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負責人就《關於健全行政裁決製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9-06-03 15:39:00 來源:新華社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guan) 於(yu) 健全行政裁決(jue) 製度加強行政裁決(jue) 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司法部負責人就《意見》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請簡要介紹一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這個(ge) 《意見》的主要背景及意義(yi) ?
答: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對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製高度重視。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健全社會(hui) 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製,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jue) 、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jue) 機製”、“健全行政裁決(jue) 製度,強化行政機關(guan) 解決(jue) 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guan) 的民事糾紛功能”。《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有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要依法開展行政調解、行政裁決(jue) 工作,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這一係列部署和要求為(wei) 健全行政裁決(jue) 製度、加強行政裁決(jue) 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2015年2月,原國務院法製辦啟動行政裁決(jue) 改革任務推進工作。經過深入研究論證、廣泛征求中央有關(guan) 單位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意見、多次召開部門和專(zhuan) 家參加的座談會(hui) ,起草形成《意見》送審稿。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意見》。
《意見》的發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重大戰略部署的重要舉(ju) 措,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對充分發揮行政裁決(jue) 在化解社會(hui) 矛盾糾紛、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加快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hui) 建設,具有重要意義(yi) 。
2.問:請介紹一下行政裁決(jue) 的內(nei) 涵,與(yu) 仲裁、訴訟的關(guan) 係,以及現階段加強行政裁決(jue) 工作將發揮哪些不可替代的作用?
答:行政裁決(jue) 是行政機關(guan) 根據當事人申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居中對與(yu) 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guan) 的民事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為(wei) 。與(yu) 社會(hui) 熟知的民事仲裁、民事訴訟相比較,都是化解民事糾紛的方式,但行政裁決(jue) 的特點在於(yu) :一是主體(ti) 的行政性。裁決(jue) 主體(ti) 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guan) ,不同於(yu) 作出民事仲裁的民間仲裁機構和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法院。二是對象的特定性。裁決(jue) 的受理範圍是與(yu) 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guan) 的民事糾紛,主要集中在自然資源權屬爭(zheng) 議、知識產(chan) 權侵權糾紛和補償(chang) 爭(zheng) 議、政府采購活動爭(zheng) 議等方麵,合同糾紛等一般民事爭(zheng) 議不屬於(yu) 行政裁決(jue) 的受理範圍。三是行政裁決(jue) 結果具有非終局性。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jue) 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同於(yu) 民事仲裁的一裁終局、民事訴訟的兩(liang) 審終審。
行政機關(guan) 在解決(jue) 特定民事爭(zheng) 議方麵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zhuan) 業(ye) 性強、程序簡便等特點。特別是一些糾紛與(yu) 行政管理密切相關(guan) ,需要熟悉行政管理且有專(zhuan) 門技術、知識的人員才能解決(jue) ,如果直接訴諸法院不利於(yu) 及時有效地解決(jue) 這些爭(zheng) 議。在現階段加強行政裁決(jue) 工作有利於(yu) 促成矛盾糾紛的快速解決(jue) ,發揮化解民事糾紛的“分流閥”作用。
3.問:起草《意見》遵循了什麽(me) 樣的總體(ti) 思路?
答:《意見》起草突出了4個(ge) 方麵的考慮:
一是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將行政裁決(jue) 作為(wei) 深入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hui) 精神,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努力推動構建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製。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近年來行政裁決(jue) 適用情形有所減少、在人民群眾(zhong) 中的認知度逐漸降低、化解民事糾紛“分流閥”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的情況,我們(men) 緊密結合實踐研究行政裁決(jue) 製度的發展變遷,分析製約行政裁決(jue) 發揮作用的主要因素,就範圍不明確、程序不規範、製度不健全等問題提出解決(jue) 的思路和方案。
三是堅持規範引領。對起草、修改法律法規時加強行政裁決(jue) 製度建設提出要求,適時推進行政裁決(jue) 統一立法,並對在現行法律框架內(nei) 如何加強行政裁決(jue) 工作明確方向,逐步實現行政裁決(jue) 的專(zhuan) 業(ye) 化、規範化、製度化。
四是堅持穩妥推進。通過對行政機關(guan) 、人民法院、人民調解組織、行業(ye) 調解組織、律師等提出要求,促使形成多方聯動的工作合力;鼓勵行政機關(guan) 切實承擔行政裁決(jue) 職責,開展改革試點;妥善處理行政裁決(jue) 與(yu) 行政調解、民事訴訟的關(guan) 係。
4.問:《意見》關(guan) 於(yu) 健全行政裁決(jue) 製度、加強行政裁決(jue) 工作的總體(ti) 要求是什麽(me) ?
答:《意見》提出了健全行政裁決(jue) 製度、加強行政裁決(jue) 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
一是指導思想。《意見》提出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hui) 精神,按照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hui) 一體(ti) 建設的要求,建立健全通過行政裁決(jue) 化解矛盾糾紛的製度,逐步形成黨(dang) 委領導、政府負責、各職能部門為(wei) 主體(ti) 的行政裁決(jue) 工作體(ti) 製,為(wei) 促進人民安居樂(le) 業(ye) 、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基本原則。《意見》提出健全行政裁決(jue) 製度、加強行政裁決(jue) 工作,必須堅持黨(dang) 的領導、多方參與(yu) ,堅持以人為(wei) 本、高效便民,堅持依法依規、穩妥推進,堅持立足國情、改革創新。
三是主要目標。《意見》提出健全行政裁決(jue) 製度、加強行政裁決(jue) 工作的主要目標是:行政裁決(jue) 職責得到切實履行,行政裁決(jue) 工作積極推進;行政裁決(jue) 製度不斷健全,行政裁決(jue) 、調解、仲裁、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jue) 機製持續完善;行政機關(guan) 在解決(jue) 民事糾紛上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發揮,能夠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保障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
5.問:《意見》在推進行政裁決(jue) 工作方麵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為(wei) 了進一步推進行政裁決(jue) 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裁決(jue) 工作的重要作用,《意見》提出了4項要求:
一是積極履行裁決(jue) 職責。行政機關(guan) 開展行政裁決(jue) 工作要遵循依法依規原則,即隻有法律法規授權行政機關(guan) 可以進行行政裁決(jue) 的,行政機關(guan) 才有行政裁決(jue) 的職權,並要將行政裁決(jue) 事項納入權力清單向社會(hui) 公開。依法承擔行政裁決(jue) 職責的行政機關(guan) ,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後,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努力將民事糾紛化解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絕不允許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堅決(jue) 防止行政不作為(wei) 、亂(luan) 作為(wei) 。
二是著力細化程序規定。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裁決(jue) 職責的,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省級政府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guan) 司法解釋的規定,以規章的形式出台具體(ti) 程序性規定,逐步完善符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的行政裁決(jue) 程序。程序性規定應當包括行政裁決(jue) 的申請、受理、回避、證據、調解、審理、執行、期間和送達等方麵的內(nei) 容,遵循平等、規範、簡便、高效的原則,便於(yu) 當事人依法提出行政裁決(jue) 申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是不斷創新工作方式。依法承擔行政裁決(jue) 職責的行政機關(guan) ,要勇於(yu) 探索、大膽創新,逐步提高新時代行政裁決(jue) 工作的適應性和靈活性。要大力推廣現代信息技術在行政裁決(jue) 工作中的運用,積極推進行政裁決(jue) 在線立案、在線辦理、信息共享、數據分析等,努力適應人民群眾(zhong) 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糾紛的需要。
四是探索開展改革試點。對專(zhuan) 業(ye) 性和技術性較強、與(yu) 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guan) 、由行政機關(guan) 裁決(jue) 更簡便快捷的民事糾紛,國務院部門經國務院授權、各省級政府及其部門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授權,可以在各自行政管理權限內(nei) ,開展行政裁決(jue) 製度試點,積極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的做法和製度。
6.問:現有哪些法律法規,包括有代表性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裁決(jue) 作出了規範?
答:我國法律沒有對行政裁決(jue) 作出統一規範,相關(guan) 規定散見於(yu) 多部法律法規中,比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chan) 資源法等法律規定了土地、林地、草原、礦區等自然資源權屬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jue) 事項,商標法、專(zhuan) 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知識產(chan) 權侵權糾紛和補償(chang) 爭(zheng) 議的行政裁決(jue) 事項作出了規定,政府采購法等法律對政府采購活動爭(zheng) 議的裁決(jue) 處理作出了規定。此外,山東(dong) 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也將行政裁決(jue) 作為(wei) 糾紛化解方式之一予以規範。針對近年來行政裁決(jue) 存在範圍不明確、程序不規範、製度不健全等問題,下一步司法部將按照《意見》要求進一步推動行政裁決(jue) 製度體(ti) 係的完善。
7.問:《意見》在完善行政裁決(jue) 製度體(ti) 係方麵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為(wei) 了切實推動行政裁決(jue) 製度體(ti) 係的不斷完善,《意見》提出了4項措施:
一是嚴(yan) 格規範製度表述。起草、修改法律法規時,對行政機關(guan) 通過行政裁決(jue) 化解民事糾紛事項作出規定的,應當明確使用“作出行政裁決(jue) ”的表述,不能使用“作出處理”、“作出決(jue) 定”、“作出裁定”、“作出裁處”等模糊表述,以免在實踐中產(chan) 生歧義(yi) 和混淆。
二是穩步擴大適用範圍。起草、修改法律法規時,對於(yu) 可以通過行政裁決(jue) 化解的民事糾紛,起草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設定行政裁決(jue) 的必要性、可行性,積極建立行政裁決(jue) 製度;擬刪除有關(guan) 行政裁決(jue) 規定的,應當加強相關(guan) 論證和審查。
三是認真開展規章清理。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清理有關(guan) 行政裁決(jue) 的規章,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建立健全配套製度,細化相關(guan) 規定,減少模糊地帶;對於(yu)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裁決(jue) 事項,要盡快推動上升為(wei) 法律法規。司法部要及時跟蹤了解進展情況,研究解決(jue) 共性問題,加強指導。
四是適時推進行政裁決(jue) 統一立法。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行政裁決(jue) 製度的內(nei) 涵外延、適用範圍、裁決(jue) 程序等進行規範。注重完善行政裁決(jue) 救濟製度,在修改行政複議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時統籌考慮,努力構建既能調動行政機關(guan) 履行行政裁決(jue) 職責的積極性、主動性,又能充分保障糾紛當事人救濟權利的機製製度。
8.問:《意見》在促進行政裁決(jue) 與(yu) 其他矛盾糾紛化解方式的銜接協調方麵規定了哪些製度和機製?
答:為(wei) 了促進行政裁決(jue) 與(yu) 訴訟、調解等其他矛盾糾紛化解方式的銜接協調,《意見》規定了4項製度和機製:
一是建立行政裁決(jue) 告知製度。對於(yu) 能夠通過行政裁決(jue) 解決(jue) 糾紛的,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前應當向當事人提供通過行政裁決(jue) 化解糾紛的建議。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參與(yu) 矛盾糾紛化解時,應當告知行政裁決(jue) 渠道供當事人選擇。
二是健全行政裁決(jue) 救濟程序的銜接機製。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guan) 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行政裁決(jue) 的,在法定期限內(nei) ,既可以以民事爭(zheng) 議的對方當事人為(wei) 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對行政裁決(jue) 行為(wei) 提起行政訴訟,並申請法院一並解決(jue) 相關(guan) 民事爭(zheng) 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是加強行政裁決(jue) 調解工作。行政機關(guan) 裁決(jue) 民事糾紛應當先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行政機關(guan) 製作調解協議書(shu) ;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及時作出裁決(jue) 。
四是搭建“一站式”糾紛解決(jue) 服務平台。在自然資源權屬、知識產(chan) 權侵權和補償(chang) 、政府采購活動等行政裁決(jue) 糾紛多發領域,行政機關(guan) 、人民調解組織、行業(ye) 調解組織、律師調解組織等可以整合資源,探索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jue) 服務平台,切實減輕人民群眾(zhong) 在依法維權中的負擔。
9.問:《意見》在做好組織保障工作方麵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為(wei) 了確保《意見》得到有效貫徹落實,《意見》提出了以下組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黨(dang) 委要充分發揮領導作用,承擔行政裁決(jue) 職責的行政機關(guan) 要把健全行政裁決(jue) 工作機製作為(wei) 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納入本地區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jia) 體(ti) 係,並將行政裁決(jue) 事項納入權力清單向社會(hui) 公布。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在編製年度預算時,應當考慮行政裁決(jue) 工作任務需求合理安排經費。
二是推進隊伍建設。司法部要加強對從(cong) 事行政裁決(jue) 的行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各地區各部門要通過配強工作隊伍、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建立專(zhuan) 家庫等方式,加強行政裁決(jue) 工作隊伍建設。
三是強化宣傳(chuan) 引導。承擔行政裁決(jue) 職責的行政機關(guan) 要將行政裁決(jue) 工作納入本部門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劃和普法責任清單。要注重運用政府網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ti) 新技術,大力宣傳(chuan) 行政裁決(jue) 的優(you) 勢特點、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鼓勵引導人民群眾(zhong) 通過行政裁決(jue) 解決(jue) 有關(guan) 民事糾紛。
四是嚴(yan) 格督促落實。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要求。上級行政機關(guan) 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guan) 行政裁決(jue) 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司法部要加強對行政裁決(jue) 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落實,適時組織對本意見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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