的性質;而在1992年批準《兒(er) 童權利公約》後又提出要以政府財政撥款為(wei) 主,但上世紀九十年代市場經濟確立時又在1997年強調幼兒(er) 教育事業(ye) 具有很強的地方性和群眾(zhong) 性,需要人民幼教人民辦;直到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才堅定了堅持學前教育公益性原則的信念,指出學前教育必須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構建覆蓋城鄉(xiang) 、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ti) 係。因此,學前教育在立法上就需要強調其重要性、基礎性,及立德樹人原則,堅持以兒(er) 童為(wei) 中心、確保學前教育的基礎性、公益性、普惠性與(yu) 公平性原則是學前教育立法的基本宗旨。
理順學前教育管理體(ti) 製,落實各部門的投入與(yu) 領導管理責任
縱觀改革開放以來的學前教育政策,在學前教育管理上始終秉持了“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guan) 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因此在學前教育立法上仍需堅持這一原則,明確教育、財政、衛生、人社等部門及集體(ti) 與(yu) 各級政府的領導與(yu) 管理、舉(ju) 辦與(yu) 監督及評估職責。應建立起由國務院分管教育的副總理領導的由教育部、財政部、衛生部、發改委、人社部、編辦、住建與(yu) 規劃部門等參與(yu) 的學前教育部際聯席會(hui) 議製度,統一協調推進學前教育快速健康發展。同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學前教育的領導機構,具體(ti) 負責學前教育的領導與(yu) 管理工作。
確保建立“省統籌、以縣為(wei) 主”的學前教育投入體(ti) 製
學前教育投入體(ti) 製受到對學前教育事業(ye) 性質的認識及市場化的重要影響。回顧我國學前教育投入政策,先後經曆了“兩(liang) 條腿走路、社會(hui) 化”為(wei) 主時期,“政府撥款為(wei) 主,多元投入、合理分擔成本”為(wei) 主時期,到“政府投入主體(ti) 責任再次退位,以社會(hui) 力量興(xing) 辦幼兒(er) 園為(wei) 主體(ti) ”時期,再到“加大政府投入,突出政府辦學主體(ti) 地位,推進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加強省統籌力度、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ti) 係”時期,再到最近的“增加普惠性資源供給,深化體(ti) 製機製改革,建立健全國務院領導,省地(市)統籌,以縣為(wei) 主”時期,政府投入的主體(ti) 責任從(cong) 隻負責管理到以政府撥款為(wei) 主,再到政府退位以社會(hui) 力量為(wei) 主,再到以政府投入為(wei) 主,建立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ti) 係。這背後除了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也受一些市場化思維的影響,但最後還是取決(jue) 於(yu) 政府對學前教育事業(ye) 性質的認識及其重視程度與(yu) 財政投入能力高低的影響。
隨著我國公共教育經費的穩定增長及至2012年後始終保持在4%以上水平,具備了建立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ti) 係的財政支付基礎。鑒於(yu) 學前教育越發突出的公益性及不斷增強的國家財政支付能力,學前教育投入體(ti) 製可以建立省統籌、以縣為(wei) 主,政府主導、多元參與(yu) ,合理收費,體(ti) 現普惠性成本分擔的多元投入體(ti) 製。同時,新增教育經費應向學前教育傾(qing) 斜,加大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的經費投入力度,使教育部門成為(wei) 學前教育的辦學主體(ti) ,而不隻是局限於(yu) 辦好示範性幼兒(er) 園,以減輕集體(ti) 辦園及民辦園的主體(ti) 責任。在堅持“兩(liang) 條腿走路”的同時,應進一步強化政府的投入責任,使其財政性經費投入占學前教育總經費收入的50%以上,扭轉學前教育財政性教育經費占比下降的狀況。應盡快增設公辦幼兒(er) 園及增加公辦園的招生力度,盡快扭轉自2012年起出現的民辦園在園幼兒(er) 占比要高於(yu) 非民辦園幼兒(er) 占比且差距擴大的趨勢,突出多元辦學中政府一元的重要調配和公益導向與(yu) 保障作用。同時,努力提高學前教育生均經費及辦學條件,使其經費相對充足性不至於(yu) 與(yu) 小學差距太大,尤其是要提高其財政性教育經費的相對充足性。
確保減少學費收入分擔成本占比,提高學前教育的公益普惠水平
由於(yu) 我國學前教育實行多元投入體(ti) 製,且學費占比較高,因此學前教育立法在堅持和保障普惠性時,需要平衡好普惠性與(yu) 收費及免費的關(guan) 係,應降低學費分擔培養(yang) 成本比例,通過財政補貼及政府購買(mai) 服務等形式增加普惠性學位供給。目前,我國學前教育學雜費收入及其分擔比例在不斷增加,從(cong) 2010年起均超過40%,至2016年高達47.80%(其中2010年最高達52.77%),至2014年學雜費分擔比例已高於(yu)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的分擔比例。因此,學前教育立法時還需要保障增加財政支出力度,擴大普惠性的獲得感,減少家長的學雜費分擔比例,確保財政分擔比例要大於(yu) 學雜費分擔比例。
由於(yu) 城市及縣鎮的幼兒(er) 多集中在民辦幼兒(er) 園,體(ti) 現成本分擔的普惠性幼兒(er) 園發展應重點麵向城市及縣鎮的民辦幼兒(er) 園,切實降低城市及縣鎮家長的學費分擔比例,提高普惠性水平,可將“雙 50%以上”(即公辦幼兒(er) 園數量占比 50%以上和在公辦幼兒(er) 園就讀的幼兒(er) 占比50%以上)作為(wei) 各地建設公益普惠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網絡的考核指標。同時,嚴(yan) 格落實教育法規定的“三個(ge) 增長原則”,對那些普惠性程度較高的集體(ti) 幼兒(er) 園或選擇非營利的幼兒(er) 園符合事業(ye) 單位認定標準的,認定為(wei) 事業(ye) 單位,進入公立園係統。
強化教師隊伍建設,切實提高教師工資福利待遇
我國學前教育師資向來比較短缺,還存在大量的代課及兼職教師,另外教師學前教育專(zhuan) 業(ye) 的比例不太高,而編製外教師待遇低下,社會(hui) 福利得不到保障,高級職稱教師比例較低且呈下降趨勢。針對這些問題,學前教育立法應重點解決(jue) 學前教育師資的培養(yang) 與(yu) 供給問題,增加學前教育類專(zhuan) 業(ye) 的招生人數,在晉升職稱上應給予更優(you) 惠的政策,對農(nong) 村地區應給予傾(qing) 斜性照顧政策。各級政府需要通過立法來下大力氣盡快改變學前教育教師薪酬待遇低的問題,盡快扭轉目前我國學前教育教師年人均工資福利及補助支出不及小學教師的1/3,且差距在擴大的狀況。
促進城鄉(xiang) 均衡發展、公辦與(yu) 民辦合理布局的多元均衡發展體(ti) 係
目前來看,民辦園占比越來越大,民辦與(yu) 非民辦占比的差距也越來越大,至2017年,我國城市有64.99%的幼兒(er) 在上民辦園,縣鎮有55.97%的幼兒(er) 在上民辦園。學前教育立法應關(guan) 注辦學主體(ti) 在城鄉(xiang) 間、公辦與(yu) 民辦間的合理分布,增加縣鎮及城市的公辦園數量及其招生數。今後普惠園辦學的重點方向也應更多關(guan) 注城市及縣鎮地區,盡快減少城市及縣鎮的民辦幼兒(er) 園及其在園幼兒(er) 數的占比,讓普惠落實到城市、縣鎮的民辦園,以及農(nong) 村集體(ti) 園和民辦園。在對農(nong) 村集體(ti) 園和民辦園給予更多的經費投入及優(you) 惠政策的同時,要盡快改變其規模較小的狀況,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學前教育立法應強化對學前教育事業(ye) 的領導督導職責
學前教育立法應堅持《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教督〔2012〕5號)的規定,省級要建立學前教育發展督導評估與(yu) 年度監測製度,繼續加大對各級人民政府在學前教育舉(ju) 辦成效方麵的督導和評估力度。重點督導各級領導對學前教育的認識與(yu) 重視程度,尤其是擴大學前教育經費的投入情況和公共財政支持的落實情況,以及教師的編製、師德師風與(yu) 待遇等問題。
從(cong) 政策回顧及發展現狀麵臨(lin) 的困境來看,我國學前教育立法急需解決(jue) 上述七個(ge) 問題,亟待加快立法進程,以法促建、以法促管,通過《學前教育法》的頒布實施來進一步理順學前教育管理體(ti) 製,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舉(ju) 辦、領導與(yu) 管理、監督與(yu) 評估責任,尤其是明確各主體(ti) 的投入責任,促進學前教育健康快速發展,滿足人民群眾(zhong) 日益增長的、高質量的普惠性學前教育需求。
(作者:沈有祿,係海南師範大學教育與(yu) 心理學院教授。基金項目:國家社會(hui) 科學基金項目《“三州”地區高中普及攻堅與(yu) 普職協調發展研究》〔18BMZ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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