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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唐代國家治理體係的完美呈現

發稿時間:2019-05-31 13:47:32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焦利

  《唐六典》以法典編纂的形式確認、鞏固和擴大了唐朝政府機構改革的成果,為(wei) 後世完美呈現了當時唐朝政府的國家治理體(ti) 係及其淵源,對於(yu) 今天國家治理體(ti) 係的改革和完善有著積極的借鑒意義(yi) 。

  盛世修典。當唐王朝步入“開元盛世”時,整個(ge) 王朝的社會(hui) 經濟已空前繁榮,達到了強盛的頂點,國家政治體(ti) 製已趨定型,國家治理體(ti) 係已全麵建立、健全和成熟起來。在國家的組織製度及行政管理方麵,時代需要有一個(ge) 相對明確且比較穩定的規範。

  開元十年,唐玄宗親(qin) 筆“手寫(xie) 白麻紙凡六條,曰理、教、禮、政、刑、事典,令以類相從(cong) ,撰錄以進”。下令仿效《周禮》定製,編纂一部既實用,又能展示大唐氣象的前無古人的典製巨著來。經過臣子們(men) 16年的努力,終於(yu) 在開元二十六年為(wei) 唐玄宗奉上了一部皇皇巨著——《大唐六典》(簡稱《唐六典》)30卷。《唐六典》發展並完善了《周禮》以六部為(wei) 綱、設官分職的編纂之法,創構了規模宏大、綱目清楚、敘述規範的典製編纂體(ti) 例,規定了唐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guan) 的機構、編製、職責、人員、品級、待遇等,注中又敘述了官製的曆史沿革,為(wei) 開元末天寶初盛世景象的到來,打下了堅實的製度和法律基礎。

  《唐六典》是唐朝的國家機構組織法

  唐朝時期,我國封建時代國家行政管理機構的發展進入了一個(ge) 新的曆史階段,即由九卿時期進入尚書(shu) 六部時期,這是曆史的一大進步。為(wei) 適應曆史的發展,唐朝開元時期曾有過一次大規模的政府機構改革。改革既與(yu) 當時的經濟背景直接相關(guan) ,也是盛唐官製調整、成熟與(yu) 定型的關(guan) 鍵一環。《唐六典》則是開元中後期各項製度變革的集大成者,它以法典編纂的形式確認、鞏固和擴大了機構改革的成果。《唐六典》按照改革後的國家機關(guan) 體(ti) 係進行編纂,詳盡規定各部門的機構設置、官員編製、職掌權限、各部門之間的關(guan) 係,以及官吏任用等一係列製度,使大唐帝國的組織架構一目了然,相當於(yu) 封建國家的組織法。

  按《唐六典》定製,唐朝政府各部門的組織,在中央乃是:

  三師、三公:為(wei) 中央最高顧問。三師即太師、太傅、太保,三公即太尉、司徒、司空。

  三師三公皆“訓導”“論道”之官,“非道德崇重則不居其位”。

  中書(shu) 門下政事堂:為(wei) 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中書(shu) 省主出令,門下省主審議,尚書(shu) 省主奉行。中書(shu) 、門下省乃是“佐天子而統大政”的決(jue) 策機關(guan) 。

  禦史台:為(wei) 中央最高監察機關(guan) ,設台院、殿院、察院。

  尚書(shu) 六部:為(wei) 國家行政管理機關(guan) ,尚書(shu) 六部為(wei) 國家行政中樞。尚書(shu) 省分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每部又分設四個(ge) 司。

  吏部:設吏部、司封、司勳、考功四司;

  戶部:設戶部、度支、金部、倉(cang) 部四司;

  禮部:設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

  兵部:設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

  刑部:設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四司;

  工部:設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此外還有九寺五監等中央政府辦事機構。在地方乃是:

  道:為(wei) 地方監察區,全國分為(wei) 10道,後來增劃為(wei) 15道;

  府、州:為(wei) 地方一級行政區;

  縣:為(wei) 地方二級行政區;

  都護府:為(wei) 邊區地方最高行政機構,所屬機構如州府之製。

  《唐六典》是唐朝的職官編製法

  為(wei) 防止機構和冗員的膨脹,曆代統治者都非常重視職官編製立法。中國古代職官編製法是職官管理法的基本組成部分。開元二十三年唐政府那次大規模的機構改革成效顯著:裁減冗員,撤減機構,“總定官數,裁為(wei) 典製”。這次機構改革的成果在《唐六典》中有明確的體(ti) 現,其卷二《尚書(shu) 吏部》記載道:“凡天下官吏各有常員(開元二十三年,敕以為(wei) 諸色補署,頗多繁冗,停廢諸司、監、署、府十餘(yu) 所,減冗散官三百餘(yu) 員。其見在員數,已具此書(shu) ,各冠列曹之首;或未該者,以其繁細,亦存乎令、式)。”其中,注文的前一句是對玄宗敕文的概括性記述,而後一句則說明這次機構精簡的成果已最大限度地記入了《唐六典》。該書(shu) 正文中的“見在”職官與(yu) 數量,就是此次精簡後中央各機構的編製全貌。

  《唐六典》是盛唐官製成熟與(yu) 定型的一大標誌,它不僅(jin) 明確了這一時期天下官員的總數,而且還首次把官員分為(wei) 文官、武官、內(nei) 官、外官四大類,這在此前有關(guan) 唐代官製的記載中是沒有的。應該說,“凡諸司置直,皆有定製”是《唐六典》的一大追求與(yu) 特色。“定製”的重要內(nei) 容就是定崗、定責、定編、定級。

  例如關(guan) 於(yu) 地方官員的規定:“諸州上縣,令一人,從(cong) 六品上;丞一人,從(cong) 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下;尉二人,從(cong) 九品上;錄事二人,史三人;司戶佐四人,史七人,帳史一人(萬(wan) 戶已上增置二人、史四人、帳史一人);司法佐四人,史八人(萬(wan) 戶已上增置佐一人、史二人,餘(yu) 同畿縣);典獄十人;問事四人;白直十人;市令一人,佐一人,史一人,帥二人,倉(cang) 督二人;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學生四十人。

  京畿及天下諸縣令之職,皆掌導揚風化,撫字黎氓,敦四人之業(ye) ,崇五土之利,養(yang) 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qin) 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若籍帳、傳(chuan) 驛、倉(cang) 庫、盜賊、河堤、道路,雖有專(zhuan) 當官,皆縣令兼綜焉。縣丞為(wei) 之貳。

  主簿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糾正非違,監印,給紙筆、雜用之事。錄事掌受事發辰,句檢稽失。縣尉親(qin) 理庶務,分判眾(zhong) 曹,割斷追催,收率課調。博士掌以經術教授諸生。二分之月,釋奠於(yu) 先聖、先師。”

  對中央官員的規定如:“禦史台”先列“禦史大夫一人,從(cong) 三品;中丞二人,正五品”,然後敘其職掌:“禦史大夫之職,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中丞為(wei) 之貳”,最後再敘其相關(guan) 的業(ye) 務規章製度。這使得全書(shu) 雖然規模宏大,但卻條分縷析,綱目清楚。

  職官編製法的指導原則就是“因職設官”“務省官員”,以便“官習(xi) 其事,民安其教”。最早在《周禮》中關(guan) 於(yu) 官吏署員已有明確的編製,《唐六典》則是中國古代職官編製法的成熟形態。《唐六典》對政府機關(guan) 的編製員額一經確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任意更改。據《唐律·職製律》規定:“諸官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謂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即如果官員超過法定人數,或不按規定的員數而任意增補官員,則主管官要按妄增的人數,負法律責任。其目的就在於(yu) 維護職官編製,防止冗官充斥。

  《唐六典》的曆史地位

  《唐六典》結束了唐朝前期行政法律規範龐雜無序,同一個(ge) 部門的職守、法規,散見於(yu) 令、格、式幾大部類之中,征引、查找都十分麻煩費時的局麵,是開元時期政府機構改革成果法律化的重要體(ti) 現。從(cong) 先秦到唐初,中國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唐六典》的修成、頒布,標誌著中國法製史上出現了古代刑法典和行政法典雙峰並立、二水分流之新局麵。《唐六典》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國家行政法典性質的文獻,它不僅(jin) 是唐代立法活動的一個(ge) 卓越成就,而且對後世行政立法的發展特別是對唐以後曆代會(hui) 典的編纂具有深遠影響,在中國行政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義(yi) 。

  《唐六典》囊括了當時國家各級政府機關(guan) 的全部在編官員,將在行最常用和最重要的令、式及有關(guan) 典製,分門別類地摘錄、歸入到中央三省、六部、九寺、五監、十二衛、東(dong) 宮、後宮、王府等國家機關(guan) 和州、縣等地方機關(guan) 以及各類職官中去。這種以本朝職官為(wei) 綱目、分類編纂的新體(ti) 例,發展並完善了《周禮》以六部為(wei) 綱、設官分職的分類編纂方法;創構了一個(ge) 規模宏大、綱目清楚、敘述規範的編纂體(ti) 例,讓使用者一目了然,“便於(yu) 省覽”,實現了“其階品有製,其尊卑有序,其名官有義(yi) ……則朝廷於(yu) 焉若稽,縉紳於(yu) 焉矩儀(yi) ,士子於(yu) 焉講究,一舉(ju) 三得”的目的,成為(wei) “會(hui) 典體(ti) ”行政立法的創始之作。其立法技術繼往開來,顯示出獨樹一幟的進步性和優(you) 越性。

  “《唐六典》載古官製度,備因革,成一王書(shu) ,可為(wei) 後世標準”,唐以後各朝行政法典基本沿襲《唐六典》的編纂方法。在史料記載方法上,采取了不論是詔旨政令,還是行事成例,都原文抄錄、保留原貌而不加增損修飾的記錄方式。正如《四庫全書(shu) 總目》指出:“蓋一朝之會(hui) 典,即記一朝之故事。故事之所有,不能刪而不書(shu) ;故事之所無,亦不能飾而虛載;故事有善有不善,亦不能有所點竄變易。”《唐六典》所創之“會(hui) 典體(ti) ”史籍在材料編纂上的這一特點,使這一係列的典製史籍為(wei) 我們(men) 保存了相當豐(feng) 富的第一手珍貴史料,它的史料價(jia) 值遠遠超過了那些對原始材料進行綜合概括後而撰成的史著。

  《唐六典》以法典編纂的形式確認、鞏固和擴大了唐朝政府機構改革的成果,為(wei) 後世完美呈現了當時唐政府的國家治理體(ti) 係及其淵源,對於(yu) 今天國家治理體(ti) 係的改革和完善有著積極的借鑒意義(y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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