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權利的勞動倫理重塑
發稿時間:2019-06-03 13:55:23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李建華
勞動在創造人的同時,也創造了人這個(ge) 道德主體(ti) ,以及由此而展開的各種倫(lun) 理關(guan) 係。就此而論,勞動是思考倫(lun) 理道德問題的基點,勞動倫(lun) 理應該是倫(lun) 理學研究的“元問題”。遺憾的是,倫(lun) 理學研究似乎對這個(ge) 基礎性問題關(guan) 注不夠,以至於(yu) 勞動逐漸淡出倫(lun) 理學的視野而變成一種簡單的勞資計算。當今天的勞動已經遠遠超出體(ti) 力與(yu) 腦力、簡單與(yu) 複雜的二元形態而呈現多樣性,勞動教育又重新出現在我們(men) 教育視野的時候,重拾勞動倫(lun) 理有著特別的意義(yi) ,這不但有益於(yu) 解決(jue) 勞動本身的倫(lun) 理問題,更有助於(yu) 在全社會(hui) 形成“尊重勞動”“熱愛勞動”“勞動光榮”“勤勞奮鬥”的良好社會(hui) 風氣。
勞動是勞動者的第一權利
恩格斯在《勞動在從(cong) 猿到人轉變過程中的作用》中提出了“勞動創造了人本身”的理論命題。他認為(wei) ,“甚至達爾文學派的最富有唯物精神的自然科學家們(men) 還弄不清人類是怎樣產(chan) 生的,因為(wei) 他們(men) 在唯心主義(yi) 的影響下,沒有認識到勞動在這中間所起的作用”,“勞動是整個(ge) 人類生活的第一個(ge) 個(ge) 基本條件,而且達到這樣的程度,以致我們(men) 在某種意義(yi) 上,不得不說:勞動創造了人本身”。勞動過程就其簡單要素來說,是創造使用價(jia) 值的有目的的活動,是為(wei) 了人類的生活需要而占有自然物,因此它是人類生活的一切社會(hui) 形式所共有的,也是一切倫(lun) 理關(guan) 係作為(wei) 真正人的關(guan) 係的基礎。自從(cong) 有了社會(hui) 勞動,就產(chan) 生了勞動關(guan) 係,也就有了規範和調節這種勞動關(guan) 係的倫(lun) 理原則,但這種倫(lun) 理原則是基於(yu) 權利論而非義(yi) 務論的。
勞動的過程自始至終包含勞動者、勞動對象、勞動資料三個(ge) 基本要素,而勞動者是主體(ti) ,在勞動中起著決(jue) 定的、主導的作用。與(yu) 此同時,勞動也就成了勞動者的最基本的權利,即勞動者是通過勞動權利來確證的,勞動者如果失去了勞動權利,那勞動者本身就不存在,以勞動為(wei) 類本質的人也就得到了根本性的否定。勞動權的本質屬於(yu) 生存權,關(guan) 係到勞動者的生存與(yu) 發展,甚至直接影響社會(hui) 生產(chan) 力的發展和社會(hui) 穩定。勞動權作為(wei) 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其核心要件應當理解為(wei) 公民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能夠享有平等的獲得勞動資格和就業(ye) 機會(hui) 的權利,這一權利包括兩(liang) 個(ge) 方麵:就業(ye) 資格的平等和就業(ye) 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平等就業(ye) 權是國家在建立勞動力平等就業(ye) 競爭(zheng) 機製的基礎上,對公民生存權平等保護在勞動法上的反映。自主擇業(ye) 權的實現,是公民作為(wei) 自身勞動力的所有者,通過競爭(zheng) 獲得理想的職業(ye) 、報酬和工作單位來體(ti) 現的,有利於(yu) 調動公民勞動的積極性。
誠如對待全部人權的基本倫(lun) 理態度一樣,我們(men) 也必須用尊重和保護的態度來對待勞動權。尊重勞動,首先意味著平等地尊重每個(ge) 人的勞動。這不僅(jin) 是尊重其勞動成果,而且是尊重其勞動權利和勞動形式,保證勞動者能夠按照付出的勞動量獲得相應的報酬,任何蔑視和踐踏他人勞動權利和勞動成果的行為(wei) 都是有違我們(men) 最基本的倫(lun) 理道德原則的,特別是有違人道主義(yi) 原則。尊重勞動,還意味著對每個(ge) 人勞動能力與(yu) 勞動成果差異的尊重。雖然生命的權利是平等的,但是,每個(ge) 人的勞動能力不平等,有高低大小之別,對社會(hui) 的貢獻也有很大差別。勞動能力強且貢獻大的人就有可能在社會(hui) 中獲得較多的利益,這種利益也應該得到尊重和保障。所以,多勞多得,優(you) 質優(you) 酬,不僅(jin) 是社會(hui) 主義(yi) 分配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hui) 主義(yi) 道德原則的題中應有之義(yi) 。
對勞動權的保護就是不能隨意剝奪公民的勞動權。現代勞動法誕生於(yu) 19世紀初的“工廠立法”,其曆史條件是工廠大工業(ye) 的興(xing) 起和勞動者的人格獨立;其標誌是立法保護重心的轉移——從(cong) 資本所有者轉移至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是勞動關(guan) 係中的弱者,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關(guan) 係中的權益與(yu) 人格實現,是現代勞動法的神聖使命。勞動法的發展史和工人階級的鬥爭(zheng) 史,都可以印證勞動法保護勞工的正義(yi) 訴求。對勞動的法律保護本身就體(ti) 現了社會(hui) 道德的要求,所以勞動法本身就是對勞動的一種道德保護。充分保證公民的就業(ye) 崗位和平等就業(ye) 機會(hui) ,是保民生、保穩定的重中之重,也是社會(hui) 倫(lun) 理建設的重中之重。同時,我們(men) 也應該注意到,勞動權的另一麵是休息休假權,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侵占休息日,同樣是違背倫(lun) 理道德的。
正確認識勞動義(yi) 務與(yu) 義(yi) 務勞動
權利與(yu) 義(yi) 務的統一是現代法治社會(hui) 的基本要求,也是現代倫(lun) 理的基本準則。勞動者在享有勞動權利的同時應該履行勞動義(yi) 務。勞動義(yi) 務是勞動者的天職,是從(cong) 人作為(wei) 人與(yu) 其他動物的區別中產(chan) 生出來的,也是從(cong) 人與(yu) 人的關(guan) 係中產(chan) 生出來的,是人類得以“生生不息、世世繁衍”的道德條件之一。勞動者權利與(yu) 義(yi) 務的分配應遵循三大原則:一是貢獻原則,即一個(ge) 人的權利與(yu) 義(yi) 務要對等,同時與(yu) 貢獻成正比;二是平等原則,即每個(ge) 人不論貢獻如何都應該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權利(即人權)與(yu) 履行基本義(yi) 務;三是差別原則,即每個(ge) 人因其貢獻差別而得到相應所得。勞動者勞動權利與(yu) 義(yi) 務一致,各國憲法均有類似表述,即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從(cong) 事勞動,既是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利,又是履行對國家和社會(hui) 所承擔的義(yi) 務。“誠實勞動”、履行勞動過程中應該遵守的基本義(yi) 務必須提高到一個(ge) 關(guan) 乎社會(hui) 秩序公正的高度來認識。換言之,隻有我們(men) 每一個(ge) 人都在社會(hui) 體(ti) 係中各安其分、各敬其業(ye) ,才能創造一個(ge) 公正的社會(hui) 環境。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勞動義(yi) 務包括兩(liang) 方麵含義(yi) :我國公民作為(wei) 生產(chan) 資料公有製的主人,應當具有參加社會(hui) 勞動的高度自覺性和光榮感;我國公民必須以勞動作為(wei) 自覺謀生的手段,在積極爭(zheng) 取國家和社會(hui) 提供的就業(ye) 機會(hui) 的同時,努力通過自謀職業(ye) 、自願組織就業(ye) 等方式自覺創造就業(ye) 機會(hui) ,並在勞動崗位上認真地履行各項勞動義(yi) 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ye) 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e) 道德。”勞動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接受用人單位的安排,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認真履行各項勞動義(yi) 務。對不願意履行勞動義(yi) 務的勞動者,應當讓其承擔後果,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對其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予以限製。
義(yi) 務勞動是一種道德上的更高要求,是對勞動的經濟功能的超越,在更高層次上彰顯了勞動的道德價(jia) 值和倫(lun) 理意義(yi) ,所以它是一種倡導性義(yi) 務而非強製性義(yi) 務,如我國勞動法就大力“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hui) 義(yi) 務勞動”。恩格斯曾經指出,人有生存的需要、享受的需要、發展和表現自己的體(ti) 力與(yu) 智力的需要。正是這些需要決(jue) 定了勞動的多重動機,無外乎物質利益動機、創造動機和道德動機。隨著社會(hui) 的進步,勞動的道德意義(yi) 和創造意義(yi) 將被越發凸顯。那時,人們(men) 將在“最無愧於(yu) 和最適合於(yu) 他們(men) 的人類本性的條件下”,進行善意的勞動,“作為(wei) 目的本身的人類能力的發展,真正的自由王國,就開始了”。這就是從(cong) 勞動義(yi) 務到義(yi) 務勞動的價(jia) 值指向。
在勞動中實現分配正義(yi)
分配正義(yi) 是政治哲學和倫(lun) 理學領域的永恒話題,也是勞動倫(lun) 理的核心問題。近代以來,西方倫(lun) 理學家們(men) 基本上拋棄了德性論的分配正義(yi) 理論,轉向了權利論的分配正義(yi) 理論,這就是在勞動權的保護中實現分配正義(yi) 。羅爾斯在權利論的基礎上,把如何分配問題轉化為(wei) 如何保持分配的程序與(yu) 背景正義(yi) ,強調從(cong) 每個(ge) 人的自由平等的發展需要的角度解決(jue) 分配正義(yi) 問題。他提出兩(liang) 條正義(yi) 原則,即平等原則與(yu) 差別原則。平等原則即每個(ge) 人都有平等的權利主張,享有完備體(ti) 係下的各種平等自由權;差別原則,包括機會(hui) 平等和補償(chang) 原則。這意味著分配正義(yi) 的實現都是基於(yu) 自由平等之權利的製度安排。無論何種分配的正義(yi) 訴求,都不能隻是程序的和形式化的,而隻能是個(ge) 人實實在在的勞動和國家的製度設計,而個(ge) 人勞動是最根本的。
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分配原則是按勞分配。按勞分配是實現分配正義(yi) 的最佳途徑,也是極具道德正當性的途徑,其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按勞分配的本質規定或判斷應遵循的標準有三個(ge) :一是分配者本身是否是勞動者;二是勞動方式是否以共同占有生產(chan) 資料條件下的聯合勞動為(wei) 基礎;三是在聯合勞動的基礎上是否實現按勞取酬。按勞分配的正義(yi) 性首先應該是“起點的公平”。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把勞動作為(wei) 生存和發展的手段,因為(wei) 人在勞動過程中最終形成各種社會(hui) 關(guan) 係的總和,如所有製形式和分配方式;同時人們(men) 應具備平等的勞動權利,這是實現個(ge) 人收入分配公平的客觀要求。當然,要真正實現“起點的公平”需要一個(ge) 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還必須得到一係列健全的諸如財產(chan) 製度、教育製度等法律製度的保證,從(cong) 而使人們(men) 在收入、就業(ye) 、教育及社會(hui) 保障等方麵“人人機會(hui) 均等”。按勞分配的正義(yi) 性還要求“結果的均等”,即借助法治求得“社會(hui) 產(chan) 品占用與(yu) 分享的無差異性”。這裏所說的“社會(hui) 產(chan) 品占用與(yu) 分享的無差異性”,不是指作為(wei) 單個(ge) 人在需求結構和數量方麵的含義(yi) ,因為(wei) 這方麵的差異永遠存在,而是指分享權利方麵的平等,這種平等事實上就是指對暫時失去勞動機會(hui) 或勞動能力的人,有平等享受社會(hui) 勞動成果的權利。正如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的,我們(men) 要“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完善按要素分配的體(ti) 製機製,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鼓勵勤勞守法致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這意味著勞動在實現分配正義(yi) 中的決(jue) 定性作用。
在勞動中實現分配正義(yi) 主要是實現勞動機會(hui) 的公平分配。勞動作為(wei) 創造價(jia) 值的活動,它需要必要的技術和能力,所以勞動機會(hui) 是一種指向性機會(hui) 。平等地分配勞動機會(hui) 就是要幫助人們(men) 站在相同的起點,根據各自的能力、稟賦獲得最適合自身條件的工作。這就要求勞動機會(hui) 要向最具備所要求的能力的那些人開放,同時也要在生產(chan) 環境存在差異的群體(ti) 之間進行有限性的動態補償(chang) ,堅決(jue) 反對勞動歧視。補償(chang) 原則的意義(yi) 在於(yu) ,在保證勞動資格的前提下,彌補由於(yu) 偶然性因素所造成的勞動能力的差別,使每一位勞動者在麵對勞動機會(hui) 時,能夠站在真正公平的起跑線上。盡管我們(men) 可以通過三次分配甚至更多次分配來實現分配正義(yi) ,但按勞分配始終是最根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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