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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金修:農用土地流轉中的問題及建議

發稿時間:2011-12-16 00:00:00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ye) 化、城鎮化、市場化的不斷發展,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結構有了一定調整,農(nong) 村勞動力大規模轉移,農(nong) 村土地流轉也呈現加速態勢。近日,筆者和調研團隊一起到江蘇省泰州市黃橋鎮雙橋村進行了調研,其間主要就農(nong) 村土地流轉問題進行了調查。

  農(nong) 村土地包括農(nong) 業(ye) 用地和集體(ti) 建設用地,集體(ti) 建設用地又包括公共生產(chan) 用地、公益事業(ye) 用地和宅基地。新時期的農(nong) 村土地流轉是新一輪土地革命,是一個(ge) 時代課題,科學推進農(nong) 業(ye) 用地土地流轉,對於(yu) 我國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方式有著深遠的影響,但也十分複雜。本文僅(jin) 限於(yu) 討論農(nong) 業(ye) 用地土地流轉,且成文過程中也綜合了其他地方的一些共性問題。

  一、雙橋村土地流轉的基本情況

  雙橋村共有1004戶,3422人,耕地麵積3644畝(mu) 。在實行土地流轉以前,雙橋村土地經營為(wei) 傳(chuan) 統的小農(nong) 經濟生產(chan) 方式,土地分散、小塊經營,各自為(wei) 戰,缺乏規模化、集約化,效益低下隻能解決(jue) 農(nong) 民的溫飽問題,很難使農(nong) 民致富。村裏50歲以下的青壯年農(nong) 民幾乎全部進城打工,村裏基本隻剩下老年人和兒(er) 童留守,大片土地撂荒。

  自2009年始,雙橋村開始較大規模土地流轉。迄今已流轉土地麵積3200畝(mu) ,占全村耕地麵積的90%,隻有流出,沒有流入。土地流轉的類型比較單一,均為(wei) 轉讓製,即農(nong) 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chang) 轉讓給集體(ti) 或他人經營。村委會(hui) 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專(zhuan) 門協調農(nong) 民和種植企業(ye) 或種植大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問題。由合作社作為(wei) 中介機構,分別與(yu) 農(nong) 民和企業(ye) 或種植大戶簽訂流轉合同。流轉期限以3年為(wei) 主,流轉價(jia) 格因合同簽訂年份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其中,2009年簽訂流轉合同的農(nong) 民每畝(mu) 每年的流轉價(jia) 格為(wei) 800元,2010年為(wei) 1000元。雙橋村流轉出的土地全部用來種植蔬菜、水果等經濟作物,全村種植糧食的土地僅(jin) 為(wei) 300畝(mu) 左右。在收益方麵,經濟作物種植的全部收入歸企業(ye) 或種植大戶所有,農(nong) 民可以到大棚裏打工,工資按工時計算,工作8小時為(wei) 25元,9小時30元。

  實行土地流轉以後,雙橋村農(nong) 民收入明顯增加,2010年人均收入為(wei) 9876元。農(nong) 業(ye) 發展方式得到了一定改善,土地流轉形成規模經營,部分土地克服了傳(chuan) 統的小農(nong) 生產(chan) 方式的弊端,土地及投入土地的各種資源的綜合生產(chan) 效率提高,農(nong) 業(ye) 及農(nong) 產(chan) 品的市場競爭(zheng) 力有所增強。有效耕地麵積增加,本已撂荒的土地複耕,土地連片後,田埂也複為(wei) 耕地。

  二、雙橋村土地流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在思想觀念上農(nong) 民對土地流轉顧慮重重

  通過入村入戶調查,我們(men) 了解到,不少農(nong) 民還存有土地是“命根子”的戀地情結,不願意轉出土地經營權,迫不得已才為(wei) 之;有的單純地執著樸素的小農(nong) 意識,認為(wei) 農(nong) 民天生就要種地種糧,這是本分;有的認為(wei) 現在取消了農(nong) 業(ye) 稅,還有一係列的惠農(nong) 政策,加之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對土地還存有增值預期,認為(wei) 保住土地至少有利無害。

  (二)土地流轉缺乏保障機製

  這主要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方麵,一個(ge) 是對轉出方的保障,一個(ge) 是對轉入方的保障。第一個(ge) 方麵,對土地轉出方而言,其保障機製建設任重而道遠。在農(nong) 村,土地仍然具有較強的社會(hui) 保障和就業(ye) 功能,是最後的“保障線”。俗話說得好,農(nong) 民的地等於(yu) 農(nong) 民的天,農(nong) 民的幸福就在田地間。但從(cong) 大的方麵講,當前農(nong) 村社會(hui) 保障機製還不完善,進城務工的農(nong) 民又無法取得城市社會(hui) 保障,甚至工作也得不到保障;從(cong) 小的方麵說,土地轉出後,如果轉入方違約,而轉出方又無力或沒有條件返田種地,生活就會(hui) 沒有著落,雙橋村的農(nong) 民和村幹部對此十分擔憂。第二個(ge) 方麵,對土地轉入方而言,種植大戶或企業(ye) 的保障機製也不健全。種植大戶或企業(ye) 經過土地流轉形成規模經營後麵臨(lin) 的最大風險是市場風險。一是由於(yu) 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的周期性自然特點,麵對市場波動,很難及時作出調整,遇有災害性天氣或市場產(chan) 品過剩,幾乎必然虧(kui) 損,規模越大,虧(kui) 得越多。二是轉入方缺乏“組織感”,即單體(ti) 麵對龐大的市場。規模較大的企業(ye) 好一些,但種植大戶基本都是單兵作戰,土地、農(nong) 資、技術、勞務、產(chan) 品、銷售等等,事事操心,顯得力不從(cong) 心。

  (三)土地流轉不規範

  土地流轉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流轉機製,流轉過程不規範,主要表現在“一無三不”。“一無”即沒有土地流轉的市場運作體(ti) 係和相關(guan) 服務平台,流轉層次不高、渠道不暢、秩序不好。“三不”:一是不約定,有些農(nong) 戶之間的土地流轉,隻有口頭協商,沒有簽訂書(shu) 麵合同,土地流轉自發、無序、隨意、分散;二是不規範,即使簽訂了合同,其內(nei) 容也過於(yu) 簡單,對雙方權利義(yi) 務及違約責任、承租土地上附作物處置、有關(guan) 賠償(chang) 條款等缺乏明確具體(ti) 的規定;有的合同未經管理機構審查、簽證或公證機關(guan) 公證,當事人雙方如果出現糾紛則難以解決(jue) ;三是不合法,有的流轉合同,轉出方多是村或村土地合作社,而有經營權的農(nong) 民沒有書(shu) 麵委托,造成流轉雙方主體(ti) 資格不明確,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流轉後的土地“非糧化”現象嚴(yan) 重

  雖然國家近年來加大了對糧食種植的鼓勵扶持政策力度,但糧食作物與(yu) 果蔬等經濟作物相比,經濟效益仍然處於(yu) 劣勢。以雙橋村為(wei) 例,水稻的生產(chan) 周期一般在135天左右,種植1畝(mu) 水稻的產(chan) 量大概有1000斤,1斤水稻能產(chan) 出7兩(liang) 米,1斤大米按收購價(jia) 1元計算,再加每畝(mu) 30元的水稻種植補貼、56元的綜合農(nong) 補,1年種植兩(liang) 季水稻隻能帶給農(nong) 民1500元左右的收入。這點收入,除去農(nong) 資、農(nong) 務等成本,最終的純收入隻有不到800元。村民將自己的土地轉出後,不用下地勞動就能獲得每年每畝(mu) 800-1000元的收入,而且可以在大棚打工計時賺取工資以增加收入。在經濟效益的強烈導向下,雙橋村流轉後的土地幾乎全部用來種植蔬菜和水果,“非糧化”現象十分嚴(yan) 重。種糧不掙錢是農(nong) 民不願種糧的根本原因。

  (五)土地流轉有弱化家庭經營主體(ti) 地位的趨勢

  現行的有關(guan) 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與(yu) 相關(guan) 政策和實踐多有矛盾和衝(chong) 突,這也從(cong) 一個(ge) 側(ce) 麵反映了社會(hui) 轉型期矛盾的複雜性。縱使這樣,對家庭經營主體(ti) 地位的認同還是比較一致的。理論及國際經驗表明,家庭經營是小農(nong) 經濟最有效的激勵製度安排。雙橋村的農(nong) 民將土地流轉出去後,完全喪(sang) 失了經營自主權,變為(wei) 雇傭(yong) 工。而且,雖然在公開的製度安排上,有土地“保底+分紅”的激勵方式,但雇傭(yong) 者(種植大戶或企業(ye) )從(cong) 來都是隻給保底的1000元左右,不分紅。這就麵臨(lin) 一個(ge) 經典問題——有效激勵。我們(men) 就此問題向農(nong) 民調研時,農(nong) 民說都種了一輩子地了,靠自覺。這在局部、短期來看,問題不會(hui) 凸顯——特別是有親(qin) 情、道德、責任等強烈主觀因素維係時。但從(cong) 全局、長期看,這將是對我國農(nong) 業(ye) 發展方式和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效率的巨大挑戰,問題又回到原點。家庭經營主體(ti) 地位是我國實現農(nong) 業(ye) 現代化的核心問題,其關(guan) 鍵在於(yu) 把分散的、無序的小農(nong) 經濟變為(wei) 有組織的、有序的小農(nong) 經濟,而不是取消。

  三、科學推進農(nong) 村土地流轉對於(yu) 轉變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方式具有深遠意義(yi)

  (一)有利於(yu) 促進農(nong) 業(ye) 發展方式轉變,推動農(nong) 業(ye) 現代化進程。農(nong) 業(ye) 現代化的前提是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化。我國農(nong) 業(ye) 原有發展方式與(yu) 我國幾千年曆史上的小農(nong) 經濟沒有本質不同。雖然在主體(ti) 性質上有很大不同,但在生產(chan) 方式上卻是基本相同的,都是分散的自然經濟。小農(nong) 經濟並不等同自然經濟,也並不必然排斥市場經濟和產(chan) 業(ye) 化。但科學推進土地流轉,適度發展規模經營,有利於(yu) 實現“小生產(chan) ”與(yu) “大市場”的對接,加快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化進程,轉變農(nong) 業(ye) 發展方式,切實維護我國糧食安全。

  (二)有利於(yu) 逐步消除小農(nong) 自然生產(chan) 意識,對工業(ye) 發展模式施加積極影響。我國有幾千年小農(nong) 生產(chan) 曆史,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發展曆程相當一部分就是去除分散、自然生產(chan) ,走向分工、合作、社會(hui) 化生產(chan) ,從(cong) “小全”走向“大專(zhuan) ”。現在我國經濟發展方式,包括工業(ye) 發展模式在內(nei) ,仍然帶有小農(nong) 生產(chan) 的烙印,從(cong) 區域和地區來看尤其是這樣。科學推進土地流轉,繼而實現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的社會(hui) 化,有利於(yu) 逐步消除小農(nong) 生產(chan) 思想的消極影響,改善我國經濟發展方式。

  (三)有利於(yu) 減輕城鎮化人口壓力,探索現代化新模式。我國的基本國情是有著十幾億(yi) 人口的大國,有效土地承載人口的單位密度壓力過大。農(nong) 村剩餘(yu) 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相當數量的農(nong) 民逐步成為(wei) 城鎮居民是必然趨勢,但人口過度集中於(yu) 城鎮、特別是大城市,帶來了方方麵麵的嚴(yan) 重壓力。何況,即使是“四處點火、處處冒煙”的城鎮也不足以容納近十億(yi) 人口湧入。科學推進土地流轉,有利於(yu) 使農(nong) 民在農(nong) 村實現現代化生活,探索我國現代化新模式。

  (四)有利於(yu) 緩和社會(hui) 矛盾,促進社會(hui) 和諧穩定。科學推進土地流轉,一是可以緩和城鄉(xiang) 發展矛盾,二是可以維係農(nong) 村內(nei) 部穩定。日本社會(hui) 曆經幾次大的風險,但其社會(hui) 內(nei) 部基本保持穩定,土地流轉進程及農(nong) 業(ye) 合作社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國際經驗,特別是日本、韓國、我國台灣等東(dong) 亞(ya) 小農(nong) 經濟體(ti) 的經驗給了我們(men) 很好的啟示。

  (五)有利於(yu) 發展現代民主政治基礎,促進現代民主政治建設。“欲求樹之繁茂,必先固其根本。”經濟基礎決(jue) 定上層建築,馬克思、恩格斯、毛澤東(dong) 等導師早已指出,在傳(chuan) 統小農(nong) 經濟基礎上不可能建立現代民主政治。科學推進土地流轉,明晰產(chan) 權製度,明確權利與(yu) 責任,有助於(yu) 逐漸消除現階段村級民主選舉(ju) 亂(luan) 象,培育現代民主政治土壤,推動我國現代民主進程。

  四、幾點思考和建議

  (一)明確農(nong) 村土地流轉發展方向

  曆史及國際經驗表明,“土地家庭經營+農(nong) 民合作社+完善的農(nong) 業(ye) 社會(hui) 化服務體(ti) 係”模式是農(nong) 業(ye) 實現現代化的最有效方式。我國現階段的農(nong) 村土地流轉要堅持並鞏固家庭經營主體(ti) 地位,適度發展規模經營,不能盲目更不能強製推進大規模土地流轉。在適度推進土地流轉的同時,更重要的是以各種形式的農(nong) 民合作社為(wei) 主要載體(ti) ,推進農(nong) 業(ye) 社會(hui) 化服務體(ti) 係建設,提高小農(nong) 經濟的自組織度。辯證認識社會(hui) 資本(特別是純粹逐利資本,包括外資等)在推動農(nong) 村土地流轉中的作用,堅決(jue) 抑製其不良趨勢,引導其發揮積極作用。

  (二)明確並統一各項法律法規中有關(guan) 農(nong) 村土地流轉的規定

  研究整理現行法律、法規、政策、措施中關(guan) 於(yu) 土地流轉的規定,借鑒各地有關(guan) 實踐特別是成都新一輪土改經驗,盡快明確並統一農(nong) 村土地特別是農(nong) 業(ye) 用地流轉各方麵、各環節的規定,為(wei) 農(nong) 村土地流轉建立明確統一的法律依據,依法有序推進土地流轉。現階段能確定的,抓緊修訂出台;現階段不能確定的,及時總結試點及實踐經驗,條件成熟時上升為(wei) 法規製度,適時出台。

  (三)加大農(nong) 村社保和農(nong) 業(ye) 保險力度

  在短期內(nei) 難以改變農(nong) 村土地承載社會(hui) 保障和就業(ye) 功能的情況下,加快推進農(nong) 村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建設,加大農(nong) 業(ye) 保險力度;同時,依據我國區域總體(ti) 發展和主體(ti) 功能區戰略,依靠工業(ye) 化和城鎮化戰略“兩(liang) 輪驅動”,轉移農(nong) 村剩餘(yu) 勞動力,並使農(nong) 民工逐步進入城市和小城鎮社保體(ti) 係。逐步削弱土地附著功能,增強土地的生產(chan) 資料功能。

  (四)保護並提高種糧積極性

  一是提高種糧補貼;二是以公益屬性、企業(ye) 運作模式的農(nong) 民合作社為(wei) 主體(ti) 發展糧食產(chan) 業(ye) 鏈,逐步使糧食產(chan) 業(ye) 鏈的效益絕大部分能使農(nong) 民共享,大幅提高種糧的附加值;三是明確流轉後的土地特別是優(you) 質適質土地用於(yu) 種糧的比例,切實維護國家長久糧食安全。

  (作者係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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